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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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章

论。彼六因中至二位中故。

述曰。六因之中皆有因缘能生所摄。此二种子既是因缘。故六因中有因缘者皆此所摄。若不尔者。即摄因缘不遍尽故。

问既尔现行熏成种亦因缘收。何故此中不摄。亦非尽理故。

论。虽有现起至此略不说。

述曰。此问不然。除牵引.生起二因。以此二因唯种子故。如前六因中引发等四因内。现行能生种为因缘者。以多间断非如种子性恒相续故。此菩萨地略而不说。此就不尽理据一义为言。

又解。

论。或亲辨果至谷麦等种。

述曰。即此现行亲辨果故。亦名为种生起种摄。近生果故。何以现行亦名种者。此中有例。如假说现行谷麦等种。彼既然此亦尔。此六因中何因所摄。余四因摄。

上来已解能生因摄讫。自下明所余因方便因摄。

论。所余因谓至方便因摄。

述曰。谓第一言说。第二观待。第五摄受.第九相违全。及前六因中非因缘法。皆是前说未润生位。已润熟位二因种余。即说此四全。六少分为方便因。此方便因亦有等无间.所缘缘二种。今就一总言但是增上缘。非无少别。至下当知。

上来已出因显数相摄。下出于理。

论。非此二种至有因缘种故。

述曰。非此牵引.生起二种。唯属彼十因中牵引.生起二因全。所以者何。此二之中有非因缘。摄尽便宽。能生是因缘故。余引发等四因中有因缘种故。若唯摄二不摄便狭。

论。非唯彼八至非因缘种故。

述曰。非唯除生起.牵引外八因全皆名所余因。所以者何。四中有因缘。摄尽便宽。以方便因非因缘故。彼生起.牵引二因中亦有非因缘种。谓业种等。若唯八因名之。所余不摄便狭。彼有非因缘。方便不摄故。菩萨地文不是尽理。故于此中皆如我说。

次会第五卷寻伺地文。

论。有寻等地至余方便摄。

述曰。于中有三。一牒文。二正解。三立理。此牒彼文。

有寻等者。等有伺等。次下正解。

论。此文意说至自类果故。

述曰。能生因是因缘故。如前所说。六因中若现若种已润未润但互为因缘者。是名生起因。皆能生摄。若现若种润未润时。皆能生起自类果故。自类果故言显是因缘种及现行。简非因缘种及现者。

论。此所余因皆方便摄。

述曰。方便疏故。此六因中因缘种外。及余四因全。皆名方便因。疏体同故。

何以知者。

论。非此生起至有因缘种故。

述曰。下立理也。非此寻.伺文生起因属十因中第四生起因。若唯一生起因者。生起中非因缘法。摄尽便宽。又即彼牵引等五因中。若现。若种。有因缘故。不摄便狭。

论。非唯彼九至有非因缘故。

述曰。非除生起因外彼九因名所余因。若唯取九。九中亦有因缘。方便疏故。摄九尽便宽。生起之中有非因缘故。方便摄便不尽亦太狭。若因缘唯摄生起。即摄增上业种太宽。若不摄余五因缘。五因缘不尽太狭。若方便定摄九因。即五因中有因缘者。亦方便摄是太宽失。不摄生起业种是太狭失。故知文势如我所解。此中影略。但以摄不尽。太狭为解而影取宽。上皆准知 问何以菩萨地因缘分二。能生因亦名牵引种。虽有二名犹摄现行因缘不尽。寻伺地一生起因即摄现.种俱尽 答约润.未润唯约种论。故须分二。能起于果体是因缘。不分润与未润故。寻伺地唯一生起。亦无违也。此第一师辨讫。

论。或菩萨地至即彼余八。

述曰。第二师中释二文为二解。一一中又二。初正解。后释难。此初也。菩萨地所说二种种子。即十因中彼牵引.生起二因如名所摄。所余诸因。即十因中余八所摄。

下自释难。

论。虽二因内至胜显故偏说。

述曰。牵引.生起二因之内。虽复亦有非能生因。以业种等非能生故。此二因中因缘种子。一亲辨体。二受果无尽。胜故偏说是能生因。不说增上业种所摄。

论。虽余因内至多显故偏说。

述曰。虽八因内四因中有非方便因。谓因缘种等。以四因全四少分中增上多故。论乃偏说是方便因。即前能生因隐增上者。后方便因隐因缘者。俱不明故为不尽理也。

论。有寻等地至即彼余九。

述曰。下文亦二。准前应知。彼说生起因。即十因中第四生起因摄。余因之言余九因也。

何以尔者。

论。虽生起中至亲显故便说。

述曰。下释难云。生起之因虽有业种等非因缘摄。以对牵引因已润故。是近得果。就自因中名言种子与果同性。以是亲显故偏说之。略牵引因。及自因中业种不说。偏说生起因是能生因。以已润竟方名生起。故望牵引为近也。

论。虽牵引中至亲隐故不说。

述曰。虽知菩萨地牵引因。亦有因缘种是能生因。而望生起是远。未被润故。作恶不即受。故疏远故。即业种显。亲名言种相貌隐故。遂不说其因缘种子。而说业种为牵引故。不说牵引因也。理亦无违。

论。余方便摄准上应知。

述曰。虽余四因中亦有因缘。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摄。如上增上多故。偏说非能生因。实理亦是文不尽理。

第三以四缘依十五处。及摄十因.二因。

论。所说四缘至十因二因。

述曰。卷初标云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别故立为十因。上来虽有二文。但依十五处立十因。十因.二因相摄。未明依十五处立四缘。及十因.二因相摄。故有此问。于中初问。次答。答中先答缘依处。后辨与因相摄。

论。论说因缘至立增上。

述曰。初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此引瑜伽第五。显扬十八皆同。

论。此中种子至因缘种摄。

述曰。下解有二。初解因缘依处。后解中二缘依处。于中各有二师释之。所言种子是因缘者。即十五依处中第三习气.第四有润种子.第十一随顺.十二差别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碍.合六依处中。除其现行因缘种摄。即前所说六因依处种子是因缘故。

论。虽现四处至此略不说。

述曰。上解本文。下释不尽。但言种子不说现故。虽除第三.四两依处。外余四依处亦有现行是因缘者。而多间断。此略不说是因缘摄。但言种子是因缘故。

论。或彼亦能至亦立种名。

述曰。又解除牵引.生起。四中现行能为因缘者。亦是此中种子言摄。亲辨自果故。喻如前解。此释彼文将为尽理。

论。或种子言至取舍如前。

述曰。第二师解。此种子言。唯属十五依处之中。第四有润种子依处。以有种子言故。此有润中不简去业。不摄习气中因缘种。及四依处中因缘者。取舍如前摄二因等。此师意解。约生起亲近故不说余。因缘种显不说业等。以牵引等远疏等别故。略而不说。即以此文为不尽理。

论。言无间灭至二缘义故。

述曰。上解因缘。下解中二。此即是前第一师义。彼二处言意显。但是此二缘者。非唯第五无间灭处.第六境界依处所摄。其余领受.及下和合.不障碍处三依处中。亦皆有此二缘义故。观待待境心等得生。余二合前以为体故。即以此文而为尽理。

论。或唯五六至略不说之。

述曰。此即是前第二师说。二缘依处唯彼第五.第六依处。非余三依处。余三虽有此二缘依处。以相隐而复少故不说之。此二处全。名亦显故。论但说二隐余少者略不说也。即以此文为不尽理。依所余立增上。易故略不说之。随前所应尽理不尽。除三之余皆增上故。

论。论说因缘至摄受因摄。

述曰。此下即答四缘.十因.二因相摄。此中合作十因.二因摄也。于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三十八说。因缘即是能生因摄。增上缘者即方便因。中间等无间。及所缘缘。此之二缘摄受因摄。此中别疏摄受因摄上二缘。自余九因二缘所摄理准可成故论不说。但以摄受之中二缘相显所以偏说。非方便内不摄二缘。观待.同事.不相违。方便摄故。又已辨二因与十因相摄。但言能生是因缘。方便是增上。中二是摄受。即显二因中方便摄三缘。能生摄因缘。义亦兼显十因中六少分是因缘摄。一因少分是中二谓摄受。或兼观待.同事.不相违亦有二缘。论唯说摄受以显故。余是增上缘理已成立。文言略也。

论。虽方便内至故此偏说。

述曰。今释彼文为不尽理。若准方便摄余因尽。有非增上者。以等无间。及所缘缘。是方便摄故。以增上缘摄因多故。谓除观待.同事.不相违少分余皆增上。偏说方便是增上缘。此约不相乱增上缘体解。若相乱体。以余二缘亦增上故。皆方便摄。若不尔者。不说能生。是增上故。显方便中具三缘也。

论。余因亦有至显故偏说。

述曰。十因之中。则六因内是因缘者。皆能生因。四缘之中因缘所摄。领受.摄受.同事.不相违因中等无间缘。是方便因中等无间缘摄。领受.摄受.同事.不相违中所缘缘。皆方便中所缘缘摄。虽此领受等四因之内。亦有中间等无间缘。及所缘缘。此于四缘位居中故。然摄受中。以有二依处名.体全显故偏说之。余无名.体依处全二缘者。故略不说。

论。初能生摄进退如前。

述曰。然能生因是因缘者。或说六因。或说二因。且依菩萨地。若通取六名进。若唯取二名退。或取六中唯取种子是能生因。摄现不尽名之为退。若并取现名之为进。依有寻等地。若取六因名之为进。唯取一因名之为退。今此通说。皆如前说。

论。所说因缘至依何处得。

述曰。此为问也。第四辨依处等得果此问。因谓十因。缘即四缘。必应有果。果有几种。依何处得。问依何处而得何果故。

下文有三。先答果有几。次答依处得果。后明十因.四缘得果。未明依处等得果。先出果体。

论。果有五种至异熟生无记。

述曰。谓有漏善等所招异熟生无记 有漏善者。简无漏善 自相续者。简他.及非情。若但言异熟。即六识中报非真异熟摄。今为总摄彼。故言异熟生。然本识亦名异熟生无记。如前第二卷会。此中即显古道生法师善不受报论非也。同小乘中。由有漏善亦感报故。此位稍长。至金刚心顿断。通二乘无学三十八.显扬.对法第十五皆同。

论。二者等流至后果随转。

述曰。谓习善.无记.不善所引同类。不望异类之因为等流果。又同类中如上品与下中品及自上品为果。非下品与中上品为果。果胜而因可劣。非果劣而因胜。三十八等皆言善法增等为自果也。对法唯据善法。论实此果非不通余 或似先业后果随转者。三十八等亦同此意。谓如杀生得短命报。是先业之同类。以第八短长分限为等流也。随顺相门。即无记果与自业相似。与善不为同类也。唯此一法。非余法皆是假说。实增上果。然假名等流。非同性果。故。以异性法非同类故。由令他命短自命亦短。相似之义假名等流。实业所感。此果即通有漏.无漏。唯是有为凡圣皆通。亦现望种。种望现亦是。瑜伽等依据前后即通论也。

论。三者离系至善无为法。

述曰。此即无漏断障所证。八无为中不动.想受灭。择灭三性真如是。对法云。随眠永灭是此果故。瑜伽三十八.显扬亦云。异生以世俗智灭诸烦恼。不究竟故非此果摄。然此果有义。唯断烦恼障所得。非所知障。若所知障为言定障亦是。如下第十卷说。有义所知障亦得。此中通说。亦不相违。

论。四者士用至所辨事业。

述曰。谓诸作者假诸作具等所辨事业。然三十八等。皆但云士夫用。乃至占卜等事。由此成辨诸稼穑等。是士用果。不言如俱有因等得俱生.无间.隔越.不生之果。由此故有二说。一者唯士夫为因所得是士用果。因唯假者。非少实法。第二师意。心.心所俱等亦得此果。即不唯士夫假者为因故。文但通言诸作者假作具所辨事。前师唯有为少分为果体。士夫力所辨故。第二师即通无为亦是果体。因法为作者。缘法为作具故。从喻为名。

论。五者增上至余所得果。

述曰。若论别相。除上四果即是此果。宽通有漏.无漏等也。

论。瑜伽等说至得增上果。

述曰。出果体已。次依处得果。于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瑜伽第五。及显扬十八云。习气依处得异熟等乃至广说。

出得果文。已下有二师解。第一解中有二。初正解。后立理。即前解十因.二因摄等初师。

论。习气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显异熟果十五依处中五依处所得。谓习气.有润.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五依处得。以引发唯望自类果为言。观待性复疏远。业得果义亲故。摄受中据士夫为作用依处等。亦无异熟果。若法作用依处亦得此果。即六依处得也。故前论云。若摄受五辨有漏法。除心.心所余二依处。摄受一切有漏故。今但总言显诸依处不别说也。何以知五。准下因得果不说摄受因得此果故。士用果有二说。此亦应尔。

论。随顺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显等流果即依处中七依所得。谓习气望自类种。有润望现行。及自类种。真实见亦望自类现行随顺.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七也。此说士夫为士用。有说士用.作用依处亦得此果。以法为士用等故。此师即九得等流果。又解士夫可得。作用依疏未必可得。助现缘故非作现缘。唯八依得。领受唯望有情士夫能.所领受。或疏相望不亲望法故不得也。无间灭依所望不同。或以下品后念果故亦不说得。余可知也。

论。真见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谓依处中五依处得。谓真见.随顺亦引涅槃故。差别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碍处得。此说以士夫为士用。若说法为士用。即士用.作用俱得此果。余不得可知。非观待因得者。疏远相待不以证待。又彼约有为法。为清净观待因故。又待能证有所证。于生住成得果处转。如何不得。合七依处得离系果。下文不说观待因亦得离系故。约清净有为为果故。

论。士用处言至一切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