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财务账款管理(3)

(四)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

第十条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人事部门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2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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