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图腾与禁忌--蒙昧人与神经症患者在心理生活中的某些相同之处(4)
冯特紧接着又解释,为什么在他看来最好是在澳洲蒙昧人的原始状态中,而不是在波利尼西亚各族的较高级文化中来研究塔布的本质(同上,第302页)。他根据塔布禁忌对动物、对人类或对其他物体的影响,将它们分成三类。施于动物的塔布基本包括禁止宰杀和食用动物的禁忌,构成了图腾制度的核心(同上,第303页)。塔布的第二类指向人类,因而是完全不同的一个种类。它们一开始就局限于一定的场合。在这些场合中,受塔布影响的人会感到自己身在特殊情境之中。于是,在成人礼仪上,青年人是塔布;在经期或刚刚生育之后,妇女是塔布;新生儿、病人,以及最重要的--死人,都成了塔布。一个人经常使用的东西,如衣服、工具和武器,对其他人来说,永远是塔布。在澳洲,一个人最具私人意义的财产,是在成人礼上得到的新名字,这也是塔布,得好好保密。第三类塔布施于树木、植物、房屋和地点,则是不太稳定的。它们似乎都遵循着这样一条规则,即任何诡秘可怕之物或者因某种原因而令人惧怕之物,都归属于塔布(同上,第304页)。
正如冯特本人所必须承认的那样,在波利尼西亚和马来群岛的较丰富的文化中,塔布的变化并不很大。这些民族中最明显的社会差异,是首领、君王和僧侣操持着特别有效的塔布,而他们本身又受制于最强劲的塔布(同上,第305~306页)。
但是,冯特补充说,塔布的真正根源并非仅仅在于特权阶层的利益:“它们产生于人类最原始同时也是持续最久远的本能--对‘魔鬼’力量的恐惧。”(同上,第307页)“从其本源而论,塔布不过是对‘魔鬼’力量的具体化了的恐惧,据信这种力量深藏于既成塔布之物(a tabooed object)。塔布阻止着任何诱发这种力量的事物,并在它受到有意或无意的伤害时,责令魔鬼息怒。”(同上,第308页)
塔布就这样渐渐地成为一种有自身基础、独立于魔鬼信念的力量,并发展成为习俗规则、传统规则,最终成为法律规则。“但是,一切塔布禁忌中的不言命令(the unspoken command)虽然随时间、地点的不同而产生无数变异,但在本源上却有一条,也仅此一条,即:‘当心魔鬼发怒!’”(同上)
冯特让我们了解到,塔布是原始民族对“魔鬼”力量迷信的表现和衍生。后来,他又说,它摆脱了这一根源,因其曾经是一种力量,再经过心理守成(mental conservatism)的作用,而仍然是一种力量。日积月累,它自身也就成为我们道德戒律和法律的根基。虽然对这一论断的前半部分人们不曾有异议,但是我认为如果我说冯特的解释颇令人失望的话,那么我完全说出了读者的心声。这一论断肯定没有追溯到塔布概念的本源,没有揭示出它最古远的根基。无论恐惧抑或魔鬼在心理学中都不能够被视为无法再追溯的“终极”原因。当然,要是真有魔鬼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但是我们知道,和诸神一样,它们是人类精神的产物,它们由某种东西创造并超越了那种东西。
尽管表述得不够十分清晰,冯特对塔布的双重意义还是提出了重要的见解。在他看来,在塔布的原始起源阶段上,“神圣”和“邪恶”之分是不存在的。因此,这些概念在这一阶段是没有特定意义的,只是在它们逐渐彼此对立之后才具有了这些意义。塔布附身的动物、人类或地点是“魔鬼般的”而不是“神圣的”,因此也不是后来所说的“邪恶的”。准确地说,“魔鬼般的”或“不可触摸之物”这类中性的中介意义正是“塔布”这个词恰如其分表达的意义,因为它强调了神圣之物与邪恶之物始终都具有的共同特征:害怕与之相接触。这一重要的共同特征的持续存在同时也证明,这二者的外延在本原上是相同的,只是由于进一步的影响,它才分化并最终成为两个对立物(同上,第309页)。
根据冯特的说法,塔布的这一本原特征--迷信“魔鬼般的”力量潜藏于物体之内,谁敢非法触摸或使用,便会受到其诅咒的报复--仍然是彻头彻尾的“物化了的恐惧”。只是这一恐惧尚未分化成后来形成的两种形式:崇拜和恐惧(同上,第310页)。
但是,这种分化是如何产生的呢?按冯特的说法是,通过移置方式将塔布禁忌从迷信魔鬼的领域移置到信仰诸神的领域(同上,第311页)。“神圣”与“邪恶”的对立呼应了神话学中两个阶段的接替。当第二个阶段来临时,前一个阶段并没有完全消失,而是继续存在于人们认为是低劣的形式之中,最终为人所不齿(同上,第312页)。他说,神话学的一条通律是,为另一更高级阶段所征服和超越的那个阶段,虽然算是过去了,但是它仍将以低级的形式与后继阶段并存,这样原来的崇拜对象随即变成了恐惧对象(同上,第313页)。
在余下的讨论中,冯特要说明塔布概念与涤罪和牺牲的关系。
任何人只要从精神分析学的角度去探讨塔布问题,就是说对个体心理中的潜意识部分进行研究,只需稍加思考便可发现,这些现象对他并不非常陌生。他见过这样的人,他们为自己设置了此类具有个体性塔布禁忌,并像蒙昧人恪守其部落或社会的社团性(communal)塔布一样来严格遵循。如果这位研究者还不太习惯将这些人称为“强迫症”患者的话,他会发现“塔布病”(taboo sickness)是一个很适合于他们情况的名称。精神分析研究使人了解这种强迫症的临床病因及其本质的心理机制,他因此不会拒绝将以此获得的知识,运用于社会心理学中相应的现象。
对于这一假设我们必须提出一个忠告,塔布与强迫症之间的相似性,只不过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只涉及它们所展示的诸形式,而不延展至它们的本质特征。大自然喜欢用相同的形式来创造各种相关生物。例如,珊瑚和植物中的各种枝状构造,还有化学沉淀中的某些结晶形式等,都如此相像。仅从外部特征相吻合就推论其存在着内部联系,这显然是草率的,也是无益的,因为它们只是机制相同而产生的结果。我们应将这一忠告牢记在心,不过也不必让它妨碍我们做进一步的比较。
神经症患者的强迫性禁忌(obssessional prohibitions)与塔布间最明显、最突出的相同点是,这类禁忌均缺乏动机,均起源不明。在某些非特定的时刻露面之后,遂由某种不可抵御的惧怕强力扶持着。无须外部的惩罚威胁,因为早已存在着某种内在的肯定或曰道德信念:任何违犯都会带来无法忍受的灾难。在这一点上,强迫症患者所能告诉我们的是,他有某种不明确的感觉,他周围的某个人将因犯忌而受到伤害。关于这种伤害的本质,我们一无所知。说实在的,哪怕是少得可怜的这一点知识也多半是从与赎罪或防御行为(expiatory and defensive actions)有关的事情中获得的,而不是从禁忌本身中获得的。
和塔布的情况一样,主要的禁忌或曰神经症的核心是禁止触摸,因此有时又被称为“触摸恐怖症”(touching phobia or delire du toucher)。这样的禁忌不仅仅限于直接的身体接触,而是扩展至隐喻意义上使用的“come in contact with”(与……有接触)。任何将患者的思绪导向禁物的东西,任何将他引向与禁物进行心理接触的东西,都和直接的体触一样,是受禁忌的。在塔布的案例中也有相同的禁忌延伸(extension)。
某些禁忌的目的是非常明了的。而另一些则是无法理解的,无意义的,也是傻乎乎的。这类禁忌叫作“仪式性”(ceremonial)禁忌,这一区别在塔布中亦可观察到[参见第21页]。
强迫性禁忌很容易被移置。根据语景(context)所提供的途径,它们从一个物体延伸至另一个物体,而这个新物体会变得,用我的一位女患者的恰当表述来说,“令人无法容忍”,直至最后整个世界都笼罩在“令人无法容忍”这一气氛之中。强迫症患者的一言一行都体现着,似乎“令人无法容忍”的人或物就是某种危险传染的传播者。通过接触,这种传染极易扩散至附近的一切。在对塔布的描述中[参见第21页],我已经提到过这种典型的传染和移情能力。我们还知道,任何以接触塔布物来冒犯塔布的人,自己就会变成塔布,同时没人可能再碰他。
现在,我要比较两例禁忌的移情[或者换个更好的说法,叫移置(displacement)]。其中一例取自毛利人(Maoris)的生活,另一例取自我本人对女强迫症患者的观察。
“毛利人首领是不会用嘴吹火的,因为他那神圣之气会将神之尊严传人火中,火又将它传人火上的锅中,再由锅传人锅里的肉中,最后传至食客。由于肉在锅中,锅在火上,火被首领吹过,因此食客受到经由这一系列中介物传递的、首领的呼气的感染,必死无疑了。”
我的患者的丈夫买了一件家用物品,带回家中。可是,这位患者却执意要他搬走,否则会使得她住的房间“令人无法容忍”。这是因为她已听说东西是在位于“史密斯”(我们姑且这么称呼吧)大街上的一家商店内购买的。然而,“史密斯”是她的一位女朋友的婚后姓氏,这位朋友住在很远的一座城里,还是她做姑娘时认识的。而此刻,她的这位朋友正好“令人无法容忍”,是塔布。结果,这件从维也纳买来的东西和她的绝不能接触的朋友一样成了塔布。
强迫性禁忌和塔布禁忌一样,包括了那些受制约的人们在生活中广泛的自我否定和限制。但是,只要做出某些行动之后,其中一些禁忌是可以解禁的。这样,这些行动就必须执行。它们因此成为强迫(compulsive)行为或强迫性动作(obsessive acts),在本质上无疑都具有赎罪、苦行、防御手段和涤罪的性质。最常见的强迫性动作是以水清洗,即所谓的“清洗癖”(washing mania)。某些塔布禁忌可以以这种相同的方式替换。更确切地说,触犯塔布禁忌的行为能够以类似的“仪式”得以改过,因此水再次成为涤罪仪式中的首选方法。
现在让我们对塔布的惯用方法与强迫性病症之间最明显的相同点加以总结:(1)禁忌都缺乏可归因的动机;(2)它们都由一种内在需要维系;(3)它们很容易被移置,都有一种经由遭禁忌的物体而传染的危险;(4)它们都责令人们做出仪式性动作。
通过精神分析学,我们现在对强迫性神经症的临床病史和生理机制都有所了解。下面是一例典型的“触摸恐怖症”病案的临床病史。从一开始也就是很小很小的时候起,这位患者就有一种强烈的触摸欲望。其目的已超出一般人所喜爱的程度而显得极其专注了。这一欲望立刻遭到外部的禁忌,无法进行那种特殊的触摸。这种禁忌由于找到了强劲的内在力量的支持而被接受。与那种寻求在触摸中表现自己的本能相比,这种禁忌更加强大。但是,由于儿童的原始心理素质(psychic constitution),禁忌无法消除这一本能。唯一的结果是,压抑这一本能(触摸欲望),将其逐入潜意识。禁忌和本能共存:就本能而言,这是因为它只是被压抑并未消除;就禁忌而言,如果它停止了,本能又会强行回到意识并进入到实际的行动中。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尚待处理的情况--心理固着(psychical fixation),而其他所有的情况则随着禁忌与本能间的持续冲突而产生。
以这种方式固着的心理丛(psychological constellation)的主要特征,是那种可被称为一主体对待某一客体,确切地说,对待与那一客体相关联的一个动作的矛盾(ambivalent)态度。他不断地希望能做那动作(触摸动作)(他将其视为自己的无上享受,可却绝不能做它),同时也讨厌它。这两股心理流之间的冲突无法很快地得到解决,因为它们以谁也不能胜过对方的方式,固着于主体的心理之中。看来我们也只能做如此解释了。禁忌是能够被明显地意识到的,而那种持久的触摸欲望是潜意识的,主体对之一无所知。要不是这一心理因素,如此的矛盾症(ambivalence)既无法持久又无法导致这样的结局。
在我们的这一病案的临床史中,我们坚持认为,幼儿时期强迫接受禁忌是一关键点;此外同在这一时期,压抑机制的随后发展也有着相同的重要意义。压抑已经在作用,产生记忆缺失(amnesia),其结果是禁忌(具有意识性)的动机无从知晓;一切以智力过程(intellectual processess)来对它进行处理的企图,由于不知从何下手而都将归于失败。禁忌的强度及其强迫特性完全要归因于潜意识对抗(unconscious opponent),归因于那种隐蔽了的、丝毫未衰的欲望,也就是说,要归因于一种意识检验(conscious inspection)不可及的内在需求。禁忌之容易被移情和延伸,反映了与潜意识欲望相吻合并受到潜意识中各心理因素的极大促进这一过程。本能欲望不停地移动(shifting)以避免陷入绝境,并努力寻找替代物(替代性物体或替代性动作)以取代禁物。由于这一缘故,禁忌本身也在到处移动,并延展到遭禁忌的冲动可能寻求到的新目标上。受压抑的力比多的任何抬头,都会受到禁忌的更严厉的压制。两种冲突力量之间的相互钳制,产生了一种释放需求(a need for discharge),要求降低这种普遍存在的张力;这也许就是做出强迫性动作的原因之所在。神经症中还明显地存在着妥协性行动(compromise actions)。从一方面说,这些行动是懊悔的表现,赎罪的努力,等等;从另一方面说,它们同时又是对受到禁忌的本能进行补偿的替代性动作。神经症疾病的规律是,这些强迫性动作愈受到本能的影响,就会愈益接近原本是受禁的活动。
现在让我们假设,塔布和患者的强迫性禁忌具有相同的性质。然而,事先我们必须申明,我们所看到的许多塔布禁忌,是一种继发的、一种被移置、被歪曲了的形式;如果能对最根本、最有意义的塔布有点滴了解的话,我们应该感到满意了。此外,蒙昧人和神经症患者的情况不同,因此二者间的比较是不可能完全吻合的,我们无法在每一细节上做出完全吻合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