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对和平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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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对和平的认识

对和平的追问

有史以来,为何世界各族人民共同的渴望与追求是和平?因为和平是人类最持久、朴实、幸福的政治追求。和平,意味“种”的生存,“类”的延续,世界的和谐;和平给人类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平等、公正、有序的机会。2005年12月,国务院发表的《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的白皮书指出:“中华民族历来就是热爱和平的民族。中华文化是一种和平的文化。渴望和平、追求和谐,始终是中国人民的精神特征。”“和”,既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心,又是中华现代文化的追求。实践证明,人类只有在和平的状态下,才能从事正常的建设性的活动;有和平的存在,生命才有尊严、幸福才能体验、奥运的价值才能得以实现。奥运对和平的追求是推进国际奥林匹克运动改革与发展的生命线,是人类对“秩序”的追寻。

一、中西方对和平认识之异

爱好和平是人的本性之一,是人性“扬善抑恶”的体现。尽管古代东西方各民族都有追求和平的渴望,但是由于不同民族的血缘、偏好、地域环境、政治环境等不同,因而不但形成了不同的社会秩序结构,而且各自对“和平”内涵的理解与实践也不同。例如,古代东方以中国为代表的和平观念与西方以古希腊为代表的和平观念有较大区别,这种区别主要是由于东西方社会对秩序的要求不同。中国古代社会是封闭的农耕文化形成的伦常秩序,注重以血缘确定人的身份、尊卑、地位的基本原则,产生的是等级森严的、靠宗法维持的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而古希腊是开放的商业文化,形成一种打破血缘、业缘,依靠法律追求和维护正义、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所以,古代东西方对社会秩序要求的尺度不同,是导致二者对和平的认识差距的关键所在。正如吉林大学周光辉教授所言:“对任何一个社会共同体而言,秩序都是最为基本的价值,正是有了秩序,人类的公共生活才成为可能。可以说,公共生活的有序状态是人类共同体存在、持续的前提和基础。”实践证明,由于古代中西方对社会秩序要求的不同,因而导致二者对和平的认识与实践也有区别。

(一)古代中国社会的秩序特征

中国传统和平观的形成,与当时的社会结构密切相关。古代中国的社会政治结构,与其他文明古国比较,有两大特点。首先,有比较完备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它包括嫡子之制、庙数之制、分封制度等,从理论到实际,其完善程度都是其他各国无法比拟的。其次,专制主义严密。中国自产生国家,尽管先后出现过奴隶主阶级、地主阶级等不同阶级的专制,但这种专制是一脉相承的。这种社会政治结构,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的传统文化。例如,礼教是中国古代思想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的集中体现,它被儒家所传承,并以强劲的力量规范人的心理和行为等。早期的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倡导相敬与谦让,维护上下尊卑,以及各种等级关系固定下来的礼制。道家不主张竞争与对抗,强调遵循自然、返璞归真的无为思想。如老子认为“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先!”墨子的《非攻上》是最合乎逻辑的反战名著。文中指出,要反对那些人类理智上最矛盾、最无理性、最违反逻辑的好战者。中国古代的辩证法思想,尽管认为万物都由阴、阳两性构成,阴阳的矛盾运动,促进事物均衡发展。但是,中国人并不认为对立是事物存在的最终归宿,是人类行为的价值取向。一般认为,“仇必和而解”,矛盾双方的消融、和解才是最后的结果或最高的目标。所以,中国古代提倡和生、和处、和立、和达、和爱的思想。显然,中国古代的和平观念,是追求抑制竞争的“和谐”,其表现是以现实大一统的王朝为中心,即个人服从国家,“蛮夷”之邦朝贡“天朝”。因而,这种和平,需要的是一种维护礼制与等级,排除斗争,以宗法维持的秩序,并不像西方以统一的规则――制度维护社会秩序。正如我国著名体育社会学家卢元镇教授所说:“在古代中国,由于人与人之间‘君臣父子’的政治人伦关系,以及民族对土地的绝对依附,使民族的意识形态中,不可避免地重视渗透和谐与中庸,而反对斗争、冲突与对抗。中西体育也表现了这种差别。”所以,从多方面分析,中国古代社会要求的是具有等级森严、缺少民主特征的秩序,因而人们追求的是相对稳定、封闭、专制的和平,这与古希腊追求的公平、正义、民主的和平观念有较大的区别。

(二)古希腊社会的秩序特征

古希腊人追求和平的思想,源于当时社会自由、民主、公平竞争的政治环境。这种和平的前提条件是:公民在统一的规则,即公共社会制度下,年龄不分长幼,地位不分尊卑,共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这是古希腊民主政治的充分展现,也是中国古代等级森严的专制社会难以做到的。希腊人通过公平竞争的奥林匹克运动促进人类和平的思想是空前的。据国内政治学者丁林介绍,“在国际法历史上,现存最古老的是公元前3100年刻在石碑上的苏美尔城市国家之间的和平协议。在古代中东、希腊、罗马都曾有过制约战争行为的条约。犹太法典里有战争中禁止杀害妇女儿童的规定。古希腊城邦国家之间曾用复杂的条约规范他们之间的战争,比如对神庙等宗教圣地的共同保护。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就是这种条约关系的产物。”古希腊社会要求的是具有自由、民主、公平竞争特征的秩序,因而人们追求的是“相对”正义、开放、民主的和平。因为在古希腊社会,奴隶与自由民是不能共同分享这种和平的,只有自由民才能有特权。古希腊奥运会是富有民主、正义、激情和公平竞争性质的竞技,是促进希腊人和平、友好、进步的手段,因为奥林匹克“神圣休战”所表现出的和平观念,是建立在正义、民主、公平竞争的政治环境中的。古奥运追求的正义、民主、公平竞争的和平思想,对于当今我们深入研究构建中国的和谐社会,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积极承办2008年北京奥运具有重要意义。

(三)古代中西方对和平认识的差异

中国古代追求的和平是相对封闭、专制、稳定、等级森严的和平,而西方以古希腊为代表的和平则是开放、民主、动态的和平。简言之,在古代,东方提倡专制的和平,西方推祟民主的和平。这是古代中西方不同的社会秩序表现出的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正如国学大师钱穆先生在《国史大纲》中指出,中国常于“和平”中求发展,立思想;欧洲常于“斗争”中求进步,著精神。这也充分表明了中西方古代不同的和平观与不同的发展观。所以,我们必须学会从“他者”,即西方的“镜像”中,认识、评价、丰富和完善我们对和平的认识,从而使其日渐接近客观的实际。

二、和平的基本内涵

和平是国际政治学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人类至今对于战争与和平的关系仍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所以没有一个可以让人们普遍接受的“和平”的定义。当今,许多百科全书将“和平”定义为“没有战争”,或是“与战争相对”的概念,或是把“和平”理解为是“战争”的中断。汉语中的和平是指没有战争的状态,其中,“和”是指温和、和缓、谦和、和谐、结束战争或争执等,“平”表示不激动、不倾斜、不起伏、平坦、平息、平定、宁静等,和平是建立在互惠、互利、共赢的安全利益基础之上的。传统的和平是相对暴力、冲突和战争提出来的。

(一)国际政治学者对和平的经典认识

国际政治学者早期研究和平问题的代表有罗马的奥古斯丁、德国的康德和捷克的考梅纽斯。奥古斯丁在《论上帝之城》中指出,“和平是一种特定的秩序,是由不同、甚至部分敌对的元素构成的多元整体,并存在于一种未受干扰的宁静中。”他认为,完整的和平是超越历史的目标。人是具有肉体、灵魂和思维的智能存在物。人要存在于和平之中,这三者必须要和谐。奥古斯丁认为,和平作为一条原则,意味着家庭、部落、国家、人类等共同体和个体的人一样,都被赋予了为公正而奋斗的使命。一切人类共同体的有意义的目标,往往就是普遍实现公正这一价值。由于神的恩宠,“上帝之城”的方向不是定在尘世的目标上,而是朝向超凡的善,朝向人类与“神性”的和平共同体。然而,由于人类肉体的脆弱,由于人体和灵魂之间的不和谐,“上帝之城”仍然处于俗世的时期,它只能在信仰和希望中进入明确的和平状态。“地上的和平”只有在历史走向终结的世界末日才能实现,所以不可能靠人类活动来达到,只能是末世希望当中的一个内容。分析奥古斯丁的和平观可见,秩序是和平的本质;和谐、正义是和平的前提;和平是人的一种追求。

康德认为,和平是无尽头的历史动态过程的理想目标。据考证,康德对和平的反思不是从建立一个羽翼丰满的定义开始,他是将和平作为一桩超出形而下范围的世事,即“自在的和平”是不可能被认识的。康德只有一条路:以否定的方式来把握和平,和平是不存在暴力争执行为的。因此,在康德看来,战争是和平的先决条件。但是,由于历史的最终阶段不可能被人类形而下地把握,此阶段因而不可能存在于某个特定的和确定的时刻。所以普世和平,作为历史的终点,仍是一个理想,只能被作为不断接近的目标,却无法达到。1795年,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强调,人类若实现“永久和平”必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既不期盼上帝的拯救,也不寄予远离尘嚣的某个世外桃源,而是仅仅依靠人类的理性;其次,永久和平不但要合乎大自然的“意图”,而且还要深深地根植于每个人的心中;再次,永久和平的实现,既要求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实现自由、平等与独立,又需要自由国家建立起普遍有效的和平联盟,并在保证最普遍的基本人权的基础上实现世界大同,从而使整个人类真正脱离自然状态。“永久和平”由此就成为判断和衡量人类实际的道德进步和实现幸福的最高的客观尺度。康德还指出,实现“永久和平”的正确道路,只有致力于全面的正义事业,才能使一切的冲突与战争寿终正寝。在康德看来,和平是追求平等、自由、独立、幸福、有序的深入人心的“理性”。和平能使人类“真正脱离”那种“自然状态”的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因此,康德论证的和平的核心是追求平等、正义和幸福的秩序。这为当前我们深入研究国家提出的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亚洲与世界等国际问题,积极探索奥运追求和平的课题,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考梅纽斯认为,和平的内容有三:首先和平是一种宁静的状态;其次,和平的基础是秩序;再次,和平成就的结果是安全保障。于是,和平被描绘为囊括一切秩序,一个不受扰乱的关系之网。在这种和平状态中,不再为自身的存在而担惊受怕。“安全”的环境使得每个个体和共同体都能创造性地交流和发展。暂时性存在物与一个超时间源泉之间的上述关系,并不意味着暂时性存在物不再具有历史性,只是使它们的历史性成为一个动态的、有目标的过程,其目标是和平。在考梅纽斯看来,秩序是和平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平是追求秩序、安全的一个动态的过程。

国内政治学者刘成认为,奥古斯丁的思想曾被比喻为传统西方文化的“童年”,康德的思想近似“青春期”,考梅纽斯的思想类似“成人阶段”。

加拿大的卡列维?霍尔斯蒂,在其所著的《和平与战争》中指出,从主要的和平协议来看,形成协议于战后秩序的三大共同策略是:一是处罚和优势威慑;二是均势;三是国际体系转型。从1648年到1945年的战争中得出,前两种和平都是消极的和平,并不能消除战争,可能成为战争的导火线。侵略、扩张、竞争与战争是国际关系的基本问题。要总结这类行为,国际体系及其成员就要变革。在他们看来,传统的技巧如均势不足以防止战争。因而,必须追求一种革命性的、全方位的策略。调停的任务不是要在向前战争的灰烬上重建一个世界,而是要再次启动一个全新的制度与进程……新的体系可以通过人类的智慧、协商、神圣的誓言与普遍的宪章来构建。人们能够创造出一个和平的国际世界,就像有些国家能形成和平的国内秩序一样。永久和平的理想常常植根于正义观念之中:不是像第一类所揭示的那种军事上胜利方一时的正义,而是普遍的正义。他们主要用经典的自由主义术语来规定正义:自决、自由贸易、互惠、国际问题决策的民主程序。可见,只有普遍的正义被世人接受与认可后,战争才能被制止,积极的和平才可建立。

20世纪70年代,北欧具有代表性的国际政治学者认为,“避免敌对双方互施直接暴力的战争,只能获得消极的和平;要缔造积极的和平,必须更加重视消除结构性暴力。根据他的理论,暴力的渊源存在于造成社会产品分配不公、社会价值分配不均的结构之中。无论是在国际社会中处于中心支配的发达国家与处于一定从属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所构成的非对称关系,还是在国家内部环境中社会关系不平等的潜在暴力因素的积累,最终都会以国家规模的形式爆发冲突和战争。因此,只有废除结构暴力,实现社会正义,才能赢得持久和平。”所谓结构性暴力是指贫穷、疾病、压制和社会歧视给人类带来的痛苦和灾难。它是一种无形的、需要长时间才能被消除的暴力。

(二)现代国际政界对和平的认识

1991年,戈尔巴乔夫在接受诺贝尔和平奖时发表演讲:“理想地说,和平是一种暴力的缺席,它是一种伦理价值。”1993年,前南非总统德克勒克在获诺贝尔和平奖的讲演中指出,“和平是一种精神状态,在这种精神状态中,各个国家、各个群体、各派力量和各个人都寻求通过协议、通过谈判、通过妥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分歧,而不是通过威胁、强迫和暴力。”他还强调,“和平是一种由规则、法律、协议和习俗组成的框架,是一个为和平解决各个国家、各个群体、各派力量、各个人之间不可避免会出现的冲突提供机制的框架。在这么一个框架中,社会、经济、政治的不可抵挡的动态发展能够得到控制和调节。”英国詹姆士?康乃尔之子在《和平研究的可能性》中指出,“和平是指秩序的安宁,在不断变动中的安宁,此安宁能支持人类共同合作,致力于政治与社会机构的正义和自由。这不仅能除去暴力,也能除去暴力的原因。”“今日的年轻人享受着人类有史以来的和平,但并不确保未来的人就可享受和平,和平是人类该永远面对的课题。”所以,他认为:“和平提供适合于个人和团体圆满发展的条件,没有这些条件,人类生活是混乱的且浪费资源。”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万民法》一书中认为,世界和平有赖于一套能为国际社会成员共同接受、公开认可的正义原则;惟当今世界诸民共同接受、公开认可了一套国际正义原则,国际社会才有可能获得永久、持续的稳定与和平。

(三)国内学者对和平的认识

近年,南开大学全球问题研究所所长庞中英认为,“和平是一种国际秩序。”“和平还被认为是一个霸权国家治理下的一种秩序状态。”周光辉教授曾在“政治文明的主题:人类对合理的公共秩序的追求”中指出,“对任何一个社会共同体而言,秩序都是最为基本的价值,正是有了秩序,人类的公共生活才成为可能。可以说,公共生活的有序状态是人类共同体存在、持续的前提和基础。”他还指出,“政治的首要价值目标是在人类的公共生活中建立有效的公共秩序。”这充分揭示了秩序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国际最大的政治追求,也是和平的基本内涵,更是奥运追求和平的重心。

国内有学者还认为,和平包括两种含义,即“消极的和平”与“积极的和平”。“消极的和平”是不发生战争和暴力的,是指人与人、群体与群体、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非暴力状态。这是早在古罗马时期,人类形成的和平观。当时,“和平”主要是强调国际间不发生战争的状态。简言之,“消极的和平”是在分离状态下得以实现的和平。常言说,法律的功能是“定分止争”,就有其含义。刘成认为消极和平是直接暴力的不在场,并希望通过谈判和调节,而不是武力手段来解决争端。它主张依靠国际性协议和组织(如联合国)来保证集体性安全。它更关注现实、短期的安全。消极和平可以容忍结构暴力。

“积极的和平”是融合或和睦的状态,具有和谐与正义的内涵,它成了一种目标、一种境界、一种理想状态。和平之所以能成为“类”的信仰,关键在于它是一种值得珍视的价值。实践证明,人类如果没有和平,就会处于痛苦之中。刘成还认为,“积极和平是对广泛社会条件的理解之上,公正和平等是和平的根本因素,不消除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即不消除结构暴力,和平就不可能实现。积极和平主张消除建立在阶级、伦理道德、部落、年龄、宗教、种族和性别等基础上的各种形式的歧视,认为消除歧视是积极和平的前提条件。因此积极和平是一种过程,它关注未来的、持久的、全面的和真正的和平。冷战时期的和平是靠武器竞赛获得的,并不是真正的和平,冷战结束了,和平也就结束了。”

“消极的和平”与“积极的和平”表达了三层含义。第一,非暴力状态。消极的和平源于人类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反对战争。第二,和睦积极的和平表达了人类对幸福的追求。因为人类作为一种群居性的动物,其福祉不仅在于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还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睦。第三,和平不仅是人类追求幸福的条件,也是幸福的基本要素。

三、对和平的再认识

目前,尽管中外学者对和平的认识尚没有统一的看法,但是从多方面综合分析,和平是人类追求和体验正义、平等、秩序、幸福的社会关系状态。人类追求和平是对未来彼岸的正义、平等、秩序和幸福的向往;体验和平是对现实的此岸正义、平等、秩序和幸福的感受。所以,人类对和平既有现实的体验,又有对未来美好的追求。如果人们对和平只有追求,没有体验,那么将会对之丧失信心。在和平的内涵中,正义是前提,平等与秩序是重心,幸福是目的。因为人是善恶皆有的高级动物,他需要用规则来限制其恶性,才能充分彰显其善性,才能保证社会的正义。正是人类有了正义的保障,才能抑制个体或种族(种)的恶性,才能有国际社会(类)的平等和秩序,才能实现“类”的幸福的目标。因为人能主动合群――有了“类性”而无畏。所以,和平对人而言,既是对其“种”的、好斗的、自私的恶性的扬弃,又是对其“类”的合群的、利他的善性的开发,即“扬善抑恶”,维护社会秩序的表现。和平能保证人生存、发展和幸福的权力,能实现类、群体、个体三者的和谐。可见,研究和平,不研究人性是不可取的。因为人对和平的追问,实质是对自身性质的追问,即对人性的追问。人,要追求和平,必须要对自身的本性,进行“扬善抑恶”。人,要追求和平,才能开发自身的本质力量。因为人和动物力量的区别是:人能在群体互动中,以文化为中介,进而在相互配合中产生合力――人的本质力量。这是一种具有文化性质的群力,它需要在有规则、有秩序的和平的条件下进行,然而低级动物则不然。

奥运虽然不是纯粹的政治运动,但它是具有人文与政治结合的、具有高尚情怀的体育运动。譬如,奥运追求和平的政治目的是以竞技为“载体”,通过国际间的公平的运动竞赛与文化交流,从而积极地维护人类社会的秩序,进而全面地开发人类的本质力量。奥运所蕴含的和平理念,反映了人类对正义、秩序与幸福追求的基本思想。奥运追求和平是希望实现一种“积极性”的和平,它积极倡导消除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文化歧视等无形的、痛苦的结构性暴力。总之,深刻地理解和平的内涵,对于中国主动和谐世界,积极承办2008年北京奥运,促进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