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总论(1)
一、政体概念
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国体和政体两个方面组成的。
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是国家权力本质的集中体现,表明何种阶级占据国家统治地位,即哪一种阶级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掌握着国家权力。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所谓国体,“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体通常与国家类型相一致。人类社会自产生国家以来,共有四种国家类型:
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相应地有四种国体,即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体、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体、资产阶级专政的国体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体。
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政权形式治理国家、管理国家。正如毛泽东所说:“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如果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就无法有效地行使国家权力。
政体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明确指出:“国家是以一种与全体固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为前提的。”国家“靠部分地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部分地设置新机关来排挤掉它们,并且最后全部以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来取代它们而发展起来”。
政体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无论是君主制还是共和制或者其他制度,都是源于公共权力对社会统治和组织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都是国家权力职能作用在组织结构上的有形体现。
国家权力即和人民大众分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按其内容可划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统治权力和管理权力;按其职能则可分解为决策(立法、决定)、执行(行政、管理)、监控(司法、监督)等项权力。所谓政体,实际上是根据国家权力职能分工的需要所建立起来的一套相互关联的组织机构。政体的实质是“特殊的公共权力”职能组织的内部结构。
政体通常主要是就国家中央政权组织形式而言,表现为执行国家权力的中央机构设置和各机关之间的关系。正如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所说,“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有的人把政体和政治体制混为一谈,称政治体制简称政体。其实,两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政治体制一般指一个国家政权的组织结构、机构设置和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及相关法律和制度体系,其中包括国家纵向的权力划分和隶属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概念相同,它既包括国家政体也包括国家结构形式。而政体主要是指中央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还有人从广义政府概念出发,认为“政体实际上是政府组织形式”,这种理解容易造成概念上的混乱。现代政治学认为,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它虽然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能等同于全部国家机关,政府自身的组织形式也不能等同于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国体和政体的关系,国体是实质内容,政体是表现形式;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为国体服务,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一般情况下,什么样的国体就有什么样的政体与之相适应。比如,奴隶制国家与封建制国家普遍采用君主制政体,资产阶级国家则以民主共和制政体为其最合适的政权形式。但一种政体一旦形成,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由于历史条件的不同、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同和政体的本身性质,国体相同的国家可能采取不同的政体,国体不同的国家也可以采取同一种政体。
如奴隶制国家曾经就有过君主专制制、贵族共和制、民主共和制等不同政体;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国体不同,却都可以采取君主制这同一种政体。像英国、日本等国至今仍实行着立宪君主制政体。
二、政体类型
列宁曾经指出:“国家形式极其复杂。在奴隶占有制时期,在当时最先进、最文明、最开化的国家内,例如在完全建立于奴隶制之上的古希腊和古罗马,已经有各种不同的国家形式。那时已经有君主制和共和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区别。
君主制是一人独裁的政权,共和制是一切政权机关都由选举产生,贵族制是很少一部分人的政权,民主制是人民的政权。
这些区别都是在奴隶制时代产生的。虽然有这些区别,但奴隶占有制时代的国家,不论是君主制,还是贵族制的或民主的共和制,都是奴隶占有制国家。”自国家产生以来,由于国情和政权的组织形式不同,政体有着各种各样的名称,如王国、公国、大公国、酋长国、苏丹国、共和国、合众国,等等。历史上各个阶级都曾对各种统治形式进行研究,试图对纷繁复杂的政体类型进行概括和分类,以从中选择他们认为理想的统治形式。综合起来,政体的类型大体有四种划分方法:第一种是着眼于最高执政者的特点。如,有的根据最高执政者的人数多少来划分,是一人掌权还是少数人掌权或者是多数人掌权,分为君主制、贵族共和制、民主共和制等;有的根据最高掌权者的产生方式和任期来划分,是世袭制还是选任制,是终身制还是有一定任期,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有的根据主权机关与政府的关系将政体划分为总统制和内阁制。第二种是着眼于国家权力自身结构的特点。如,有的根据国家权力集散的程度或政权组织原则,将政体划分为集权制、分权制和民主集中制;有的根据历史上政治参与程度将政体划分为传统型、过渡型和现代型。第三种是着眼于政权功能性的特点。如,有的按照政权的统治性质将政体分为动员型的、神权型的、官僚型的和和解型的。第四种是着眼于政权的历史性特点。如,有的按照现代化程度不同将政体划分为英美式的、欧洲大陆式的、前工业化式的或半工业化式的等。
尽管几千年来对政体的划分众说纷纭,概括起来,各种政体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大类:君主制和共和制。这两种形式经过千百年实践的磨炼,已形成较为稳定的主流政体。当然,每一类还可以分为若干具体形式,在两大类之间亦不乏某些过渡形式。据有关资料统计,现今世界上实行共和制的国家有一百二十五个,实行君主制的国家有十六个。此外,还有少量的国家为公国、大公国、酋长国、教皇国和苏丹国。
君主制,是指以君主一人(国王、皇帝、沙皇、天皇等)为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采取这种政体的称为君主国。其特点是君主实行世袭制和终身制。如中国历代的国王、皇帝和西方大多数君主制的王位都是世袭的,但在欧洲早期许多诸侯国家的君主和罗马帝国的元首曾由推选产生,推选出的君主和世袭的君主一样,任职终身。列宁说:“君主制并不是形式划一、一成不变的制度,而是非常灵活的,能够适应各阶级的统治关系的制度。”从历史上看,根据君主权限大小,君主制政体主要有三种具体形式:专制君主制、等级代表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
专制君主制又称无限君主制、绝对君主制。此类君主制的特点是,君主一人掌握全部国家大权,实行独裁统治。国王或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拥有无限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以及一切军事和经济权力,统归他一人行使,不受或者基本上不受法律或其他机关监督或限制。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臣民必须服从。君主依靠设立的军事官僚机构行使权力,维护其专制统治,宫廷(朝廷)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
等级代表君主制,是欧洲封建社会中期由封建割据向中央集权过渡中出现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特点是,君主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等级代表会议的制约。这种制度是君主专制权力与反对君主独裁势力相互妥协的结果。在国王之下设立一个由贵族、僧侣和市民(市民阶层中的工商业者)三个等级代表组成的代表会议,作为君主的咨询机关,对君权的行使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立宪君主制,亦称有限君主制。其特点是,君主的权力按宪法规定要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立宪君主制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的情况下由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相妥协,共同掌握国家权力的产物。立宪君主制根据君主实际权力和地位的差异,又可分为二元制和议会制(一元制)两种形式。二元君主制,君主与议会构成中央机关的两种权力,君主任命对他负责的内阁(政府),直接掌握行政权,君主保有相当权力,其行动不受议会约束,并有“钦定”宪法;立法权属议会,但君主有否决权。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和明治维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的日本帝国,都是二元制立宪君主制。议会君主制(一元制),议会处于中央权力的主导地位,君主为虚君,不直接支配国家权力,“统而不治”,其行动受议会约束;内阁执掌行政权,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有“民定”宪法。现在的英国、荷兰、比利时、日本等国家采用的就是议会君主立宪制。
共和制,通常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共和制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与君主制相对称的一种民主政体。采取这种制度的国家称为共和国。共和制是历史上迄今为止适应性最强的一种政体,从奴隶制时期古希腊雅典的民主共和制、古罗马的贵族共和制,到中世纪欧洲早期的城市共和国;从近代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制,到无产阶级的人民共和制,共和制已发展成为当今世界上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政体。共和制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具体形式。从当代现实情况看,资产阶级共和制主要有两种形式:总统制和议会制。
总统制的特点是,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直接掌握行政大权。政府和议会在形式上互不从属。政府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只对总统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总统应向议会报告国务,无权解散议会,但对议会通过的法案可以行使否决权;议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无权罢免。现在的美国、巴西、秘鲁、埃及、印度尼西亚等国家采用的就是总统制。
议会制亦称内阁制,主要特点是,政府(内阁)的产生与存废以议会为基础。根据资产阶级宪法规定,采取议会制的国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和监督政府权。
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不负实际行政责任。政府(内阁)由议会授权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其首领是当然的政府首脑。政府及其阁员直接对议会负责,当政府的施政方针得不到议会支持、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如果新选出的议会仍然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必须总辞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兰西第四共和国(1946~1958年)以及现在的意大利、印度等国家采用的就是议会制共和国。
在实行共和制的资产阶级国家,除总统制和议会制外,还有两种非主流形式:一是半总统制,二是委员会制。半总统制是由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戴高乐于1958年创立的。其主要特点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一方面具有总统制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又具有议会制国家的某些重要特征。委员会制的特点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权由议会选出的委员会集体行使,实行“合议制”,一切重要决策均由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瑞士联邦采取的就是委员会制。上述两种形式只是在少数国家实行。
三、政体的决定因素
政体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从根本上说,是由国家本质决定的。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必须选取一种最能体现本阶级利益而又有利于行使权力、控制社会的统治形式。但这并不是说,任何统治阶级都可以随心所欲地采取某种政体,相反,它要受到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历史、文化、传统等诸多条件的限制。即是说,一个国家采取何种政体,其决定因素不外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
从内因来说,一切政体都是由国家权力自身矛盾运动固有规律决定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这一特殊的公共权力既要把社会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以内,又要履行社会所不能缺少的共同职能。由此,国家权力必须设置立法(决策)、行政(执行)、司法(监控)三大权力组织。尽管国家的类型不同、权力的组织形式各异,但是,这三种权力以及掌握这三种权力的组织之间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的规律,却始终存在于一切国家权力之中。
因此,无论国家政权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离不开国家权力这三大职能自身矛盾规律的支配。同一类型的国家之所以能够采取不同政体,同一政体之所以能够为不同类型的国家所采用,正是这一规律的反映。
从外因来说,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国家类型。这是政体的基本决定因素。国家的统治形式是国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说到底,政体是由其经济基础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建立在不同社会形态之上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国家形式,这就是每一种类型国家都有与其相适应的典型的国家形式的根本原因。比如,建立在奴隶制社会形态之上的奴隶制国家,其典型的普遍的国家形式是以神权政治为特点的君主制;建立在封建所有制社会形态之上的封建制国家,其典型的国家形式是以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特点的君主制;建立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之上的资产阶级国家,其典型的国家形式是以资本控制国家权力为特点的民主共和制;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形态之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基本的国家形式,是以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为特点的新型民主共和制。一切剥削阶级类型的国家,由于赖以建立的社会形态都是私有制,所以都可以采取君主制政体;而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却不能采用君主制,而只能采用民主共和制,因为君主制是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权的本质格格不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