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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比赛时间
一、每场比赛为90分钟,分上下两个半时,每半时为45分钟(竞赛规程对比赛时间另有规定者除外),特殊情况经裁判员和双方同意另定除外。任何改变比赛时间的协议必须在比赛开始之前制订,并要符合竞赛规程。如果上半时比赛结束,裁判员发现比赛时间少于规定时间,双方队员尚未离场,则应及时请两队重新比赛,直到赛完缺少的那一部分时间为止。若球队拒绝重新比赛,或者队员已离场,裁判员则应在赛后向主办机构作出书面报告。如果上半时比赛结束,裁判员发现比赛时间少于规定时间,裁判员不能在下半时规定的比赛时间之外进行补足上半时所缺少的时间,裁判员应在赛后向主办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二、中场休息不得超过15分钟(从裁判员上半时比赛鸣哨结束至下半时比赛鸣哨开始),只有经裁判员同意方可改变中场休息时间。队员有中场休息的权利。竞赛规程必须注明中场休息的时间。
三、在每半场比赛中因故损失的时间应扣除,补多少时间由裁判员酌情决定。一般对下列几种情况所损失的时间应补足:
(一)替换队员;
(二)对队员受伤的估计及护理或移出场外;
(三)因观众进入场地而暂停比赛;
(四)球出界过远;
(五)受天气或其他方面影响而暂停比赛;
(六)队员延误时间;
(七)球破裂和漏气需要换新球等。
四、除执行罚球点球外,每半场比赛时间终了,裁判员均要按时鸣哨结束比赛。若某队在比赛结束前的最后几秒钟射球入门,此后比赛时间终了,则进球有效,随后,裁判员应将球放在中线的开球点上再鸣哨结束比赛(不必再开球)。
五、在每半场比赛或决胜期每半场结束时,应允许延长时间执行完罚球点球。
六、为了不计错比赛时间,裁判员需注意:
(一)可随身携带两块计时表。
(二)与助理裁判员加强联系,比赛结束前3分钟,可要求助理裁判员用信号提示。
(三)必要时可利用死球机会,与助理裁判员核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