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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死亡和税收确定无疑

中国的税制正在不断调整之中。2005年年底所得税扣除标准上调,从4月1日开始实施的消费税税目和税率调整都属于这种情况。但无论是媒体还是公众,对税收的目的和影响都有不同程度的误解。

自从有了国家、有了政府,就有了税收。作为统治社会的机构,政府总会有必要或不必要的活动,总要提供或多或少的社会服务。这些事都需要钱。政府并不是生产单位,不能创造财富,这些钱只能来自向公民强制征收的税费。作为个人或企业,无论愿意不愿意,纳税是一项不可逃避的义务。早在1789年,美国开国元勋富兰克林就说:“在这个世界上,除了死亡和税收,没有什么事情是确定无疑的。”

由此来看,税收的目的就是为政府的各种支出筹集资金,或者说是以最低的税收征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税收的多少取决于税基(国民收入)和税率,征税成本取决于税收征收与管理的效率。就税收本身而言,不应该有其他目的。“二战”之后,各国根据凯恩斯主义把财政政策作为调节宏观经济的工具。这样,税收又被赋予调节经济的目的,增税、减税以宏观经济状况为依据。但事实证明,这种做法效果有限,且操作起来不容易,自20世纪90年代之后已被放弃了。如今发达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工具主要是货币政策。

在许多人的心目中,税收的另一种目的是调节收入分配、实现收入平等化。累进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等税种都是为这一目的而设计的。但从实践的效果看,税收对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相当有限。中国香港地区2005年取消了遗产税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实现收入分配差距缩小首先要靠经济发展,为低收入者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使他们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提高收入水平。过高的累进所得税抑制了富人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富人也往往是有能力者,他们进行投资和从事创造性活动是经济发展的火车头。火车头缺乏动力,社会经济得不到发展,哪里有共同富裕基础上的平等?把税收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工具会削弱税收筹资的主要目的。因为税收对投资和生产的抑制作用会减少税基(国民收入)而减少税收。税收是在分蛋糕,而不是把蛋糕做大。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供给学派用拉法曲线说明了税收与税率、税基之间的关系。尽管这个学派早已成为“明日黄花”,但拉法曲线被作为经典留下来了。

缩小收入差别并不是税收的目的,仅仅是税收的作用或影响之一。在设计税制时,如何缩小收入差别并不是主要考虑的因素。一种税制应该使富人多缴税、穷人少缴税,并不是出于劫富济贫的目的,而是根据税收设计的公平原则。对于税收公平的解释有“能力说”与“受益说”两种理论。

“能力说”认为,按纳税能力(即收入水平)来纳税就实现了公平。这种公平又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收入相等的人缴纳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是收入越高缴纳的税收应该越高。按照这种公平的原则,实行累进所得税,富人多缴税是天经地义的。

“受益说”认为,按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获得的利益来纳税同样实现了公平。富人从政府服务中获得的利益大于穷人,所以多缴税也应该。例如,政府提供产权保护的服务,富人要保护的财产多于穷人,从这种服务中得到的利益当然大于穷人。税收中有一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直接受益的是穷人。但社会保障为社会创造了一个和谐、安定的环境,富人不获得社会保障,但也同样受益——在安定的环境里享受自己的财富。根据公平原则设计的税制,结果改善了收入不平等状况。但这并不是当初设计税制时的目的,而是税制实施的结果。

为了增加税收收入,必须扩大税基。税基扩大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因此,税制设计要考虑到对经济活动的影响。这就是税制设计的效率原则。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的征收当然对投资与生产有抑制效应。税制设计的效率原则,从消极的方面说就是要尽量减弱这种抑制效应。300年前法国财政部部长柯勒贝尔形象地把这种情况称为“征税就像从鹅身上拔毛,你要拔尽可能多的毛,但又最好不要让鹅叫”。一般而言,人们对所得税这类直接税较为敏感,而对消费税这类间接税的敏感程度差一些。或者说,与所得税相比,消费税较为隐蔽一点,引起的抑制效应小一些。这正是一些经济学家建议用消费税替代所得税的原因之一。

从积极的方面看,税制设计的效率原则应该是鼓励投资与生产,或者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许多国家对公司利润实行投资赋税优惠,即对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实行税收减免,正是为了鼓励投资。国外普遍征收汽油税,中国在消费税调整中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税,都是为了更有效地利用稀缺资源。对污染环境的经济活动征收“庇古税”(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而得名)是为了保护环境。这些都有利于整个经济效率的提高。

税制设计要从税收的目的出发,并考虑到税收对经济活动的影响。这也是中国以后调整税制的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