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计目标
研究审计目标,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有序地、有针对性地计划审计工作,控制审计过程,提高审计效率,并最终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审计目标包括总目标和具体目标。
一、审计总目标
审计总目标是将审计作为一项系统工作或活动所期望实现的目标。前已述及,从审计的发展历史看,审计经历了由弊端审计向财务审计,又由财务审计向效益审计的历史变迁。所以,审计总目标也经历了不断演变的过程。在弊端审计阶段,审计总目标就是查错防弊。1905年,美国蒙哥马利(Robert Hiester Montgomery)的《迪克西审计学》一书中将审计总目标总结为:检查舞弊、检查技术错误和检查原理错误。在财务审计阶段,审计总目标主要是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鉴证,以便为广大的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使其做出投资决策。在经济效益审计阶段,审计总目标从财务审计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扩展到其效益性,注重对企业经管业绩的分析、评价。
尽管审计形式经历了由弊端审计向财务审计,又由财务审计向效益审计的转变,但其审计对象都离不开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财务报表,其审计总目标也总是围绕财务报表审计而界定的。尤其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始终将财务报表审计作为其主要职责,财务报表审计是审计业务的基础。
对于审计总目标,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表述。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1号》指出:“独立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例行审计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是否遵循公认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表达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表示意见。”英国《1985年公司法》规定,审计目标是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给出了真实与公允观念和遵循了公司法表示意见。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1988年2月发布的《关于国际审计和相关服务准则的框架》公告中指出:“审计的目标是使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信息是否符合指定的会计基础给予一个真实和公允的观点(或是否公允表达)表达一项审计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规定,审计的总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合法性”审查是指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公允性”审查是指审查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评价财务报表的合法性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被审计单位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并适合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管理层做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和合理性;财务报表是否做出充分披露,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评价财务报表的公允性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经过管理层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一致;财务报表的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
二、审计具体目标
审计具体目标是在审计总目标的基础上,对具体的审计项目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或期望取得的最终结果。它是对审计总目标的具体化。审计具体目标是根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认定和审计总目标来确定的。
(一)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的认定
这里的认定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中的各种业务和相关账户所做的陈述或声明。《国际审计准则第8号——审计证据》规定,为了取得有关内部控制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必须考虑存在、有效和持续性的认定;为了取得有关实质性测试程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必须考虑存在、权利与义务、发生、完整性、估价或分摊、表达与披露的认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准则也规定了相应的认定内容。一般来讲,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的认定有5类。
(1)存在或发生
存在的认定是指包含在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实存在;发生的认定是指在利润表中记录的各项收入和费用在会计期间内实际发生。“存在或发生”的认定主要与财务报表要素的高估有关。
(2)完整性
完整性的认定是指应在财务报表中表达的所有业务或事项均已包括在内。完整性认定与存在或发生认定处理的是相反的事项。它主要与财务报表要素的低估有关。
(3)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业务的认定是指在某一特定日期,各项资产确属被审计单位的权利,各项负债确属被审计单位的义务。权利与义务认定只与资产负债表的构成要素有关。
(4)估价或分摊
估价或分摊的认定是指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要素均以恰当的金额列示于财务报表中。
(5)表达与披露
表达与披露的认定是指财务报表上的特定项目被适当地加以分类、说明和披露。
(二)具体目标
根据审计的总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上述5项认定,就可得出审计具体目标。审计具体目标包括一般审计目标和项目审计目标。一般审计目标是进行所有项目审计均需达到的目标,项目审计目标则是按每个项目分别确定的目标。具体审计目标的确定,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搜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应搜集的证据。通常情况下,只有了解了一般审计目标,才能据以确定项目审计目标。在审计实务中,一般审计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总体合理性
此目标要求注册会计师根据其所掌握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全部信息,评价账户余额的合理性。总体合理性测试的目的在于帮助注册会计师评价账户余额中是否有重要错报。
(2)真实性
此目标要求验证所记录的业务或所列余额是否真实。例如,在未发生销售业务的情况下,却在销售账户中记录销售业务,则为不真实。这一目标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存在或发生的认定是相对应的。
(3)完整性
此目标要求验证所发生业务或金额是否均已记录。这一目标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完整性的认定是相对应的。
(4)所有权
此目标要求验证所列金额是否确属被审计单位所有。此目标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权利与义务认定是相对应的。
(5)估价
此目标要求验证所列金额是否均经正确估价和计量。估价是估价或分摊认定的一部分。
(6)截止
此目标要求验证接近资产负债表日的交易是否已记入适当的期间。截止也是估价或分摊认定的一部分。
(7)准确性
此目标要求验证所发生的业务是否以正确的数额予以记录。这一目标所关心的是会计信息计算的正确性。它也是估价或分摊认定的一部分。
(8)披露
此目标要求验证账户余额和相应的披露要求是否恰当地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反映。此目标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表达与披露认定的一部分。
(9)分类
此目标要求验证财务报表中所列金额是否进行了恰当的分类。例如,负债必须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应收款和应付款必须依应收或应付的不同内容或性质进行分类。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科目表是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的账户分类是否正确的基本依据。分类目标也是表达与披露认定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