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财务日常核算工作管理(1)
§§§第一节财务日常核算管理工作知识准备
一一般会计业务范围
(一)本公司会计业务由各级主办会计人员处理。所称主办会计人员,在总公司为财务管理部主管,在所属机构为会计部门主管。
(二)会计业务包括下列各项:
1.原始凭证的核签。
2.记账凭证的编制。
3.会计簿记的登记。
4.会计报告的编制、分析与解释。
5.会计用于企业管理各种事项的办理。
6.内部的审核。
7.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
8.其他依照法令及习惯应行办理的会计事项。
9.各项会计业务应包括预算、决算、成本、出纳及其他各种会计业务。
(三)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符合本公司的以下规定:
1.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造具记账凭证。
2.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簿。
3.根据符合规定的会计簿记,编制会计报告。
4.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记载的事项,具备记账凭证的条件者,得代替为记账凭证。
5.各种特殊会计事项,依本公司规定处理有滞碍难行时,得参酌一般会计的原理原则方法或习惯,在不违背政府法令范围内处理。
(四)原始凭证关系现金、票据给予证券的出纳者,非经主办会计人员的盖章,不得为出纳执行。
(五)主办会计人员于核对账目时,对于现金、票据、证券及其他各项财务应随时派员盘点。关于财物的核对与盘点事项,每年最少应办理一次。
(六)会计业务的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错误时,随时加以更正。
(七)会计人员执行其职务时,须使用本名,不得用别名或别号。
§§§第二节财务日常核算管理工作制度规范
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由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及相关附件组成。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范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及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附件主要包括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第五条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1.本公司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便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2.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3.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编号,不应只填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第六条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1.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2.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3.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有关附表。
4.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合并政策、外币折算(包括汇兑损益的处理)、资产计价政策、租赁、收入的确认、折旧和摊销、坏账损失和处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披露);
(5)或有和承诺事项的说明;
(6)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7)资产负债表上应收、应付、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借款、应交税金、递延税款等重要项目的说明;
(8)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9)资金周转情况;
(10)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5.公司对外提供月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是指月份终了提供的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6.中期财务报告应按以下原则编报:
(1)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所有特别重大的事项,如转让子公司等。
(2)中期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一般应与年度财务报告一致,但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可不予披露。
(3)中期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和披露。
7.月度财务报告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提供会计报表附注。
8.公司的财务报告送当地财政机关、开户银行、税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月度财务报告于月份终了后六天内报出;中期财务报告于年度中期结束后六十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9.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10.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执行。
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11.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7658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参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会股01表、月报、中期报告、年报)、利润表(会股02表、月报、中期报告、年报)、现金流量表(会股03表、年报)、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会股01表附表1、年报)、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会股01表附表2、月报、年报)、利润分配表(会股02表、附表1、年报)、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会股02表附表2、年报)
具体格式参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告表》。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略)。
二、财务部日常工作管理规则
第一条财务人员在填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时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且符合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第三条财务人员应当会同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物、账款相符。
第四条财务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报总经理,并送相关部门。
第五条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坚决不予受理。
第七条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应受理并予以退回,要求更正或补充。
第八条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当中如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或款项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提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每季度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督。
三、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企业适应现代化竞争与发展,体现会计信息的可检验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科目的运用及账户的设置,严格按照《会计管理制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如果因业务需要新增科目时,须报总公司财务部批准。
第三条凭证一般采用记账凭证或收、付、转账凭证。
第四条会计核算组织程序:采用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程序,记账作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图式。
1.根据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分类账;
2.根据原始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3.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
4.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5.月终,根据总分类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
6.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以下方法编写:根据一定时期的全部《记账凭证》,按照相同科目归类,定期(5天或10天)汇总每一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写在《记账凭证汇总表》的相关栏内,以反映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
第五条记账规则
1.登记账簿时用钢笔(复写除外),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2.记账凭证和账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细目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在任何时候保持用全称。
3.记账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进行登记:记账凭证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账时,用记账员写的转账说明作记账依据外)。没有合法的凭证,不能登记账簿,且每张记账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账、会计主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
4.会计分录的科目对应关系,原则上一种经济事项分别或汇总编一套分录,不得将不同内容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编制一套分录。
5.每一笔账必须保证第三者能看清楚,记明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经济事项的摘要不能过分简略。每笔账记完后,在《记账凭证》上画“√”号。
6.明细账应随时登记,总账定期登记,一般不超过10天。
7.记账的文字和数字应端正、清楚,严禁刮擦、挖补或涂改,不得跳行隔页,应将空行或空页用斜红线注销。
8.红字冲账用于下列事项:
(1)更正记账错误;
(2)经济业务完成后,发生退回或退出;
(3)经济业务计算错误而发生多付或多收;
(4)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需要保持一个方向;
(5)其他必须冲销原记数字的事项。
9.如在记账时发生错误,用以下方法更正。
(1)记账前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应先更正或重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或账簿上的数字差错,应先行注销,标记方法是将错误的全部数字正中画红线,并由经办人员加盖印章后,将正确的数字写在应记的栏或行内后方可。
(3)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账差错时,如不需要变更原来报表的,可以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2)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式或金额错误时,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账凭证,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10.各账户在一张账页记满后接记次页时,需要加计发生额的账户,应将加计的借贷发生总额和结出的余额记在次页的第一行内,并在摘要栏注明“承前页”。
11.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把总账和明细账记载齐全,试算平衡,使每个科目的明细账各账户的数额总和同该科目的总账数额相符。不允许先出报表,后补记账簿。
12.月、季、年度末,记完账后必须办理结账。为了便于结转成本和编制《会计报表》,应分别结出月份、季度或年度发生额,在摘要栏注明“本月合计/本季合计/本年合计”的字样,并在月结、季结数字上端和下端均画单红线,在年结数字下端画双杠线。总结的数字本身均不得用红字书写。发生笔数不多的账户可不结总。不需要加许发生额的账户,应随时结出余额,并在月份、季度余额下端画单红线,在年度余额下端画双红线。
13.年度更换新账时,需要结转新年度的余额,可直接过剩新账各该账户的第一行,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必要时,应详细注明余额的组成内容;同时在旧账的最后一行数字下面注明“结转下年”字样。结转以后的空白行格包括不结转余额的账户,画一条线注销或盖戳注销。
第六条结账、对账。
1.结账是结算各种账簿记录。它是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内容如下。
(1)在结账时,首先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有关账簿。
(2)应将本期内所有的转账业务编成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以调整账簿记录。如待摊、预提费用应按规定标准予以摊销、提取。
(3)在全部业务登记入账的基础上,应结算所有的账簿,具体方法参见第五条第12款。
2.对账是为了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具体内容如下。
(1)账证核对。指各种账簿的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核对,这种核对主要在日常编制凭证和记账过程中进行。月终如果发现账证不符,就应回过头来对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以保证账证相符。
(2)账账核对。账账核对每月一次,主要是总分类账各账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账账面余额相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二级账》与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相核对,会计部门各种“财产物资明细类账”期末余额与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保管账相核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