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田径运动竞赛中的官员
为保证田径竞赛能公正、准确,符合规则规定的条件,国际田联对比赛中官员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田径规则对国内比赛应指派的官员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官员的设置和委派
根据规则规定,凡举办国际a、b类的比赛,应从国际上指派下列官员:
4.报名办法
(一)组织代表
图1-5 田径竞赛组织工作的基本程序
(二)技术代表
(三)医务代表
(四)兴奋剂检查代表
(五)国际技术官员/地区技术官员
(六)国际竞走裁判员/地区竞走裁判员
(七)国际公路赛丈量员
(八)国际终点摄影裁判员
(九)仲裁组
举办a类国际比赛:上述(一)、(二)、(三)、(四)、(九)项的人选由国际田联理事会任命;
(五)项的人选由国际田联理事会从国际田联的国际技术官员小组的成员中任命;
(六)项的人选由国际田联理事会从国际田联的国际竞走裁判小组的成员中任命;
(七)和(八)项的人选由国际田联技术代表任命。
国际田联理事会应批准上述各种官员的选择标准、资格和职责。国际田联的各会员协会有权推荐适宜的合格人员以供选派。举办国内一、二类比赛,由中国田协指派与上述(一)~(九)相应的官员;举办国内三类比赛,由中国田协指派技术代表、技术官员、竞走裁判员和部分裁判员。
二、工作职责
(一)组织代表
组织代表应自始至终与组委会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国际田联理事会提交报告。必要时,还应处理主办比赛的协会会员和组委会的有关职责和财务责任问题。组织代表应与技术代表协作。
(二)技术代表
在大会组委会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下,与大会组委会共同保证全部技术性安排完全符合国际田联规则的规定;提交竞赛日程、报名标准和比赛器材的建议,决定田赛项目的及格标准和径赛项目的赛次和录取原则;保证在赛前适当时间向所有参赛单位发送技术性规程;对比赛所有其他必要的技术性准备负有责任;审核报名,井有权以技术性理由不批准报名;安排决赛前的各个赛次和全能比赛的分组;在适当时间提交比赛准备情况的书面报告;与组织代表合作;在较大型的田径运动会中,主持技术会议并向技术官员布置工作要点。
(三)医务代表
医务代表对所有医务工作具有最高权威。他/她们应保证有足够的设备用于医学检查和治疗,在比赛场地可以进行紧急救护,并在运动员的驻地提供医疗服务。医务代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安排对运动员进行性别检查。
(四)兴奋剂检查代表
兴奋剂检查代表应与组委会建立联系,以保证有足够的设备用于兴奋剂检查。他应负责所有有关兴奋剂检查的事宜。
(五)国际技术官员
如果事先没有任命,技术代表应在已任命的国际技术官员中任命一人为国际技术官员组长。如果时间允许,该组长应为比赛日程中的每项比赛指派至少一名国际技术官员,该国际技术官员对该项主裁判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技术官员在该项目的整个比赛的全过程中必须在场,以保证比赛进程完全符合国际田联的比赛规则、竞赛规程和技术代表作出的有关决定。如果出现问题或观察到他们认为有需要提出意见的事情,首先应向该项主裁判提出。如有必要,可提供应该如何做的建议。如果该建议未被采纳,并出现明显违反国际田联技术规则、竞赛规程和技术代表作出的有关规定的情况时,该国际技术官员应对此作出裁决。如仍不能解决,则应提交给国际田联技术代表报告。在田赛项目比赛结束时,在成绩记录单上签名。举办国内一、二类比赛时,上述规定也适用于被任命的技术官员。
(六)国际竞走裁判员
国际田联竞走委员会按照国际田联理事会批准的标准成立一个国际竞走裁判组。被指派担任规则第12条1(a)中所有国际比赛的竞走裁判员,必须是国际田联竞走裁判组的成员。举行规则第12条1(b)至(d)的比赛,指派的竞走裁判员应是国际田联竞走裁判组的成员或地区竞走裁判组的成员。
(七)国际终点摄影裁判员
举行规则第12条1(a)和(b)的所有比赛,应分别由国际田联或有关的地区协会指派一名国际终点摄影裁判员,监督所有终点摄影裁判工作。
(八)仲裁组
举行规则第12条1(a)、(b)和(c)的比赛,应任命一个仲裁组,通常由3、5或7名仲裁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主席。另一人为秘书。在条件适当的时候,应在仲裁组之外另聘一秘书。此外,在其他比赛中,如组织者有此愿望或认为对保证比赛的正常进行有必要时,也可设置仲裁组。仲裁的主要职责是处理规则第146条中提及的所有抗议,对发生于比赛中提交仲裁的其他事宜作出裁决,仲裁的裁决为最后裁决。然而,当有新的确切证据出现时,如果产生新的裁决结果更符合实际,则可重新考虑进行裁决。凡对规则未曾涉及的事宜作出裁决,事后应由仲裁主席报告国际田联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