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1-15 20: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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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编辑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建设活动要求
第四条 国家扶持
第五条 从业要求
第六条 管理部门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发包
第三节 承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监理制度推行
第三十一条 监理委托
第三十二条 监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事项通知
第三十四条 监理范围与职责
第三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管理方针、目标
第三十七条 工程设计要求
第三十八条 安全措施编制
第三十九条 现场安全防范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保护
第四十一条 污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 须审批事项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施工企业安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现场安全责任单位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 施工安全保障
第四十八条 企业承保
第四十九条 变动设计方案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安全
第五十一条 事故应急处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质量体系认证
第五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证
第五十五条 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第五十七条 建筑材料供给
第五十八条 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九条 建设材料设备检验
第六十条 地基和主体结构质量保证
第六十一条 工程验收
第六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修
第六十三条 质量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擅自施工处罚
第六十五条 违法发包、承揽处罚
第六十六条 非法转让承揽工程处罚
第六十七条 转包处罚
第六十八条 行贿、索贿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非法监理处罚
第七十条 擅自变动施工处罚
第七十一条 安全事故处罚
第七十二条 质量降低处罚
第七十三条 非法设计处罚
第七十四条 非法施工处罚
第七十五条 不保修处罚及赔偿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机关
第七十七条 非法颁证处罚
第七十八条 限包处罚
第七十九条 非法颁证、验收处罚
第八十条 损害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适用范围补充
第八十二条 监管收费
第八十三条 适用范围特别规定
第八十四条 军用工程特别规定
第八十五条 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建筑许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建筑工程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