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理论与实务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5章 物流法概述(3)

1.3 物流法律关系

物流法律关系是在物流法律规范调整物流活动中发生的及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物流法律关系不同于物流法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物流活动中产生或与之相关的社会关系只有经过物流法的调整(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物流法律关系。物流法律关系是物流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物流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物流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物流法律关系必须有具体的主体参加,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和对象,此即构成了具体物流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三个要素,即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1.3.1 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

典型案例

A货代公司接受B货主的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A货代公司在提取了C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C船公司。同时,B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D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

[问题]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1.物流法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流法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物流民事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根据主体在物流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情况,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其中,在物流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在物流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具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这一自然状态而作为民事主体的人。自然人有两种属性:一是自然属性,即自然人根据出生这一自然状态而取得主体资格;二是法律属性,即自然人独立自主地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作为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注意以下两点:第一,由于物流是商事活动,自然人要成为商事活动的主体,法律本身就对其有一定的资格要求,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此外,法律对一些物流行业的主体有特殊规定,因此,一般而言,自然人作为物流服务的提供者将受到很大的限制,一般自然人所能提供的物流服务都相对简单。第二,自然人不仅能成为提供物流服务的一方,在很多情况下,自然人还可以通过接受物流服务而成为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必须依法定程序、法定条件而成立,法人的存续具有永久性,除非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有相反的规定,法人的存续不因其成员的变化而受影响。法人是物流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部分。法人具体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中,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通常是作为物流服务的需求方而出现在物流活动中的,而企业法人则是物流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参与者。随着国际物流、区域物流及国内物流活动的广泛开展,企业法人在物流法律关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物流企业中的企业法人通常是以直接或间接提供物流服务的公司的形态出现的。我国法律对一些物流行业的准入规定了限制条件,要求一定的物流服务业务的经营者除具备法人资格外,还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

(3)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须具备以下条件:① 依照法定程序设立。“非法人组织”作为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程序上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并领有营业执照方可进行活动。② 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③ 有自己的名称、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场所。④ 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非法人组织在对外进行经营业务活动时,如其财产能够清偿债务,则由其自身偿付,其财产不足以偿付债务时,则由其设立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是其与法人的主要区别。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在我国《合同法》中已得到明确的认可,这为其成为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奠定了基本的条件。

在我国,非法人组织包括:①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③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④ 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⑤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⑥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⑦ 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取得一定的经营资质,才能从事物流业务。此外,非法人组织可以接受物流提供者的物流服务,也可以作为物流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

综合而言,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多元性。物流法律关系通常发生在三方甚至三方以上的主体之间,比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涉及的主体数量多。例如,配送合同纠纷、物流作业纠纷等,通常都会引起多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物流法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例如,在物流服务合同中,物流服务提供方有提供约定物流服务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服务报酬的权利;物流服务需求方则在享受物流服务的同时,承担向物流经营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3)涉外性。在物流法律关系中,经常会出现有一方或几方是外国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况。

2.物流法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流法中围绕物流企业设立、物流活动监督管理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一般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在物流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即为物流法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我国有关行政法规,物流法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1)行政主体,又称行政管理主体。物流行政法律关系表现为行政管理主体(主要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与物流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主体是物流行政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即物流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当事人为行政主体。在物流行政关系中,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处于管理者地位,相应地,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因此物流行政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地位一般是不对等的。

(2)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在物流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的地位,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物流企业是物流行政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各种物流公司、航运企业、货运代理公司、理货公司等。此外,其他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从事物流活动时,也要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从而在物流行政法律关系中成为物流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

1.3.2 物流法律关系的内容

物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流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物流法律规范的真实内容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物流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其中,权利是指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1.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物流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流民事权利与物流民事义务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物流民事权利的享有,是指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为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能够依法在法定限度内自由地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物流民事义务的承担,是指义务主体为实现权利主体的利益,依法必须在法定限度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两者既存在对立,又相互依存。一方主体享有的权利正是另一方主体承担的义务。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情况在物流民事法律关系中是不存在的。

2.物流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物流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流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其特点表现为:

(1)行政权利不可自由处分。与物流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不同,在物流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往往不仅涉及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而且涉及国家或他人的利益,因此权利人对自己享有的权利一般不能自由处分。

(2)行政权利义务的预先设定性。物流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都由法律预先设定,而不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设定。

(3)权利义务的重合性。在物流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可分的,权利中包含着义务,义务中包含着权利。这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更为明显。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每项职权,对行政机关来说,行使这些职权既是它的权利,也是它的义务,行政机关不得放弃、让与。

1.3.3 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物、智力成果和行为可以成为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作为物流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具有一定形体、占据一定空间、能够为人所支配、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造出来的物质财富。(2)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的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并无一定的形体,但它有一定的载体,能够为人所感知,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由于物流所具有的技术性,智力成果常出现在物流活动中并成为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

(3)行为。作为物流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能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行为。因此不是任何行为都可以作为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作为物流法律关系客体的一般有三类行为:一是给付财产的行为。在物流活动中常出现的采购合同,实质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其客体即为一种财产的给付行为。二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物流加工中常出现的承揽合同关系即以这类行为为客体。三是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是行为并不产生物质成果或智力成果,但是物流主体的利益可以从行为本身得到满足。物流仓储环节中的仓储合同关系、运输环节中的运输合同关系以及与物流活动相关的委托合同关系都是以这类行为为客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