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打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石——关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调研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安排,我区2005年将全面推开“信用宁夏”建设工作,并决定于9月召开全区推进“信用宁夏”建设工作会议。为此,我室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调研小组,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专题报告,以供参考。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大致经历了以下3个发展阶段。
(一)积极探索,开始起步(20世纪90年代)
主要标志是:
1.1991年开始清理企业“三角债”,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经营行为和经济秩序问题,实质上就是解决信用问题。但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立法工作滞后,这项活动并未从根本上触及信用观念、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
2.从1993~1999年,国家分别出台了《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仲裁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也为社会信用建设提供了一些法律依据。
3.从1992年开始,以解决企业融资问题为重点,开展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北京、上海、广东、重庆、河南、山东、宁夏、吉林、天津、深圳等地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为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4.1992年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从事信用评级等业务的股份制企业,标志着中国开始有了直接经营信用产品的企业。
(二)具体实施,快速发展(新世纪前五年)
主要标志是:
1.江泽民、朱镕基、吴邦国、温家宝、孙孚凌、胡启立、经叔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发表重要讲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予以重视和推进。
2.广泛开展理论研讨和实践总结,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保障和实践经验。2000~2004年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研讨与实践交流十分频繁,从政府部门、国内企业、中介机构到国际组织广泛参与,先后举办了“信用制度、信用体系与信用管理”研讨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座谈会”、“中国企业信用年会”、“征信与中国经济国际研讨会”、“中国区域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高层研讨会”、“银行信用风险国际研讨会”等一系列研讨、座谈会议,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产生了巨大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推动作用。
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2001年国家经贸委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并在上海、北京、甘肃和江苏镇江等地进行试点;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2003年国务院提出5年内基本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奋斗目标;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从此,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思路更加清晰、目标更加明确,进入全面实施、全速推进的新阶段。
(三)全面推开,实质迈进(2005年开始)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构建金融信用体系入手,加快建设统一、高效、规范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体系,加快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出台并组织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探索建立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快信用征集和信息披露立法进程,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2005年将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突破的一年。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成效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积累了许多比较成功的建设经验,呈现出一些明显的建设特征。
(一)信用建设的主要成效
1.试点省市进展顺利,试点工作成效显著
上海市:1999年7月率先启动了个人信用征集试点,2001年10月又启动了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建设,2002年3月28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正式开通,标志着上海市初步形成了以中小企业为主要群体、包括个人和企业征信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截至2005年6月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共采集了567万市民的信用记录,个人征信覆盖率已达到85%以上(按上海目前600万~700万信用消费者计算)。自系统开通以来累计出具个人信用报告359万份,其中2004年全年提供个人信用报告134万份,2005年前6个月提供81万份。个人信用评分数已累计达到了54万份。目前日查询量已经达到6500份,2005年全年可超过10000份。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已覆盖消费信贷、公用事业缴费、信用卡发放、租赁、大学生助学贷款、注册会计师、保险、担保、司法判决及案件执行等多个领域。国信办2004年在上海试点的“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目前基本建成,系统拥有统一的企业基础信息库以及数据交换平台,包含上海63万户企业的42项基础信息数据。通过政务外网,实现了工商、财税、质量技监等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企业基础信息的及时交换与共享。企业基础信息做到“一次输入,多次使用”,信息变更做到“一局变动,多局联动”,从而使数据自动保持一致性。“企业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系统”继续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连接共享企业信用,调查报告的出具量也从开始每月3500份上升到2004年底的每月6000多份,并已累计为商业银行规避“或有信贷风险”上亿元。
北京市:2001年先后启动了“工商企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等试点。截至2004年底,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各类信息达343.83万条,其中身份信息258.79万条,良好信息4908条,提示信息19445条,警示信息11.4万条;在71.7万条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有6.17万条警示信息被录入“企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北京市工商局“红盾315网站”的日点击率近10万人次,该系统还实现了与北京市政府48个有关部门的互通互联。
2.金融系统起步较早,已经取得重大突破。一是一些省市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治理金融信用秩序成效显著。二是人民银行于2002年建立并于同年6月开通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目前全国最大的信用数据库,为一些商业银行减少信贷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4年12月试运行,在北京等7个城市开通联网查询,并可望于2005年底在全国联网开通。四是证监会将证券经营机构及其高管人员作为信用管理的重点,针对资信、证券评级制定了管理办法。五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五年方案和一整套信用管理指标及制度,建立了电子网络,设立了“关注名单”、“黑名单”、“白名单”。信用建设活动的不断深入,使我国社会信用活动日益活跃,到2004年末,全国已发行银行卡7.62亿张,其中贷记卡已达500多万张。同时,企业间的赊销赊购信用活动与住房消费信贷、汽车消费信贷等都有了长足发展。
3.行政执法部门积极跟进,信用监管力度加大。一是建立行业信息数据库,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国家工商总局建立了拥有600万户企业基本信息的共享数据库,可供副省级以上地区工商局查询。公安部正在建设“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等八大基础性、共享性信息资源库。二是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健全各种控制机制。有关部门在建立基础数据库的同时,紧密结合自身工作的特点,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监管,初步建立了一套符合业务特点和监管需求的信用信息分类标准、内部评估、综合控制机制。海关对在册的30多万家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根据企业的守法程度和企业规模等标准,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对不同类别的企业给予不同的管理措施,提高了企业守法自律的意识,改善了进出口贸易环境。工商总局根据企业信用等级标准,明确了在市场监管中相应的激励、预警、惩戒和淘汰机制。三是明确工作思路,实行整体推进。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正在全面实施“金税”三期工程。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药品监督诚信管理暂行规定》,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4.重点行业试点推进,试点领域全面突破。一是国家有关部委推进重点行业信用建设工作。财政、商务、建设、农业、旅游等管理部门,选择财会、导游、进出口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等重点行业实行信用管理,实施违规公示。商务部加大了对进出口企业、三资企业、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的力度,建设部对建筑施工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公示警告,产生了良好效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局)于2004年4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在全国展开,目前全国共有12个行业在2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试点,131个市(区、县)被确定为省级试点城市。二是部分省市推进重点行业信用建设的试点工作进展顺利。苏州市于2004年实施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湖南省对建筑行业,江苏省、福建省等省针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浙江省在全省推行“企业合同信用工程”,都收到良好效果。北京市已确定2005年全面建设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健全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建立信用信息评价、披露等制度和奖惩机制。
5.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教育立法积极配合。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司法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结合普法工作,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活动。教育部已经编写出诚信教育课本,从小孩开始抓诚信教育。国务院法制办积极推动信用立法工作,监察部针对加强政府信用问题研究具体对策,高法、高检、公安部等部门也提出具体工作思路并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为了适应信用管理行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吉林大学已于2002年起开设了信用管理专业课程。同时,信用建设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并取得了一系列新的成果。
6.许多地方全面建设,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目前全国已有10多个省市在全辖区范围开展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整体规划,组织全民参与。江苏、广东、湖北、吉林、山东、浙江、海南、重庆、大连等省市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诚信山东”建设的意见》、《关于建设“信用浙江”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展开,向纵深发展,形成了全社会参与信用建设的良好氛围。
7.企业开始重视信用管理,信用服务行业快速发展。近年来,为企业提供资信调查、商账追收、信用保险、保理、担保、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信用管理服务业已初具规模,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和逐步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近2万家企业开始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或培训信用管理专业人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资信评级机构80多家、征信机构100多家、信用担保机构2000多家、市场调查等信用专业服务机构500余家。商业信用活动的逐步广泛开展,加速了我国信用产品市场的形成和迅速成长。目前全国市场对企业信用报告的需求,已由2000年的4万多份增加到2004年的12万份。
8.信用管理师职业诞生,法定地位正式确立。2005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第三批新职业》,信用管理师正式成为一个新的法定职业,标志着我国信用管理从业人员将在依法规范的基础上健康成长,并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据预测,今后5年内,我国将会有近百万信用管理师诞生。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编定信用管理师的国家标准、制定信用管理师资格认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题库建设等相关工作。
9.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北京、天津、浙江、杭州、宁波、深圳、汕头等省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探索信息共享机制,加大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交流和互换力度,以实现跨部门的联合监管,建立了汇集多个政府部门信息的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本区域范围内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浙江省建立了包括工商、国税、地税、质监、海关、公安等42个部门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汕头市政府动员工商、国税、地税、海关、技术监督局、打假办、人民银行、外经贸等部门,推出了“汕头信用网”,采集到包括1万家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信息数据并匹配入网。还有一些地区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区域间联防机制,开始探索区域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上海、江苏、浙江已经就建立区域性信用信息共享模式等问题达成了共识,联手推进“信用长三角”。目前,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积极推进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的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并在杭州、山东等地开展了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也正在北京、天津、黑龙江、安徽、湖北五省市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在积极探索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同时,许多地方还积极推动立法,努力推动政府信用信息的公开,上海、北京、深圳、广州、汕头等省市出台了有关信用信息公开、归集、使用的管理办法。有些地方还专门建立了信用信息公告栏,公布各种守信企业、个人的“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企业、个人的“黑名单”。
10.地方立法实践步伐加快,信用标准工作开始起步。一些地方在组建区域性征信公司,促进本地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同时,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积极培育信用服务需求;一些地方还出台了规范信用服务行业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政府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同时,信用服务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工作也开始起步,全国标准化委员会正在筹建全国信用标准工作组,准备起草信用标准指南。
(二)信用建设的成功经验和主要特征
1.近年来全国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累了许多比较成功的经验。有代表性的是上海、深圳、浙江、武汉等地。
上海市:采取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方式,征信公司接受政府和人行的共同监管。其建设手段是:先个人后企业,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分两个阶段推进;先同业后联合,发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从采集银行信用信息起步,向其他信用领域延伸。
深圳市:采取政府推动、中介建设、市场运作方式,由各会员单位组成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评级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运营的监督管理。其建设手段是:政府并不直接投资,而是授权委托中介公司筹建,市场化运作,收费服务;人行参与建设,其他有关部门作为会员参加。
浙江省:采取政府主办,政府指导方式,由政府对联合征信体系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其建设手段是:制度先行,信用立法工作比较超前,按照强化政府信用、提高企业信用、推进个人信用的次序先后进行信用立法;鉴于企业信用不良问题严重,先从企业信用入手开始建设企业信息查询系统。
武汉市:采取政府参股,市场运作方式,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监管。其建设手段是:由政府投资建设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网络系统,连接银行、公安、税务、房地、房改资金中心等部门现有局域网络的有关信息,构建个人信用信息交换和处理系统;成立国有控股企业 ——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与金融机构建立“零售业务、批发经营”的个人信贷合作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一门式”的个人金融服务,成为发展消费信贷的有效模式。
2.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呈现的主要特征。一是建设内容全面覆盖:从传统的金融领域扩大到整个经济社会生活领域;二是建设主体多元参与:许多省市由初期以企业、政府为主体,到目前全社会参与,全民共建,初步实现了建设主体多元化;三是管理手段兼用并举:由过去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法律手段为主,以道德、行政、经济手段为辅,兼用并举,合力推动;四是管理范围多维扩展:从单纯封闭的行业管理范围扩展到对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管理,并将最终实现信用信息与经济全球化的统一协调,形成信用建设面向世界的大开放格局。另外一个显著特征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注重“三个结合”即:注重国际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在充分学习和吸收国际经验的同时,从我国实际出发,正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路;注重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重视协调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的关系,保证了政府不“缺位”、不“越位”、能“到位”、能“守位”,集中发挥统筹协调、制定规划、完善法规、营造环境、培育信用需求、加强信用监管的作用,将专业化的信用服务活动都交给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基本上没有参与商业化的信用服务活动;注重国家的宏观指导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积极探索相结合,一方面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有关部委的直接指导下,“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信用体系,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社会各界的建议
(一)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用缺失问题严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我国因信用缺失、经济秩序混乱造成的无效成本,已占到全国GDP的10%~20%,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高达5000多亿元。信用缺失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
2.企业信用管理悬空,生产经营成本过高。一是思想认识落后,信用管理落空。据2003年对全国13万家外经贸企业进行的“外经贸企业信用信息跟踪调查”结果显示,建立了完备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企业只有11.2%,而其中93.4%的企业是外资或合资企业。另有调查显示,51%的企业根本没有听说过企业信用管理,而有系统、完善信用管理职能的非外资企业不到0.1%。二是信用缺失严重,运行成本太高。有关专家对美国和我国企业信用成本进行比较发现,企业坏账率美国是0.25%~0.5%,我国是5%~10%,相差10倍到20倍;企业的账款拖欠期美国平均是7天,我国平均是90多天。另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的14%,美国只有2%~3%。同样一个销售收入1亿元的企业,我国企业费用支出高达1400万,而美国企业只要200万~300万元。
3.信用信息共享不畅,监督惩戒机制不力。一是缺乏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信息渠道不畅,政策信息导向不灵,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程度很低,政府信息被部门垄断和割据,无法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整个社会没有建立起完整的信用联防网络,失信的黑色记录传播渠道不畅,失信成本太低而守信成本过高,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和信用建设。三是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用监管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笼统地讲到信用监管的原则、《刑法》中有对诈骗等行为实行处罚的规定,但都很难形成社会信用法律约束机制。
4.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信用专门法律空缺。我国目前除了《律师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刑事诉讼法(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个别条文对诚信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做了一些零星规定外,尚无一部完整的关于社会信用的专门法律,急需出台《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条例》、《个人征信管理条例》、《企业征信促进条例》、《商账催收管理办法》等法规,并对已有相关法律中与建立信用体系冲突的部分条款及时进行修订。
5.信用文化建设步伐缓慢,社会诚信环境急需改善。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还存在形形色色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文化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落后思想,社会主体普遍缺乏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信用意识,尚未形成“遵守信用光荣,不守信用可耻”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1.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建议国务院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国家信用管理局,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机构,负责全面组织、指导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二是尽快出台《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或《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制定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原则和技术标准体系。
2.推进社会信用信息化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公开机制。一是尽快建立信用信息公开机制。社会信用体系的各个主体包括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以不同的形式,公开在行政管理和业务活动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加快社会信用信息化进程。二是尽快建立信用产品供求机制。要加快培育良好的信用服务市场,壮大信用服务机构,扩大信用产品需求,刺激信用产品供给,使信用市场得到良性发展,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市场机制。三是加强信用行业监管,完善信用信息市场建设。建立信用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各类征信机构设置严格的资质和市场准入标准。各级政府除提供必要的引导性投资外,原则上不直接参与投资和经营。
3.加快信用立法进程,尽快建立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尽快制定信用管理条例和规章,为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二是抓紧研究、尽快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三是尽快建立完善的信用惩罚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性惩戒、监管性惩戒、市场性惩戒、司法性惩戒等各种具体惩戒办法;建立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如社区义务劳动、社区矫正、罚款、监狱各类短期刑罚等;重点建立对信用服务企业的惩戒机制,使那些不遵守行业规则、不讲信用、造成严重损失的信用服务企业,不仅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今后永远不得再从事信用服务行业。
4.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一是认真贯彻《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利用广播、电视、图书、报刊、网络等现代传播工具,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一种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组织编写现代信用知识普及性教材,开展多种类型的短期培训和在职教育,全面提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三是在普通高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培养高层次的信用管理人才,满足全社会对高级信用管理、信用教育、信用服务及研究等方面的人才需求。
5.设立专项发展基金,加快信用行业发展。建议设立国家信用行业专项发展基金,以此奠定中国社会信用行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推动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保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对“信用宁夏”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成立自治区建设“信用宁夏”领导小组,由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二名分管副主席和主要职能部门一把手担任副组长,其余相关厅局一把手作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向有关厅局抽调和向社会公开招聘5~10名专业人员,开展具体工作。二是建设“信用宁夏”领导小组成立后,尽快制定工作规则,确定具体职能,落实具体任务。
(二)强化规划指导
尽快制定《宁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出台《关于推进“信用宁夏”建设的若干意见》或《建设“信用宁夏”的实施办法》,明确建设“信用宁夏”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方法步骤和具体措施。
(三)加强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工作
一是成立建设“信用宁夏”研究会,对建设“信用宁夏”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探索适合宁夏实际的建设模式和制度框架,并负责编印《建设“信用宁夏”简明手册》、《建设“信用宁夏”快报》等各种资料,负责起草地方信用法规和领导讲话,撰写“信用宁夏”对外宣传的重要材料;二是利用各新闻媒体开设“信用宁夏专题”,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信用建设的认识水平,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和监督氛围。三是加强人才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人才培训工作机制,培养专门人才,解决人才严重不足的问题。近期应积极与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联系,定向培养急需人才,保证建设“信用宁夏”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狠抓制度和法规建设
加快我区地方信用法规体系建设,出台我区《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等一系列政府规章。
(五)构建结构合理、交流快捷、内外结合的信用信息交流平台
一是充分整合现有信用信息资源,打破部门和行业垄断,把分布在政府各部门、金融单位、广大企业中的各种信用信息资源收集处理后按不同范围、不同层次予以公开,提高这些信用信息的价值。二是建设“信用宁夏”网站,建设成全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公共平台。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在征集范围内的所有信用信息必须进入该网站,通过付费、免费或会员制等形式为信用信息需求者提供服务。三是在“信用宁夏网站”设立投诉中心,受理和协调解决信用投诉。四是连通区外其他省(市、区)的信用信息网,扩大信息量,为社会公众提供层次更高、范围更广的信用信息服务。
主持人:戎生灵
参与人员:王生礼 马文兴 张其度 张秉旺
200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