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即有不定过。为如实.德等。与无互违故。无法之外更别立性。为如大有等。无法互违故。无法之外不别立性。故今简言除有等六。
论。彼既不然至唯妄计度。
述曰。总结非之。彼无既更不别立性。然者有性应不尔。故彼有性唯妄计度。
子段第二难同异性。彼执同异是诸实.德等体性。非即实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论。又彼所执至如德业等。
述曰。实.德.业之性即是同异性。离实.德.业理定不然。勿者莫也。莫此同异性亦非同异性。总立量云。汝所执实.德.业性。应非实.德.业性。异实.德.业故。如和合等。
此中无有自言相违。以宗中言汝执简故。非我许有实等之性。而今复言非实等性。今欲违此故无此过 然今宗中实.德.业三。其举喻中复以德.业等而为喻者。此中应别简云。汝之实性。应非实性。异实句故。如德业。汝德性。应非德性。异德故。如实业。业亦应然。准可知也。更互为喻。然此有别而无总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为量可知。此中所言实.德.业者。即是各别当句为宗。言实等性者。即是同异性故别也。文言如德.业。但举实句之喻等取德喻。谓实.业等取业喻。谓实.德。
次又令实非实。德非德。业非业。
论。又应实等至如德业实等。
述曰。便破实等。非正所明。量云。实应非实。异实性故。如德.业。德.业更互相望为量如实可知。文言如德.业.实等者。举实喻。谓德业于德喻中但举于实等取业句。及等业喻。谓实.德也。文中宗等言皆简略。但言实等应非实等。异实等性故。二三等合准前可解。
论。地等诸性至准此应知。
述曰。汝言地性。应非地性。异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亦尔。实中九种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十四。业有五种。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无量。第二准量云。地应非地。异地等性故。如火等。然岂不有违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今者不然。此则应言汝所计地应非实地言简别之。我宗之地。非实地故。是假立故。又非实句之中地故。彼计火等亦非实句地。无不定过。前量应简别。文言略故也。
论。如实性等至无别实性等。
述曰。难令离实等无同异性。量云。实等之外。应无同异性。非唯一故。如同异性。如实性等无别实等性。实等亦应无别实性等。等德等性遮令同异有同异性。其实等性应更有实等性。非一法故。如实等法 实性者同异性也。然实等各异。义相似实等之外别立实等性。实等之性相似亦非一。应更别立实等性。相似之言简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实等例。若总.若别皆有比量。此中但有总而无别。别数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实例。无以实同性例。若破六句义即无违。若破十句有不定失。异.有能等非一相似。无别性故。今者亦以为所立中。应令别有性。例同于实等亦无过也。又非极成法。无不定失。
论。若离实等至有非实等性。
述曰。自下又以非实例实等难。谓离实等外别有实等性。应离非实等外立有非实等性。且如除实.德.业以外并名非实.非德.非业。即余六句.及无法是。有体法者唯六句是。今言七句应有非实性。异实性故。如德.业。德.业相望亦尔。又虽知德等皆名非实。其性即是非实性摄。然合八句皆非实性及与无法。无别有一大非实性总该九法故为量也。量云。除实余九。应别有一总性。实非实中随一摄故。如实句 此量虽成。然可直例不令立实性。何须令立非实性也。便违自宗。若不尔者。即一德上他说亦有非实性。故犯相符过。非德等性例亦应然。故论言等。
论。彼既不尔至唯假施设。
述曰。总结非也。彼非实既不尔。更无非实性。实等云何然。更有实等性。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论。又彼所执至如毕竟无。
述曰。自下子段第三破和合句义。我佛法中法不相违假立和合。然彼所执别有一法。是实。是常。能和合法。能令实等不离相属。相离不相属。即不和合故破之。量云。如彼所执和合句义。定非实有。许非是有性及非实等八句诸法摄故。如毕竟无。即兔角等。体是一法举非有为因。体是多法举非实为首。故因中言非有实等。又性体别故。此中宗因皆有所简如前可知。
有彼本许六句义者。前之五句现量所得。十句义中实.德.业.有.俱分现量所得。其此和合非现量得。故今破之。
论。彼许实等至而可实有。
述曰。彼计实等现量所得。分明证故。如前征诘。尚非实有。牒前所非。况彼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得。不分明证。可是实有。
虽复非有遭此难已若复说言。
论。设执和合至亦非实有。
述曰。若执和合亦现量得。如前实等道理破之亦非实有。量云。和合性。非实有。实等十句随一摄故。如实.德等。实德等前已破故。故得为量。此破转计亦现量得。
上来总别破讫。自下结归唯识之门而复总破。
论。然彼实等至如龟毛等。
述曰。自下第五总破六句。然彼计无非离识有。故但破九。初破实等离识自体竟不可得。次破缘实等智。非是缘实等现量智。初比量云。彼计实等。是有法也。非是缘离识实有自体之现量所得。是法也。合名为宗。汝许是所知故。如龟毛等 此无异喻。彼宗计此实.德等句。是缘识外实有自体现量所得。故今非之。现量者能缘也。此中遮非是缘离识外境自体现量智之所得。非是缘不离识境假有自体现量所得。义虽是缘不离识境心等所得。非必现量所得故。其实等句义。彼宗说是离识有体。能缘彼心是名现量。彼实等句是此现量所得。谓实等句义。是离识实有自体之现量所得。今者非之。复言缘者恐滥持业释。言其离识实有自体。即是现量。若以离识实有自体。属其能缘现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离识实有自体。觉等即是心.心所故。犯违宗过。为简此过故说缘言显依士释。缘显能缘。非离识有体实等句义之现量得。又若不言缘即无所简。其觉.乐等亦入法中。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说为不离识现量得故。由此应合实等句义总为二分。谓彼觉等心.心所法总为一分。除此以外法为一分。其能缘法总为三分。一唯缘实等非心心所法。二唯缘觉等心心所法。三合二为境。若论说言然彼实等非唯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为简德中觉等不离心故。恐犯违宗及相符故。说唯字者。简别缘实等。可置唯字通缘二者。即简不尽。以觉.乐等亦从实等。是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实等亦从觉等。是不离识。实有自体。现量得故。今为简尽但应总言非缘离识等。其总缘者亦所简故。为简如是种种过失。故但说缘不言唯等。此中总为但有一量。准能缘智各别有九比量。若二二.三三合义准应知。
论。又缘实智至如德智等。
述曰。第二量云。缘实之智。非缘离识实句自体现量智摄。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彼计缘实智生之时。假合生者。谓缘九实.及大有。及异随所有德。同异等实性。发生此智。然德智等皆假合生。亦缘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缘实现量智摄。缘实之智亦假合生。应非缘实现量之智。若作此解。无独缘德等智可以为喻。必合缘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作此解。缘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理故今更解。先假合生者显藉多法。藉因托缘智方生故。谓如意缘实时。藉我及合德法非法行等因缘。方生缘于实句。其德智亦尔。有及和合亦尔。许有别缘有及和合以为境者。然不要与实.德等境合方能缘之。以能缘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无过失也。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后解境可唯一。藉多缘生。名假合生。彼家所计。缘实之智。即是缘于离识之外实之现量。今正非之。此智非是缘离识之实现量智义也。
论。广说乃至至如实智等。
述曰。此为例破。如文可知。此破六句故至和合。义及九句一一为之。并前有九。若二合等准前应思。前破境实非缘离识现量所得。今意正破缘离识实等智非现量智。意明前实是非缘离识境之现量所得。后实智非是缘离识境之现量智摄。其眼识等虽缘多色假合而生。非缘实智。无不定失。前说和合非现量得。今遮现量者意。故不相违。准此知。境六皆现量得 又解境据本计破五非现量所得。智据末计破六非现量智。影互显也。
论。故胜论者至妄所施设。
述曰。此即第三总结非也。意明唯识心所变作故。是妄情之所施设。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执。即不平等因计也。若言莫醯伊湿伐罗。是大自在天。若长言摩醯伊湿伐罗。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佛陀是觉者。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今破事大自在天者执。彼计此天法身遍常。身如空量。无别居处。其变化身别有住处。
论。有执有一至能生诸法。
述曰。此中有二。初叙。后非。大自在天。一体实有。二遍一切。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如此类计西方极多。初叙计也。
论。彼执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论主总非。他返征已。
论。若法能生至非真实故。
述曰。自下别破有二。初破本宗。后难救义。初有五量。第一立量破其常住。从下向上为因为宗。或以义取。如理应思。量云。大自在天。决定非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余能生他者必从他生故。此中所说能生他因。得下贯通遍.实二宗。然下即以所破讫法。而为因故。相乘为论。不然即有随一不成。以彼不许大自在天非常等故。大自在天决定非遍。以非常故。如瓶等物。又非真实。以不遍故。如盆等物。今此既以非真实为法。即简心.心所等法。是虚幻有。非真有故。真如等不尔故许遍也。
论。体既常遍至顿生一切法。
述曰。更重破也。体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于一切处。常故何不于一切时能生诸法。如彼现生处及时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此中二量前三为五。
论。待欲及缘至违一因论。
述曰。此违自宗。汝复若谓体虽遍常。以待乐欲并及缘故。诸法不一切处。及一切时生者。今汝宗言唯大自在一法为因。复言更待诸众生欲及诸法缘。即多法为因。岂不便违一因生论。
论。或欲及缘至因常有故。
述曰。大自在因一切时有。以是常故。何不众生欲。及缘一切时顿生。量云。汝言无欲及缘起时欲.缘应起。许自在天体恒有故。如余起时。此同瑜伽第六.七说。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计。准上应知。
论。余执有一至虚空我等。
述曰。梵即梵王。此事梵王者计。此下皆从所执所事以立其名。乃至事我者亦尔。有外计此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或计有一时是常是一。能生诸法。有计方亦尔。是一是常能生万法。此破能生别有一计。上破实有胜论等计故不同也。本际者即过去之初首。此时一切有情。从此本际一法而生。此际是实是常。能生诸法。古人云。诸部有计。时头众生。与此同也 自然者。别有一法。是实是常。号曰自然。能生万法。如此方外道。亦计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万法。虚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稍与彼同。虚空亦然。别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其我亦然。别有一我能生万法。前破实有。今破能生。故前后别。宿作因等非一故论言等。
论。常住实有至皆同此破。
述曰。以上诸法皆是一物。是实常住法。具诸功能生一切法。与大自在义相似故。合例为破。然以不如数.胜论等。别有炽盛多部类故。不标其名各各别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显扬十一.十二.十六.大论中.及广百论。方知此等外道名计。
自下第五二声论师合一处破。初叙二计。后正非之。
论。有余偏执至表诠诸法。
述曰。明论声常。是婆罗门等计。明论者先云韦陀论。今云吠陀论。吠陀者明也。明诸实事故。彼计此论声为能诠定量表诠诸法。诸法揩量。故是常住。所说是非。皆决定故。余非揩量。故不是常。设有少言称可于法。多不实故亦名非常。梵王诵者。而本性有。然声性非能诠。下破之中彼无同喻为不定过。
论。有执一切至方有诠表。
述曰。待缘显者。声显也 待缘发者。声生也 发是生义。声皆是常。然有时闻及不闻者。待缘诠故。方乃显发。此有二类。一计常声如萨婆多无为。于一一物上有一常声。由寻.伺等所发音显。此音响是无常。二计一切物上。共一常声。由寻.伺等所发音。显音亦无常。如大乘真如万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诠声。其音但是显声之缘。非能诠体。此通破声显.声生计内计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叙。今不繁述。今破计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摄诸计尽。
论。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总非他失。他还返征。
论。且明论声至如所余声。
述曰。破初婆罗门等计。量云。汝明论声应非常住。许能诠故。如所余声 余声即是非明论外余一切声。以彼声性非是能诠故无不定。
论。余声亦应至待众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