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国实行“以票管税”制度,增值税发票就成为生产、流通环节的主要票据之一。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我们侧重介绍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
(一)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是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的。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作用,决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与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有所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主动提供单位、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2)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销售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不得漏填或随意填写。同时,供应两种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且合并开具发票的,其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必须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对供应的货物既有应税货物,又有免税货物的,供应的免税货物应单独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和应税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货方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主动填写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4)字轨号码。销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发票上的字轨号码的顺序和日期的顺序从前往后使用,不得跳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5)开具时间。
(6)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共四联,各联规定的用途如下。
第一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销货方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按规定保存该联,不得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本上撕下。
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属于商事凭证。
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是购货方计算进项税额的证明,由购货方取得该联后,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依照取得的时间顺序编号,装订成册,送税务机关备查。
第四联为记账联,是销货方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主要凭证。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印色及防伪标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印色第一联为蓝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第四联为黑色。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记由三部分组成。
(1)水印防伪图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带防伪图案的水印专用纸印刷,将发票联和抵扣联背面对光检查,可以看见水印防伪图案。
(2)红色荧光防伪标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鉴别仪检查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看见红色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3)无色荧光防伪标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字样和相应的防伪图花。只有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鉴别仪检查,才可以看见这一防伪标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印有上述防伪标记,缺一不可。如果只有其中一项或两项,则为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及以下;审批机关:区县级税务机关;同级核查。
最高开票限额:100万元;审批机关:地市级税务机关;同级核查。
最高开票限额:1000万元及以上;审批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地市级核查报省级审核。
(二)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部分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准确盖章、按时开票。
(四)退货或者折让及开票有误的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②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③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④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⑤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3)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五)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1.无法认证或识别的发票处理
无法认证或识别的发票的处理方法如表1-1所示。
表1-1 无法认证或识别的发票的处理方法
2.重复认证或认证不符的发票处理
重复认证或不符的发票的处理方法如表1-2所示。
表1-2 重复认证或认证不符的发票的处理方法
3.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方法如表1-3所示。
表1-3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方法
爱心提示
若抵扣联无法认证,可使用发票联认证。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处罚与处理
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处罚与处理方法如表1-4所示。
表1-4 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处罚与处理方法
续表
续表
(二)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如表1-5所示。
表1-5 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办法
爱心提示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私自买卖、代开或虚开;刑法对此的最高量刑是死刑。大家别不当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