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章
述曰。即以经属。显扬但有经之五名。对法二名皆悉具有。八十九云。最初发起猛利乐欲名被甲。经名有势。如著钾入阵即无所畏有大威势。次起坚固勇悍方便名加行。经名有勤。坚固其心自策勤也。次为证得不自轻蔑亦无怯惧名无下。经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增勇锐。次能忍受寒.热等苦。于劣等善不生厌足。欣求后后胜品功德等名无退。经名坚猛。遭苦不屈。坚猛其志。次后乃至渐次入谛观等后后胜道名无足。经名不舍善轭。轭谓车轭。以轭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善法亦尔。轭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宫修曾不足。从喻为称。
下显位异。
论。此五别者至三品别故。
述曰。今此第一。即初发心。余四修行。修行中有二。自分胜进。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别故。总为五也。且如初地行舍有初发心。有下品中品上品行檀。檀成满已方入二地。持戒胜进趣后名胜进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尔。如十地论广解。
论。或初发心至修差别故。
述曰。下第二解。此五即是四种修中加初发心。谓长时修.无间修.殷重修.无余修四。如对法第十二抄.及摄论第七广解.下第十卷说。然十八任持精进有三。摄此四者亦如彼抄。本地菩萨地.及决择七十八等并尔。即六度皆有也。
论。或资粮等五道差别。
述曰。自下第三解。资粮.加行.见.修.无学五位。如对法第八末.第九等解。
问既通三乘。三乘无学云何无足。不舍善轭。果已满故。
论。二乘究竟道至乐利乐他故。
述曰。二乘无学。回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乐尽未来际利乐有情故。皆得名不舍善轭。趣寂二乘亦利乐他。即波罗蜜者。略故不说。
论。或二加行至胜进别故。
述曰。又加行等四道为五。然加行中有近有远。名二加行。四道如后第十卷解。即此并前合有五解。
论。安谓轻安至转依为业。
述曰。亦牒颂解谓轻而安隐。离重名轻。调畅名安。此有二种。一无漏者。除有漏粗重。粗重通三性。二有漏者。除烦恼粗重。唯是善性。此正对治惛沈一法。然对法说除一切障。显扬云除粗重。然对法第十说亦同之。彼约通障。此约别障。以惛沈是无堪任性。安是堪任故唯除彼。
论。谓此伏除至转安适故。
述曰。释转依业。有漏者伏无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烦恼。或是受数。但能障定即是所除。又今说此但是惛沈。令所依身转去粗重得安隐故。
论。不放逸者至善事为业。
述曰。下有略广。此略也 不放逸以精进及三根。于所断恶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令增长。体是四法。约别功能假说不逸。所防中通一切有漏法。
论。谓即四法至无别用故。
述曰。下广有二。初废立。后问答辨。此初也。此非别有体。离彼四法无异相故。体性无别。无别用故。作用不殊。双成无别体用也。其文易了。
问信等十法皆有防恶修善之能。何故唯于四法立也。
论。虽信惭等至故非此依。
述曰。其余六法而方彼四。势用微而且劣故。何谓为劣。此四法中三法为根。精进遍策一切能断能修善心。彼余六法非根及遍策故。非不放逸之依。即非胜也。
下问答有六。初问。次质。三答。四难。五征。六释。
论。岂不防修是此相用。
述曰。顺正理等外人问曰。岂不防恶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用以四为体。此则一切别立有体皆作是说。别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隐不逸之名出防修为难。
论主次质。
论。防修何异精进三根。
述曰。此质也。汝之防修何异四法。四法能防恶。及修善故。
论。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述曰。外人答曰。彼四法无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别有不逸。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为防修体。故知别有不放逸也。
论。此应复待余便有无穷失。
述曰。论主难曰。四法能防修。四体无力故待不逸。不逸能防修。亦应无力复有所待。如彼四法。如是展转。有无穷失。若不放逸别有自性。不待余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故非离彼别有不逸。
论。勤唯遍策至有防修用。
述曰。外人征曰。勤体唯能遍策励善心。三根但能为善法依。依是根义。如何说此四法有防修用。
论。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述曰。此论主问。
论。若普依持至即总四法。
述曰。若普依持一切善心名防修义。即是三根。依谓依处。持令增长。若能遍策发驱录一切善心名防修。不异精进等此四别能也。若止恶不生进善令起名防修者。总此四法故无别体。
论。令不散乱至即应是念。
述曰。若令心等不散名防修。即应是定。若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不乖返缘名防修。与触何别。若所作善恶忆念不忘名防修。即应是念。
论。如是推寻至定无别体。
述曰。由前道理推不放逸防修之用。离无贪等四法总别之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无别体 问何故此中以无贪为首等余三法。不以精进为初 答次前别简中。以无贪为首故。从近而结也。即显不逸不如小乘体是实有。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论。云何行舍至静住为业。
述曰。行者行蕴。行蕴中舍。简受蕴中舍故置行言。非谓行也。亦以四法为体。别正对治掉举。体性静住为业。
论。谓即四法至寂静而住。
述曰。下文有二。初正解体业。后解废立。此初也。若通对治亦一切法。对法云由舍相应离沉没等不平等性故。即举通障。此举别障 平等正直者。对法云。由舍与心俱离沉没等。初心平等。远离加行次心正直。于染无怯后无功用。广如彼说。然诸论皆言。由不放逸断诸惑已。此舍静住不容杂染。谓如不逸是无间道。此舍是解脱道。解脱道中不容受杂染。此前后时别起胜用。或今所说此虽同时。同时不逸能除障已。舍令此心寂静而住。义说前后。依此二用互增之时说其相也。此间据别障掉举等取余法。不同对法第十除贪爱。对法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也。
论。此无别体至即心等故。
述曰。下废立。然今此舍离前四法无别相及作用。何以故。若能令寂静名舍。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静名舍。即除四法外余心等是。然既以能寂静为舍。故体即四法。信等净相等。是非静也。如前不逸就胜依立。义如前说。此亦应尔。就胜而说。余法不障。对法第十.及显扬云。如契经说为除贪忧心依止舍。此据离欲或无漏舍相语。以忧根俱亦有舍也。然烦恼俱忧及贪皆是欲界。与善心等性相违返。说名除也。对法第十八道支中说故。唯约无漏。
论。云何不害至悲愍为业。
述曰。此总举已。
论。谓即无嗔至假名不害。
述曰。于有情不损恼。非谓不断命。不断命是无嗔故。故此但约不损恼事。余文可知。
问此既无嗔。何须别立。
论。无嗔翻对至粗相差别。
述曰。此有二解。无嗔返对断物命之嗔。此不害即违于损恼物之害。故此二别。明害损物不为断命。嗔断物命不但损物。既尔如诃风等不断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约粗相。于有情所辨此二别 又不约所治。但明此体别。前无嗔与有情乐。是慈之体。不害拔众生之苦。即是悲也。故显扬第四云。慈以无嗔为性。悲以不害为性。今此二翻约粗相别。
论。理实无嗔至彼二胜故。
述曰。理实无嗔体是实有。不害依无嗔一分拔苦之义胜故。假立不害 问前大悲以无嗔痴二法为体。今何故独言不害 彼据实体。此约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无量摄 问何不于无贪等上建立 答为显功德中慈悲二相别。故依无嗔假立。不依无贪等 问诸功德等。如胜处等亦以无贪为性。何以善中。不依无贪之上。为显功德别故。别立一假法也 答一切功德依圣人胜。于圣人身佛为最胜。佛身之中利乐有情胜。利乐之中慈.悲二种最胜。为显极胜功德别故。依无嗔立不害。非无贪等 显扬第二云喜是不嫉。何故立不为善根 答拔苦悲胜。别立不害。喜不胜悲。不立不嫉。
论。有说不害至谓贤善性。
述曰。萨婆多师正理论等。说谓贤善性。谓有此者人即贤善也。
论。此相云何。
述曰。此论主问。
论。谓不损恼。
述曰。此外人答。
论。无嗔亦尔至是无嗔故。
述曰。非离无嗔别有自性。谓于有情不为损恼。体性贤善之相即无嗔。故离无嗔无别不害。明不害是假也。第二出十一善体已。
论。及显十一至诸心所法。
述曰。自下第三诸门分别。于中有十二。第一义摄所余。
颂云行舍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谓及显善十一之外。更有义别心所。谓欣.厌等。梵云遮有二义。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总有及字。及字有二义。一显十一各各体别。即相违释。二显十一外心所。今论但约等取余法一义解也。
论。虽义有别至故不别立。
述曰。释不应为善法所以。此欣.厌等。虽义望前十一有别。然非实有 杂事经者。是阿含经杂事品。及今法蕴足并广解。及大论五十六.六十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虽依义别说种种名。而体离此十一法更无异故。不别立之。
论。欣谓欲俱至不增恚故。
述曰。此是无嗔一分。于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俱法也。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众名中。不说嗔名欣。贪亦名欣。今若翻彼名。不欣应无贪一分。贪是著义。染贪名欣。无贪厌义。无嗔名欣。各约一义亦不相违。
论。不忿恨恼至嗔一分故。
述曰。翻二十随惑中四法。不忿.不恨.不恼.不嫉亦然。随应正翻无嗔一分。彼所治者嗔之分故。随应之言显不同欣与欲俱故。此忿等不然。各各别翻。又但是彼无嗔一分。故言随应。复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愤发.不恶说.非不忍.不抵突.不諀訾.无嗔寻.无害寻等七法。
论。厌谓惠俱至不染著故。
述曰。此即无贪一分。于所厌不染故。
论。不悭憍等至贪一分故。
述曰。翻随二法不悭.不憍。此是无贪一分。彼是贪之分故。随应之言前厌惠俱。此不尔故。又各各翻。等者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势寻等十八种。
论。不覆诳谄至贪痴一分故。
述曰。不覆.不诳.不谄三法。是二善根一分。随应正翻贪.痴一分。无贪即翻贪分等。故言随应。者义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不诈等。此中不覆所治之覆。有贪著名故覆罪。有痴故覆罪故。今无贪痴一分。论唯说是痴分。起必有痴故。以理释之。
论。有义不覆至亦贪一分故。
述曰。此教为证。此唯无痴一分。此所治覆。瑜伽.对法皆言痴分。不说为贪分故。贪名故覆。覆体亦痴。痴故然也。前解为胜。虽无论文理故胜也。
以前即忿等初九讫。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余三不翻。且翻不慢。
论。有义不慢至不慢彼故。
述曰。三说可知。然对法解。慢不敬苦生为业。即此中第三惭一分胜。以惭崇敬师长等故。此论卷下烦恼之中。但言障不慢。义可通三。然障于惭。如前理可。
论。有义不疑至无犹豫故。
述曰。不疑三解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谓分别异觉为体。觉即惠也。五十八云简择犹豫。故正简择即是正见。不疑说为正见少分。亦有此理。然随烦恼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谓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惛沈.掉举.害.放逸。余十二不翻。
前解九法讫。以是小烦恼摄一段明之。下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后简。
论。不散乱体至即是正念。
述曰。不乱体即正定。虽散乱别有体或无体。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对治故。根本中染见随中不正知。今翻皆入善惠所摄。不正知.或别境惠分。或痴分皆尔。性对治也。不忘失念。是正念。设别境念分。或是痴分。亦尔。
此三设是翻痴分者。以有别境分故。别境通三性。不翻为善。欲.胜解亦尔。然此唯说是痴分者。所以不说。前忿等即翻入善。以无别体不通三性故。
论。悔眠寻伺至无别翻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