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经济学家看法律 文化与历史(1)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经济学家看历史、法律与文化。首先需要声明的是,我本人历史知识非常有限,对法律也知之甚少,更不是一位文化学者。我只是一位经济学者,选择这样一个跨学科的题目的主要目的,是给大家介绍一下经济学,特别是近20年来的经济学有关历史、法律、文化的一些观点。我的演讲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有关经济学的一些知识;第二部分介绍经济学家如何看待文化;第三部分介绍经济学家如何看待法律;第四部分介绍经济学家如何看待历史。
一、经济学:理性选择的科学
经济学是一门显学。在当今的世界上,各种社会科学中从事经济学这一行当的人可能是最多的,他们分布在大学、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商业机构等多种组织。国外的银行和大的跨国公司都有自己的经济学家。对好多非经济学专业的人来讲,他们的第一个感觉可能是经济学只研究经济问题,这样一个认识可能使好多其他学科本能地对经济学有点反感,特别是当经济学家把他们的经济学方法运用到其他领域时,好多其他学科都持批评态度,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
由于这个原因,经济学的名声也不是特别好,社会上流传许多讽刺经济学和经济学家的笑话。尤其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认为实际上我们面临的许多问题是属于社会的、文化的问题,因而可能会批评经济学家把什么问题都归为经济问题,是过分简单化了。但是这种认识可能是一种误解。第一个需要纠正的概念是,经济学仅仅是有关经济问题的科学的说法并不准确。经济学是一种思维方式(way of thinking),或者更准确地讲,经济学是关于理性选择的科学(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s,Myerson,1999)。这个定义实际上告诉我们,经济学这种方法不限于研究某一领域,它是我们认识人们理性选择行为的一种方法。这个概念决定了我们后面为什么说经济学的许多方法、理论可运用到其他领域。当然,经济学的理性带有特定的含义,需要注意的是经济学分析问题的基本方法。
(一)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方法
第一点,经济学分析总是从个人出发,换句话说,“经济学总是个人主义的”。经济学的确是这样的,经济学对任何问题的分析,包括组织行为的分析都是建立在个人行为的分析的基础上,即由个人到组织。这一点与社会学形成鲜明的对比,社会学一般是从组织到个人,即在组织规则下研究社会个人行为。第二点,经济学研究人们的行为时,假定每个人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至于最大化结果是什么要根据他的偏好和约束而定。个人偏好不一定是利己主义的,也可能是利他主义的,例如你高兴我就高兴,最大化你的偏好就是最大化我的偏好(有东西宁可让你吃而不是我自己吃。母亲都有这样的特点,即孩子的幸福就是母亲的幸福)。
现在,经济学家正在探讨为什么人们会理性地选择利他主义的偏好(Casadesus-Masanell,1999;Rotemberg,1994)。另一方面,任何偏好最大化都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这种约束条件可能是技术决定的,如在某种情况下,你一天的饭量总是有限的,工作时间也是有限的;也可能是制度决定的,如不能无偿地用别人的财产满足自己的需要。我们后面将更多地谈到这种制度的约束。第三点,均衡分析是重要的经济学分析方法。经济学分析某个人的行为时,最后要落实到某种稳定的状态,这种状态可能是某个个人所无法改变的或不愿意改变的,我们称之为均衡。
上述的这些基本方法在一般的经济学课本里得到充分的体现。例如微观经济学的教科书一般是从“消费”开始。但消费理论的简单性在于只考虑面临约束条件下的一个人的偏好最大化问题,即“单人决策问题”。现实中却不是这样,人们的许多决策之间是相互依赖的,你的最优决策依赖于别人的决策,别人的最优决策依赖于你的决策。你的决策还依赖于别人认为你怎么决策,你怎么认为别人认为你将怎么决策,如此等等。例如考博士生,导师仅招2人,却有4人报考,你能否被录取,不仅依赖于你考得怎样,还依赖于别人考得怎样,这被称为“互动”。
研究这种互动环境下的理性选择理论叫博弈论(game theory,或theory of rational choices under interactions),它代表过去半个多世纪里经济学的最重要的发展,三位博弈论专家在1994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现在,博弈论已经成了一种研究社会科学的基本方法(Aumann and Hart,1992;Elster,1982),甚至是一种超越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如研究生物、生物的进化也需要博弈论。牛津大学著名的动物学家理查德·道金斯(Richard Darkins)教授写了一本畅销书——《自私的基因》(The Selfish Gene),就是从基因开始分析人们的行为,分析基因怎样进行博弈,从而得到一些有意思的结论。基于博弈论的广泛应用,有人甚至说,如果说未来社会科学中还有纯理论的话,这种理论就是博弈论。下面我介绍一下博弈论的概念和基本方法。
(二)博弈论的重要概念
1.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
纳什均衡概念是纳什首先提出并证明的(纳什是一位数学家,获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所谓纳什均衡,指的是所有参与人最优选择的一种组合,在这种组合下,给定其他人的选择,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做出新的选择。好比大家都坐在这里,给定一个人在这边不动,你的最佳选择是坐在这里不动,如果你站了起来,你就会感到累;如果你想不坐这里,但你发现没有其他座位,因而改变现在的状况不是最佳选择。为了理解这个概念,我举一个简单的博弈—“两个胖子进门”。假定一个窄的门一次仅能让一个人进入,现在有两个胖子,A和B,都想进门,每个人都有两个选择,先走或后走,两个人共有2×2=4种组合。如果两个人都抢着进去,那么两个人会撞到,每个人得到–1;如果A先进,B后进,A得2,B得1;反之A得1,B得2;如果两个人都不进的话,他们得到的都是–1。
在这个博弈中你该先走还是后走依赖于别人的选择,如果他先走,那么你的最优选择是后走(你得到1,若也选择先走则得到–1),同时,给定你后走,他的最优选择是先走;如果他后走,你最优选择是先走(得到2,比选择你后走得到–1合算),同时,给定你先走,后走是他的最优选择。所以这个博弈有两个纳什均衡,“先,后”和“后,先”,即A先B后或B先A后。如果A预期B会先进,B也预期A预期B会先进,那么B就真的会先进,A只好后进,这就是预期的自我实现:如果所有人都预期它出现,它就真的会出现。它是纳什均衡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个结论对于分析一些制度来说很有用,如果一种制度不满足这种均衡,则A、B都有积极性偏离这个结果,它就不能自我实施。
纳什均衡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假设博弈中的所有参与人事先达成一项协议,规定出每个人的行为规则。那么,我们要问的一个问题是,在没有外在的强制力约束时,当事人是否会自觉地遵守这个协议?或者说,这个协议是否可以自动实施(self-enforcing)?说当事人会自觉遵守这个协议,等于说这个协议构成一个纳什均衡:给定别人遵守协议的情况下,没有人有积极性偏离协议规定的自己的行为规则。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协议不构成纳什均衡,它就不可能自动实施,因为至少有一个参与人会违背这个协议,不满足纳什均衡要求的协议是没有意义的。这就是纳什均衡的哲学思想。
2.承诺(pre-commitment)
在前面的博弈中有两个纳什均衡,但不同均衡中个人的所得不同。显然,每个人都希望自己先进,如果这时候有个人有办法先进,另一个人只好让步。这个“先下手为强”的行动就叫承诺。此时,这个博弈就变成一个动态博弈,A决定先行或后行,B在A决定后再决定,如果给定A先行,那么B最优选择是后行。这种情况下只有一个“合理的”纳什均衡:A先进B后进。
承诺的基本特征是当当事人做出承诺后,原先在没有承诺情况下的一些最优选择在事后变得不再是最优,例如你走了一步后又退了回来,那就更麻烦了。这样就使当事人自己在事后的选择余地减少,剔除掉事先最优的某些选择;借此也迫使对手重新考虑你的策略,从而使做出承诺的一方得到利益。当然,事先做出的承诺必须是可置信的,如果它是不可置信的,那么承诺将失去意义。比如说,A喊一声“你别走,我要先走”,但并没有行动,B是不会相信的。一个广为人知的承诺例子是“破釜沉舟”的故事,破釜沉舟就相当于一个承诺行动,它使自己和对方都明白决一死战是自己的最优策略。人们习惯讲“选择越多越好”,博弈中可能不是这样。承诺的意义是,给自己少留后路可能是一件好事。
3.信息
信息对均衡有重要的意义。信息在参与人之间的分布或者说信息结构会直接影响均衡及其结果,这种影响有时甚至是很微妙的。比如考虑两个盲人进门,因为看不见对方的行为,那博弈的结果就会不同;如果一个盲人和一个正常的人同时进门,结果也会不一样,一般的情况下盲人会先进,因为他不知道对方的行动,所以如果他选择“不管对方先进或后进,我进”的策略是可以置信的,而正常人选择这样策略的威胁却是不可信的。所以有时候,你看不到,你就向前走,别人就让着你。这与“难得糊涂”的道理相同。在单人决策场合,可能是信息越多越好,而在博弈的情况下,有时无知比知道得多可能更有好处。
下面就以这些概念为基础来分析文化和法律等问题。
二、文化:一种人群行为规范的稳定预期和共同信念
经济学家并不对文化和法律的界限做过细的区分,经济学家在概念划分中可能有点任意,但是这并不防碍经济学帮助我们理解这些概念。我们知道,文化是人行为的一种规则,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简单地说,文化是一种人群行为的稳定预期(expectation)和共同信念(common belief)。当你预期别人干什么,别人预期你会干什么时,倘若这种预期成为一种共同信念,我们就归结为一种文化。
(一)三类行为规范
一般地,经济学家把文化或社会规范归结为三种类型(Kaushik Basu,1998)。
1.理性限定规范(rationality-limiting norms)
理性限定规范是指阻止人们选择某种特定行动的规范,不论这种行动带给当事人的效用为多少。比如说,你看到别人的钱包掉在地上,那么对你而言,“理性”意味着把钱包拿走。但我们一般人都觉得这样做不好,不要拿别人的钱包,所以这可理解为限制你的理性选择的规范。这种理性限定规范的作用是改变当事人面临的可行选择集,缩小了当事人的选择空间。为什么这种规范会流行?博弈论从进化稳定均衡(evolutionary stable equilibrium)的角度提供了解释。从社会进化的角度来讲,如果大家都去偷人家的东西,那么这个社会肯定不会长期存在下去,所以大家会赞成偷人家的东西是不能为的,即使没有法律的惩罚。实际上我们在好多场合可以抓到机会占别人的便宜,但人们通常不这样行为,这种“自律”可从社会进化的角度解释。如果一个社会建立不起这种规范,那么这个社会就可能要灭亡。
2.偏好变异规范(preference-changing norms)
偏好变异规范是指改变人们的偏好的规范,这种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变成人们偏好的一部分。比如当你刚开始信奉佛教时可能觉得理性限定规范制约你不能吃肉,尽管你本来是喜欢吃肉的,但不吃肉时间长了以后,你就真的可能不想吃肉了,你就真的形成这样一种偏好,不再喜欢肉了。这样,规范变成了偏好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