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规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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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物流法规体系

1.3.1 构建物流法规体系的设想

1.物流法规的分类

物流法规体系是指由规范物流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按照一定标准所形成的一个呈现体系化特征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物流法规体系的建设最基础的工作是对现有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分类,然后根据该分类形成基本的物流法规体系。根据不同的标准,物流法规体系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组成部分。

(1)根据物流功能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物流包括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因此,物流法规也相应地由规范这些功能的法律、法规组成。与物流功能相对应的每一类法规又包括许多法律、法规。鉴于物流法规体系的复杂性,根据物流功能对物流法规进行的分类应该成为最基本的分类。该分类标准的局限性是缺乏更具体的分类,因此,需要辅之以其他标准进行细分。以与运输功能相对应的物流法规为例,它既包括运输主管部门对各类运输市场的管理法规,也包括约束运输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法规。如果从运输方式上分类,则有公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铁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水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航空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每一种运输方式下,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可以再分,如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可分为内河、沿海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海运方面的法律、法规,因为这两类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国际海运可分为班轮运输法律、法规和租船运输的法律、法规,等等。

(2)根据法律维护利益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根据法律所维护的主要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还是个体利益为标准,法律可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主要是建立、维护经济、社会、政治等公共秩序,涉及到许多人的利益;私法则主要保护个人、企业的利益,主要体现为民商法。在物流法规领域,一类是管理物流业的法律、法规,通常具有强制性,是必须遵守的;另一类是规范物流合同的法律、法规,除少数强制性内容外,只要合同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则此类约定将优先于法规的约定性规定。

我国物流法规体系建设的落后主要体现在公法方面,而私法方面相对来说比较完善。因此,健全物流法规体系,应该在以下方面做更多的工作:物流企业市场准入条件、促进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具有宏观协调性质的物流业管理机关的设立、物流业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物流标准化体系、物流园区规划和建设制度、物流业信息制度建设等。

(3)根据法律形式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我国对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冠以不同的名称,避免相互之间的混淆,更重要的是可以明确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效力,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当然,所有的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一般来说,一个部门的法通常包含了各种形式的法律,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规章等。

在物流法规领域,涉及到各种形式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另外,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也是重要的规范物流活动的法律。国际公约由国际组织制定,各国签字加入即成为缔约国。对我国有约束力的是那些我国已正式加入的公约,另一些未加入的公约对我国企业或组织在国际上的活动也具有一定影响。国际惯例是经过长期的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性规范,成文的国际惯例由某些国际组织或商业团体制定,各方可加以自由引用,自愿受其约束,属于非强制性规范。国际标准由国际组织制定,本身没有强制力(国际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但国际公约常将一些国际标准作为公约附件,从而对缔约国构成约束,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制定的针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及技术要求的标准就是这样。

对物流法规进行形式上的分类,对完善我国物流法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形式实质上是一个立法体制问题,涉及到有关国家机关立法权的分配问题。就物流立法而言,因为没有一个主管机关,或者说,物流立法涉及到许多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导致了物流法规之间的冲突。国务院所属部门或省级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物流规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些法律冲突在实施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问题。

2.构建我国物流法规体系

探讨物流法规体系,有利于从整体上掌握物流法规的内容及内在联系,也是完善物流法规体系的需要。物流法规体系由哪些法律、法规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如何等问题,是建立我国物流法规体系的两个基本问题。对物流法规体系的探讨在我国还是刚刚开始,有关的认识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在前述三种物流法规分类标准中,根据物流功能对物流法规所进行的分类是建立完善的物流法规体系的基础。但同时应该考虑另外两种标准。根据这种设想,物流法规理论体系的内容应该以不同物流功能相应的法规为基础,具体阐明规范物流各项功能的法律、法规和公约;同时,根据国家对物流活动的管理和当事人之间的物流关系,分别介绍物流活动中的公法和私法两方面内容,以此建立物流法规理论体系。

在本书体系上,前3章主要针对物流法规的基础知识,第4~11章基本上根据不同的物流功能安排,涉及更多具体法规的内容。另外,在介绍不同物流功能相应的法律、法规时,通常将具有管理性质的法律、法规与规范合同的法律、法规区分开来。这两方面的知识对现代物流从业者来说应该都是必需的。

1.3.2 物流法规体系的具体内容

物流的法律框架是由物流活动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决定的。物流跨越众多行业,涉及面非常广泛。物流与供应链的结合更使物流外延触及厂商的供应和销售。在构成物流活动的系统和子系统中,各项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公约有如下几个部分,它们构成了物流活动的法律框架。

1.与厂商供货和销售相关的物流法规

货物销售是物流产生的主要前提和基础,物流活动离不开销售。针对物流中这一部分活动的法规主要是物流与供应链相结合形成的与物资的供应和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集合,其中主要涉及到国际贸易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与国际公约、惯例,同时涉及到与内贸物资的流通相关的货物买卖双方的行为规范。

由于货物的买卖必须遵守政府对贸易货物所设的限制条件,因而涉及到买卖双方的责任、义务,比如货物交接的方式、时间、地点、风险分担,以及如何保证货物的质量,使货物受到良好的保护,保证流通过程中不发生灭失、损坏等。

法律层面的规定,主要有《对外贸易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法规层面的文件有《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等。

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惯例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2.与包装、仓储、流通加工相关的物流法规

这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公约缺乏独立性,即虽有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公约,但它们具有非针对性的特点。主要以贸易、运输方面的法规公约所涉及的相应要求为基础。包装方面具体是按现有的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作业和检验。仓储方面我国《合同法》有专门的分则,此外也有国家标准。流通加工则主要以《合同法》中承揽合同分则的规定为准。

涉及到包装、仓储、流通加工的法律、法规、标准、公约主要有《合同法》、《海商法》、《铁路法》、《航空法》、《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

3.与装卸、搬运相关的物流法规

装卸是指货物上下运输工具的操作;搬运是指同一场所内,进行的移动货物的作业。两者都是在仓储、运输和其他物流活动开展的前后进行的作业活动。因此,装卸、搬运也较少有独立的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多数是与运输、仓储等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如《海商法》、《铁路法》、《航空法》、《合同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较有针对性的法规、标准或公约有《港口货物作业规则》、《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铁路装卸作业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等。

4.与运输相关的物流法规

运输是传统物流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关运输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体系也很庞大。因此,本书对有关运输通道、运输工具管理方面的法规给予忽略,主要将运输法规中涉及货物运输和交接方面的内容列入物流法规框架。

具体法律有《海商法》、《铁路法》、《航空法》、《合同法》运输合同分则。

相应的法规主要有《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当然还有一些更细的规定,如《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等,在各种运输方式下都有自己独立的法规,在此不一一列举。

货物运输交接有关的国际公约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等。

总体上看,物流的法律框架中运输部分的法律、法规和公约,体系最为完整,线条也最为清晰,而且规定比较详细。

5.与口岸监督与管理相关的物流法规

这部分法规和公约同样内容庞杂。由于口岸管理涉及到国家重大利益,因此是物流法律框架中重要的部分。

与物流相关的口岸管理方面的法律有《海关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法规主要有《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稽查条例》、《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

口岸管理有关的国际公约有《国际卫生条例》、《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 ATA单证册海关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关于货物实行国际转运或过境运输的海关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规则》、《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及其《附约》、《关于设立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公约》等。

根据物流的功能对物流法规进行的分类是建立完善的物流法规体系的根本,为此有必要根据前述分类对有关法律、法规有总体的了解。本书的特色之一是根据上述分类,对具体的物流法规内容进行分析,建立我们的物流法规理论体系。

随着物流的进一步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公约的数量及内容都会发生变化,变得更为全面和完善。同时,可以预见,既会有物流业管理法规出台,也会有专门调整物流活动各关系方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法规出台。不过,由于物流活动毕竟涉及面太广,协调有关的关系不容易,这样的法律、法规的出台还需待以时日。

本章小结

物流是企业的第三利润源泉,也是国民经济基本的活动之一。为了发挥物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一方面国家需要制定有关发展物流的政策和法规,另一方面,物流服务的提供者和需求者之间通过订立各种物流合同实现各自的目的。如果是跨越国界的国际物流,通常还涉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和惯例。从总体上了解物流法规的特点和物流法规体系是学习具体物流法规和公约的基础。物流法规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物流行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物流法规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建立我国完善的物流法规体系需要以科学的物流法规分类为基础。

思考与练习

1.物流的概念是什么?

2.简述法律的概念与特征。

3.法律有哪些分类标准?

4.物流法规对促进我国物流业发展有哪些具体的作用?

5.物流活动有什么特点?

6.物流法规具有哪些主要特点?

7.物流法规的分类标准有哪几种?

8.我国物流法规体系主要该包括哪些内容?

9.如何建立我国相对完善的物流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