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述曰。前因能变中言异熟习气。既是种子。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今显增上缘生不亲生故。所生真异熟者唯第八识。增上缘生性不同故。唯第八识是总果故。是果之主余果方生。主引生故。由强胜业引总果故。余别弱业方能生果。据其胜业名引。引余业生故。报亦名引。引余果故。业胜名引。果无间故说恒相续。由恒相续。及是引果立果熟名。余法亦尔。
论。感前六识至有间断故。
述曰。显异熟因所生未尽。即明亦感前之六识。俱增上缘。此是别果。故业名满。引如作模。满如填彩。以此六识从第八识真异熟起名异熟生。以非是主。有间断故。不名真异熟。成圆果事。具足果事。名之为满。亦通因果皆有满义。业胜名满。
论。即前异熟至果异因故。
述曰。释生何果。言异熟果。及释异熟。因是善.恶果无记故。别从总称二种俱名为异熟果。即由如前所说理故。其第七识非异熟种之所引生。因位唯染。果无漏故 问六识报者非直异熟名异熟生者。善等三性法应名异熟生。并从真实异熟起故 答曰。不然。对法第五说。若法是异熟。从异熟起者名异熟生。善等唯从彼起。不是异熟故不名异熟生 若尔即真异熟从自前念.及种起故。应名异熟生。合具二义故。答曰。可然。如瑜伽六十三有心地。广说如彼。今应义释。若法异熟从异熟起。无间断遍者名为异熟。名异熟生。若法异熟从异熟起。有间不遍者名异熟生。不名异熟。若法非异熟。有间不遍。虽从异熟起。不名异熟。不名异熟生。若法有漏依异熟者。可名异熟生。不名异熟。有漏种子皆名异熟生。由是无漏种子不名异熟生。非有漏不同性故若法有为依异熟有。不名异熟。名异熟生。因中无漏并名异熟生。故五十七云。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子。由是佛果诸无漏法非异熟生。若法缘合与本性别变异。而熟果始能生。名异熟生。即一切有为皆异熟生。故具知根名异熟生。佛果无漏诸有为法。皆名异熟生。今五义中取第一义。唯第八识。不取于余。
论。此中且说至非谓一切。
述曰。虽异熟果通七识有。今初能变唯真异熟。我所藏故。持染种故。名真异熟。非说一切业所感者皆初能变。持杂染种。即显善.恶业果名识。能变果识者。显此非是能变之中因能变也。不能熏故。我爱执藏。显初名也。言异熟者。或异时而熟。或变易而熟。或异类而熟。或异熟因所招名异熟果。前二无文解。第三.第四依士释。或持业释。异熟即果故。然下十因得五果处。彼自料简故今不述。如第八卷。此中所言异熟生者。一切色法非第八品亦异熟生。此但举心。心为胜故。
论。虽已略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初一三判本颂云。前二十四颂。明唯识相。于中有二。初一颂半略释外难。略标识相。如上说讫。下有二十二行颂半。广明识相。于中有三。初有十四行颂半。广前下三句颂。明三种能变识相。次有一颂正辨唯识。广前彼依识所变。下有七颂。广前上二句颂。释诸妨难。
问颂文何故如是次第 答曰。宗明唯识。若不了知能变识体。何以能解法皆识变。虽了能变.及法唯识。义犹未尽。理更须彰。故为三段如是次第。复于能变十四半颂中。初有二行半颂。解异熟识初能变相。次有三行颂。明思量识第二能变。后有九颂。释了境识第三能变。依境.行.果判文准此。世俗谛中分判之故 又三释云。论有三分。上一颂半。略标离心无别我法。辨识相讫。次有二十三行颂半。广明唯识若相.若性。释诸妨难。此中有三。初有十五颂半。广解唯识若相.若性等。广显下四句。次有七颂。释诸妨难。广显上二句。后有一颂。明唯识性。初一颂半。所明是所执无。依他有。今明圆成性。此广之中然初二段。宗明依他世俗谛理。后之一段。宗明圆成胜义谛理。就初十五颂半广明唯识中有二。先以十四颂半辨三能变。次有一颂正解唯识能变之义 辨三能变中。初二颂半解初能变。初中有二。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次依所问举颂正答。此即初也。准下长行释即分为二。初释颂文广明三能变。第二总为分别八识一.异等义。
论。颂曰初阿赖耶识至阿罗汉位舍。
述曰。三师俱云。初二行颂半解初能变中。本颂以十门解释。一自相。谓初阿赖耶识。二果相。谓异熟。三因相。谓一切种。四所缘。谓执受处。五行相。谓了 不可知者。即于所缘.行相之内差别之义。既无别用。故非别门。若别开者。束五受门相应中摄。俱心所故。六相应。谓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七五受。谓相应唯舍受。一相应言通二处也。八三性。谓是无覆无记。九因果譬喻。谓恒转如暴流。十伏断位次。谓阿罗汉位舍 触等亦如是者。俱时心所例同于王。非是分别第八识也 长行有二。初八段.十义释此颂文。后以十理.五经证此识有。八段十义者。初之三相合为一门。所缘.行相合一门明。义相顺故。余门各别。七门正解十义。一门别解触等。于初八段等中。文复有二。初以八段别解本识心王.心所。后以有漏.无漏二位。总明本识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识唯七门也。至下当知。颂致初字。即是显三能变之中第一能变。或别释颂文复分为三。初别释颂文。次释识异名。后以十门对无漏辨。至下当悉。分为二者。于理为胜。
论。初能变识至名阿赖耶。
述曰。第一合解颂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于中有二。初略解三。后广分别。就略解中有二。初三相。后总结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解果相。后解因相初中有三。一显藏义。二即颂名。三释妨难。此即初也。此识总于大.小乘教名阿赖耶。下第三卷。大.小乘经自有证故。非此阿赖耶名大乘独有。
论。此识具有至执藏义故。
述曰。此释藏义。通含三种。摄论第二云。谓与染法互为缘故。为染末那所缘义故。此即略标。
论。谓与杂染至自内我故。
述曰。能持染种种名所藏。此识是能藏。是杂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识为所藏。摄论第二等云。非如大等藏最胜等中即能所藏。彼论又言。为染第七等之所执藏。以为内我名执藏义。即此论云。谓与杂染互为缘故。解能.所藏。诸有漏法皆名杂染。非唯染法。梵云僧吉隶烁。此名杂染。若不言僧。即唯染也。有情执为自内我故。解执藏义。唯烦恼障义。非所知障义。不尔无学应有此名。此不别执为其我所.及与他我。名自内我。此即正解阿赖耶义。阿赖耶者。此翻为藏。藏具三义。如论已说。义虽具三。正取唯以执藏为名。不尔二乘.八地菩萨应有此名。三名阙一即不得名。若尔七地已前。二乘有学。入无漏心。我爱不执应舍此名。至下当辨。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自相。
述曰。此即颂名。故今结言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自相者。自体相也。但言藏识即持业释。藏即识故。
问言与杂染互为缘者。说为能藏即是因义。言为所藏即是果义。因果之外岂更无别自体相耶。
论。摄持因果为自相故。
述曰。自体是总。因果是别。自相摄持因果二相为自体故。摄是包含义。包二为一故。持是依持义。以总为别所依持故。别为总所包。总为别所依。故名摄持。又离二无总。摄二为体。二是总义。总是义之体。体与义为依名之为持。摄二义为体名摄 问若尔自相应是假有 答此亦不然。若有条然因.果两相合之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离自相无别因.果相因.果相即自体之上别义说之。故非假也。
问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于三能变之中。乃举异熟果相之号。于别释中遂致染分藏识之名。
论。此识自相至是故偏说。
述曰。此释妨难。三能变中举异熟者。如前已解。今由二义说阿赖耶。由此自相虽有三位。以彼藏名三位之中初位所摄。自从无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学最初舍故。又以是名我执所执。过失重故。虽染分名亦通异熟。异熟之名望此仍轻。以此藏名通二种义。过失之重。故今偏说。
论。此是能引至说名异熟。
述曰。自下解果相。即颂言异熟也。于中有四。一显异熟义。二简他宗。三即颂名。四释妨难。此即初也。谓此识是能引诸界.诸趣.诸生。总善.恶业之异熟果说名异熟。此意说是总业之果。明是总报故名异熟。简别报果。别报果者。但名异熟生。不名异熟故。
论。离此命根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简他宗。显离本识无别真异熟。谓若离此第八异熟识。有别命根。及众同分等 等者。等取或执别有穷生死蕴等。恒时不断。相续生灭。殊胜真实异熟果体。不可得也。即破萨婆多命根.众同分是真异熟。破化地部等离此别有穷生死蕴。大众部别有根本识。上座部分别论者。别有有分识等。为胜异熟果。不可得也。返显不离本识恒时。相续。胜异熟果。可得之义。恒时之言。已显相续。相续之言。更何所显。恒时简间断。相续简常。故无失也 胜异熟者。显真异熟。异熟生法非真异熟故 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然有量云。离我第八识汝命根.同分。能执持身真异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识故。如外色等 然彼本计六种转识能执持身。今此亦简谓真异熟。彼非真异熟。不极成故 破离第八有穷生死蕴等。亦不成者。如下第三卷中广解 成第八识能执持身者。如下十证。摄论第三末等。皆当解释。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果相。
述曰。此即颂名结上颂中异熟果相。
问阿赖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独言异熟有何意耶。
论。此识果相至故偏说之。
述曰。此释妨难 此识果相虽多位者。如前三位。或复五位。故言多位 言多种者。即五果中。有义具四果。除离系果此可具有。谓前望后为等流果。同时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种子生时亦名士用。故论下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故。亦名增上果。异熟果可知。有义具三。除士用果。五蕴假者所得名士夫果。由此本识具三.四果故言多种。此识果相虽多位.多种。以异熟之名一宽.二不共故偏说之。三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说言宽有余三果。可通余法。唯异熟果不通余法故言不共。此诤真异熟故偏说之。此明有漏第八心品。除相分外取余三分。并自种子。为果相体。余相分.及余种。非真业果。以不恒相续故。或此唯说现为果相。种相隐故。据实而言。现.种俱通果.因二相。然种果狭。唯业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种子。然今此文。三相皆唯取现行识。
论。此能执持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第三解因相。颂言一切种也。以现行识执持诸法自.他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释因相义。此第八识所执诸法。诸法之因。今说亦是此识因相。即种子识。今望能持且说于现。三相皆唯现行之识。所望义别。实无宽狭。实通现.种。故下论文。一切种相应更分别。即通一切三性种子。其第八识若现.若种。皆是因相。现行为种等依持之因。种子即是诸法因缘。皆因相也 问何故果相唯异熟法。因相通耶。答余法非异熟故。余非果相。诸法皆为因。因无别名。故现.种皆因相。此即通出因相之体。由此三相宽狭有别。自相.因相通一切法。果唯异熟。约互为缘果相亦通。三相一种(如枢要说)。
论。离此余法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简他宗。破经部譬喻师等。如五十一说。彼计。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种种子。心.心所中有色根种子等。以于有色.无色界生时。互能持种故。及假类能持等如下十证自当广破。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种子。非第八识故。如外色等。返显第八能执持义。然执持义。下执受中自当广说。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因相。
述曰。即上颂名。
问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说持种唯有现行。
论。此识因相至是故偏说。
述曰。下释妨难 因相多种者。谓为同类因前后自生故。亦为俱有因即是种子故。如下自说。现行虽望种非。种望之是。如四小相望本法等。又亦为相应因望心所法故。今于能作因中辨持种因。是不共故。于十因中随义可解故论说言因相虽多持种不共。又不须于六因.十因为论。但通说因相。谓依持因.生起因等。但持种之能不共余法。余法不能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说。
下第三结。
论。初能变识至唯有三相。
述曰。谓此识体变为见.相二分相状。又亦为清净种依。或为等流果等。或为同类因等。体上所有义相非一。故言虽多。以自证分但有三义。略说三相。
论。一切种相至名为种子。
述曰。下第二广上三相。于中有三。初发问。次广释。后总结之。此即初也。
上来虽言能持法种与法为种。仍未尽理分别种相。故今应说先发论端。自下广释。初出体等。以十门分别种子。后第二辨熏习相。
论。谓本识中至功能差别。
述曰。此出体也 言本识者。显种所在。简经部师色.心等持种 亲生自果。简异熟因。望所生果非种子故。要望自品能亲生故 功能差别。简现行七转识等。望所生种虽是因缘亦亲生果。是现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显种子相。
第二一.异分别。
论。此与本识至不一不异。
述曰。种望所依及所生果为不一异。此即立宗。
何所以然。
论。体用因果理应尔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