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全球化的基本矛盾与中国道路(9)
民族自决权的核心是各民族有自主建立国家和选择国家形式的权利。当某一民族还在受外国奴役或没有自己的国家的时候,其民族存在的最高原则是民族自决权,即有自主建国的权利,这也正是阿拉法特领导下的巴勒斯坦人建国事业的法理基础。但是当这个民族自决成立了国家,那么它原来享有的民族自决权在这时就已让渡并服从于国家主权,民族身份应让位于国家公民的身份,原先民族自决权在国际舞台上的民族主体地位也自动让位于其自主选择的国家主体地位。这时原先的民族主义,就在逻辑上和实践上完成了自我否定。这和谈恋爱结婚的道理一样,结婚之前,双方都有选择的自由,这对个人称人权,在民族问题上则是“民族自决权”。谈恋爱时,我有权决定跟这个人结婚,或者跟那个人结婚。但一旦结婚,两个人权就经相互让渡而成为一个家庭权利,两个人的部分权利就让渡于家庭的权利。如要离婚,就必须经过国家法律认可。对于一个民族来说,你可以单独,也可以与其他民族联合建立一个国家,然而你一旦完成了这一选择,并得到国内国际的承认,这就意味着民族自决权已让渡于国家主权。如果你要与这个国家相分离,也必须经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的批准。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台湾的所谓“政权”是非法的。1949年它失去国内人民的承认,1971年它又失去国际承认。而失去国内国际双重承认,则台湾就没有“主权国家”的资格。如果说什么“政治实体”,政治实体更没有主权资格。
对此联合国文件也有相应的说明。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中明确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的。”[63]至于传统帝国扩张所造成的多民族国家,其民族自决权仅限于各民族的自治权(见《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三条)。[64]联合国上述规定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主权高于民族自决权的原则,而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又是民族自决权的让渡原则。这两大原则决定了在没有异族侵略的情况下,民族国家建立后再提民族主义是不科学和不合时宜的。
自由主义与民族自决权是同一问题的不同方面。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石则是人权理论即“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的理论。[65]早在古希腊、古罗马及欧洲中世纪的自然法学者的著作中,就曾有过“自然权利”的表述。人权作为一个实践和理论问题,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中世纪的神权统治和封建特权提出的。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被称为第一次人权运动。英国思想家洛克系统地论述了“天赋人权”的理论。法国思想家卢梭根据“天赋人权”的原则发展成为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天赋人权为主要理论依据,明确提出“人权”口号,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立了人权原则,从而使天赋人权由理论上升为法律,后遂成为西方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1945年联合国成立,维护人权作为宗旨之一列入《联合国宪章》。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使人权成为国际法原则之一。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指出,“使人民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的这一情况,否认了基本人权,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1966年,联合国通过了国际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两个公约一方面用法律义务的形式肯定了《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的人权规定,同时在内容上较《世界人权宣言》前进了一步。规定了“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66]。
从这些人权发展的历史及相关文件看,人权是民族自决权的微观形式,是个人的自决权。尽管人权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占有基础性的地位,但在联合国的相关文件中也是被放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个人权利及其相关责任中考察的。比如,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就要求“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有损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受和利用它们的天然财富与资源的固有权利”[67],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与“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责任联系在一起。[68]值得注意的是,公约将个人权利纳入“公民权利”范畴来考虑,这意味着个人权利首先是对居住国负有责任的权利。也就是说,人权,属于公民权的范畴,而不是与公民权相对立的范畴。
人权也包含其自我否定的内容。
人权的基本原则是“人民的自决权”[69]。这与民族自决权一样,自决一旦自主实现之后就要对自己的选择对象负责。在人的“自决权”未确定选择对象之前,你可以选择部落生活,也可以选择国家生活。不管你选择前者还是后者,一旦你的选择完成,你就必须为你选择的群体效忠。一旦你选择了国家,你的身份就不再是绝对自由的个人,而是国家公民。公民对国家有纳税义务,其原先的绝对自由选择权利这时则转化为对国家效忠前提下的相对自由权利,公民权成了约束人权的形式,背叛国家的公民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原先的绝对私有财产这时通过向国家交税也转化为相对私有财产。公民在成为纳税人的同时,也获得国家赋予的公民权利;公民在担起依法纳税责任的同时,国家也担负起依法保护公民的责任。这意味着个人的“自决权”已通过向国家主权的让渡而转变成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如果某届政府没有按宪法保障好公民的权利,你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对某届政府有意见和提意见,但不能背叛国家,除非你另选国籍。现在还没有哪个文明国家承认公民自由选择国籍的权利。
这样看来,现代国家主权是高于民族自决权与个人自决权即人权的。因此,不管是民族自决至上的民族主义还是人权至上的自由主义,在个人的和民族的自决权被自主让渡给国家主权之后,它们便在法理上失去了主体的资格。国际政治中,目前只有国家具有以主权的名义与他国交往和正式参加联合国的资格;国内政治中,在国家选择确定后,国家居民的民族或个人的身份就统一于公民身份,国家公民不再首先以自由民族或自由个人的资格而是首先以公民的资格参与国家事务。从这些意义上说,中国国家制度创新的目标,既不应是民族主义国家也不应是自由主义国家,其科学的表述应是公民国家。在这个国家中,民族的和个人的“自决”自由已融于公民权利和义务中,民族和个人身份已融于公民身份,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已融于公民国家主义。“公民国家主义”顾名思义,就是以国家主权为依托并统一于公民权利的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与以自由人联合体[70]为发展目标的国家主义的统一。历史转型中的强制时期除外,没有公民权利的国家与没有国家责任的公民一样,在已崛起的现代国家成长经验中,都是不可思议的。
无疑,完成从建立在阶级对立基础上的国家管理体制向现代法治国家转变,是近现代大国崛起的必备条件;而将国家居民的个人、阶级、民族的身份融入统一的公民身份,是近现代大国崛起的重要阶段。总结好这份经验,对中国的未来是有益的。
第三节全球科技资源利用中的战略问题[71]
技术在国家进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则是国家技术创新中不可缺少的方面。纵观历史,进入世界性大国行列的国家,既是技术原创能力强国,同时也是利用全球科技资源的强国。笔者以此为课题,从历史和现实中总结一些带有规律性的经验,并由此提出中国利用全球科技资源的战略性思路。
一国家政治是技术问题的本质,也是世界技术中心转移的驱动力
人类的种种活动,都是围绕着其生存和发展条件而展开。围绕着生存资源产生了国家间的竞争,这样,科技便成了近现代国家间竞争的重要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政治是技术问题的本质。国家政治本质上并不是技术成本核算问题,而是国家政治力量运用问题。
有人不同意这种将技术问题与国家间政治问题联系起来的观点,认为技术问题本质上是国家财富增长问题,他们可以列举一堆数据,表明由于技术的增长导致国家财富成倍增长,财富增长又导致国家的崛起和强大。但历史的逻辑是:国家强盛的主要动力并不是技术和财富的增长,而是技术和财富在国家政治,尤其是在其中的政治暴力部分中的有效运用。对此,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者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分析得最为透彻,他说:“政治力量不但使国家通过国外贸易和国外殖民地在发展上获得保证,而且使国内的发展以及它自身的生存也有了保证,这是比单纯物质财富重要得多的。英国借助于航海条件获得了政治力量,又借助于政治力量,使它的工业势力能够扩展到其他国家。”[72]
古代中国不仅是当时世界财富而且是世界技术增长中心,且不说对世界进步发生重大影响的“四大发明”原创于中国,即使是在科学理论上,中国也在许多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这些并未保证中国财富和技术能力的持续增长,而是这些财富和技术能力随西方暴力侵入而丧失。1700年中国的GNP占世界GNP的23.1%,接近整个欧洲23.3%的水平。此后中国经济持续上升,不管是GNP总量还是发展速度,中国均居世界前列,1820年中国GNP占世界的32.4%,是同期整个欧洲的1.2倍,但结果是20年后即1840年中国被英国打败了。1890年中国GNP占世界的13.2%,是同期日本的5.3倍,[73]但5年后即1895年中国又让日本打败了。那时候中国的财富是非常丰裕的,中国的工匠技艺也可巧夺天工。但那时富裕的中国人讲究的是养生和“玩”消费:玩鸟,玩古玩,店内写“莫谈国事”,当时中国所缺的就是国家意志。与此相反,与中国同时备受西方侮辱的日本却在60年代锐意改革并迅速崛起。1895年日本一举打败中国,中日签订《马关条约》,中国由此失去台湾。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爆发义和团运动,后八国联军进入北京,清政府被迫签订《辛丑条约》。从1840年到1900年,相隔仅60年,中国人竟由世界首富国家的大清臣民沦落为“东亚病夫”。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即使是在1900年,中国在世界制造业产量中所占的相对份额为6.21%,同期日本为2.4%,中国仍高于日本2.6倍。[74]
历史表明,真正世界性的财富和技术增长中心的转移,本质上不是靠贸易谈判,而是靠国家政治和国家暴力来实现的。古代中国曾长期是世界财富及科技发展的增长重心。7—8世纪,阿拉伯帝国军事崛起,东西方贸易使通往欧洲的阿拉伯半岛的人坐拥财富,世界财富与技术增长重心开始西移。11世纪开始西方人发动了持续两百年的十字军东征。军人先行,商人紧跟,结果是阿拉伯半岛的商路及其财富在暴力中转移到意大利人手里,意大利成了西方世界财富和技术的增长中心。后来西班牙通过世界殖民掠夺而崛起,在掠夺中成为欧洲最富有的国家。1588年英国与西班牙海战,西班牙战败,此后世界的财富增长中心又在暴力中转移到英国。中间经过拿破仑时期的法国和俾斯麦以后的德国两个新科技中心的过渡,世界科技增长中心继续向北美大陆西迁。美国在抵抗英国殖民政策和霸权封锁中崛起,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和欧洲衰落中成为迄今仍有生气的新的世界财富和科技增长中心。
二依托于民族产业的民族特质是科技大国形成的基础
历史同样表明,在拥有同等的军事力量的条件下,只有在政治和经济两方面都保留其民族特质的大国,才能赢得和较久地保持世界科技增长中心地位。独立完整的主权、统一的民族市场和有独立研发能力的国家战略产业[75],则是支撑国家的民族特质的三大支柱。国家主权是技术产权的政治保证;民族市场是孵化和实验技术,尤其是国家战略性技术的基地;独立的研发能力是保持国家科技,尤其是战略性科技在国际上的领先地位的最基本的前提。
自英国工业革命,经济全球化之风就“起于青萍之末”[76]。经济全球化本质上是资本全球化。由于资本主义工业在英国成功着陆,使英国有幸成为泛漫至今的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源头,同时也是由资本,具体说是由工业资本带动的技术革命的最初源头。此后世界技术资源就成了工业资本的附属品。与以前农业和商业时代不同的只是技术的第一生产力的属性使其与工业资本联系起来,这时的国际资本中心必然也就是国际技术及其利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