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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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历朝历代都征房产税

司马迁在《史记·夏本纪》中写道:“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早在几千年前,各地诸侯和平民都要向中央政府缴税纳贡。《尚书·禹贡》中记载:“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朝廷按照耕作、交通条件将土地分为九等,征收不同的赋税。随后历朝历代国家主要财源都来自和土地有关的赋税。

早期赋税并没有区分土地和住房。公元783年(唐德宗建中四年),朝廷决定将住房单列,开征“间架税”,也就是房产税。官府将房屋分为上、中、下三等,实行累进税制,上等房屋缴纳钱二千,中等房屋缴纳税钱一千,下等房屋缴纳税钱五百。参阅石坚,《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方向与政策分析》,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

五代后梁(907—923)征收“屋税”,对城镇居民征收房产税。

在后周时期(951—960),房产税扩大范围,把郊区的住房也包括进来了。

宋太祖赵匡胤陈桥兵变取得政权之后,延续后周的各项政策,继续征收屋税。公元965年(乾德三年),宋太祖下令“居坊郭者,勿输半年屋税”,以豁免半年的房产税彰显皇恩浩荡。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公元969年,朝廷针对典卖田地和房舍开征契税,后来把契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买卖牲畜、嫁资、遗产等。

元朝沿袭宋制,对房屋和土地买卖课征契税。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登基不久,在公元1369年(洪武二年)下令:“凡买卖田宅头匹,务赴投税,除正课外,每契本一纸,纳工本铜钱四十文,余外不许多取。”参见《明会要》,卷57。万历年间,契税税率统一为3%。

清朝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朝廷颁布《赋役全书》,基本沿袭明朝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按照肥沃程度将土地分为上、中、下三等征收税赋。对买卖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征收契税。有些州县还额外征收门面税、间架房税等。参阅黄天华,《中国税收制度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

清末,内忧外患,财政困难,在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户部通知各省议办房捐。“凡租赁房屋,按其每月租金课税10%,房东、房客各负担一半。其居住自有房屋者,比照近邻出租房屋的租金课税10%。”参见《清文献通考》,卷十九。

太平天国(1851—1864)起义历时14年,转战18省。起事初期,从广西一路杀出来,居无定所,谈不上征税。定都南京之后,开始征税,主要征收田赋和工商税,其中房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税种。税率高得吓人,“每日每间三文”,或者“每间屋每日捐钱七文”。请注意,这是每天的税率,一年下来,房捐就要超过一千文钱。重税之下,难怪江南的老百姓纷纷逃亡他乡。参阅郦纯,《太平天国制度初探》,中华书局,1963年,第388页。

辛亥革命以后,北京政府在1914年颁布《契税条例》,规定卖契税率为9%,典契税率为6%。1915年公布《房税条例》,对商用房屋和民居征收房税。商业用屋按每月实缴租赁价的20%征税。居民住房按每月实缴租赁价的5%征税。

1934年国民政府财政部修改税率,卖契和典契的上限分别确定为6%和3%。

1941年财政部公布《房捐征收通则》,将房产税改名为房捐。营业出租从租计征20%,营业自用从价征2%,住家出租从租征10%,住家自用从价征1%。政府机关和学校的自用房屋、居民自用的住房每户不超过一间的,或者住房已经破损不堪的,可以免征房产税。

1946年国民政府修正《契税条例》,将卖契、赠与契、占有契的税率降为6%,典契税率降为4%。据财政部地方财政司统计,1946年全国23个省市预算收入1221亿元,其中房捐为129亿元,占整个政府财税收入的10%。参阅黄天华,《中国税收制度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第479页。

纵观历史,无论何朝何代,房地产税自古以来一直都有。道理很简单,土地和房产是居民财产的主要部分。作为各个王朝的统治者和财政官员,他们也许没有产权意识,也没有认识到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可是,房地产看得见,抓得着,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征税的时候还能放过房地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