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2 16: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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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联法规与权威案例提要丛书》前言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合同编的准用】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约束力】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的解释规则】
第四百六十七条 【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内容一般包括的条款;示范文本】
第四百七十一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承诺或者其他】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界定及其构成】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及其主要类型】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的生效时间】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的规则】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的撤销】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
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的情形】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的概念】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的方式:通知、行为】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的生效;承诺的期限】
第四百八十二条 【承诺期限的起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承诺生效时间】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的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法律规则】
第四百八十七条 【迟到的承诺】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九十条 【书面合同成立时间;违反法定或约定形式时合同的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时间;网络提交订单与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计划合同;法定缔约义务】
第四百九十五条 【预约合同适用规则】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的订立要求;说明义务】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广告支付报酬规则】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百零一条 【合同缔结人的保密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理规则】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五百零四条 【因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效力: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第五百零七条 【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不受合同无效或撤销、终止的影响】
第五百零八条 【对合同效力没有规定的处理规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诚信履行、生态履行】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补救规则;合同漏洞的填补】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合同漏洞的填补】
第五百一十二条 【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的认定规则】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合同价格确定】
第五百一十四条 【金钱之债给付货币的确定规则】
第五百一十五条 【选择之债中债务人的选择权】
第五百一十六条 【选择之债的履行规则】
第五百一十七条 【可分之债份额的确定规则】
第五百一十八条 【连带债权债务的一般规则】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份额的确定规则】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提存的效力;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免除、混同的效力;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受领迟延的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份额的确定规则】
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
第五百二十三条 【由第三人履行】
第五百二十四条 【对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离、合并或住所变更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履行发生困难的处理】
第五百三十条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名称变更、经办人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事变更】
第五百三十四条 【利用合同危害公共利益的处理规则】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到期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第五百三十七条 【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财产情形下的债权人撤销权】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转移财产情形下的债权人撤销权】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第五百四十二条 【撤销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 【变更合同的条件】
第五百四十四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限制】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义务】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抗辩的转移】
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五百五十条 【债权转让费用的承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免除的债务承担】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