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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林艳琴

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15.5万字

更新时间:2019-11-22 16:48:24

最新章节:附录二:委托监护协议(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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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照顾、管理、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最初监护的作用主要在于补充被监护人的能力。罗马古时,设置监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家族的财产利益。此时的监护属于权力的范畴,有片面性。到了共和国末叶,罗马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家族制度崩溃,财产共有的观念逐渐消失,家长以子女的利益为前提用遗嘱的形式为子女指定监护人,已不再以家族的利益为重。这样,监护制度便由保护家族利益和法定继承人利益而变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8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监护人职责进行了规定,之后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又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撤销监护资格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看,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其在监护人资格、监护种类、监护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日益显出不足,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在监护监督和国家监护等方面并未进行规定,已经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使得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陷入困境。因此需要予以完善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都对监护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补正。
品牌:法制出版社
上架时间:2017-02-24 00:00:0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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