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队员人数
一、一场比赛每队上场队员不得多于11名。如果裁判员发现该队有12名队员在场上踢球时,应即刻停止比赛,令擅自进入比赛场地的替补队员出场并予以警告,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以坠球恢复比赛。赛后向主办机构作出书面报告,其处理结果不得有利于12名上场队员的队。
二、某队上场队员中必须有一名守门员。裁判员不能同意某队愿意在没有守门员的情况下进行比赛的要求。
三、如果一个队少于7人则比赛不能开始。比赛中一个队少于7人,比赛应停止,对该队作为弃权论。
四、在比赛中守门员可以与场上其他队员调换位置,但必须事先报告裁判员,并在比赛停止时调换。如未事前报告裁判员,裁判员不必停止比赛,待死球时立即警告有关的2名队员。判断是否调换位置以是否更换比赛服装为依据。
五、在由国际足联、洲际联合会和国家协会主办的正式比赛中,每场比赛每队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补队员(含守门员)。这些替补队员应列入比赛前交给裁判员的替补队员名单中。对已提名的替补队员人数可以是3名,最多不超过7名,并应在竞赛规程中明确。
其他的比赛:在国家A级比赛中(国家队与国家队之间的友谊比赛),最多可使用6名替补队员。其他所有的比赛双方关于替补的人数可以达成一致的意见,要在比赛前通知裁判员,如果赛前没有通知裁判员,或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替补队员不能超过6名。
六、替补队员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替补前应先通知裁判员;
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离场(被替补队员可就近离场),并得到裁判员信号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替补队员只能在比赛停止时从中线处进场;
当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即完成了替补程序;
从那时起,替补队员成为场上队员,而被替补队员终止为场上队员;
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
所有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七、裁判员有权在比赛开始前将违反规则相应规定的队员罚令出场,并只允许从被提名的替补队员中选一人进行替换。该替换不计入可使用的替补队员数额。替换过程不应影响正常的开球时间。当比赛开始后(包括中场休息及每半场决胜期开始前),被罚令出场的队员不得进行替换。凡被提名的替补队员被罚令出场,无论是在开球前或在比赛开始后,均不得替换。
八、中场休息时,各队调换守门员和替补队员,必须在下半时开始比赛前报告裁判员并履行替补程序。如果中场休息时某队换人而未经裁判员许可,在下半时比赛中,该擅自换上场的队员射进一球后被裁判员发现时:
(一)当比赛未恢复时,应判进球无效,警告该队员,令其退场履行替补程序,由对方踢球门球恢复比赛。
(二)已恢复比赛后发现,应即停止比赛,警告该队员,令其退场履行替补程序,并由对方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赛后裁判员应向主办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九、在决胜期比赛时,如某队尚未换足替补数额,仍可进行替补。以互踢球点球决定胜负时,如场上守门员受伤,可由规定数额以内的未换足的替补队员替补。除此以外,一律不得进行替补。
十、凡队员未经裁判员允许,擅自进场和重新进场加入比赛,裁判员应停止比赛,警告该队员,并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由对方罚间接任意球。如果擅自进入场地的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犯规,违反《足球竞赛规则》第十二章可判罚球点球的规定,均应判罚球点球。
十一、所有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他们行使职权。对擅自进入场地的替补队员,裁判员应停止比赛警告该队员并令其退场,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由对方罚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在比赛开始时和开始后,如有被取消替补资格者,不准再增补被提名的替补队员数额。
十二、在比赛开始前,某队因为上场队员受伤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队员时,裁判员应允许其更换,并不应作为替补数额之内。
十三、队员在比赛中不得擅自离场,否则裁判员应予以警告。
十四、如果某队被替补下场的队员拒绝出场,裁判员可令该队队长劝其立即离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