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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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服务与服务业

1.1.1 服务的定义

服务是人们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它是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而发展起来的。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一部分人不从事工农业生产,只为他人提供非工农业实物产品的效用或有益活动。随着这部分活动日益频繁,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日益加深,并形成一种专门的社会分工,人们便把这种现象称为“服务”。在服务的发展过程中,很多国内外学者都对服务的定义提出了自己的想法白仲尧.中国服务贸易方略.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科特勒(P. Kotler)对服务下的定义是:“一方能够向他方提供在本质上是无形的,不带来任何所有权的某种活动或利益。其生产也许受到物质产品的约束,也许不受约束。”他的定义的缺陷在于,服务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总是具有一定形式的。“无形”只是服务的形式,而不是它的“本质”。此外,从服务的提供者来说,服务提供或让渡是有条件的,服务归提供者所有,交换或赠送都关系着所有者的利益。任何服务的生产都受到物的产品的约束,只是存在受物质约束的大小之分,没有物质作为依托,任何服务都是无法生产的。

哥伦卢斯(C.Gronroos)说:“在顾客与服务业服务员之间,或者与物的资源或产品之间,或者与服务提供者的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虽然不能说是必然,但通常多多少少要产生一些无形性质的活动或一系列的活动。而且,它是为解决顾客的问题而提供的。”哥伦卢斯看到了服务是可以买卖的商品的这一服务的特点,但是服务是由商品服务和非商品服务两部分组成的,他过于强调了商品服务的部分而忽视了非商品服务部分,所以他的定义也是有欠缺的。

马克思说:“由于这种劳动所固有的物质规定性,由于这种劳动的使用价值,由于这种劳动以自己的物质规定性给自己的买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一定的交换价值。”马克思肯定服务是商品,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是我们对服务下定义的理论依据,再结合服务活动过程的特征,便可以得到比较符合实际的认识。此外,服务的提供或生产过程中有消费者参与,而工农业产品的生产过程是独立于消费者的,或者说是远离消费者的,这也是服务生产和货物生产的根本区别所在。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做如下定义:服务是人们在消费者支配下为满足其需要而创造某种效用的活动。这样,服务首先具有效用,是一种商品,用于自我服务,是非商品服务产品;用于交换,则为商品,即服务商品;其次,服务产品或服务商品是在消费者参与下生产或提供的,有别于货物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最后,服务多以活动形式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因而多以无形产品的形式存在。

服务的定义明确有助于加深对服务贸易的理解。服务贸易或国际服务贸易就是不同国度的商品服务交易;对一个国家来说,就是服务贸易的对外贸易。

1.1.2 服务业的定义与分类

1.服务业的定义

服务业是生产或提供各种服务产品的经济部门或企业的集合。对于服务业有很多不同的划分,但是对服务业分类的最终目的是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服务业的本质,方便我们对服务业进行研究。只有对服务业的范围和分类有了清晰的认识,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国际服务贸易的范畴。

2.服务业与第三产业

服务业概念的提出与第三产业这一概念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现代社会对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划分,是根据20世纪3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费希尔(A.Fisher)和克拉克(C.Clark)提出的经济增长阶段论的观点,按照三次产业分类的。1935年,在新西兰奥塔哥大学任教的费希尔在其著的《安全与进步的冲突》一书中,提出了三次产业分类法。他认为,第一产业为人类提供满足其基本需求的食品;第二产业提供满足其他更进一步的物质需求;第三产业满足人类除物质需求以外的更高级的需求,如生活上的便利舒适、娱乐休闲等各种精神上的需求。

随后,克拉克在《经济进步的条件》一书中,进一步按产业与自然资源的关系、产品特点、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的关系,对三次产业理论做了进一步论述。20世纪50年代以后,这一分类标准逐渐成为国际通用的国民经济结构分类与统计方法之一。

按照克拉克的三次产业分类法,以初级产品生产产业为主的农业是第一产业,当它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最大时为农业经济社会;以初级产品加工产业为主的工业为第二产业,当它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最大时为工业经济社会;两者之外的其他所有产业部门都归属第三产业,服务业作为第三产业,当它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最大时就是服务经济社会。

克拉克在对产业进行分类的同时还指出,就业结构的中心将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再到第三产业依次转移。这就是著名的“威廉—克拉克定律”。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证明,确实存在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再到第三产业发展的产业升级规律。

但目前对于哪些属于第三产业,存在着一些明显差别。比如,建筑业的归属问题,有的国家将其归属于第三产业,在我国2003年颁布的行业分类中属于第二产业。第二产业与服务业有密切的联系,但并不等同,服务业所包含的行业要少于第三产业。第三产业与服务业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方面。

首先,界定的方式不同。正如上文所指出的,第三产业的界定采用的是剩余法,这种方式界定的第三产业的范围往往难以确定。而服务业的界定是以其能否提供或生产各种类型的服务产品为标准的,提供不同服务产品的企业属于不同的产业部门。由于服务产品的界定是清晰的,根据服务产品来定义的服务业就比较稳定和明晰。

其次,三次产业划分思想的出发点是经济体系的供给分类,而服务业则是以经济系统的需求分类为基础。三次产业本身暗含着各个产业层层供给层层需求的关系,即第二产业的发展依赖于第一产业提供的原材料,第三产业又依赖于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提供的产品和市场。而服务业是从服务产品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角度出发的,强调服务产品的生产同消费的关系。所以服务业同其他产业之间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而不是单向的依赖关系。

最后,第三产业的经济意义主要是相对于国内经济结构而言的,而服务业的经济意义是以市场为基础,面向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另外,第三产业的提出是根据一国经济发展的进程和产业结构的变迁,从产业演化的角度界定的。服务业是从产品的特性及生产与消费的相互联系方面提出的,所以服务产品的消费具有与其他产品不同的特点。

我国对服务业的界定主要是通过统计分类来划分的。我国国家统计局在1994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首次对服务业做出了两级分类:农、林、牧、渔服务业;地质勘探、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零售和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这些是第一级,另外还包括许多二级部门。

与上面的服务业定义相比较,我国第三产业的界定如下。2003年在《行业划分规定》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贸易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教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3.服务业的分类

从消费角度看,可把服务业划分为生产资料服务业和生活资料服务业两大类。所谓生产资料服务业是指那些把创造出来的服务产品直接加入生产性消费领域的服务经济部门,如广告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咨询服务业等。这种服务实际上是作为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发挥作用的,构成有形产品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服务产品的价值量也融入最终产品价值之中。由此可知,服务业与其他产业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当然,有许多服务产业既进入生产消费领域,也进入生活资料消费领域,如邮电服务业等。考察某一服务业是否属于生产资料服务业,主要是看其服务产品的消费者是什么样的市场活动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用于购买服务产品的货币是资本还是个人工资收入。如果购买者以企业为主,则属于生产资料服务业,否则就属于生活资料服务业。

生活资料服务业是指其产品主要进入生活消费领域,服务对象以居民个人消费者为主。如旅馆业、美容业、客运业、家庭服务业、餐饮业等。当然,生活资料服务业和生产资料服务业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消费支出结构的变动和需求偏好的变化,有些原来只是被团体所购买的服务逐渐成为个人消费的对象,最明显的是旅游业。

从服务业产生的时间顺序看,服务业又可划分为传统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两大类。属于传统服务业的主要有饮食业、理发业、旅馆业、医疗卫生业等;属于新兴服务业的主要有咨询服务业、美容业、电信业等。对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来说,传统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往往有着不同的内容,它们提供的服务产品质量、品种及价格也各不相同。这主要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及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因素等。

按部门的分类难以反映服务业的共同特征,所以市场营销学家对产品分类进行大量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根据产品分类的服务分类方法刘东升.国际服务贸易.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主要包括科特勒分类法和拉夫洛克分类法,这两种方法有助于我们在做市场营销分析时对某种特定的服务进行研究。

科特勒从四个方面对服务进行了分类:一是根据提供服务的工具不同,分为以机器设备为基础服务和以人为基础服务两种。以人为基础的服务,又可分为非技术性、技术性和专业性服务等。二是根据顾客距离服务现场远近,分为顾客必须亲临现场的服务(如旅游、航空运输等)和不需要顾客亲临现场的服务(如会计服务等)。三是根据消费者把服务分成不同的类型,如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和为居民个人提供的服务,因服务对象不同而可能收取不同的费用。四是根据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目的不同,分为营利性服务和非营利性服务,以及私人服务和公共服务等。

拉夫洛克将服务分类同管理过程结合起来,从五个方面对服务进行划分:

(1)根据服务活动的本质,分为作用于人的有形服务和作用于物的有形服务、作用于物的无形服务和作用于人的无形服务。

(2)根据服务组织同顾客之间的关系,分为连续性、非正式关系的服务(如广播电台服务),间断的、会员关系的服务(如担保维修、电话服务),间断的、非正式关系的服务(如街头收费电话等)。

(3)根据服务提供的方式及顾客的满意程度进行划分,如公共汽车服务和出租车服务,服务提供的方式不同,顾客的选择度不同,满意程度也可能不同。

(4)根据服务供求的关系,分为需求波动较小的服务(如保险、银行服务)和需求波动幅度较大的服务(如交通运输、饭店等)。(5)根据服务推广的方法,分为消费者主动到服务场接受的服务和服务机构主动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等。

从服务产品提供的服务对象看,服务业可以划分为:消费者私人服务业,如旅馆、饮食;社会服务业,如文教、保健和福利等;生产者服务业,如咨询、电信和金融等;分销服务业,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