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分析与技巧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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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前期管理

案例一

前期介入发现设计不合理怎么办

深圳开元国际物业管理公司与烟台祥隆置业公司签约,为其开发的海天名人广场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随后由管理、土建、机电、智能化等行业6名专业人士组成的顾问团即抵达现场,开始了前期顾问服务工作。

当时,海天名人广场尚处于结构施工阶段。顾问团通过分析市场、阅读图纸、勘验现场和比较测算,从满足物业管理服务需求、保证物业管理运行质量、控制物业管理经济成本的角度,提出了30余项优化设计建议(独特的身份和视角,使物业管理公司考虑问题更细致、更周密、更长远,因而也就更容易发现设计上的瑕疵、漏洞和缺憾)。期间,他们还发现整个小区的消火栓系统存在着设计超标的问题。

海天名人广场有5座高层楼宇,每幢每层平面为800多平方米,有两道分布合理的消火栓及其立管就足以满足国家消防规范的要求。然而某设计院竟为其设计了三道,这意味着不仅无谓增加了30多万元的建筑成本,而且还无端影响了户内布局(在开发商的主要合作方中,唯有物业管理公司的取费不与工程总造价相联系,所以他们不存在“水涨船高”,盲目鼓动开发商无谓增加投资以提高自身收益的利益冲动)。于是,开元国际顾问团提议开发商抓紧找设计院洽商变更设计,取消一道消火栓及其立管。

开发商认为开元国际的建议确实很有道理,便马上和设计院进行交涉。不料设计院不愿意否定自己的设计方案,坚持认定必须要有三道消火栓及其立管,开发商反复交涉也未获认可,问题又被“踢回”开元国际顾问团。

案例分析

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具有火势蔓延快、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大、火险隐患多等特点。国内外许多高层建筑火灾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如果在高层建筑设计中,对防火设计缺乏考虑或考虑不周密,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有的还会带来严重的政治影响。因此,对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充分考虑,是物业管理早期介入的重要内容之一。

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接管竣工物业之前,参与物业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规划、施工建设、销售租赁等阶段的具体工作,从业主和使用人的使用要求与物业管理的角度对物业规划设计、功能布局、设备选用、材料选择、施工监管、销售租赁等提出建设性意见,以便建成后的物业能满足业主或使用人的需求,并适应物业管理要求的咨询顾问活动。

从目前物业的开发过程来看,许多开发商都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早期介入,为自己开发的项目进行咨询顾问。这是因为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早期介入,能够利用其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提出既能满足国家技术规范,又能满足业主和使用人的需要,以及符合物业管理要求的建议,以完善物业的使用功能,避免出现先天性缺陷,有利于树立项目良好的形象,进而树立开发商的质量形象。

一项物业的综合开发一般要经历立项决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销售租赁、物业管理等阶段。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早期介入的阶段一般分为立项决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销售租赁、承接准备等阶段。在不同的阶段,物业服务企业早期介入的工作内容、重点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物业服务企业在参与项目规划设计时,主要是弥补专业设计人员因对业主或使用人使用习惯、以及物业管理不了解而带来的设计上的缺陷。本案例中深圳开元国际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说是非常好地完成了这方面的使命。具体地说,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物业服务企业除了物业项目的功能,结构、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的协调及城市总体布局外,应考虑的侧重点是对物业的使用、维修管理方面的关注,如空调机、油烟机的安装位置及接线孔洞;自行车、汽车的方便停放位置及车位数量;垃圾房、水泵房、变电站、商业配套用房、居委会和物业管理用房,甚至学校、幼儿园等市政配套设施的完善及合理布置;供电、供气、闭路电视、宽带、共用天线、电话、保安监视器以及消防、避雷方面的布线、容量、位置的设计等问题。其中,本案例所涉及的消防安全是重中之重,如提醒开发商应按消防相关规定预留一定宽度的通道以便消防车的进出,防止一些建筑堵塞通道;按规定设置消防栓、安装自动喷淋灭火装置和应急照明器具等。在规划设计阶段,开发商设计人员如能充分听取经验丰富的物业管理人员意见,对方案不足的方面进行修改、补充直至完善,选出一个可行而最优的方案,对开发商降低成本,提高项目的信誉度,以及后期物业管理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俗话说,“鞋子舒服不舒服只有穿的人才知道”,套用过来,就是“物业完美不完美、唯有管理者最清楚”。一个成熟的物业服务企业见多识广、孰优孰劣、何长何短的经验积淀对开发商具有难得的借鉴和参考价值。所以聪明的开发商在“纸上谈兵”的设计阶段和“照猫画虎”的施工阶段,都十分注意倾听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相关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建筑分类表3.0.1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和给水系统。

7.1.2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7.2.1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表7.2.2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注:建筑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5L/s。

7.2.3 高层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他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4.1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7.4.2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

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

7.4.6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6.1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7.4.6.2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

7.4.6.3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7.4.6.4 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7.4.6.5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Mpa,当大于1.0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7.4.6.6 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7.4.6.7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4.6.8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7.4.6.9 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的规定。

表5.1.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不燃烧体。

8.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

8.1.2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8.1.3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注:1.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为19mm的水枪和直径为65mm、长度为120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2.高层厂房(仓库)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3.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8.1.4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8.1.5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室外设置的消火栓、水喷雾、水幕、泡沫等灭火、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8.1.6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置灭火器;住宅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解决方法

开元国际顾问团的专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据理力争。他们书面列出国家消防设计规范的有关条款,并和海天名人广场的原消火栓设计进行对比分析,指出其不合理所在。开发商据此再次找到设计院,设计院这次无法予以拒绝,只好按照开元国际的意见修改了设计(人们一般都有这样的心理:自己的“孩子”怎么看都漂亮,轻易不愿意别人说个“不”,字。你要说“不”,并且又想让其接受,就不仅要言之有理,而且还要言之有据)。

通过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变更,开发商不仅体会到了开元国际的技术实力,而且感受到了他们的负责精神,随后又把整个项目的智能化工程交给了开元国际控股的开元同济楼宇科技公司设计、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