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午)备蛾傅第六十三
1 禽子再拜再拜曰:敢问适人强梁,遂以傅城,后上先断,以为法程,斩城为基,掘下为室,前上不止,后射既疾,为之柰何?
梁原作弱,依运本改。断,斩也,后上先断犹云后上者斩。
斩城之斩即堑字,见巳篇20。
2 子墨子曰:子问蛾傅之守耶?蛾傅者将之忿者也,守为行临射之,技机藉之,擢之,太泛迫之,烧答覆之,沙石雨之,然则蛾傅之攻败矣。
此言御蛾傅之法,蛾同蚁,见子篇3。密集冲锋,有几分就是以人肉为搏战之具,墨子称为将之忿者,批评正合。
行临,孙谓即高临,非也。高临系指敌方进攻,此之行临,指主方守御,或即子篇49之行楼,丑篇4之高楼,寅篇5之行城。
技机藉之见丑篇2。
擢,拔去也,其上或脱两字。
太泛,孙谓当为火汤,余按此名系指一切燃烧之具。
答,参看子篇11及37。
3 备蛾傅为县脾,以木板厚二寸,前后三尺,旁广五尺,高五尺而折为下磿车,轮径尺六寸,令一人操二丈四矛,刃其两端,居县脾中,以铁锁敷县二脾上衡,为之机,令有力四人下上之,勿离。施县脾,大数二十步一,攻队所在,六步一。
此言作悬脾之法。脾,毕疑即陴字。悬脾是方形无底之木箱,前后各阔三尺,两旁五尺,高五尺,其中恰可容一人,上端横木(上衡),系以铁炼,用滑车牵之,使急上急下(勿离犹云勿停),用以刺杀爬城之敌也。
论语颜渊郑注:“鲁读折为制。”折为车即制为车。下磿车,孙谓即丑篇3之磿鹿,滑车也,亦即下文之“为之机”。
刃其两端,或如子篇71所云“锐其两末”,吴谓此物非矛,殊欠详考。
锁即锁,铁锁见巳篇12。敷同傅,巳篇17作,古字重声不重形,故同一书内,写法亦往往互异。苏衍“二脾”之“二”字,余疑“二”字应乙在“铁锁”之下,因铁锁只一条,上下时怕不囗灵便,故用二条。
大数犹大概,非战线所在则二十步一悬脾,战线(攻队)所在则六步一悬脾,视敌之攻势而增减之。
4 为累答,广、从各丈二尺,以木为上衡,以大麻索编之,染其索涂中,为铁锁,钩其两端之县;客则蛾傅城,烧答以覆之,连筳、抄大皆救之。
此申言烧答覆敌之法。
累,毕云当为垒,未确;累答与礌石之义多少相同,推下也。
从读如纵。染索涂中(参巳篇12)系用以悬吊累答,故须避免敌人火焚,若答则正用以烧敌,唯恐其烧之不速矣,当分别观之。
“客则”之“则”,与巳篇33之“即”同义,若也,运本改作“客即”。
连筳,吴疑是子篇12之连梃;抄大,孙疑“沙火”之误。余按连梃用以打击女墙外爬城敌人(见子篇12),沙、灰亦以拒敌(见寅篇6,“火”应“灰”之讹,因烧答已是火攻,不须再言“沙火”)。“皆救”之意,犹言施用种种方法以救止城墙被爬,“救之”指城言,“覆之”指敌言,两“之”字用法迥异,旧无明解,读者滋惑,故特辨之。
5 以车两走,轴间广大,以圉犯之,融其两端以束轮,遍遍涂其上,窒中以榆若蒸,以棘为旁,命曰火捽,一曰传汤,以当队。客则乘队,烧传汤斩维而下之,令勇士随而击之,以为勇士前行,城上辄塞坏城。
此言用火捽(一名传汤)却敌之法。
两走即两辏,亦两轮也,见辰篇2。
圉,孙疑作围,亦可通。犯应从于作范,钤制之意。余则疑圉未必讹,因圉字本具外围之义,否则或为“固”即“箍”之借,总之无论为“围”为“固”,都系名词,似用金类制成,故下文言“融其两端”,若用木制,不可融也(融即镕)。依此解释,则“以束轮”三字文义自通,不能依孙于“以”下增“木”字。又于谓“围范”即“围”,亦不合,因此两字之上一字应为名词,下一字应为动词,非两字平举也。
遍遍,苏云误重。余以为遍遍犹今言“密密”、“快快”,是加强的语气,孙改“遍编”,更不可通。
窒中,充塞其中也,见子篇74。蒸,薪也,榆或蒸皆易燃之品。旁置荆棘系用以刺伤敌人。捽之义当为“投”,汤即今北语之“烫”,灼热也,传汤犹言烧灼。
辰篇2之轮辒,亦言维置,故用时须斩维而后可以坠下。
以为勇士前行者,犹言替勇士开路,与现代战争先施密集炮火而后攻队随上,用意正相同。
6 城下足为下锐镵杙,长五尺,大围半以上,皆剡其末,为五行,行间广三尺,狸三尺,犬牙树之。
此言作镵杙之法。
“足为”犹“多为”,与“财自足”之意相反。
镵杙,王引子篇104涿弋相比,非也;彼是门丁,此乃行马之属,两物迥异。彼长止七寸,此长五尺,彼
行间广六寸,此广三尺,其非同一,比观自明。
剡,削尖也。犬牙,交错也。树同竖。
7 为连殳,长五尺,大十尺。
此言连殳之制。殳系军器之一种,大十尺或当作大十寸,运本改“大一尺”,亦即十寸。
8 梃长二尺,大六寸,索长二尺。
此言连梃之制,连梃见上4节及子篇12。
9 椎,柄长六尺,首长尺五寸;斧,柄长六尺,刃必利,皆其一后。
此言椎、斧之制。
子篇63“长椎,柄长六尺,头长尺”,首长与此差五寸。又子篇60长斧,柄长八尺,比此差二尺。字书无字,殆下节“皆着其后衡”之复文。
10 答广丈二尺,囗囗丈六尺,垂前衡四寸,两端接尺相覆,勿令鱼鳞三,着其后衡中央,大绳一,长二丈六尺。答楼不会者以牒塞,数暴干,答为格,令风上下。
此言置答或答楼之制,亦即2节烧答覆敌之答。
子篇11“答广九尺,长十二尺”,本节空格当是“其长”二字,长必比广较大,故“丈六尺”之数未必误,此由中央之绳长二丈六尺,便可见之。或作“大六尺”者不可信,“广”应与“长”对举,不应与“大”对举。
“垂前衡四寸”殆“四尺”之讹,下文戌篇4“渠之垂者四尺”,应是误答垂为渠垂,可参看。
“两端接尺相覆”之义,与甲篇7“令相接三寸”同,犹言令其相覆者约一尺。“三”按应作“参”,勿令如鱼鳞之参错也。
“着”上应有“皆”字,答之构成,不止一片,可于“两端接尺相覆”见之,故“皆”字万不可少,前节“皆其一后”殆即“皆着其后衡”之复误。着,附也,言于后衡之中央,附大绳一条,盖以备牵垂之用,孙以后衡断句,不合。
“不会”犹言不密合,牒是板片,谓答有空隙,则用板片塞密之。答用以烧敌,湿则难燃,故须数数曝干,“为格令风上下”,自然空气流通,于答之燃烧,大有助力。
11 堞恶疑坏者,先埋木十尺,一枚一;即坏,植,以押卢薄于木,卢薄长八尺,广七寸,径一尺,数施一击而下之,为上下釫而之。
此言修治坏堞之法。恶犹不好,疑坏,未坏而疑其坏也。
十尺上似漏“长”字。“一枚一”,孙疑下“一”字衍,余以为当作“一步一”,否则疏密无定规。
囗,为“斫”字,余按即诗经“椓之丁丁”之“丁”,后世作“钉”,打或击也。植,柱也,指上文长十尺之木而言。押,压于上也。卢薄,柱上横木也,应乙为“以卢薄押于木”。简言之,如堞果坏了,即每隔一步竖立长十尺木柱一枚,其上压以长八尺之横木,然后屡次槌击而下之(数犹频频),仿佛现代之打桩工作。
釫,旧说以为锹,余颇疑为“钉”之讹,钉字始见晋书,若然则与“之”正相照应。
12 经一钩、木楼、罗石。
此节必有脱误,“经一”或上文“径一尺”之复出。木楼见子篇26。罗石即累石,见子篇79。
13 县答植内,毋植外。
此言悬答之法。答必张挂于柱,见子篇37,本节又申明之,谓要张挂在柱之内方,不要在柱之外方。
14 柞格,狸四尺,高者十尺,木长短相杂,兑其上而外内厚涂之。
此言置柞格之法。“柞”旧作“杜”,依孙改。柞格者阻碍军行之物,或即柞鄂。兑即锐字。柱止可外涂,“内”疑“周”讹。
15 为前行。
疑即前5节“以为勇士前行”之复文。
16 行栈县答。
此节有漏脱,行栈见子篇49及酉篇2。县答即前13节之复出。
17 隅为楼,楼必再重。
此言城隅置楼,参子篇36。再重楼见子篇42及74。
18 土,五步一,毋下二十畾。
此言积土之量。畾亦即蘲,盛土笼也,见子篇59及巳篇27。
19 爵穴,十尺一,下堞三尺,广其外。
此复言爵穴之制,已见子篇50及97,但彼言三尺而一或五步一,均与此异。
20 转城上楼及散与池革盆,若傅,攻卒击其后,缓失治。车革火。
此节文多脱误难解,唯革盆见子篇9。其中似有误复之文,如“革火”当是“熏火”。
21 凡杀蛾傅而攻者之法,置薄城外,去城十尺,薄厚十尺。伐薄之法,大小尽本断之,以十尺为断,离而深狸坚筑之,毋使可拔。
此言破蚁傅进攻之方法。
杀,破也,参巳篇5。除此之外,本节文字几与寅篇10全同,惟彼作裾,此作薄为异;黄绍箕谓椐(即裾)、薄二字同部,声近义同,其说太过牵强。薄,柱也(见子篇9),亦得为障碍物,与裾为刺脚物者用途相近,故薄、裾两名可以互通。吴引三国志徐盛传,盛建计从建业筑围作薄落,围上设假楼,以与本文相比,殊昧于事实;试问各柱离开分竖,岂能作筑楼的基础,不能因“薄落”与“薄”相同一字,遂遽行牵合,还须求其实状如何也。
尽本,连根之谓,旧误“尽木”,今依寅篇10改正,其余均解见寅篇,可参看。
22 二十步一杀,有鬲,厚十尺;杀有两门,门广五尺,薄门板梯狸之,勿筑,令易拔。城上希薄门而置楬。
此复述置杀之法,文与寅篇11几全同。
寅篇言裾门,此言薄门,正见“裾”、“薄”两名可以互用(参上节)。又比观寅篇“裾门一施浅埋”句,则本节“板梯”两字可能是“浅”之误复,其余解见寅篇。
23 县火,四尺一樴,五步一灶,灶门有炉炭,令敌人尽入,熏火烧门,县火次之,出载而立,其广终队,两载之间一火,皆立而待,鼓音而然火,即俱发之,敌人辟火而复攻,县火复下,敌人甚病。敌引师而去,则令吾死士左右出穴门击溃师,令贲士、主将皆听城鼓之音而出,又听城鼓之音而入,因素出兵将施伏,夜半而城上四面鼓噪,敌人必或,破军杀将。以白衣为服,以号相得。
此节几完全与寅篇12相同。
“而去”,旧本作“而榆”,毕改“去”;余按吾县“榆”“去”同音,可见粤音与北方古音之密切;孙谓“榆、去音不甚近”,则未详考乎古音及方言也。余均解见寅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