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外激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综述
(一)国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激励政策
运用财政补助和税收减免刺激等手段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是国外的普遍做法,其主要目的是促使私营部门企业增加对研究开发的投资,增加风险资本的供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财政政策
美国为了支持对风险企业的投资,分担风险投资者的部分风险,构建了补贴基金,专门对风险投资者资助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补贴,比较典型的地方性补贴基金是美国芝加哥市政府构建的地方科学基金。财政补贴方面比较成功的国家是日本,它规定凡是进口最新机械设备的企业,其进口价格的50%由政府支付,同时对国内生产类似机械的企业,政府同样给予相当于生产成本50%的补助金。日本还对开发区及区内企业实行补贴,如通产省规定,新建开发区地方政府应向开发区提供10亿美元的基本建设经费,国家财政对迁入开发区的企业、科研机构给予7500日元/平方米补助,限额1.5亿日元,新建企业或科研机构的给予5000日元/平方米补助,限额1亿日元。
2.税收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各国政府对有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项目,大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如日本政府为实现科技振兴,实行了对实验研究费给予税额扣除、向海外出售技术等海外收入给予特别扣除等政策。新加坡税法规定,对带来“先进工艺”的高新技术外国公司投资设厂,可享有减免赢利33%的税收优惠,减免期为5~10年。印度为鼓励科技信息产业的发展,对在“自由贸易区”生产电子出口产品的企业取得的利润和所得,实行连续五年免税的政策。
(2)费用扣除。这一方式是允许企业将用于科研、试验及资源开发的投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费用扣除,以减少应纳所得税。如美国对于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扣除。一是资本化,即采取类似于折旧的方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短于5年;二是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的当年做一次性扣除,若企业当年没有赢利或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则允许减免额的该项费用扣除可向前追溯3年,向后结转7年,其中费用扣除最长可顺延15年。
(3)投资税收抵免。即对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设备的企业。允许其在税前扣除设备价款一定比例的金额,以减轻其税负。这种抵免有利于鼓励企业更新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如日本政府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可选择资本化即按照递延资产处理,亦可选择当期全额扣除。另外,对于符合条件的费用还可按规定直接抵免应纳税额,如为促进基础技术的研究,对用于基础技术研究的折旧资产,按当年该项支出的5%从应纳税额中抵免;又如为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规定中小企业的研发支出可按当年支出全额的6%抵免。
(4)加速折旧。这一方式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期满前提足更新资金,使企业享受到延期纳税的优惠,相当于从政府手中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保证企业短期内获得较多的重置、更新固定资产的资金。当前,发达国家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只有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从而使折旧金额常常超过企业所增资本额,对企业更新设备和采用新技术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产业,为适应其飞速发展和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国家对若干产业和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实施特殊的折旧政策,以促进设备更新的加快。如澳大利亚税法规定,专供研究开发活动使用的厂房和设备支出,可每年按50%的比例分3年予以扣除(即3年可扣除成本的150%);德国税法规定,对企业购置的用于研究与开发的固定资产除每年正常计提折旧以外,在资产取得的当年及以后的4年内,每年可追加计提40%的折旧额。
(5)提取投资、科研开发等各种类型的准备金。所谓准备金,系指为减少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立的资金准备,主要有技术开发准备金、呆账准备金等。这些准备金作为税式支出的一种形式,即企业所得中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可作为准备金处理而不纳税。如韩国税法规定有关行业的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及培训费以及有关技术革新投资计划资金等方面。印度税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其实现利润可扣减20%作为投资准备金。新加坡税法则规定对某些经过批准的企业,可将应纳税所得额的20%作为科研开发准备金。
(6)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目前在所有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中,只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实行生产型的增值税,其他国家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允许企业将购置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已纳税款一次性予以全部扣除,使得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投入都不在课税之列。这种课税办法既减轻了高科技企业的税收负担,又可使其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出口,确保本国高科技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于鼓励资本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3.信贷政策
(1)国外许多国家一般是通过银行或设立基金会的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如日本政府建立了振兴地方技术的特别贷款制度,企业购买新设备可申请特别低息贷款,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企业可长期使用低息贷款,年利率为8%~8.15%;同时,日本科学技术厅下设“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开发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5年的无息贷款,成功者返还,失败者可不偿还。加拿大联邦商业发展银行对高新园区企业提供“平衡资助”,这种资助主要是对企业中风险性很大的发展项目提供的特别资助。英国对私营技术企业短期资金可以通过银行透支、贸易信贷等方面融通,中期资产可以通过银行信贷、财产抵押、自发信用券、发行股票等方式取得。法国政府设立“工业发展基金”,以8.75%的优惠利率供营业额在5亿法郎以下的中小企业融资之用。韩国科学技术部专门制定了经费竞争制度,预先给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资金的低息贷款,可以在实现商品化之后5年内偿还。美国通过小企业管理署,对专门投资于高新技术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公司给予低息贷款,支持小企业发展。
(2)政府还积极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建立信用担保制度,培育出一批担保公司。如美国,在1981年就制订了“贷款担保计划”,规定私人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贷款,金额的80%由美国政府担保。世界上比较有影响的国家担保机构主要有:英国的金融产业委员会、美国联邦政府小企业管理局和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等;世界范围内出现的贸易与工程建设担保机构,如英国通用保证担保公司、德国格林保险公司、意大利担保公司、加拿大北方担保公司等;在产品出口与境外投资提供出口信贷担保的优秀公司有美国进出口银行、法国海尔梅斯担保公司、法国考法斯公司、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近几年来国际上出现了“以项目所属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担保业务”,美国的凯普迈公司担保债券的数量列全球第一。
此外,日本、法国等还建立了重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如法国慕尼墨再保险公司、瑞士苏黎世再保险公司为欧洲许多保险和担保公司承担着再保业务。
4.融投资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的融投资主要通过银行、证券市场、民间资本等形式解决。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即美英模式和日德模式。美英模式以证券融投资为主,可称为直接融投资模式,其证券融投资可占企业外部融投资的55%以上。日德模式则以银行融投资为主,可称为间接融投资模式,其银行融投资占企业外部融投资的80%以上。美英直接融投资模式以市场为主,政府实行宏观引导,微观放任,其金融风险通过市场机制消化。日德间接融投资以政府扶持为主,见效快,但渠道单一,风险较大。目前,日德加大金融体制改革,改善和扩大直接融投资,使其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
各国为开辟融投资渠道,非常注重完善与融投资制度相配套的政策制定。①制定融投资优惠政策。如美国政府修改养老基金管理条例,允许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向企业提供直接贷款,或协调贷款。②健全证券市场。如英国于1980年年底建立了VSM证券市场,有350个以上的高技术风险企业在VSM市场发行了30亿英镑的股票。日本政府也于1983年分别在大阪、东京和名古屋建立了第二板股市。③完善法律支持体系,对一些过时的法规加以改善升级。如美国《国内税法》第1244条,允许对小型企业投入达2.5万美元的投资者从其一般收入中冲销由此项投资带来的任何资本损失,从而降低了税收负担。1978年美国劳动部对《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中关于养老基金投资的“谨慎人”条款做了新的解释,为养老基金购买小企业、新企业和创业基金发行的证券大开绿灯。
5.贸易政策
发达国家利用其在制定全球贸易规则中的主导地位,积极推动高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促进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放,同时又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设立技术标准等,构筑高技术转移的非关税壁垒。自由化和保护主义并存已成为各国高技术产品贸易政策的重要特点。国外鼓励本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出口产品即时退税、缩短出口退税时间、利用出口卖方信贷与出口买方信贷、对外优惠贷款、出口信贷保险和对外担保等减轻高技术出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鼓励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对进口硬件设备和软件技术免征关税和增值税。高技术产品进口保护政策中,由于WTO的关税减让的基本义务,各国在关税保护方面已无多少文章可做,因此,纷纷转向非关税壁垒,以保护高技术产品的进口。主要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环保”“国家安全”等为名,设置贸易壁垒。甚至通过“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阻止外国高技术产品的进入。
6.政府采购政策
高技术产业投入大,生命周期短,更新换代快,尤其是早期市场需求小、风险大,因而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政府采购,鼓励高技术产业的发展。随着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启动,发达国家要求采购自由化、国际化,发展中国家作为弱势群体,要求政府采购保护本国产业,尤其是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即使是发达国家,对其他国家政府采购要求自由化同时,也对自己的政府采购却采取种种措施,保护本国的高技术产业。值得注意的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有关条款的灵活性,成了各国保护主义的借口。这导致在相当长时期里政府采购呈现自由化与保护主义并存的新特征。
7.人才政策
美国政府为了解决高新技术人才不足的问题,首先增加教育经费投入,1990年教育预算超过国防预算,绝对数高达3530亿美元。政府各部门纷纷制订教育计划,主要有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教育部、国立卫生研究所、国家航天局、能源部、农业部制订的各类计划和提供的大量培训经费。其次,美国还设立“活特曼奖”“总统青年探索者奖”“工程创造奖”,海军设立“青年研究员计划”等专门奖励青年科技人员,鼓励他们在学科前沿、工业界的R&D活动中作贡献。再次,美国还采取“研究员薪金制”“研究费用申请制”等制度鼓励科技人员岗位竞争,合理流动。此外,美国还利用自身的优越条件在全球招揽人才,设法留住各国的留学人员,通常采取高薪和股票、股票期权等措施使高科技人才快速致富,同时,各大公司还实施多种补贴,如为子女提供学费、家属医疗保障、免费提供电脑甚至汽车、住宅等。
欧盟信息与通信人才极为短缺,2000年欧盟国家信息和通信人才缺口达160万人。欧盟为了改变人才短缺局面,先后启动总经费达7.44亿欧元的“研究人员流动与培训计划”,增加科技人员数量,提高科技人员质量,并把35岁以下的青年科技人员列为培训重点。英国通过改革大学资助体系,增加大学生人数;牛津、剑桥大学设立功劳奖,减少人才外流,强化工业培训等措施,加强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剑桥科技园通过产学研联合使工业、科技、教育紧密结合。德国还通过增加财政支持、缩短大学和研究生学制、实行学位攻读与研究工作相结合、调整高校学科设置等方法,加快科研人才培养步伐,启动培养青年科学家的“海森堡计划”。欧盟还加强企业界与教育界的合作,创办教育论坛,加速人才培养,大企业设立专门培训机构。如德国西门子公司在全世界就设有60多个培训机构,每年培训费达7.7亿马克。
日本政府注重公众教育,培养独创性人才。1991年,日本科技厅设立“独创性个人研究育成制度”;1995年文部省推出“培养创造性人才,改革大学制度”的政策,将智力教育和素质教育结合起来;同年,日本科学技术会议审定了“关于确保科技人才的基本方针”。日本的大企业专门成立了“养成所”“技术进修学校”等培训机构。日本在高新技术人才培养上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途径,不断地通过国际文化交流来网罗世界科技人才精英。
韩国政府十分重视高等教育的发展,注重实用型专项技术人才的培养,开展多层次的教育培训,建立各种职业教育院校和科研院所,同时,十分注重发展私立高等教育,依靠社会力量培养专门人才,为韩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持。
此外,近20年来,在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国际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为此,美国等发达国家实行开放式的人力资源政策,利用移民法规为本土吸纳高技术人才,同时实行跨国公司人才“本土化”战略,充分利用东道国的高科技人才储备。
8.研究开发政策
美国在高新技术开发上采取了直接R&D投资政策。1950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国家科学基金会法》,建立了联邦政府持续稳定地支持国家科学研究的制度,对美国R&D投入保持持续稳定地增长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无论从绝对数目还是从占有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看,美国的R&D投入是世界上最高的。日本政府在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R&D投入方面是实实在在的,其援助方式主要有:①长期低利率贷款;②特别短期折旧方式;③实行“重要技术研究开发补助金制度”。韩国政府一直在不断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支持,2000年,其R&D资金占财政预算的4.1%,到2002年,这一比例提升到5%,通过政府大量资金支持,直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提升。
9.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目前世界各国,尤其是美、欧、日、韩等国都把建立新型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战略要点。它们为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司法体系,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刑法措施;强化国家创新成果保护的管理制度,加强政府和民间保护知识产权机构间的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培养和开发知识产权保护的人力资源。为了政策的实施,还建立了多层次的财税扶持措施,促进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商业化;制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开发已有知识产权资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等。
(1)实施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以优化配置高新技术产业。虽然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侧重点不同,但均依据各国的自身特点,采取了适应于本国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美国采取的是一种进攻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即知识产权保护与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国外市场相联系;而日本、韩国实施的是一种防御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即以发展、保护国内市场作为重点。
(2)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世界各国不断进行知识产权各专门法的立法创新和实践探索,促进对知识产权前沿领域的法律保护,增添了技术进步的新动力。如专利法方面加强了对发明者权益的专利保护,体现为两种制度的确立:一是先发明制度;二是宽限期制度。著作权法、版权法方面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进行了法律制定和修改,并通过进一步的立法、司法实践来实现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对职务发明、侵权赔偿、商业秘密、传统知识、民间文学和生物多样性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规也进一步完善。规定禁止用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他人的商业机密,或泄露他人的商业机密,若违反这些条款,商业机密的所有人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有权获得民事赔偿,以及禁止对方继续使用该商业机密,等等。
(3)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性法律制度的建设。根据TRIPS协议第40条的规定,允许各成员国独立制定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竞争性法律制度,以限制对知识产权的滥用。①为公众健康或其他社会目标建立定价制度。以药品为例,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新西兰、印度等国都为药品设定了价格限制。英国、美国等国对药品企业和研究机构的预算或利润率作出了限制。②充分利用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限制。在TRIPS协议框架下,各成员国还可以在知识产权权利范围的确定、软件和动植物新品种保护、软件开发中的反向工程适用标准等方面,充分考虑本国创新者、外国投资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建立和实施有利于市场动态竞争的法律制度。③建立和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
10.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
为了依靠高新技术提高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各国纷纷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协调能力,出现了科技领导高层化的趋势。应该说,制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是发达国家政府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如日本政府于1981年开始实施“下一代产业基础技术研究开发制度”;1986年,内阁会议通过了“科技政策大纲”;1992年,又推出新的“科技政策大纲”,其发展重点都是放在高新技术产业上。为了实现提出的目标,政府制订了几十个大型科研计划,如“第五代计算机发展计划”“开发新工业材料计划”“阳光计划”“月光计划”等。英国政府1981年制订了“信息领域研究计划”,1982年制订了“光电子产品研制计划”和“柔性制造系统计划”,1983年制订了“阿维尔信息计划”,1986年制订了“联系计划”,1987年制订了“分子电子学研究计划”等。法国政府制订了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中、长期规划,规划包括电子工业、机床工业、生物技术发展、机器人研制、核能开发、通讯开发、宇宙空间开发及海洋开发规划;1982年政府推出了“电子行业行动计划”;1985年执行了“全民信息计划”以及密特朗总统倡议的“尤里卡计划”。
11.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
兴办科技工业园是许多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手段,在这里科技工业园是对诸多国家和地区的科学园、研究园、技术园、科技广场、创新中心、技术工厂、科学城、技术城等的统称。各国都加强对这些工业园的立法支持,如亚洲一些国家与地区政府针对高科技园区的发展颁布了相关法令。如日本继《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建设法》后颁布了《高技术工业智密区开发促进法》和《技术城法》。印度于1991年颁布了《软件技术园区(SPT)计划》。韩国通过了《高技术工业都市开发促进法案》等。完全市场化的发达国家,如英、美等国虽没有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特殊立法,但有许多涉及科技活动和企业创新的相关法律,如美国的《1976年美国的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机构和优先目标法》《小企业创新研究法》等。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较多,主要集中在专利保护、环境政策、技术转变、引进外资等方面,这些立法对产业园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国外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特点
1.政策目标明确,措施到位,针对性强
如日本的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是在其“科技创新立国”战略指导下制定和执行的。日本通产省在选择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时,一般避免对该产业中最尖端、可能也是最著名的项目的扶持。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典型策略是从相对简单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始,然后设法比其他国家做得更好、更有效率。只有在掌握了相对简单的技术之后,日本企业才试图转向更加尖端的领域。同时,日本通产省和大藏省下专设一个委员会,由来自大公司、银行、大学、新闻界和工会的专家组成,这些专家包括潜在的生产者、潜在的购买者、出口贸易商和银行家。日本政府认真地听取这些产业专家的建议,从而使得政府制定的政策非常合理,增强了政策的针对性。
2.注重研究开发
美国学者认为,政府的作用是提供一个能鼓励私营企业和工人去开发高新技术产业的环境,这个环境包括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力,能用于开发特定商用产品和流程的基础知识体系等。培养熟练的技术工人、工程师和科学家等都需要政府的资助,同时投资于基础研究项目的报酬比较低,但是溢出效用很大,这也需要政府的资助。因此,美国政府十分注重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其研究开发经费在20世纪90年代基本呈现递增趋势,而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经费约占总额的35%。目前美国的研究开发经费总额远远高于日本,并且已经超过了日、德、英三国之和。据OECD(经济合作组织)对1985~1995年间美国和日本研究开发投资的调查表明,美国对产业的研究开发投资中,高新技术产业比重从1985年的8%上升到1995年的19.5%,同期的日本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投资比例则为4.5%,远远高于同期发展中国家的比例。
3.政策制定合理,有法可依
战后,日本政府在美国的旨意下,颁布了《反垄断法》,调整产业结构,扶持特定产业发展;1957年制定了《振兴电子产业临时措施法》;1963年,日本内阁会议颁布《筑波研究园都市建设法》,决定建立由国家管理的筑波科学城,随后还制定了《高新技术工业智密区开发促进法》和《技术城法》;1980年颁布了《推进创造性科学技术规划》;1985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促进税金扶持政策;1995年提出“科技创新立国”战略,颁布了日本有关科技的根本大法,即《科学技术基本法》;1996年又通过了《科学技术基本计划》。这一切都使得日本政府和地方机构在促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时,制定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有法可依,具有很强的法律制度保证,依靠法律的强制性和激励性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4.政策制定、执行和评估制度完善
由于具有统一的政策制定法律基础,国外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制定、执行和评估制度相对完善,尤其是对政策的评估跟踪方面,美国政府在采取一项措施之后,都会专门成立一个独立的调查小组,对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绩效作出评估。
(三)国内激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
我国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出台了一系列高新技术产业激励政策,极大地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90年代后,随着条件的逐步成熟,一些措施进一步上升为国家法规,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颁布《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为标志,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进而在产业发展的各个领域,探索性开展了一系列政策选择行为,初步建立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体系。
1.人才培育政策
在人才培育政策建设方面,颁发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在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兼职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激励人才从事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享受成果转让所得、奖励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激励带技术成果的外来投资者、高科技人才户籍管理和因公出国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高新技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2.技术创新
在技术创新环节上,制定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国家在技术创新上设立了财政专项资金,制定了以财政投入政策、税收减免政策、技术创新费用税前摊销为主的政策措施,启动实施了原始创新能力建设工程和知识创新工程及“863”“973”创新计划,支持技术创新行为和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实施了大批以重点实验室为主体的原始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和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的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促进了系统集成创新,推动了一批新兴、交叉学科和科技生长点的形成。
3.技术工程化研究
在技术工程化研究方面,制定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在一些重点领域启动并实施了一批工程化能力建设项目和技术工程化创新项目,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步伐。
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制定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印发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通知》《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指导意见》,在投资引导、税收减免、投融资环境建设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政策措施,建设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加速了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产业规模得到了较快扩张。
5.科技型企业发展
在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方面,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小额政府投资补助、税收减免、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明确了一些政策措施,对科技型企业发展给予了规范和促进。
6.高新技术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在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方面,制定了《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关于进一步促进自营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暂行办法》《科技兴贸行动计划》《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通知》。在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小额政府投资补助等方面,明确了一些政策措施,促进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快速增长,2004年首次实现了出口顺差。
(四)国内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与国外相比存在的问题
1.财税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存在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实际税负高于传统企业,“免二减三”政策不适应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以及税收优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落实等问题。此外,法外征税、工资税后支付等抑制性的财政政策也阻碍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金融政策
目前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直接相关的金融政策,主要涉及风险投资、“中小企业板”、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总体来看,产业发展面临的金融问题长期未能得到解决。改革落后于开放,金融建设落后于实际需求,使得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之中,一些高新技术产业难以形成规模。
3.贸易政策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贸易政策,在相关法规向WTO规则靠拢的同时,对规则允许的政策工具运用不足;新《外贸法》已经实施,但是配套的法规和规章还有待完善;科技兴贸工作有待进一步强化。存在的具体问题主要有:对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的结构性问题缺乏有针对性的政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贷体系不完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支持资金不够充足和稳定,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补贴方式单一,对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市场信息服务不足。
4.政府采购政策
目前政府采购政策所取得的成效主要集中在加强财政控制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增强使用透明度上,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还未受到真正重视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另一个问题是国产标准没有明确合理的界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受益范围过于宽泛,保护本国产业的初衷没有得到很好体现。此外,相关法规中和实施办法中也还没有明确提出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思路和规定。
(五)国内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的省域对比
1.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比较
(1)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各省市根据本地经济实力,在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地方收入部分和地方固定税收方面作出了较多优惠和灵活处理,并形成了各自特色。如上海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财税政策较为系统、全面,其着力点分别针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本市企事业单位、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和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以及转让先进技术的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个人,形成立体的、全方位的政策激励体系。安徽、福建、浙江则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在优惠对象上,上海和北京都注重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在支持重点方面,上海和深圳着重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施优惠,北京则侧重于重大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在优惠方式上,深圳采取的是减免的方式,没有对减免资金作出要求,条件更为宽松,而北京和上海采取的是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注重加强对支持资金用于技术创新的管理,北京比上海更加强调创新资金的集中使用。
(2)财政政策方面。各省市都十分重视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财政支持,但由于各省的财力和策略不同,也呈现出一些不同的特点。深圳、北京、上海、浙江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财政投入较大,设立的专项多,明显高于福建和安徽。设立的基金形式主要为专项形式,设立的专项主要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人才发展基金,以及设立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等。财政支持的对象,深圳宽于其他省市。深圳、浙江注重加强区域创新体系的财政投入。北京和安徽科技经费投入以项目为支持重点。上海科技企业获得政府扶持经历了从科技项目为资助对象到以科技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过程,资金组织形式也从科技专项基金发展到以公司制组建的国有独资风险公司。上海创业投资政策的政府引导模式,具有中西结合的特点,实现了出资人与管理人分离,投资公司与管理公司风险共担机制,引入第三者加强资金监管;并通过设立风险种子资金,与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深圳科技投入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重点软件企业、重点新产品研发费用补助及创业投资补贴等。江苏通过设立省市两级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用于开展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业务,并将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缴纳的所得税,由省财政列收列支返还给该公司,用于风险补偿。浙江注重设立专门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安徽通过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软件产业进行技术改造实行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和税收优惠,以及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企业投资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资力度。
2.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融投资和信贷政策比较
(1)基金及财政补贴政策方面。为了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科技部设立了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为配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实施,上海、浙江、福建等省市都建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并制定了基金管理办法。在创新资金支持方式上,福建分为国家创新基金项目配套资助、贷款贴息、无偿资助、部分回收、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方式;浙江以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为主;上海按种子资金、融资辅助资金、匹配资金三种类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支持力度上,福建贴息总额和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部分回收所资助的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80万元。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所投入的省创新资金作为股本金,委托风险投资公司进行管理,股本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8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浙江对贷款贴息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对国家创新资金资助项目无偿资助原则上不超过总额的50%,对于市、地、县(市)等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上海凡列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原则上按国家资助资金的10%~20%比例给予无偿匹配资助。广东规定配套资金金额不能超过国家资助金额的50%。深圳科技贷款科技三项费用贴息一般按贷款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此外,上海、北京、广东等省市从本地财政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立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融资。《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广东省决定由省财政从2003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2亿元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沪府发[2000]55号文件规定,市和区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府优先将其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方面给予扶持。安徽建立以政府引导为主、多渠道筹资、市场化运作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体系。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2)银行贷款和担保政策方面。各省市都注重运用银行贷款和信用担保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上海和江苏都以科技进步条例的形式规定,科技信贷规模的年增长幅度高于信贷规模的年增长幅度;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建立共同发展基金,用于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担保。在用信贷政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福建和上海的政策力度较大。目前上海已形成了以政策导向、信用保障、金融支持、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和风险控制为主要特征的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体系。安徽则积极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投入。为加强信用贷款担保体系的建设,防范、控制和分散担保风险,北京、江苏、广东、浙江、安徽各采取了一些政策和措施。如北京市政府制定了《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的暂行办法》。广东和浙江对担保机构负连带责任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发生的担保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在税前扣除。用信贷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方面,唯有浙江作出了政策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强调,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对有出口订单的高新技术产品,金融机构应根据有关政策积极提供卖方信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有选择地试行买方信贷。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占领国际市场。对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予以优先办理。
北京、上海、浙江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福建采取资金扶持的办法。为改善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环境,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制订了“瞪羚计划”,将信用评价、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有机结合,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凝聚金融资源,构建高效、低成本的担保贷款通道。“瞪羚计划”每年可帮助园区“瞪羚企业”解决超过50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上海规定中央各部委、外省市和海外留学生及国外专家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沪实施转化的项目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后,可优先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规定,确定扶持的转化项目,采用前期经费补助和无息回收性投资两种方式。每年确定安排200个转化项目前期经费补助,50个转化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3)风险投资政策方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5号)出台以后,各省市通过地方立法或制定政策来鼓励和规范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这方面,深圳、北京和浙江走在前面。2000年10月11日,深圳市政府出台了国内第一部有关创业投资的规章——《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2003年4月1日深圳市政府在总结《暂行规定》实施以来的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这也是全国第一个以条例对创投机构运作作出全面规范的地方法规。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立法形式在国内率先提出了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深圳和上海率先对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了限制,深圳较上海更加细致全面。
3.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R&D政策比较
各省市都注重加大科技投入和研发投入以促进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并根据本省市的实际作出各具特色的政策规定。江苏对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增幅比例、上海研究开发经费占本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和浙江对各级财政科技投入的发展目标,定位较高,要求也具体明确,而其他省市则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规范。深圳和福建的研究与开发政策具有前瞻性,而尤以深圳的研发投入强度最大,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达到年销售额的10%以上。江苏法规政策缺乏前瞻性,及时修订的时效慢,要求最低。此外,各省市都注重通过税收、折旧、提高科技贷款比重等各种手段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研发投入优惠方面,各省、市、自治区都执行国家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可全额计入成本,如该费用比上年增长10%(含10%)的,且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经营的仪器设备,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所提取的折旧费,由企业自主支配,用于高新技术的设备更新和研究开发。上海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开发资金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的试制用设备、测试仪器等所发生的费用,经财税部门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除采用财政拨款、税收等方式外,各省市还注重通过多渠道筹措研发资金,加强投入。《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从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各类科技发展基金,用于资助重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发展研究、软科学研究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创造条件设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基金,重点支持重大研究开发项目。《安徽省科技进步条例》指出企业应当普遍建立技术开发基金。《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科学技术开发风险准备金等。
重视扶持研究与开发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是各省市研究与开发政策的一个共同特点,但具体支持政策除深圳比较具体外,也都是原则性的要求。如《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苏政发[1998]81号)指出,各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省重点扶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试基地等技术创新机构,并从各工作环节上增加投入。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创办上述技术创新机构。上海、北京、江苏还制定了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市设立研发机构的有关政策。
(六)国内部分省市高新区应对金融危机影响的政策措施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起54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各类高新技术企业56000多家,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的人员总数超过120万。总体而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成功抵御了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特别是一些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受影响轻微,甚至基本没有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科技部部长万钢2008年12月15日在出席“国家火炬计划二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特别指出,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显示出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实现了较快的发展。他说:“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高新区在这场(国际金融)危机中的抗风险能力较为瞩目,2008年前三个季度,54个国家高新区的营业总收入、工业总产值和工业增加值这些主要指标同比增长均超过20%。中西部和珠三角的国家高新区,其主要经济增长率甚至接近和超过了30%。”但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愈演愈烈,一些地方科技部门及高新区已经积极行动起来,充分发挥科技的驱动作用,转变发展方式,提升产业结构,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同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帮助企业抵御金融危机的影响。
1.广东
广东作为全国经济第一大省,经济对外依存度较高,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也较为突出。但在外向型产业发展受到冲击的情况下,广东高新技术产业却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据广东省科技厅副厅长陈新介绍,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广东省主要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抓手,促进“双转移”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双转移”就是大力推进产业和人口转移。在珠三角地区实施“腾笼换鸟”,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制造环节转向广东省的东、西、北部地区,吸引东、西、北部地区技能型人才到珠三角地区就业。在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产业结构和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方面,广东省主要在抓好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现有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同时,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广东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制定了《加强自主创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工作方案》。一方面增加投资,组织实施十大创新工程。统筹使用2009年~2012年财政科技资金,集中投入财政资金100亿元,组织1000亿元投资计划,在2009年~2012年实施重点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科技服务业培育工程、装备制造业技术创新工程、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创新工程、粤港澳创新圈建设工程、百强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高性能节能环保新材料创新工程、新能源产业创新工程、三大综合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程。另一方面,广东将抢抓机遇,实施百亿引才工程。力争设立10亿元规模的“广东省百亿引才工程专项资金”,引导各地市投入配套经费20亿元,带动社会资金投入70亿元,组织实施“百亿引才工程”,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以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高端科技人才和团队为对象,以企业为载体,以创新平台为支撑,以园区为基地,坚持资金引才、项目用才、机制留才,重点引进一批海外高水平人才和研发团队。通过这种方式,将百亿引才工程与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新兴战略产业、重大创新项目和创新工程结合起来,促进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为广东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2.四川
为应对金融危机,四川省特别制定了八条措施:一是对战略产品、重点产品给予补助;二是对GDP拉动作用大的培育产品给予优先支持;三是加大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抵扣政策落实力度;四是开展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五是实施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补贴政策;六是开展系列技术招商活动;七是设立科技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补助资金;八是加快实施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3.江苏
江苏省已推出的系列措施包括:围绕扩大内需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需求,调整优化投入方向,把科技成果和推广应用摆上重要位置;设立企业科技扶持计划,专门集中调度一批科技资源,支持一批前期基础较好、再推一把就能较快出效益的“短平快”项目,努力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建立财政科技拖入稳定增长机制,引导实现政府积极增加科技投入等。
4.杭州
为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可能引发高新技术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杭州市科技局在2009年采取一系列对策,做好两件事,一件是“眼前的”,一件是“长远的”。所谓“眼前的”就是促进科技产业转型升级。首先是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和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尽快做好新一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其次是改善和促进大学生创业政策和环境,进一步推进创业导师制。所谓“长远的”就是要依靠政府引导调动民间资本注入高新技术企业,防止企业在金融危机的形势下遭遇资金链断裂。为带动社会资本进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杭州一方面争取在大项目的落地上获得中央的支持,另外一方面也争取多上一些涉及民生和重大基础设施的项目。此外,杭州把握全球金融危机使一批欧美大型金融机构破产,不少国际知名大公司、大集团纷纷裁员,许多具备高层专业知识技能、具有丰富市场运作经验的人才亟待寻找新的发展方向的机遇,加大力度吸引国际高端人才。
5.西安
随着金融危机引发的“冲击波”一圈圈扩散,西安高新区创新出击,努力将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化为机遇,确保经济保持快速平稳增长。西安市高新区认为,金融危机期间原材料价格下降,给基础设施的提升带来了新机遇;同时金融危机对吸引更多的高端人才加盟也提供了重大机遇。在这一思路指引下,西安高新区开展了“创新发展理念、提升服务效能、优化投资环境、狠抓任务落实”系列活动,修订或新出台了效能问责制、超时默认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等10多项制度;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监督。通过梳理,进一步缩短和优化工作流程,使管委会审批及服务事项即办率由原来的30%提高到68%;垂直管理机构即办率由原来的20%提高到53%,得到社会和区内企业的广泛关注和认可。
为解决企业的资金难题,西安高新区积极出面组织召开银企座谈会和投融资项目发布会,努力协调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帮助中小科技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难题。同时,设立了5亿元的创业投资和信贷担保母基金,鼓励和引导投融资机构为中小型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在引导产业发展上,西安高新区设立了10亿元的创新专项资金和20亿元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进一步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并瞄准研发中心、集成电路、通信和软件开发等智力密集型高附加值产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在吸引人才方面,西安高新区设立了5000万的专项资金,通过开拓人才引进渠道、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引进高端人才。为了更大程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在高新区发展,缓解目前大学生就业压力,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拿出千万元资金补贴软件企业。特别是在对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和个人更是设重金给予奖励。
西安高新区还抓住这一危机带来的机遇,推出了总投资1200多亿的重点项目,在未来几年内,重点向安居工程、城市路网、电力基础设施、社会事业、教育、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多个领域重大项目投资。随着这些项目的陆续上马,高新区将会形成又一轮建设热潮。这将极大地拉动西安市乃至陕西省的经济增长,推动西安高新区向世界一流科技园区迈进。
在危机面前,西安高新区也及时调整了招商思路,变“招商推介”为“招商策划”,坚持“产业第一、招商第一、服务第一”,以“延长产业链、缩短供应链、降低成本链、提升价值链”为招商理念,把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著名高科技企业作为重点,积极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集中力量打造优势产业集群和产业链,不断策划和储备新项目、大项目。
6.乌鲁木齐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乌鲁木齐高新区出台八项措施,确保了2009年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强对企业的宏观指导,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全区两年内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入达到15亿元以上;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确保两年内直接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不低于5亿元;积极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入驻园区发展,每年从财政列支50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增加投资担保公司资本金,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科技创新,加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科技兴贸和面向中亚地区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改善服务环境,扩大“无费区”试点范围;进一步完善对中小企业的财务代理记账和金融服务,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7.潍坊
错位发展、精心打造特色产业品牌,是潍坊高新区应对国际市场变幻、破解发展难题的关键措施。2008年以来,潍坊高新区按照高点定位错位发展、集中优势求高增新的发展思路,全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聚集,精心打造电声器件、半导体照明、软件特色产业品牌。
为帮助企业筹措资金,潍坊高新区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加快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先后成功引进兴业银行、德勤担保公司等5家金融机构,分别与新加坡泛亚国际、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合作成立潍坊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创新创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对企业实施风险投资。歌尔声学在深圳成功上市融资5.4亿元,成为山东省第一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企业。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融资能力弱的特点,潍坊高新区成立了企业信誉共同体,通过企业联合、相互担保、相互监督、风险共担的方式,提高企业贷款融资能力。2008年11月,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协调召开银企洽谈会,并出资1000万元参与担保,为企业争取贷款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