更新时间:2019-11-08 20: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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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编辑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民旅游权利保护
第四条 旅游发展原则
第五条 旅游消费导引
第六条 旅游经营原则
第七条 旅游协调机制
第八条 旅游行业组织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自主选择权、信息知情权
第十条 受尊重权
第十一条 特殊群体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救助
第十三条 旅游目的地习俗受尊重权
第十四条 他人权益的保护
第十五条 旅游者的告知及配合义务
第十六条 出境、入境旅游者义务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十八条 规划内容要求
第十九条 规划衔接
第二十条 其他相关规划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人文资源利用要求
第二十二条 规划评估
第二十三条 旅游休闲体系建设
第二十四条 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国家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六条 旅游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十七条 职业培训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经营范围
第三十条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出租、出借禁止
第三十一条 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信息发布要求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活动安排的禁止内容
第三十四条 订购产品服务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平交易
第三十六条 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 导游权利保护
第三十九条 领队证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从业规范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业务活动要求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条件
第四十三条 景区门票管理之一
第四十四条 景区门票管理之二
第四十五条 景区流量控制
第四十六条 民俗、乡村旅游经营
第四十七条 高风险旅游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网络旅游经营
第四十九条 交通、住宿等服务的履行要求
第五十条 商品和服务的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第五十一条 禁止给予或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 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十三条 道路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委托经营的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报告义务
第五十六条 旅游经营责任保险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 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
第五十九条 旅游行程单
第六十条 地接社的合同要求
第六十一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示义务
第六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告知义务
第六十三条 不能成团的告知与合同解除
第六十四条 旅游者替换与合同解除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六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第六十七条 不可抗力情形处理
第六十八条 合同解除后的协助返程义务
第六十九条 地接社履行
第七十条 合同未按约定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违约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责任
第七十三条 变更旅游行程
第七十四条 旅游代订及咨询
第七十五条 住宿服务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 政府旅游职责安全
第七十七条 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第七十八条 旅游应急管理
第七十九条 旅游安全与消防管理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的说明与警示义务
第八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的事故救助处置
第八十二条 旅游救助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监管机制
第八十四条 监管部门职责要求
第八十五条 监督检查内容及手段
第八十六条 检查要求
第八十七条 被检查者义务
第八十八条 违法行为及投诉、举报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