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述曰。何名无记。记谓善.恶。此有二义可名为记。一善有可爱果。不善有不可爱果。可记别故。二善.恶法体胜无记法。可调和故。或[怡-台+龍]戾故。可记别也 世尊记此当得此果。体性如是可记别故。说名为记。
论。此非善.恶故名无记。
述曰。此结释名 总是第八何性俱门。自下第六段诸心所法例同于心。非是分别识自体门。
论。触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
述曰。此四说中第一。第二。第四说同护法等一师多复次。义不违也 义虽有四。文段有三牒前颂第八句也 初师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无记性矣。次无记性后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
自下即是第二师说。
论。又触等五至亦如是言。
述曰。此师意说。例于识体五种义同。一异熟。二所缘行相俱不可知。三缘三种境。四五法相应。五无覆无记。前虽已有本识八门。随其所应故但有五。于十义中此别开不可知为一门 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种.及行相.并舍受俱。因果不断。转舍时位。在例后明。此例以前。如其所应亦如是故 问本识五法俱。触等亦如是。触虽不与触自相应。五法是同随应相例。本识行相即是了别。触随所应应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触前境。是触行相故。余例难亦然 答余门通故可咸相例。行相既言了别。何得触等例同 此不成救。与识相应既言触等。触等亦应与自俱故 此理不然。随所应有触.非触俱。相应有五法。五法相应例得同。了别在识不通余。何得触等例行相。了别行相在于识。亦令触等例皆同。与舍相应不在受。亦应受等例成失。此上二说义虽未周。以理而言亦无妨难。
论。有义触等至无简别故。
述曰。此难陀论师等多人为此解。初许触等受熏。后被难已转计。方言缘种名一切种 此第三说例上五门.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谓从异熟乃至无记。除识自相.行相.受俱。颂言触等。即是自相。故不须例 此论体例。若正义无违或合为一。若邪宗谬义假作别师。非必异说今此别师。
第四师破。
论。彼说非理。
述曰。第一非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第二彼问有何所以。
论。触等依识不自在故。
述曰。三论主答。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于可熏中有自在义 世亲摄论四外别立有自在义方能受熏。
论。如贪信等至能持种子。
述曰。染中举贪等取嗔等。善中举信等精进等。既如贪等故。不可说触等同识能持种子。此乃不例一切种门 问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 答心所有增减义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摄 问何故受熏则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为因据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须报主心所非所熏 问心所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为果有力言所熏 答心所能熏无过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过失多。心所非所熏 问何故能熏即言无失。为所熏者过失便多 答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为果之时无力乃非所熏 问何者名过失 答顿生六果失 问何故心所受熏。后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后果不顿生六。 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种。后生现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见分。但随己数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种。即所熏无顿生六果。唯熏心王一体法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种见.相分种。各自生己现行本识等。即有顿生六果之过 问如缘本识增上缘中熏成种时。同时心所亦熏成本识种。缘彼心所亦尔。何故心所能熏。所熏无顿生果之妨 答即能熏心王。缘本识及五数熏成种子。此种后时。生本识及五数现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识。及五数种。此相分熏种。但生自相分现行。非亲生彼本识等故。故无此妨 问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于彼本质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现行。不生本质耶 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缘本识及五数。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心后种生现行。顿生六果妨。不可论其本质生与不生。所熏六种乍可论其本质.影像。其所熏不然 此亦不然。受熏例应尔。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质。由是义故。如实义者。如缘本识熏种之时。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识之种。此增上缘。本有种子为因缘故。无顿生六果之妨。多种生一芽。因缘便无此事。增上缘等理亦无失 又设能熏各各熏一本识种子。虽为六种。六种共生一果亦无妨难。能持之识体是一故 论所言如贪.信等不能受熏。此对难陀亦熏心所。非对经部。经部说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摄论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对彼宗有立已成之过。由大乘异师。亦有说心所是所熏故。今以为喻 量云。第八五数。应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贪.信等 若尔七识应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 此亦不然。因明者说但遮能依心所体是所熏。不表七识心王是所熏法。触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识能持种子 又以不能持诸种子。为第二宗于理无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四第三师言。受熏何失 五论主牒破。
论。又若触等至有六种体。
述曰。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随是何法有六个种。以六法体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种故。
六外人复言。六种何失。
论。若尔果起从何种生。
述曰。此即第七论主复征。若尔果生从何种起。
八外人复云。皆从彼起 九论主复云。
论。理不应言至生一芽故。
述曰。成业论中广破此义。量云。别能持中六种种子。应不共生一果。因缘性故。如六能熏。能熏虽有六现。不是因缘共生一果种 若尔杂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许多因生一果故。如五无间业受一期报故 成业论中自解此妨。可许多缘生一果体。不许多因能生一果。因缘辨体无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缘因果言故。
十外人转言。熏种虽多。生果之时但从一种 此下十一论主复非。
论。若说果生至便为无用。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难。此就见分能熏为论 问既尔护法等如何释此文。新旧之种若随用一。旧新种中一无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共生一果。为难亦尔。此乃自违。不劳他语 答曰。新旧因缘。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势力齐等。俱逢缘合可许此类共生一果。如一麦中有多极微。可许同生一芽等果。非许一一微各各生果故 若尔成业难多种生一芽何为会释 彼破经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种共生一果。如二麦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许。今五数中各有种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识中同类种子共生无妨 故此文言。若一种生余无用等。不尔此言深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类种许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别。虽同类种。不许同生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 十三论主复难。
论。亦不可说至势力等故。
述曰。同熏之种。一生果时余亦应生。熏习同时势力等故。如生果种故不可说心种先生。余触等种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复云。六果顿起。
十五论主复难。
论。又不可说六果顿生。
述曰。此即总非。
有何过失。
论。勿一有情至俱时生故。
述曰。若六果生便有此失 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罗面有三目。复有龙王有八万眼。有六种体。于理何违 难此不尔。不可说心中之种生此眼。心所中种能生彼眼。即应一念有六本识。又无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种于理为善 又如人二眼。识但是一。多眼龙王何必识多 又若许尔即一有情有六本识。便为六身非为一体。
次第十六彼复转救。
论。谁言触等至持诸种子。
述曰。外人转计。此即不例同于本识持种受熏名一切种。
故第十七论主复问。
论。不尔如何至名一切种。
述曰。问触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复云。
论。谓触等五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解似种。 本识变种能生果故名为真种。触等与识同一所缘。故彼亦能变为种子。不能生果名为似种。
十九问彼何故须然 二十彼答。
论。触等与识所缘等故。
述曰。此显三因触等似种。若不缘种。心.心所法所缘。便有不同之失。
论。无色触等有所缘故。
述曰。生无色界既不缘色。不缘种者。此何所缘。
论。亲所缘缘定应有故。
述曰。若但缘本识相分之种。自不须变。即无亲所缘缘。自无相分故。便非唯识。心外取故。若托彼变但是疏缘。不于触等之上现影像故。
论。此似种相至生现识等。
述曰。无实用故。不能生现识根境等 等者等取诸根.境等。
此如何等。
论。如触等上至非识所依。
述曰。心所所变似眼根等。不能为依亲生五识。亲生五识者。心王所变故。色等亦尔。亦非实碍。此六眼根等。同时同处不相障碍。
论。亦如似火无能烧用。
述曰。此显同喻。镜中之火名为似火。无烧用故。
此上并是第三师救 次二十一论主难云。
论。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述曰。谓若是触等缘似种相名一切种。即是第四缘境之门。在第三门一切种后执受处中方应相例。如何于前一切种中乃例缘境。
论。由此前说至有重言失。
述曰。此显正义。由此理故。前句所说一切种言。定目本识有彼受熏能持种义。不目缘种.似种等义。故不可以触等五数缘种为例 若不是说受熏持种名一切种尔者。本颂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种已言缘种。下解执受中复言缘种故 若彼救言缘种子者名一切种。执受处中说有根身。无重过者。理亦不然。世亲摄论第一引阿毗达磨经言。执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处。二相名分别习气 种子可执。复是所缘。与身别明此有何位。故所说非也。
二十二第三师问。若不如我所说义者。亦如是言应有简别。以不许例持诸种故 次二十三论主复答。
论。又彼所说至定不成证。
述曰。此总非也。
论。勿触等五亦能了别。
述曰。此下正难 了别。唯是识行相故。
论。触等亦与触等相应。
述曰。上勿字流至此。勿触等五与触等相应。以说本识触等相应故。不尔如何触等相例。
论。由此故知至非谓一切。
述曰。由此理故。故知颂中亦如是言。随所应说。若前若后。性相求故应可例有。随理无违即便相例。非谓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几门。即有六门。前第二师例同五门。今加断舍随所应故。余不例者准义可知。以随文便中间相例。故亦可许例于舍位。欲显初后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间说触等相例。若最后句方说例者。恐谓一切皆合例故 上来虽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识。例彼触等义门分别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识因果法.喻门。是本颂中第九句恒转如暴流也 于中有二。初问。后答。将欲解文寄问征起。
论。阿赖耶识为断为常。
述曰。此为问也。前解自相唯阿赖耶。今分别中依自相说。
论。非断非常以恒转故。
述曰。此第二正答所问 于中有三。初解本颂。次破外执。后劝归信 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喻。后总结 解法中有二。先举所明因果之法。后广解释。此即初也 举颂二字正答前问。经部师等持种色.心。无色无心有时断灭 僧佉自性。虽为法种仍体是常 为简彼宗言非常断。
恒义如何。
论。恒谓此识至常无间断。
述曰。下广解也。先解恒义 一类者。常无记义 相续者。未曾断义。
何义要须中无间断。
论。是界趣生施设本故。
述曰。此意即是依此识故。施设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识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当知 言施设者。安立异名。识若断灭非界.趣.生。故此恒言正遮于断。即重显上一类义也。若善.染等。体非一类。趣生应杂许杂起故。由此识是一类无记。不可杂起。
论。性坚持种令不失故。
述曰。此言显上相续之义。此义可知 言性坚者。四义受熏即初坚义。乃至金刚此不断故。故能受熏。若不坚者。如六。七识应不受熏 复言持种令不失者。简经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种。于无色界入无心时此种便失 此识不尔。种不失故。故不可断。此解恒义。
论。转谓此识至前后变异。
述曰。此遮常.一此简自性.及我。为常。为一。以诸有情起分别心计为我故 言有生灭等。简彼一.常故。
论。因灭果生非常一故。
述曰。因果性故。简一。非我也 有生灭故。简常。非自性也。
常.一之法无因果故。
何不是常。常有何过。
论。可为转识熏成种故。
述曰。显可熏义。不能受熏是为过也。不为转识熏成种过。常阿赖耶应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虚空等。若不受熏。即无生死.涅槃差别。
此上解转。总释颂中恒转二字。四义受熏即皆具足。一无记。二坚。三可熏非常一是。四相应可为识熏是 下释如暴流三字。有三义喻。
论。恒言遮断至因果法尔。
述曰。下解譬喻 于中有二。先举法生灭喻。后广解之。此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断.常故言法尔。
论。如暴流水至令不出离。
述曰。暴谓卒暴。即泛暴水。前能引后名曰非常。后水续前称为非断。生人天喻飘。居恶趣如溺。本识能持业烦恼等漂溺有情。以水为喻。
论。又如暴流至而恒相续。
述曰。又识持种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故名暴流。以水为喻。如下文说。
论。又如暴流至恒相随转。
述曰。此第三喻。漂水下鱼.水上之草。喻内习气.外触受等内外法也。
论。如是法喻至非断常义。
述曰。此合法.喻释其大意。
论。谓此识性至恒转如流。
述曰。果生故非断者。后法续故 因灭故非常者。不恒住故。此解法义令同于喻。余文可解。
上来大乘自述己义成立因果 自下第二破斥诸部。
论。过去未来至缘起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