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WTO的宗旨、地位和职能
1.2.1 WTO的宗旨
WTO的宗旨与GATT的宗旨基本相同。在《建立WTO协定》的序言部分,规定了WTO的宗旨,主要包括以下4点。
(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4)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WTO的具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巩固原来的GATT为贸易自由化所做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为实现这些目标,各成员应在国际贸易中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歧视性待遇。
1.2.2 WTO的地位
《建立WTO协定》通过第8条的规定赋予了WTO完全的法律人格,使之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一样,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这种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WTO具有法人资格
WTO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享有成员方赋予它的权利。它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4点。
(1)可以订立与其职能相关或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合同、协议。
(2)可以拥有动产和不动产。
(3)可以进行诉讼,并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4)可以享受各成员方赋予它的特权和豁免等。
需要说明的是,WTO享有的权利来自全体成员方的授权,其权利的行使应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一般来说,其权利和活动范围不能超出各成员方通过协议规定的内容。
2.WTO组织本身、WTO官员、各成员方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根据成员方的授权,WTO及其官员、各成员方代表在履行职能时,享有特权和豁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任何形式的法律程序豁免(包括不受起诉、不被逮捕等),财产豁免,所有的直接税及关税豁免,以及公务用品和出版物的进出口限制豁免。
3.WTO可订立一个建立总部的协议
WTO根据协议建立总部,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商与合作。
1.2.3 WTO的职能
WTO是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具有自己的职能。《建立WTO协定》第3条对WTO的主要职能做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促进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和运作
根据《建立WTO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WTO的主要职能是促进本协定及各项多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和运作,促进各项既定目标的实现,并为各项诸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组织体制。这一职能被认为WTO的最基本职能。
目前,WTO制定的多边贸易规则的涵盖面非常广泛,几乎涉及国际经济贸易的各个方面。随着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WTO规则的涵盖范围已经从原先纯粹的货物贸易延伸到了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还包括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讨论的一系列新议题,如竞争政策、贸易与劳工标准、环境政策和电子贸易等。
2.为各成员方的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
WTO负责组织成员方的多边贸易谈判并为其提供场所。谈判的内容既包括与WTO协议有关的事项,也包括成员方在世界经济贸易关系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
3.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保障WTO各协议的有效实施及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环境。
4.审议成员方的贸易政策
WTO设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负责所有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和惯例的评审。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是提高各成员方贸易政策和惯例的透明度并达成谅解,改善各方履行WTO有关协议的规则、纪律及其承诺的条件,以及保证各成员方能更严格地执行各协议的规定和纪律。
5.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为了更广泛地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WTO应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合作,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凝聚力和一致性,避免政策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