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关于当前农村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修订草案)
(1980年2月)
文献摘编
粉碎“四人帮”三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区农村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调动了广大干部和社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但是,我区农业生产的基础仍很脆弱,生产水平很低,它同群众的需要和四化的需要之间仍然存在着极其尖锐的矛盾。我们一定要兢兢业业做好工作,万万不可疏忽大意。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彻底清除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流毒和影响,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继续认真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狠抓科学技术,加强经营管理,把一切积极因素调动起来,把一切潜力挖掘出来,真正做到地尽其利、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把我区的农业尽快搞上去。为此,现对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农村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我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规模,经过近两年的调整,绝大多数同当前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基本适应,要稳定下来,一般不再变动。个别社队规模需要调整而未进行调整的,鉴于目前春耕大忙季节已经到来,可等到秋后。调整生产队规模,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大队,经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公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要继续稳定地实行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制度,集中力量发展农村生产力。保护生产队的所有权,是稳定三级所有制,稳定人心,发展生产的基础。不许搞“穷过渡”和一平二调,也不许搞分田单干。
三、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的劳力、土地、牲畜、农机具、产品,资金和物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无偿调用和占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调用农村劳动力时,要按国家计划办事。计划内批准调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双方必须签订合同,规定合理的工资。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因借用社队的物资、劳力和征用土地、兴修水利等长期拖欠的债务,社队企业拖欠生产队的款项和转队工资,要尽快归还,一时还不清的,要订出计划限期归还。社队欠银行、信用社的贷款和欠收购部门的预购定金、欠交的水电费等,也应积极归还。但要按照自治区革委会〔1978〕174号文件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银行信贷部门不得采取硬扣办法收回贷款,也不得代任何单位扣款。
干部、社员超支欠款,要继续抓紧偿还。清欠时,可以用长余股份基金冲抵。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征用土地,要严格控制,并尽可能不占用好地。征用水地一亩以下,由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一亩以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旱地五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五亩以上不到十亩的,由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十亩以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凡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一律不得征用土地。经批准征用的土地,要按规定付给补偿费。
严禁在草原开荒。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搞基本建设,需要占用草场的,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要切实尊重生产队(基本核算单位)的自主权。在制定农业生产计划的时候,要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以生产队的计划为基础,上下协商,适当调整。要坚决克服过去那种形式主义的做法,真正发挥计划的指导作用。今后自治区只逐级下达农(包括经济作物)林牧副渔等产量指标和国家征购、收购任务。经过试点,逐步推广国家有关部门同社队实行产购供销合同制。生产队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因地制宜地安排种植计划和农林牧等各项生产措施,并努力保证其实现。上级机关和公社、生产大队,应当向生产队、普及科学种田和植树造林以及科学养畜知识,推广增产的新经验、新技术,生产队应当根据自己的条件积极学习和采用这些新经验、新技术,生产队在不违反新《六十条》规定的原则的前提下,有权决定本队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队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制定分配方案时,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保证社员的分配收入逐年有所增加,并留足来年必要的生产费用,不能“虚打冒分”。既要防止片面增加集体提留,也要防止分光、吃光现象。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充分讨论,民主制订,报公社批准,张榜公布,保证兑现。
六、依靠集体经济,努力发展生产,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达到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方针。但各地条件不同,允许有先有后。要鼓励和支持一部分地区、一部分社队和社员,依靠集体经济和辛勤劳动而收入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要敢富、比富、赛富。社队依靠集体经济,分配“冒尖”;社员不剥削他人,不破坏国家资源,而是依靠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和搞好家庭副业,达到生活富裕,是光荣的。要保护富裕社队和富裕社员的正当利益。国家在实现农业机械化的过程中,应优先帮助条件较好的富裕社队实现机械化。对向国家交售粮、油、肉和其他农牧副业产品较多的社队要供应较多的工业品。商业部门在供应商品的时候,也应当对收入高、贡献大的富裕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要支援穷社、穷队发展生产,摆脱贫困,从财政物资和技术上给以重点扶持,讲求实效。人均口粮标准在三百斤以下的穷队,免征农业税,免交购粮。穷社、穷队要奋发图强,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展多种经营,努力发展生产,并精打细算用好国家资助的资金和贷款,争取早日富裕起来。要切实搞好社员家庭副业,以补集体经济之不足。
七、在坚持集体所有制、坚持按劳分配和统一调配劳力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推行各种生产责任制。畜牧、园林、副渔和某些经济作物,一般都要责任到专业组、专业户或专业人员,实行定包奖制度。大田作业可以实行单项农活的定额管理,或者小段包工,或者田间管理的联系产量责任制;也可以在生产队“五统一”的前提下,实行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报酬,超奖减罚的责任制。个别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也可以包产到户。包产指标不宜太高,使作业组和承包者有产可超。不论实行哪种办法,都要加强定额管理,搞好评工记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防止吃“大锅饭”,克服社员和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实行责任制,提倡超短产按比例奖扣工分。社员要求奖现金或实物的,也可允许。奖励比例不宜太大,多奖少罚,不要搞全奖全赔。奖罚要兑现。
八、粮食分配一定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统筹安排,不能只顾一头。要继续执行征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超购一年一定的政策。当年超购任务,争取尽早定下来。受灾酌减,丰收多购。征购起点,全区仍按原规定为三百斤(按贸易粮计算)。绝对不购过头粮。要教育社队干部和群众,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多做贡献,支援国家建设。生产队在完成国家征购超任务和集体提留以后,口粮标准由社员民主讨论决定,保证多产、多购、多留、多分。
九、社员口粮的分配,可以实行基本口粮和按劳动工分相结合的办法,也可以实行按劳分配加照顾的办法或者大多数社员同意的其他办法。实行基本口粮和按劳动工分相结合的,适当提高按劳分配的比例,基本口粮部分必须按人分等定量,不能搞平均分配。无论实行那一种办法,都要有利于调动社员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计划生育。对只生一个孩子的,其子女按成人分给基本口粮。对缺粮的烈军属和困难户要给予适当照顾,烈军属的口粮不要低于全队的平均水平。
十、社员的自留地、自养畜和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受国家法律保护。要鼓励和扶持社员经营好自留地、自养畜和其他家庭副业,只要不违反政策规定,不影响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就不得乱加干涉。
按规定划给社员的自留地,归社员长期耕种,自留地种植的产品由社员自行支配。由于人口变化造成自留地占有悬殊过大的,经县批准,可在原自留地总面积不变的前提下,按现有人口进行调整。调整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对只生一个孩子的,其子女按两人划给。山区各县社员自留地可以适当扩大,自留地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一般可占百分之七到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二。自留地调整后,不要再变动。
社员可以在旁前屋后种植树木(包括果树),也可以在不影响农田基本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在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树,这些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为了解决社员燃料不足的困难,山区可以给社员划给一至三亩荒山、荒坡、荒沟、沙地种树,收益归社员所有,地权仍归集体,不种树时即收回。不准将集体所有林划归个人。
鼓励社员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和从事编织、采集、养蜂等副业生产。社员饲养家畜、家禽,数量不限,但要教育社员维护集体经济利益,不得损坏和糟蹋集体庄稼和林木。汉民社员养猪,回民社员养羊、养牛,生产队要根据集体生产发展情况,售给一定数量的饲料粮(一般可按一头牛或五只羊相当一口猪的计算办法),或划给一定数量的饲料地,但不养时要收归集体。汉民养牛、羊,不给饲料粮(或饲料地),但在回汉杂居、以回为主的生产队,汉民不养猪,而养牛、羊的,可参照回民的办法,售给一定数量的饲料粮(或划给一定数量的饲料地)。为了鼓励社员饲养食草牲畜,生产队要在饲草上给予支持。山区耕地较多的社队,还可以从退耕还牧的土地中给每户社员划拨一至二亩饲草地,用于种植多年生优良牧草。
十一、要继续搞好农村集市贸易和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并加强管理,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银川、石嘴山市除已在近郊和城市边沿地区设置的集市贸易点外,还可以在城市内指定地点、允许农民进城出售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和鲜活商品,但不得影响市容,不能妨碍交通。工矿区已自然形成的农副产品市场要继续搞好。社员个人自产的各种农副产品,包括自己多余的粮、油,均可上市出售。社队集体,川区以县为单位,山区以公社为单位,在完成国家全年粮、油征购超任务以后,可以在集市上出售自己的余粮、余油。也可以出售自己加工的豆制品、粉条和酱油、醋等。社队自产的蔬菜、瓜果、鲜活水产、野味以及手工业品,可以试行在城镇、工矿附近或其他适当地点开设门市部出售。社队经所在县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就地开设车马店、旅店和饭馆。
社队和社员从事以上活动,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违反。严禁投机倒把,牟取暴利。
十二、大队一律不设脱产干部和工作人员。大队主要干部实行定额补贴。每个大队定额补贴的人数,一般三人,少数规模大、居住分散的大队,最多不超过五人。其他大队干部和生产队干部实行误工补贴。大队、生产队干部年终都要评比奖惩,使工作好、劳动好的大队、生产队干部的收入高于本队同等劳动力的收入水平。
赤脚医生每个大队二至三人,个别规模很大、居住分散的大队,最多不超过五人。赤脚医生要坚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实行定工劳动、定额补贴。
十三、努力办好社队企业。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社队企业的发展。社队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办社队企业不能破坏国家资源。今后兴办社队企业,提倡生产队联营的形式。对现有社队企业要进行整顿,办得好的要继续巩固提高;靠平调起家,目前无力退赔兑现,但生产上确实需要保留的,可作好清理,改为联营;办的不好,长期亏损,加重农民不合理负担,群众意见很大的,应当整顿或停办。但要防止一风吹。社队企业要实行联系产量计算报酬的责任制,把企业经营的好坏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社队企业所需要的劳动力,由公社、生产大队同生产队协商,统筹安排。社队企业要付给生产队合理报酬,给生产队以实惠,使生产队有利可得,并有利于生产队的农业生产;生产队对社队企业要给予支持。
十四、要坚持不懈地更有成效地搞好农业基本建设。首先要搞好农田建设,还要搞好收割、储运、加工等方面的建设,林、牧、副、渔等各业的建设,以及村庄建设,统筹安排。要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结合起来,首先搞好那些生产最迫切而又投资少、见效快的建设。要量力而行,讲求实效。农田建设要继续以治水改土为中心,大力种树种草,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把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结合起来,努力改变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国家举办的大、中型骨干工程,由国家投资和补助粮食。其他协作工程要坚持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用换工的办法处理好相互关系。所需投资和补助粮,原则上由受益单位负担;有困难的,国家可给予适当补助。
十五、要搞好农业发展规划。在总结自然资源调查和区域规划试点的基础上,各地要充分发动群众,讨论制订农业全面发展和农村全面建设的规划。县和公社要首先帮助生产队搞好规划,然后在此基础上制订大队、公社和全县的规划。制订规划要同确定生产方针、调整农业内部结构结合起来。要正确地、完整地贯彻执行“农林牧副渔同时并举”和“以粮为纲,全面发展,因地制宜,适当集中”的总方针。川区要继续搞好高产稳产农田的建设。在狠抓粮食生产的同时,努力抓好林业、牧业生产,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山区要执行“大力种树、种草,兴牧促农,因地制宜,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方针,盐池继续执行“以牧为主,农林牧结合,因地制宜,全面发展”的方针,并争取尽快做到粮食自给。具体到每一个社、队,要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要一个队一个队、一个社一个社地落实下来。
十六、要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上级领导机关要关心他们,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支持他们的工作,帮助他们学政治,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觉悟,精通业务。要给大队支部书记、大队长安排一定的离职学习机会,学理论、政策,学科学、文化,学经营管理,由县委统一安排。对思想好,作风好,工作成绩显著,生产搞得很好的,要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每年次评选劳模的时候,要同时评选社队干部中的模范工作者。生活有困难的,要适当照顾。社队干部要按党章和新《六十条》的规定,由党员大会或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罢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领导机关批准。今后对犯错误的干部,除了那些严重违法乱纪必须按照党纪国法给予必要的处理以外,都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帮助他们总结经验,提高思想,分清是非,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继续前进,不准乱罚,不准批斗。
十七、区党委和区革委会过去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如同新《六十条》和这个补充规定有不一致的,均以新《六十条》和本规定为准。各地、市、县,可以根据新《六十条》的精神和这个补充规定,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涉及政策性问题,必须请示报告,不得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