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村改革发展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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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宁夏农村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开展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建立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农业合作组织,但是,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后,农业合作社演变为高度集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等组织。由于人民公社化运动实际上形成了对农民生产资料的剥夺,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打击,对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产生了长期和严重的影响。

改革开放30年,伴随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和人民公社制度废止,农民的财产权利得到承认,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但单个家庭经营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局限性又开始体现出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指引下依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宁夏农村涌现了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宁夏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和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为了规避市场的风险,作为商品生产者的农民产生了互助合作的要求,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应运而生。

改革30年,宁夏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萌发阶段(1978~1994年)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试行,为了解决生产中的困难,部分农民开始组织合作社。1981年,盐池县部分农户自愿结成联营组织,成立了以技术能人为主的,油料、米面加工业,这是宁夏最早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适应商品生产需要,发展多种多样的合作经济”。同时,还提出要建立农村的技术服务组织。1984~1987年,中共中央连续发布的四个“一号文件”,强调要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的要求,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组织。1985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第八条进一步提出,“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进一步强调了自愿互利原则。1986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第十条提出,“近几年出现了一批农民联合购销组织,其中,有乡、村合作组织兴办的农工商公司或多种经营服务公司,有同行业的专业合作社或协会……各有关部门均应给予热情支持和帮助”,要求,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要求生产服务社会化。因此,完善合作制要从服务入手。《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第五条要求,“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对农民自办、联办服务组织要积极支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管理,引导他们健康发展”。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农村各类民办的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新生力量。各级政府要加强指导和扶持,使其在服务过程中,逐步形成技术经济实体,走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道路”。

在国家的鼓励和支持下,宁夏逐渐出现了一批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1987年8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在中卫县进行深化农村改革试点,强调要开展农村流通领域的改革及建立农民合作组织等问题。1988年,中卫县部分农民为了解决蔬菜、果品等农产品的生产技术和销路问题,自发组建了一些农民技术服务协会。随后,全区各地陆续出现了一些农村专业户、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但总体来看,由于市场化程度低及农村生产力水平不高的制约,合作社的数量很少,活动内容也仅以技术合作和交流为主。

(二)起步阶段(1994~2000年)

随着经济作物和养殖业产量的增加和商品率的提高,农产品销售的问题日益突出,农民对合作社的需求也日益强烈。1997年财政部商字[1997]156号文件规定,“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应当免征增值税”。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8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农民自主建立的各种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组织,多数是以农民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有利于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加大鼓励和大力支持”。1998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农民采取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形式兴办经济实体,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积极扶持,正确引导,逐步完善。以农民的劳动联合和农民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更应鼓励发展。”

这一阶段,宁夏农村出现了青铜峡市友好食用菌协会、宁夏蔬菜产业化协会、宁夏灵汉渔业联合社等合作组织,而且合作内容逐渐拓宽,从主要以技术合作为主,转向共同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乃至进行共同使用资金、设施等生产要素方面的合作。合作社的牵头人出现了明显的多元化特征。除能人或专业大户牵头兴办外,一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也成为组织兴办专业合作社的重要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技、畜牧、水产、农机、供销等部门,也开始利用其资金、人才、技术和设备等方面优势,兴办专业合作社。一些从事农产品销售为主的专业合作社大量兴起,而原有的很多专业技术协会也把重点转向共同销售农产品方面。在市场主体的带动下,合作社的活动地区范围打破了传统的社区限制,跨乡、跨县经营的专业合作社开始出现。

(三)快速发展阶段(2000~2008年)

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推进,农民对合作社的需求进一步显化。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提出“积极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2005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2006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同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机构变动、扶持政策等进行了全面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此具备了法人地位。2007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

2000年初,自治区出台了《积极发展农民经纪人队伍和农村民间流通组织帮助农民解决卖难问题的通知》。8月,由宁夏供销社牵头,召开了宁夏第一届农民经纪人代表大会,成立了宁夏农民经纪人协会。此举为全国首创。

2003年11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了《关于引导和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性,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及“民办、民管、民享”,促进农民增收的多样化发展的原则,以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强化市场经济意识,遵循合作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兴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宁夏农业向产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还提出:要突出发展重点,创新运行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培训工作,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2004年7月,宁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正式成立,标志着宁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我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开始提升到了区域性合作的层面。自治区党委、政府为宁夏农业合作经济搭建了平台,并利用供销系统在农村中的重大影响,制定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供销系统“捆绑”发展的战略,先后有银川、永宁、贺兰、吴忠、青铜峡、中宁、红寺堡、平罗、惠农、固原、彭阳、泾源、隆德等13个市县供销社成立市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8月,宁夏农业产业化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经验交流会提出,要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力推广“支部+协会(合作社)+农民”的模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加强对合作经济组织领导人的培训;尊重农民的意愿,积极引导,热情服务,不包办代替;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同时,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推进,逐步形成了卫宁枸杞核心区、盐同滩羊区、银川吴忠奶牛发展区、南部山区马铃薯产区等规模化种养、集约化生产基地,夏进乳业、香山酒业、西夏王葡萄酒等一批龙头企业开始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联姻。

为了做好项目扶持工作,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拿出665万元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2005年,宁夏用于农村专业户、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农机补贴达到900万元,有力支持了宁夏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经纪人队伍日益活跃,2005年,全区已出现农民经纪人近5万人,年销售额32亿元,约占当时农业总产值的40%,有15个市、县、区成立了农民经纪人协会,主要从事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劳务等生产经营活动,并且牵头成立了一批合作社、专业协会,如“马莲渠草编专业协会”“板桥苇编协会”等。至2008年底,宁夏共有各类专业合作组织1240个,入社成员16.3万户,带动农户36万户,户均增收1000多元。各类专业合作组织资产总额53476.1万元,年经营收入46244.6万元,创利润5818.1万元。

二、宁夏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提高了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改革开放以来,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农民的分散经营与日益发展的社会化大市场客观上存在很大的不适应性。随着农业市场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承包经营规模小、生产经营分散,导致农民进入市场难、农业生产经营交易成本增大。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使农民在市场竞争中总是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民增收,也关系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任务的完成。多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的农户有效的联合起来,提高了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地位,解决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改变了单家独户进入市场势单力薄的弱势地位,有效地解决了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避免了生产经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以及内部相互间的无序竞争和感性竞争,降低了市场风险,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较好地实现了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顺利对接,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对促进农民增收和发展农村经济起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农村的问题,重要的是如何组织农民的问题;农村经济的问题,关键就是如何组织农民进入市场的问题。因此,保护农业需要组织农民。

(二)健全与完善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多年来,宁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和经济参与的运行机制,坚持服务社员,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办社宗旨,依托自身优势,有的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推广与培训,有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有的进行生产资料服务,有的开展资金互助等等,降低了农户的经营成本,促进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深受农民的欢迎。实践证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社会化服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三)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

在推进宁夏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全区逐渐形成了“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运行格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与“龙头”企业对接,有效地协调了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降低龙头企业与广大农户的交易成本,消除了广大农户与企业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种种问题,实现了公司与农户利益的“双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与企业合作,成为企业稳定的优质原料生产基地或生产加工车间,依靠龙头企业的品牌优势、信息优势和销售渠道,提高了农村合作组织进入市场的能力。同时,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投资参股进行对接,使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民社员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践证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有效组织类型和载体。

(四)增加了农民收入

近年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合理组合生产要素,开展多形式、多层面的合作,保证了农民收入的稳定增加。专业合作组织通过提供信息、技术、加工、营销等方面的服务,及时指导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减少了农产生产经营的盲目性,改变了粗放式经营,提高了科技含量,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同时,把广大农民联合在同一个利益共同体内,对外追求经济效益,对内以服务为宗旨,在取得规模效益的同时,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形成了农民利益的自我保护机制和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使农民获得了更多的经济收入,为稳定增加农民收入开辟了新的途径。实践证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改善农民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交易地位,维护农民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