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韩非的思想渊源(1)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记载:“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从此以后,论法家思想者,必言始于黄老,或者说是道家的一个分支。
法家的源流,学术界上没有定论,有一说最早的法家人物为姜太公。暂且不论这个说法是否正确,最起码管仲作为法家人物是公认的定论了,并且著有著作
《管子》。
(一)子产
子产(?-前522年),复姓公孙,名侨,字子产,又字子美,郑称公孙。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是第一个将刑法公布于众的人,曾铸刑书于鼎,史称“铸刑书”,是法家的先驱者。他在郑国执政达二十六年之久,以其卓著的政绩和一系列社会改革措施,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步,赢得了民众的拥戴。被清朝的王源推许为“春秋第一人”。
鲁昭公六年(前536年),子产在郑国采取了一项重大的法律改革措施——“铸刑书”,即将法令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公诸于众。这一举动在当时确实非同凡响。因为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下,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调整,大多诉诸于“礼”,而对那些“形同畜产”的奴隶们,则毫无法律地位可言。奴隶主们可以随意处置和杀戮他们,这就是所谓“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中国奴隶制社会的传统法律状况。在这种“无法可依”的社会状况下,国家暴力披上了神秘的外衣,具有了“威不可测”的无限权力。这种法权关系对于新兴的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无疑是一种巨大的社会阻力。新兴地主阶级为了维护和发展其政治和经济利益,迫切需要改变这种法权关系,制定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法律制度,结束长期以来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以意代法的特权。子产“铸刑书”的举措,正是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这一进步要求和社会发展趋势。
春秋动荡时期,子产在郑国为相数十年,顺应历史潮流,将以法治国的思想付诸实际行动,他以改革的远见卓识,在治国实践上,把君王、国民、权力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为郑国的复兴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子产坚持宽猛相济的原则治理国家,厉行改革,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为后人赞颂。其宽猛相济的法律思想对于我们今天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的主张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启示。
(二)管仲
管仲(约前723年前716-前645年),姬姓,管氏,名夷吾,谥曰“敬仲”,中国春秋时期齐国颍上(今安徽颍上)人,史称管子。春秋时期的管仲,是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管仲少时丧父,老母在堂,生活贫苦,不得不过早地挑起家庭重担,为维持生计,与鲍叔牙合伙经商后从军,到齐国,几经曲折。后经鲍叔牙举荐,成为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相,曾做齐桓公的宰相达四十年,九合诸侯、一匡天下,使之成为春秋五霸之首。孔子曾称赞管仲:“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论语·宪问篇》)在治理齐国的过程中,管仲的依法治国思想具有重要作用,对后世法治思想具有很大影响。
“依法治国”是先秦时期法家著名的主张,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是在《管子》一书中提出的。《明法》篇中说:“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依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即要以法作为治理国家的举措,使各类事情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治理好一个国家。《管子》在开卷第一篇《牧民》中说:“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乘马》篇中说:“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均平和调,则政不可正也。政不正,则事不可理也。”《治国》篇中说:“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可见,也就是国家的安定与不安定,人民的守法与不守法,与经济发展尤其是土地问题关系十分密切。如果解决不好经济问题,以法治国思想的产生就失去了重要的基础。人们连最起码的衣食都无法满足,饥寒交迫,就根本谈不上法治思想。
管仲非常重视依法治国的立法原则。《任法》篇中说:“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但君主立法不能随心所欲,必须充分考虑制定法律所涉及到的各种情况,才能立法。为此,管仲提出了制定法律所要遵循的立法原则。
立法要遵循客观规律,顺应天道。执政者要遵循客观规律,顺应天道才能兴旺发达。如果悖逆天道必将走向灭亡。所以管仲认为,立法者在立法上主要要遵循以下两条原则:《七臣七主》篇中说:“春无杀伐;夏无遏水达名川;秋无涉过、释罪、缓刑;冬无赋税赏禄。”所以立法要遵循客观规律,不能以执政者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主张立法的内容要遵循客观规律,要在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适应春夏秋冬四个季节的不同要求而制定。《明法解》篇中说:“舍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管仲认为,君主手中掌握着立法大权,这种特权是大臣与庶民所不能享有的,但君主也必须置于法的约束之中。法的重要作用是以“公”为宗旨,立法本身必须要去私欲,做到大公无私。
立法要顺应民情。管仲主张立法要顺应民情,要遵循以下三条原则:《枢言》篇中说:“道之在天者,曰也,其在人者,心也。”《形势解》篇中说:“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立法要关心百姓的切身利益,不要盲目立法,君主所立法的目的是要使百姓更好地生活,禁止一切危害到百姓利益的行为。《七法》篇中说:“不明于心术,而欲行令于人,犹倍招而比射之。”作为立法者,只要真正懂得了心术,做到诚实、忠心、宽厚、仁慈、谦让、大度等,才能使法更好得以实施。《九守》篇中说:“目贵明,耳贵聪,心贵智。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管仲认为,作为立法者,要善于听取百姓的意见、关心百姓的疾苦、维护百姓的意愿。
立法要具有权威性和时变性。在管仲看来,法一旦制定并公布出来,就已经具备了强大的权威性,要维护法的权威,君臣上下贵贱就都必须遵守。对于不遵守法者要严加惩罚,为此管仲特别提出要执法公允。《版法解》篇中说:“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则治辟,治辟则国乱。”可见,如果执法不公正,就不能得到合理的惩罚。如果执法不合理,亲疏远近有别、过多地注重感情、不符合公道,那些百姓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就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就会导致国家的混乱,进而法的权威性就会大大消失。
同时,管仲认为法具有时变性。法为人民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行为模式和行为准则,但法不是永恒不变的。要使法有效贯彻实施,就不能一成不变。《正世》篇中说:“故其位齐也,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就是说,立法者要紧跟时代变迁,要从实际出发,使法随着世时和世俗的变化而变化,使法真正符合人民的切身利益。
管仲关于法的客观性、顺民情、权威性和稳定性等立法原则,为古代法治思想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为后世的法治思想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三)李悝
李悝(前455年-前395年),嬴姓,李氏,名悝。战国初期魏国著名政治家、法学家。李悝是魏文侯心腹之臣,官至丞相,主持变法。
李悝在魏文侯时,任相十年,主持变法,是战国法家的始祖。《汉书·艺文志》有《李子》三十二篇,列为“法家”之首。司马迁说:“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班固称李悝“富国强兵”。班固自注说三十二“名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这些记载都表明,文侯时魏能走上富强之路,李悝曾作出很大贡献。李悝的改革措施由于著作的不存,已不可全知,见于他书记载的只有关于经济和刑法两方面的措施。
李悝为了进一步实行变法,巩固变法成果,汇集各国刑典,著成《法经》一书,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使之成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固定封建法权。《法经》的编订,是李悝在法律制度方面作出的重大贡献。
春秋末年,晋、郑诸国作刑鼎或刑书,以公布新的法律条文。到战国时,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出现了更多的新的成文法典。李悝“撰次诸国法”,修订出《法经》六篇,包括盗、贼、囚、捕、杂、具。盗是指侵犯财产的犯罪活动,大盗则戍为守卒,重者要处死。窥宫者和拾遗者要受膑、刖之刑,表明即使仅有侵占他人财物的动机,也仍构成犯罪行为。贼律是对有关杀人、伤人罪的处洽条文,其中规定,杀一人者死,并籍没其家和妻家;杀二人者,还要籍没其母家。囚、捕两篇是有关劾捕盗贼的律文。杂律内容包罗尤广,包括以下几类:①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②狡禁。有关盗窃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罪行。③城禁。禁止人民越城的规定。④嬉禁。关于赌博的禁令。⑤徒禁。禁止人民群聚的禁令。⑥金禁。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如规定丞相受贿,其左右要伏诛,犀首以下受贿的要处死。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法经》出现后,魏国一直沿用,后由商鞅带往秦国,秦律即从《法经》脱胎而成,汉律又承袭秦律,故《法经》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四)慎到
慎到(前390年-前315年),战国时期赵国人,曾习道家思想,为法家重要代表人物之一。齐宣王时,他曾长期在稷下讲学,在当时享有盛名。慎到对于法家思想在齐国的传播作出了贡献,著有《慎子》。《慎子》一书,司马迁《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中介绍说有“十二论”。徐广注释道:“今《慎子》,刘向所定,有四十一篇。”班固《汉书·艺文志》著录为四十二篇,宋代的《崇文总目》记为三十七篇。清朝时,钱熙祚合编为七篇,刻入《守山阁丛书》。现存《慎子》只有七篇,即《威德》、《因循》、《民杂》、《德立》、《君人》,《群书治要》里有《知忠》、《君臣》。由此可见,《慎子》的佚失情况相当严重。除上述篇目外,还有佚文数十条。
慎到重“势”。他的“势”就是势位、权势、权位或助力条件。《慎子》说:毛嫱、西施是天下无比的美女子,但穿戴用以打鬼驱邪的令人可怕的假面具,人们看见她们就吓跑了;而穿着精美服饰,则走路的人也要停止看上几眼。这说明美人借助形势凶恶的面具就可使人望而生怕;而改穿棉衣、改服美饰,则更令人注目赞美。这都是借助外力作用的例证。慎到尚法思想大体包括法所自来、法的功用、君道及一准于法几个方法,其君道和一准于法的理论,突出了限制君权的意义。
法自何而来?《慎子逸文》中回答得很干脆,“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即因俗顺民置法出合。因俗顺民是齐国的政治传统,是民本主义的基础。《慎子·威德》“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定赏分财必由法,行德制中必由礼”的说法,是礼与法相互为用的主张。对于法所自来,《慎子逸文》记述了“有虞之诛:以巾蒙巾当墨,以草缨当劓”等“画衣冠,异章服”的远源,即说明了法始自虞舜、名以“象刑”的原始刑法。而法的功用和效能在于“齐在下之动”,一万人之行。《慎子逸文》指出:“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仇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