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经济学家看法律 文化与历史(4)
2.新制度经济学方法(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
新制度经济学主要研究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其代表人物诺斯(Douglas North,1981,1990)认为制度是一种博弈的规则(rule of the game),制度变迁就是游戏规则的变迁;组织是博弈的参与者,经济增长是制度的一个函数。其主要的工具是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等。它得出三个推论:第一点,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来自交易成本的节约,包括诺斯所描述的意识形态也是节约交易成本的一种安排。第二点,制度随技术、人口增长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制度必须有效地变化,而且经济绩效依赖于有效的制度变化。由于专业化增加交易的成本,所以制度变化在发达国家更重要,在今天比在过去更重要,技术变化越快的地方,制度变化也就越重要。
我们看到,新技术革命,即IT技术,对我们制度提出一大堆挑战,最简单的比如中国电信这种垄断制度,它必须很快进行改变,如果它不改变,就影响整个中国的效率,而在十年前问题可能不会这么严重。第三点,制度常常是无效率的,因为它们受到交易成本的影响,不好的制度可以长期锁定。当然,诺斯的这些观点有几个问题:他认为制度是以国家为前提的,但为何要存在国家,是上帝创造的还是我们自己建立的?他无法解释我们前面所讲的制度的自我实施问题,包括国家本身;无法解释非法律因素(包括社会和文化因素)的影响;无法解释“路径依赖”。所以我们下面介绍最新的一种分析方法。
3.历史制度分析(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这种分析主要用现代博弈论,从微观的、大量的历史资料来解释制度的存在和演进。这是种非常新的理论,代表人物有格雷夫(Greif,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在史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名气非常大)等,他用博弈论来研究经济制度史。这里,我们举几个例子。比如他研究公元11世纪时,地中海一带从伊拉克到北非的犹太人商人团体的信用制度问题。这些商人在地中海一带做生意,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货发出去后,你自己跟过去,卖了货把钱拿回来,这种方式效率很低;另有一种方法,货发出去后,目的地有你的代理人,帮你卖东西,卖完后把钱给你。
当然,第二种选择更有效,因为你不必跟过去,是他(代理人)为你提供本地的且很专业的服务,如美国人把东西卖到中国他不必跟着来,中国有人帮他卖。但代理人制度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是,你怎样控制代理人,他随时可以骗你。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商业制度就不能形成、不能持续。格雷夫(1989,1994)的研究发现,那些犹太商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成立商业联盟(coalition),互为委托代理,即你帮我卖东西,我也帮你卖东西,假如你骗我一次,那么联盟所有的人都知道,以后谁也就不帮你了。因为你害怕这个惩罚,所以你就不敢违约。商人们联合起来,互相帮助,所以贸易就发展了。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希望建立一个不欺骗的信誉(reputation)。格雷夫通过对大量新发掘的资料的统计分析,发现信誉在这里起很大作用,否则地中海商人团体就发展不起来。引申一点,米尔格罗姆、诺斯和温加斯特(Milgrom,North and Weingast,1990)关于律商(law merchant)的研究也提供了深刻的洞见,他们发现,law merchant起了充分传递信息的第三方的作用。实际上这表明,law merchant制度相当于现代社会的信用报告制度(credit reporting bureau),在二战之后的美国,这种机构就很多了,每一个商店都可以加入某个组织,当有人欠你的钱,你就告诉这个组织,不再对这个人提供信用。这种制度运行非常有效,美国商业信用制度之所以非常发达,也有它的一份贡献。因为用现金买东西,当场检验即可,靠信用卡买东西,信用就非常重要,因此关于信用的信息怎么传输也显得非常重要。通过信用报告机构,有过期账款一查就知道,这样你就不会给他赊购,不易被欺骗。当然,如你没加入但告诉你的客户说你加入了,别人也可能就不敢骗你(Klein,1992)。
再有一个研究是本森(Benson,1989)关于商法的自我演进的分析。实际上,国际上的所谓仲裁制度本质上与law merchant一样。美国人来中国做生意,跟中国人签的合同,仲裁条款大部分是通过国际仲裁机构来办的,不使用中国的法律。原因可能是,第一你的本身法律与他不一样,第二是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嫌疑。但国际仲裁机构没有警察,不能强制你,它的裁决为什么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因为如果你不执行他的判决,那么就没有人会跟你再做生意,这是很简单的道理。本森的研究同时分析了各国法律制度本身。在西方也一样,外国人来你这儿做生意,一开始肯定保护本地人,但后来,各个商人却会联合起来,形成专门保护外国人利益的法律,使外国人有积极性来做生意。
这对我国可能很有启发意义。在我国各省之间做生意,打官司一般要在当地法院,但当地法院一般偏向于本地人,所以,有人提议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应该集中化,建立像美国那样的巡回法庭,地区之间的纠纷都由上一级的法院来执行。这个建议可以接受,因为上一级法院比本级中立。但是从本森这项研究中得到的结论看,重新思考一下,觉得也不一定如此。如果地方竞争充分的话,每个地方为了吸引外地商人来投资,它也要建立一个保护外地人的法律。实际上,现在已经开始有这样的例子了,一些省份签订了横向地区之间互相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协议。但是总的来说,我们的政府官员仍然十分短视,为了保护本地产品,规定本地的产品摆在容易看见的地方,外地的产品靠边站。我们知道这对商业的发展很不利,如果长期竞争的话,这些地方就会落后。所以应修改法律的制定原则和过程,即把商业实践本身变成法律,如果一个法律想改变一个商人的行为规则,一个合理的办法是要把商业协议本身变成法律。
另外,在关于路径依赖的分析上,历史制度分析法也提供了许多有意思的案例。格雷夫(1994,1997)研究的犹太商人形成的秩序其实是集体主义的,因为他们是互相为代理人,惩罚对方是靠第三者完成的。就是说你骗了我了,可能不是我惩罚你,而是另外的人惩罚你。
在这种情况下,骗过人会被别人所骗,欺骗骗过人的人并不算骗人。
而他研究的意大利的热那亚商团,则是一种个人主义的秩序,因此惩罚就需要通过国家政策的手段来完成。由这两种不同的传统便会衍变为现在两种不同的主义。在一个集体主义的社会里,个人之间、人群之间的信任度可能较低;而在个人主义的社会里,人们之间的信任度较高。假如由于某种原因两个社会合在一起,那么两个个人主义的社会会很容易互相信赖,而两个集体主义的社会却会只信任自己,各自只跟自己的群体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