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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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毁弃死尸及发掘坟墓罪

毁弃应行埋葬死尸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六十四条,知有死尸而不告或私移于他处者,依违警罪例。发掘坟墓见棺椁或死尸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因窃取墓中财物者,从二罪俱发例处断。因而毁弃死尸者,处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四百六十五条。欲犯此章所揭罪而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处断。第二百六十六条,亦同第百十三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