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乡村文化概说(5)
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有两种:一种是人为设计的命令式秩序,另一种是自发的秩序。哈耶克更看重第二种秩序,他认为自发的社会秩序是我们应对未知世界的唯一方式。传统乡村社会不是一个绝对的政治共同体,只是一个生活共同体。这是因为,中国自古就有“皇权不下县”的传统,国家很难通过制定各种具体的制度将其权力权威传递到农民之中并统一规范农民的行为。在这个共同体中维护着社会稳定和秩序的是通过传统习俗、乡规民约、宗法家规等来进行社会的自我整合和治理。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将传统乡村生活的秩序理解为哈耶克所说的“自发的秩序”。与国家法律的正式制度规范不同,传统习俗、乡规民约、宗法家规都是自发的秩序,属非制度性规范,通常被学者们看做是一个社会的文化状态。非制度性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约定成俗、共同恪守的行为准则。在乡村社会,传统习俗是指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农民相互间进行社会交往所要遵循的行为规则;乡规民约则是与农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并将传统习惯与本地实际相结合的规范,这些规范集合了乡村社会中所有成员的意志表达,具有较强的认同性;宗法家规是在一个宗族或家族内,由宗族(或家族)成员共同制定的用以约束、教化族人的原则与规范,支撑着传统乡村的稳定的社会结构。
1.乡村非制度性规范的文化引导
乡村非制度性规范说到底是人类无意识的行为积累的结果,是通过学习和模仿而传播沿袭下来的整个文化遗产。如同文化是一种手段性的现实,为满足人类直接的或间接的需要而存在一样,传统习俗、乡规民约、宗法家规等非制度性规范的产生也是为了满足人们在某一方面的需要,具有规范行为方式、维系群体秩序、调节社会稳定以及教化乡民的功能。非制度性规范是一种沿着家庭、家族、村落的空间次序弥散在村落的社会行为和物质文明之中的日常意识,依靠互相监督、舆论压力、批评教育以及乡民的自觉遵守等来执行。这些非制度性规范同乡民们的处世态度、价值取向、道德标准相吻合,为他们在社会生活中采取一致行动提供了现实根据。农民也由于这种“同感”和“共识”而去寻求生存方式的同一性、稳定性和持续性,这也相应的增加了农民的凝聚力以及对所生存的村落共同体的依靠感和归属感,从而形成无形的约束力量和自律机制去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持了乡民生活的自觉秩序,最终促成了乡村文化的普遍认同。
2.乡村非制度性规范的政治引导
如前所说,在传统乡村社会,“皇权不下县”,广大乡村地区被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维持乡土社会秩序的自治,非制度性规范起了非同寻常的作用。乡村社会的这种自治并不是如吉登斯所言:“是因为传统国家的控制力量比较弱小,而不得已为之”,而是由地理环境、社会因素所决定的。就传统中国的乡村自治系统所涉及的范围而言,可以概括为族内与族际或村内与村际的乡村自治。在广大乡村地区,农民聚族而居,以数十户为一村的居多,上百户一村的就算得上是大村落了。一般情况下,一个村落只有一个姓氏或几大主要姓氏,乡村治理的责任就落在族中长事和乡族精英的身上,由于其权力或权威具有地方性质,因而与强大的国家治理相比,权力行使的自治色彩会更浓厚一些。
族中长事和乡族精英们行使权力必须以效忠中央集权、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前提,否则就会受到来自国家政权的直接干预。而具体负责和处理村落与村落之间即乡里之间事务的乡村精英们,其本身就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因为他们并不是自然产生,而是根据国家法律所任命和委派的,他们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上,运用封建皇权赋予他们的政治地位,对乡村社会进行管理和组织。总体而言,他们代表的是统治阶级和封建皇权的利益,在完成国家所委派的行政任务的同时,兼及乡村自治的职能。虽然他们与家族的权威相结合,兼顾到地方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地方势力,属地方社会人士,但他们执行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的功能无疑仍处于首要地位。
3.乡村非制度性规范的道德引导
传统乡村社会的非制度性规范源于乡土社会,符合乡土社会的生活实际。与国家法律的刚性不同,传统乡村社会的非制度性规范柔性地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合理地调整着乡土社会的生活秩序。这主要是因为传统乡村社会的伦理性给非制度性规范的存在和发展获得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现实的可能性。在前面我们叙述过,乡村的社会关系是在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它以家庭为中心逐渐向外推移,体现了关系的亲疏远近,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社会阶层和不同的人际关系。梁漱溟认为建立在家庭及亲缘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在性质上具备伦理性,费孝通认为处于“差序格局”中的乡村人际关系也具有伦理道德特征。因此,用以协调和规范乡村社会关系的乡村非制度规范也必然具有伦理性。
乡规民约的内容旧时多以儒家的周礼为宗旨,以一致性道德为治理基础。有的乡规民约刻石碑立于村头,以便村人监督执行。还有的将“义井、义桥、义路”等刻碑立石,以弘扬义举。相当数量的乡规民约中都严格禁止偷盗行为,如禁偷、禁赌等,有保护农业生产、水利设施、生态环境的具体规定,如禁乱放牲畜、滥伐林木等,还有协调父母、子女、邻里关系的人际道德,如禁吵架斗殴、尊老爱幼等。在发现例外者时,他们运用道德批判、广播谴责、取消个人应得的机会等方式处罚他们,轻则受到指责呵斥,重则乡里惩治、责打,再严重者以致起诉。
(四)智慧的生态表达维护美好家园的生存秩序
任何社会观念总是建立在与之相对应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之上,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费孝通指出,“长期以来,依托于乡村生活的农民,以乡土为根基,以乡情为纽带,形成了难以割舍的恋乡情结。”在传统农业社会,正是基于对乡土的深层次依恋和深厚情感,使得农民能够自觉尊重并发自内心的去保护他们长期赖以生存、生活繁衍的乡土环境。中国传统生态伦理智慧所赖以生成的经济基础是分散型的农业文明,经过增删补益,在人与自然的整体性关系下具有重要的生态洞察力,从而成为解决人与自然关系中的矛盾的一剂良方。可以说,中国传统农业生态文化为当时和今天的社会提供了最深刻和最美妙的生态智慧。
1.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化底蕴
农耕文明中,“靠天吃饭”的思想一直深植人民心中,形成了农业要因季节、环境适时劳作的生产观念与方式,和欧洲农业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的自然条件和气候条件非常有规律,农民的生产劳作几乎是本能的经验反应。更进一步来说,人自身在与土地的关系中越来越适应土地的生命周期。因此,在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时,乡村文化就朴素地认识到天人合一及天、地、人和谐的重要性,坚持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要求人的行为活动符合天地生养、昼夜更替、四季代序等自然规律,从而形成了“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顺适自然,与大自然节律相合拍的独特的生态伦理文化,成为中国古代思想的巨大支柱。
乡村生态伦理文化的理念所投射的是尊重自然,人与自然相融合、相协调的生态意识,并以处理好天、地、人的关系为指导思想。金恩(F.H.King)在中国山东和长江沿岸深入调查时,发现了中国乡土传统中“资本和生命的循环”的重要特点,即生产的耕耘与收获皆取之于土,归之于地;并能世代相传,平衡稳定,以简朴的耗费供密集的种群。在此基础上,中国传统农业形成了能够循环利用的有机农业的生产方式,多种经营的综合农业的生产方式,以及用地养地、农牧结合、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方式。这种农业生产方式满足了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更主要的是使自然资源不会因人们的过度使用而枯竭,使资源在传统农业范围内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并能够可持续发展。
2.“万物平等”的生态价值取向
我国古代乡村社会的生态伦理文化强调人类与所有生物都是平等的,人并不是凌驾于万物之上的主宰者。这种万物平等的思想不仅仅局限于动植物等生物生命,而且包括整个宇宙生命在内。“万物平等”的生态价值观把人看做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万物存在的价值不是以满足人的需要来衡量的,尊重万物的价值是必然的要求。也即是说,人不能够将自身置于万物之上,随意使用和剥夺他物的生命与生存基础。另外,在大自然中人与万物的地位是平等的,应该“平物我,合内外”,人要仁爱万物,热爱生命,尊重生命,平等地看待包括自己在内的世界万物。人不能够放弃对自然的责任,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普遍存在于宗教文化、儒家文化、民间文化中的惜生、爱生的思想。例如,佛家有“不杀生”、“放生”的道德信条,而儒家伦理文化的“体天地而仁民爱物”观则从爱人到爱物,表现出一种普遍的生命关怀,将人们对生态环境的珍惜,上升到道德要求的最高层次。
3.“节用爱物”的生态伦理实践
在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思想观念中,对自然资源遵循“取之有时,用之有节”的“爱物”原则,崇尚勤俭节约,反对暴殄天物,体现为对物质享受的节制和对自然资源的珍惜与爱护。尽管传统中国坚持“重农抑商”,但是也并不反对求富,只是要求在“求富”的过程中遵从一种“合于义”的节俭的生活方式,即人们根据可持续发展的条件调整自己的生活方式,合理消费,适度消费。“节用爱物”的生态伦理实践表现在人和动物的关系上,就是反对乱捕乱杀。“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这是说捕鱼用钓竿而不用网,用带生丝的箭射鸟却不射杀宿巢的鸟,这样就不会破坏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中国传统生态文化认为破坏大自然必将为人类召来灾祸,那些象征吉祥、祝福、幸运的动物也将灭绝,所谓“覆巢毁卵,则凤凰不至;刳兽食胎,则麒麟不来;干泽涸渔,则龟蛇不往”。人类只有充分地去爱护大自然,珍惜自然中的一切生命,使各种生物都能够生活在自己的范围内,生物界才会出现生机勃勃的繁荣景象。“水泉深则鱼鳖归之,树木盛则飞鸟归之,庶草茂则禽兽归之。”节用爱物的伦理实践告诉我们,在获取大自然恩赐的同时,不仅要做到尊重规律“取物以顺时”,既强调消费的重要作用,又强调消费和再生产诸环节与环境的动态平衡,而且要做到取之有度,力争达到自然和人类能够永续发展,这对今天建设生态文明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①刘亮程:《从乡村到都市——我们的生活》,《深圳市民文化大讲堂快报》,2006年第19期。
②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第578~58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③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第1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④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八卷》,第217页,人民出版社,1997。
⑤乡村与农村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两个词,因此,在后面的行文中有些地方我们会使用当时或实践中的习惯用法,即会出现乡村与农村交叉使用的情况,例如”社会主义新农村“等词语。
⑥倪建中:《文明中国》,第39页,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
⑦庞海青:《乡村文化与新农村文化建设》,《社会》,2010年第6期,第222~223页。
⑧赵霞:《“三化”进程中乡村文化的秩序乱象与价值重建》,《安徽农业科学》,2011年第12期。
⑨《普列汉诺夫美学论文集》第1卷,第350页,人民出版社,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