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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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物流主体法律(1)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物流企业的概念、特征及类型,以及内资及外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规范;

了解自然人从事物流服务的资格、法律责任及物流企业中职工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

熟悉物流企业(以法人型的物流企业为例)的设立、变更及解散。

健康、有序、高效的物流市场首先要有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主体体系,而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物流主体法律制度。

2.1 物流企业概述

2.1.1 物流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1.物流企业的概念

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物流法,因此我国对物流企业并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标准,对于物流企业的理解尚有不同见解。目前,我国对物流企业的理解主要有:

(1)单纯的运输、仓储和货代等企业不是物流企业,只有那些能够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物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才能够算做物流企业。

(2)国家经贸委在《关于鼓励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政策》中对物流企业下的定义是:“本条政策所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资格,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备与自身业务相适宜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3)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物流企业是指“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

上述三种见解中,第一种仅将第三方物流企业视为物流企业,这对物流产业尚处于初级阶段的我国而言未免过于狭窄,不利于物流产业的发展。第二种理解为其所属文件的目的——鼓励我国现代物流的发展这一目的所限,作出的定义有一定的超前性,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当前的物流发展的现状。相较于前两种理解,第三种理解虽过于简单,却较为准确地概括出了物流企业的含义。

简单而言,物流企业是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具体来讲,物流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对物品进行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物流操作的经济组织,它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作业流程为一体,把物品从生产地送到用户手中。

2.物流企业的特征

(1)物流企业从事的是物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物流活动是指物流诸功能的实施与管理过程,即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物流基本功能的实施与管理过程。物流企业承担着供给商(包括生产商、供应商)和消费者(包括生产消费者和生活消费者)之间的运输、储存、加工、包装、配送、信息服务等全部活动,并通过促进制造作业和营销作业来满足顾客的需求。

(2)物流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即物流企业具有营利性。其主要具有三层含义:首先,物流企业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和积累、创造财富。其次,物流企业从事物流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目的仍是为了营利。物流企业之所以能持续不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固定内容的活动——物流活动,是因为有营利性目的的指引。最后,某种程度上,物流企业的终止也是其营利性目的而促使的。物流企业虽以营利目的开始,但在现实中并非都能保证盈利,以经营亏损而告终也是市场经济下的正常现象。这表面上看并不能体现物流企业的营利目的,但实际上物流企业的终止,尤其是在物流企业主动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况下,终止避免了物流企业亏损的继续扩大,可视为一种消极的营利。

(3)物流企业是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即物流企业在法律上必须能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很显然,法人是最符合物流企业特征的一类组织。其他非法人组织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其仍能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如合伙企业。而相当一部分的物流领域的相关法律都没有对物流企业作出必须是企业法人的资格要求,因此除企业法人外,其他非法人企业只要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专门从事物流活动,也应属于物流企业。

2.1.2 物流企业的类型

1.根据物流企业从事物流业务范围的大小划分

根据物流企业从事物流业务范围的大小,物流企业可分为功能型物流企业、综合型物流企业和服务技术型物流企业。

(1)功能型物流企业,又称单一物流企业,是指从事仓储、运输、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物流基本功能中的一项或几项的物流企业。该类型物流企业根据其各自所从事的物流服务的性质,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① 仓储服务型物流企业,即主要经营仓储保管业务的企业。该类型企业主要从事货物的接运、入库、保管保养、发运、运输等流动过程的经营活动,还可能提供一定产品的整合、货物分类、货物加工、少量制造及支持企业销售的服务,起到调节供应和需求的作用。我国的仓储服务型物流企业主要集中在商业、粮食、物资等领域,现阶段我国该类型企业所提供的仓储服务大多较为简单。② 运输服务型物流企业,即使用设备和工具,将物品从一地点向另一地点运送以实现物流空间效用的企业。该类型企业主要从事物品从生产地到消费地、从生产地向仓储集散地以及从仓储集散地向消费地等各类途径的运输活动。各种航运公司,公路、铁路、航空运输公司等是比较典型的运输服务型物流企业。③ 装卸服务型物流企业,即指从事对物品以人力或机械装入运输设备或卸下等搬运活动,以改变物品存放状态和空间位置的物流服务活动的企业。其业务可分为铁路装卸、港口装卸、场库装卸等。④ 包装服务型物流企业,即在流通过程中为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而采用适当的材料、按一定技术方法制成与物品相适应的容器及辅助物,对物品进行包裹、捆扎等物流服务企业。此类企业通常分为两类,即消费包装企业和工业包装企业。⑤ 信息服务型物流企业,即通过互联网,利用信息网络、电子商务等方式向社会、企业及个人提供反映物流各种活动内容的知识、资料、图像、数据、文件,尤其是物流行业动态、企业目录、供求检索等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物流服务活动。

(2)综合型物流企业,即综合地从事原材料、半成品从生产地到消费地之间的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全部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区分功能型物流企业与综合型物流企业的关键在于,物流企业的业务能否涵盖全部物流服务且将其有机结合。从事全部物流服务,这是构成综合型物流企业的首要条件,物流企业的业务缺乏物流基本功能的任何一项,都只能归入功能型物流企业。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综合型物流企业从事的是综合的全部物流服务,这就要求物流企业将其所从事的物流服务有机结合,从生产地到最后的消费地整个过程中应全面提供服务,使该过程形成一个连贯的整体。遗憾的是,目前在我国几乎不存在这种综合型物流企业。而中远物流、中海物流、中外运物流等正凭借其自身的运输优势以及在国内、海外的网络优势,力争成为综合型物流企业。国外的综合型物流企业则比较多。例如,日本的日通公司,它是全球最大的综合物流服务公司之一,其服务范围除了空运服务和海运服务外,还提供卡车运输、搬家、小包装递送、铁路运输、国内海运、重物托运、仓储、艺术品运输等业务。(3)服务技术型物流企业,是指以提供管理咨询和信息服务等物流支持服务的企业。该类型企业包括物流软件开发企业、物流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物流方案设计和咨询企业等。该类型企业主要以提供信息和知识等服务为主,与前两种物流关系十分密切,彼此相互合作能够为社会提供高水平的物流服务。

2.根据物流企业的运输服务业务所涉及的区域是否跨国划分

根据物流企业的物流服务业务,尤其是运输服务业务所涉及的区域是否跨国可分为国内物流企业和国际物流企业。

(1)国内物流企业,是指在某一国境内开展业务、提供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我国国内物流企业很多都是由原来的运输车队或某商业单位的仓库分离改制后逐渐形成的,规模相对比较小,其所从事的物流服务的业务范围均以单一的物流方式或几种物流服务组合的方式为主。相较于日本、美国等物流产业发达的国家,我国物流企业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物流企业若想与国外物流企业竞争,则必须加快我国物流企业的发展步伐。(2)国际物流企业,是指从事不同国家之间物流服务的企业。它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负责货物从一国到另一国的空间转移。除了发展国内物流服务之外,建立完善的国际物流服务也逐渐引起各国的重视,我国也不例外。但是,由于国际物流服务涉及环节多,相关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建设和实施的难度很大。

按国际物流企业本身是否具备运输工具,国际物流企业可分为两大类:类承运人型和类无船承运人型。

类承运人型的国际物流企业,是指自身拥有运输工具,并实际参加物流全程中一个或几个运输环节的企业。这类企业一般由某一方式的承运人发展而来,如由海运、陆运或航空运输企业发展而成。它们均拥有海上运输船队或公路运输车队,在运输全程中,海上运输区段和部分国内区段的路上运输一般由自己的船舶和汽车完成,而国外段和部分国内段的路上运输,由国外和国内的其他承运人实际完成。这类企业一般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运输业具有一定的资信度,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办事处及代理网络也较为完整。

类无船承运人型的国际物流企业,是指自身不拥有任何一种运输工具,在物流全程中各环节的运输都要通过与其他实际承运人订立分运合同来完成的企业。这类企业一般由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和其他与运输有关的企业(仓储、装卸等)发展而成。它们尽管不拥有运输工具,经济实力与前一类物流企业相比要差一些,但是由于发展成为物流企业前后(特别是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在业务内容上有很大的相似性,而且在长期工作中与相关各方已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因此类无船承运人型的物流企业在运输组织等方面同样具有很大的优势。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大部分较有实力、具有一种或一种以上运输工具的承运人(包括海运公司、铁路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均已尝试开展国际物流业务,并逐渐发展成为国际物流企业。另外,还有大量的货运代理公司、报关行及无船承运人开始或已经承办国际物流业务,使国际物流企业的队伍得以迅速发展。

与国际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一样,国际物流企业在运输业中也发挥着承托双方(实际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桥梁作用,它一方面从货主手中接收货物,另一方面把货物采用“批发”形式交由各分包商与代理人去实际完成。从这种意义上讲,国际物流企业将发展成为国际运输业中起组织和支配作用的角色。

3.根据物流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划分

根据物流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物流企业可分为法人型物流企业和非法人型物流企业。

典型案例

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水泥)是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集团)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金田集团进行强制执行,现要核实金田集团的财产范围。经调查,金田集团占有广州金田华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金田)75%的股权,广州金田成立后,金田集团利用广州金田对外进行投资。基于广州金田是金田集团的子公司,法院欲将广州金田追加为被执行人。【1】

[分析]

本案中,判断可否将广州金田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关键在于,认定广州金田和金田集团之间的法律关系。

金田集团持有广州金田75%的股权,其余25%由深圳金田进出口持有。因此,广州金田为金田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款规定,广州金田的财产独立于其母公司金田集团的财产,金田集团出资后取得广州金田的股权。二者仍然为相互独立的法人,分别以各自的财产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不应追加广州金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但是金田集团持有的广州金田的股权,属于金田集团的财产,当然可以被执行以清偿债务。

如果广州金田是金田集团的分公司而非子公司,则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则可以直接执行广州金田占有、使用的财产一清偿金田集团的债务。

(1)法人型物流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从事物流活动,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物流企业。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法人型物流企业可做如下划分:

1)股份有限公司型物流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型物流企业的股东一旦出资,该部分资本所有权便转归公司所有,相应地,股东按其所持股份对物流企业享有监督权、表决权、红利分配请求权和物流企业清算时的财产分配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具有开放性,拓宽了企业的筹资渠道,促使所有权与经营权以及控制权更彻底地分离,为传统物流企业依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向现代物流企业迈进创造了有效的发展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型物流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起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型物流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型物流企业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而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不能发行股票。股东所持的出资证明书,即股单,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股东出资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账簿无须公开,具有封闭性特点。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在较大程度上要求股东间相互信任,因此其更适合一些中小型的物流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型物流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即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本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这里将其与有限责任公司型物流企业并列是考虑到其在所有权结构及责任形式等方面的特殊性而做出的安排。国有独资公司型物流企业适用于某些特殊商品的物流经营企业,采取该组织形式可使公司的经营目标、宏观战略、投资决策等不偏离国家的发展要求。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型物流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非法人型物流企业,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物流活动的物流企业。该类型物流企业具体又有以下几种类型:

1)合伙型物流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从事物流活动的企业,是一种将出资、收益、风险融为一体的共同体。该类型企业有能够由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经费,对合伙债务,合伙型物流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无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型物流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从事物流服务经营的企业。虽然我国《公司法》已经从立法上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但对于相当一部分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其并不具备公司的法定要件,不少投资者也并不愿采用公司形式,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仍将大量存在。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属于自然人企业,其法律人格同投资人的人格区分不显著。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在外观上是同一的,甚至常常混合在一起。投资人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及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对企业有严格的个人责任。

3)无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型物流企业,主要包括无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物流企业和外商独资物流企业。中外合作物流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无法人资格的,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的物流企业。这类物流企业由合作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以各自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外商独资物流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物流企业。外商独资物流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虽然其资本全部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但仍属于中国企业,受中国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