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我国职业篮球各主体之间主要的法律关系
本文中我国职业篮球各主体之间的主要法律关系有:中国篮球协会与各俱乐部的关系;中国篮球协会与各个人主体的法律关系;俱乐部与运动员和教练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各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等。
2.2.1 中国篮球协会与各职业篮球俱乐部的法律关系
中国篮球协会是经过注册的合法社会团体,其对会员俱乐部有体育行业内部管理的关系;其次,中国篮球协会对会员俱乐部管理具有基于《体育法》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管理关系。
2.2.1.1 中国篮球协会与会员俱乐部的一般民事关系
各职业篮球俱乐部自觉、自愿加入中国篮球协会,遵守中国篮球协会一些关于行业自治的章程、规则、规范等。中国篮球协会作为集团性组织,必然具有为各会员提供服务的天性。中国篮球协会的主要服务职能包括:(1)提供信息咨询,发布统计资料。(2)培养篮球专业人才,训练业余篮球参加者。(3)促进和协调各成员以及成员与外部的体育交流等。本文认为各协会成员俱乐部接受中国篮球协会的各种服务并不是无偿的,他们以每年支付一定数额的会费购买服务。中国篮球协会以会费收入作为经费向各成员俱乐部提供服务。实际上,两者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被视为一般民事关系,受民法调整。
2.2.1.2 中国篮球协会与会员俱乐部的行政管理关系
一般而言,职业篮球联赛中狭义的行业管理可理解为中国篮球协会的自治管理,主要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对会员俱乐部进行管理。事实上,中国篮球协会也依据公共管理的权力来对俱乐部进行管理,维护该行业的纪律,主要体现方式有以下三种:制定行规、注册许可和纪律处罚。本文认为基于公共管理的权力以及《体育法》等授权,这种管理法律关系可认识为中国篮协与成员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同时,篮球运动管理中心作为国家体育行政机关的延伸,作为中国篮球协会重要的办事部门,篮球运动管理中心参与的各项管理工作同样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事实上中国篮球协会与各俱乐部一般都存在着民事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
2.2.2 中国篮球协会和运动员等个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以及球迷都是职业篮球联赛的重要个人主体资源,他们均以个人主体的身份直接或间接加入中国篮球协会,参与职业篮球联赛。在前三者自主、自愿参与职业篮球联赛工作的情况下,他们和中国篮球协会构成了事实契约关系,他们默认遵守中国篮球协会的章程和规则,接受中国篮球协会的行业管理,如果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出现违反纪律的行为,中国篮球协会可对他们进行纪律处罚。
本文认为中国篮球协会对其进行内部行业管理的关系可认为是基于事实契约前提下的一般民事关系。
2.2.3 职业篮球俱乐部与运动员、教练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各职业篮球俱乐部与俱乐部所属的运动员和教练员一般可认为是雇佣劳动关系。两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构成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均依据劳动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自己的权利。运动员和教练员加入俱乐部后,共同完成俱乐部日常训练工作和职业篮球联赛比赛任务,并遵守俱乐部制定的纪律和规范,不得参与“赌球”等违法行为和有损俱乐部形象的活动,尽力维护俱乐部的利益和形象。同时,俱乐部应按照雇佣合同的条款实现的约定民事义务,积极实现对两者的民事权益,俱乐部为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工作提供劳动报酬,保证两者的其他权益。
除此之外,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职业篮球联赛中存在一些特殊性质的俱乐部,如八一俱乐部等。在部队俱乐部中,一方面运动员应和俱乐部签订雇佣劳动合同构成民事合同关系;另外,运动员本身也涉及到隶属于军队的关系。
2.2.4 职业篮球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
各职业俱乐部自觉自愿加入中国篮球协会,成为中国篮球协会的会员。首先,各俱乐部之间通过共同合作完成职业篮球联赛;同时,根据比赛的特性,他们相互竞争争夺联赛排名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践中,各俱乐部作为平等的法律主体,他们之间只有在涉及运动员转会,以及侵犯俱乐部权益和合同违约行为时才发生法律关系,俱乐部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可认为是平等法律主体间的一般民事关系。
注释:
【1】职业篮球官方网站 http://www.职业篮球.gov.cn/
【2】孙民治等.中国篮球运动高级教程[M].人民体育出版社,2000
【3】于振峰等.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的法律性质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3(3)
【4】卢元镇.体育社会学[M].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