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教与道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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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导论:各种宗教的经济观 (7)

有一个官吏机构,依附于占有或是篡夺贵族权力的人,并受到其利益的制约。所以,行政手段被他牢牢地掌控。举例来说,在西方,英诺森三世至约翰二十二世的这段时间里,存在一种独特的仓库和武库,那是金融财政、世俗统治者专门为政治和教权制的君主和官吏提供的。他对官吏机构和行政手段的掌控越是牢固,在争斗中,对他就越有利,对逐渐被削弱的等级特权者越不利。

在对等级制度贵族权力的剥夺斗争中,官吏阶层是君主非常依赖的助力。在历史上,这个阶层有过各种不同的性质。例如,在亚洲和中世纪早期的西方,是神职人员的典型;在近东,是奴隶和当事人的典型;在第一罗马帝国,在一定程度上是被解放奴隶的典型;在中国,是人文主义文人的典型;在近代西方的教会和政治团体中,是法学家的典型。

君主权力的胜利,剥夺分裂的贵族权力,这种行动不论在什么地方,都标志着对行政管理进行理性化存在着最起码的可能性。通常情况下,这也标志着即将出现这种理性化。但是,我们会发现一个事实,那就是,在每个地方这种理性化会呈现出完全不同的内容和程度。

其中,有两种理性化要特别加以区分。一种理性化是世袭君主对行政管理和司法进行的理性化。采取这种理性化的君主像大家族的族长对待自己族人那样,让自己的臣民从社会伦理和功利方面享受到幸福。另一种理性化是法官对最普遍的规范统治的形式进行的理性化。这种规范统治,即用法律约束全部“国家公民”的统治。当然,实施理性化的法官经过专门的训练。两者的区别非常容易发生变化,例如,曾接受过巴比伦、拜占庭、霍亨思陶芬家族统治的西西里,斯图亚特家族统治时期的英国以及波旁家族统治的法国。但是,不论发生怎样的变化,它始终存在着是不争的事实。西方的法学家创造出了“教会”和近代的“国家”。不过,在这里我们不会对一个课题进行探讨,即法学家们进行创造的动力、思想内涵和技术方法到底是从何处获得的。

西方世界的统治类型在代表形式主义的法律理性主义取得胜利后,除去沿袭下来的类型以外,又有一种统治类型出现了,而且具有合法性。这种统治类型是官僚制度统治的变种最为纯粹的一个,虽然不是唯一的变种。

在前文中,我们曾经提到过这种统治结构中几种最为重要的类型,包括:近代国家官员与地方官员的关系、近代天主教中司铎和助理祭祀之间的关系、在现代银行或是资本主义大型企业中管理层同员工的关系。但是,对于我们术语而言,只有上面提到特征才是最重要的。

上面对不同类型之间的区别进行了概述。在这些统治类型中,社会结构和经济作用的具体方面都渗透着那些区别。或许在所选区别和术语的方式上,可以通过系统的解释来证明其目的性的程度有多大。不过,它们对成为唯一方式的可能性根本不感兴趣,更没有成为符合所有有经验统治组织类型的打算。这才是此处需要强调的一点。与之相反地是,过渡状态和多种形式的组合才是大部分统治组织的现状。为了表示某些统治形式,我们只得创造出一些词汇,例如“世袭专业官僚制度”。这些统治所表现出来的现象,一部分具有理性统治形式的标志;一部分则是等级制的统治,属于传统主义来的统治形式。

其中,有一些形式非常重要,曾在历史上广为流传。以封建统治的结构为例,上面所说的三种形式就无法轻易地认为其重要特征属于自己的范畴。为了便于理解,此时唯一的方法就是联合“等级”、“等级荣誉”等其他概念。

还有的统治形式,在运用卡里斯马概念中的独特变化来理解,同时,按照其他变化来理解被看做是“统治”的原则。例如在民主政体中,干部一方面表现对最高职位采用轮班制的统治形式,一方面体现的是公民选举的统治形式。又例如传统主义统治中一种特殊形式,即士绅统治的某种形式。不过,对于政治理性主义来说,它们却是历史的催产素,尤为重要。

在这里被推荐的术语是想在一定目的的前提下,创造一些有用的标记。这些标记具有一定的概念性,可以辨别方向。而不是把无穷的历史多样性用术语进行机械地扭曲。

同样,最后一个术语的区别也是如此。

对于等级地位,我们分为两步进行理解。首先,通常情况下,人类群体接受的教育决定了他们的生活方式。社会荣誉机会的正负,则是通过一定群体的生活方式种类的区别规定的。其次,从理解统治形式的术语角度来看,通常喜欢与这种机会产生联系的是垄断。这种联系非常独特。垄断的目的是为了以法律保护相关的阶层,而完全掌控贵族特权和收入盈利的机会是垄断采取的手段。

其实,一个“等级”指的是一个人类的群体。完成以上全部标志是成为“等级”前提,当然,这种前提也并非一成不变。在此条件下,通过一定的生活方式、像条约一样专门的荣誉观和在法律基础上垄断经济的机会,一些人结成了一个群体。这个群体的组织方式也许并不是一直都是团体的形式,但不论是何种方式,最终是经过了社会化的。

关于门当户对,最典型的标志是群体之间“社会性”的交往和通婚。一旦群体之间没有这种来往,则表示彼此之间存在着社会地位的不同。虽然阶级地位不是如此,但是有两点必须说明:第一,在最开始,对供给与盈利机会起决定作用的地位具有典型性和重要的经济意义,也就是在追逐的工作中掌握方法和技巧;第二,由第一点产生的生活条件,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例如在车间纪律中规定对某个资本家必须服从的必要性。

对于一种阶级地位而言,一种等级地位既可以是它的起因,也可以是它的结果。不过,不论是起因还是结果都不是必然。首先,劳动和物资市场就可以决定阶级地位。当然,在当今世界,只是一种特殊的典型。不过,这种情形也不是绝对的。规模较小的市场里,可以说没有地主和小农。而且,对持有土地股票、社会债券、公债、有价证券等票据的人,即各种剪息票者含义的理解和判定的标准也会发生变化,占有阶级也会从被市场控制的经营阶级中分离出来。

阶级是划分在当今社会的主要部分。而且,经营阶级是在很大程度上划分的结果。不过,有一种划分因素令人颇有感触,它属于等级制的范畴,这种因素指的是在接受过教育的阶层中的某些典型地位在等级制中拥有一定的特权。在社会上和垄断经济的时候,拥有毕业文凭的人拥有绝对的优先权,这就是那种因素最清楚地表现。

在过去,等级划分具有比现今更为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社会的经济结构来说,这种意义尤为重要。因为它会通过对消费的限制与调节,以经济理性的立场,通过地位进行理性的垄断。与此同时,又作用于社会的经济结构。这种作用则是通过统治阶层对等级制度惯例的示范所产生的影响。可以具有仪式化、公式化的性质是这些惯例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亚洲等级制划分的情况与此相似,我们会在下文中首先对其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