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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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澳门驻军的职责

第六条澳门驻军履行下列防务职责:

(一)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

(二)担负防卫勤务;

(三)管理军事设施;

(四)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

第七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澳门驻军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澳门驻军的飞行器、舰船等武器装备和物资以及持有澳门驻军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执行职务的人员和车辆,不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并享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第九条澳门驻军人员对妨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依照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