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戌)杂守第七十一
1 禽子问曰:客众而勇,轻意见威,以骇主人,薪、土俱上,以为羊坅,积土为高,以临吾民,蒙橹俱前,遂属之城,兵弩俱上,为之柰何?
自“薪土俱上”以下,几与丑篇1全同,惟羊坅彼作羊黔,字均从“今”,古可通用,本或误为羊坽。轻意,犹言轻视、骄满。
2 子墨子曰:子问羊坅之守耶?羊坅者攻之拙者也,足以劳卒,不足以害城;羊坅之攻,远攻则远害,近城则近害,害不至城。矢石无休,左右趣射,兰为柱后,囗望以固,厉吾锐卒,慎无使顾,守者重下,攻者轻去,养勇高奋,民心百倍,多执数赏,卒乃不怠。
此言抵御羊坅之法;羊坅之义,见丑篇1。
趣,促急也。兰为柱后,孙疑兰即子篇74之兵弩简格,但语仍难通;余以为兰、蔺音形皆相近,即酉篇26之蔺石及子篇79之累石,大石也;柱即拄,撑持也,拄后犹今说后盾,谓碎石之后,继以大石也。厉卒即厉兵。无使顾者无使后顾。养勇,养其勇气。多执数赏,言多执敌人,则频频赏之。
3 作土不休,遂属之城,以御云梯之法应之。凡待堙、冲、云梯、临之法,必广城以御之;曰不足,则以木椁之,左百步,右百步。繁下矢、石、沙、灰以雨之,薪火、水汤以济之,选厉锐卒,慎无使顾,审赏行罚,以静为故,从之以急,无使生虑,恙恿高愤,民心百倍,多执数赏,卒乃不怠。冲、临、梯皆以冲冲之。
此言敌傅城(遂属之城。)后抵御之法。
作土不休,添筑基址以便爬城也,余于丑篇1节谓羊坅之义,犹云土基,得此益可证实。堙、冲、云梯、临(即高临)四事,均见子篇3。
广城即丑篇2之台城,于谓充塞其城,殊近于纸上谈兵,在可晓不可晓之间。“曰不足”犹“如不足”也,吴改“曰”为“日”,与下文不连接。椁,王改楟,橦也,但木撞不易及远,且何以解左右各百步(六十丈)?景羲谓椁之形制如“十”字或“井”字,因以遮止梯、冲各器,亦止模糊之说(参下文)。于云“言充城之物不足,则以木敦迫之,以加厚其防御”,仅从字面求通,去现实更远。余按城郭、棺椁,皆有“包盖”之义,此处“椁”字义应相近,因恐城墙过薄,不足抵御冲击,再加材木以求坚实,故下文接言木椁之广度,左右各六十丈。
景羲墨商补遗又云:“按椁如字,见前校,不详何物,守城录又云:‘天桥必钩城则可度,遂创木格,博下而锐上,俟天桥对楼临城,则以木格格于女墙头囗篱排木之上,囗杌不可登。又虑万一度桥乘城,则人将惊溃,今于填壕所向城面,以木纵横如棋局,下缀以足,高尺有五寸,号曰地网,以铁蒺藜连参其上,使不可下。’其言颇备,或即杂守篇之遗法。然则此云木椁者当兼木格、地网二事,故有左右各百步语,天桥对楼亦即冲、临、云梯之类,古今名制或异,始不可晓耳。”余按本篇所言木椁,是固定的,守城录之木格,是可移动的,性质殊不类,至地网则囗鄂之属,亦非抵抗冲击之器。吴云:“椁读为郭,敌已迫近,时间迫促,则以木为郭,遏止敌人,盖恐城遍小不便待(?)御敌人之垔、冲、梯、临。晋书宣帝纪,孟达于城外为木栅以自固,此所谓以木郭之之类。”读椁如郭,已甚接近,但城外作木栅,止可于敌未到城时行之,今上文已言“遂属之城”,何暇──而且不能──在城外作栅?凡此皆有同纸上谈兵,不可不亟为辨正,故详辨之。
繁下矢石二句及审赏行罚四句,均见寅篇6。
选厉锐卒两句,又恙恿高愤(即养勇高奋之异写。)四句,均见上节。
末句言御冲、临、梯之法,亦用冲(器)来冲撞之。
4 渠长丈五尺,其埋者三尺,夫长丈二尺。(梯渠广丈六尺,其梯丈二尺,渠之垂者四尺。)渠无傅堞五寸。(梯渠十丈一。)渠、荅大数,里二百五十八。(渠、荅百二十九。)
此继子篇11、37及80再言渠、荅,其有括弧隔开之数句,余以为应是注文,理由如下:“渠长丈五尺,其埋者三尺,夫长丈二尺”三句,全与37相同,末两句又与80相同,按渠之主要构成部分为立杠及臂,并无广度,可疑者一。此处所举“广丈六尺”,恰与80“渠长丈六尺”之度相符,可疑者二。前文凡说渠之处,均无“梯”之称谓,止有“夫”或“冠”之称谓,而此处梯长丈二尺,恰与37及80之夫长相同,可疑者三。前文并未说渠之一部下垂,只午篇10说荅长丈六尺,垂前衡四尺(原讹四寸),而此处所谓“垂者四尺”,恰与相当,亦即丈六尺减去丈二尺之差,可疑者四。子篇11言二步一渠,二步一荅,两物本相依为用、如依吴读里二百五十八渠句,荅百二十九,则渠与荅之数不相等,且“渠”字在数目下,“荅”字在数目上,文例亦乖,可疑者五。百二十九恰为二百五十八之半数,似由于计算之讹,可疑者六。总之渠、荅何物,东汉人已不之知,此必注者误以“渠长丈五尺”连上“冲之”为句,遂谓渠有广及有梯,其非墨子本文,显而易见,况今本墨子常参入注文,前头已屡屡有之,不独此处为然也。子篇37言七尺一渠,依此计之,则每里一千八百尺应置渠荅二百五十七又七分之一,文标举“大数”(即约数),故进为二百五十八(此计法参据吴说),注乃折半为百二十九,当是不明算术者所囗,由是推之,“梯渠十丈一”必是“梯渠七尺一”之误。
5 诸外道可要塞以难寇;其甚害者为筑三亭,亭三隅,织女之,令能相救。诸距阜、山林、沟渎、丘陵、阡陌、郭门若阎术,可要塞及为徽职,可以迹知往来者少多及所伏藏之处。
此言应筑要塞扼守之所在。
诸外道、外边交通之路。可要塞,可筑要塞也。难,阻也。甚害,甚要害也。筑亭,备了望也。陈奂云:“织女三星成三角,故筑防御之亭以象织女处隅之形。”孙从其说,云:“此言亭为三隅,形如织女三星之隅列;……六韬军用篇云:两镞蒺藜,参连织女,是古书多以织女拟三角形之证。”余按“织女”一词本有“三个星”之意义,其排列如△,今前文已言“亭三隅”,如“织女之”的意义亦是三隅,则于文为复,故知陈、孙及景羲之说皆非也。筑三亭如成直囗─────,则击甲而丙救,或击丙而甲救,均嫌过远,惟三亭之位置成三角形,则任一亭遇寇,余两亭皆可以相等之路程往援“令能相救),“织女之”的真义,断是如此无疑。
距同巨,大心。阎,里门也。徽职同徽识,标识也。于巨阜等地方暗设标识,则可以探得敌人经过者多少及有无隐伏。
6 葆民先举城中官府、民宅、室署,大小调处;葆者或欲从兄弟、知识者许之。外宅粟米、畜产、财物、诸可以佐城者,送入城中;事即急,则使积门内。
此言疏散城外人民财产入城之法。
举,取也。大小调处,量其大小以分派使居住也。有欲与兄弟、相识同居者可准,顺人情也。佐,助也。事急之时,不易远道分送,则使暂置城门内,此是变通办理之法。
7 民献粟米、布帛、金钱、牛马、畜产,皆为直平贾与主券,书之。
此为酉篇63节之复出。直同值,估定也。与主券即给券于主人。
8 筑邮亭者圜之,高三丈以上,令倚杀。为辟梯;梯两臂,长三尺,连版三尺,报以绳连之。堑再杂,为县梁。亭一鼓,聋囗。寇烽、惊烽、乱烽、传火,以次应之,至主国止,其事急者引而上下之。烽火以举,辄五鼓传,又以火属之,言寇所从来者少多,毋弇逮;去来属次,烽勿罢。望见寇,举一烽,入境,举二烽,射妻,举三烽、一蓝,郭会,举四烽、二蓝,城会,举五烽、三蓝;夜以火,如此数。(守烽者事急。)
此言亭燧建筑之制及其传烽之法。
邮亭即亭燧守望之所,其建筑为圜形,与前5言三隅者略异,倚杀见子篇74,斜杀也,大约像现在圆塔之形,下广而上狭,吴改“令等杀为辟梯”作一句,非是。通典一五二云:“烽台于高山四顾险绝处置之,无山,亦于孤迥平地置,下筑羊马城。高下任便,常以三五为准。台高五丈,下阔二丈,上阔一丈,形圆。上建圆屋覆之;屋径阔一丈六尺,一面跳出三尺,以板为上覆下栈。屋上置突囗三所,台下亦置三所,并以石灰饰其表囗。复置柴笼三所、流火绳三条在台侧近,上下用屈膝梯,上收下乘。屋四壁开觑贼孔及安视火筒,置旗一口,鼓一面。……”
辟即臂字,孙云:“亭高三丈以上,则梯长不得止三尺,疑尺当为丈。”余谓“长”应“袤”之讹(前文“长”字屡讹作“袤”),言梯阔三尺也。连版三尺,似指每级相去之距离。“报”者往复相绕,即谓用绳缚板于梯之两臂。
再杂,再匝也,参酉篇64。堑县梁见子篇74。
聋囗即砻囗,旧本此二字在“亭一鼓”之上,今依酉篇73钩正。
惊当读如警,见酉篇9及66。主国,国都也,见酉篇64。寇、警、乱三烽,盖分别事之缓急,各地依次传递,直达于国都为止,最急时更牵烽而上下之。
以举犹已举。属,继也。举烽之后,用鼓传之,又用火继之以报告寇数多少,(言,报告也,孙释为问,非是。)此等烽号,当有更详细之规定,惜今已不传。弇逮与酉篇66“厌逮”同,即淹滞也。“去来属次”当谓寇或往或来,行踪不定,(孙以“次烽”为一词,恐非是。)故仍须举烽,以免后方无备。举烽,酉篇66作举垂(燧),余谓古代烽、燧同义,益可证实,下文复言“夜以火”,便知烽不定明火也。射妻,孙疑“射要”,谓急趋要害;于读如“射齐”,云:“射齐即齐射,言举三烽则齐射之也。”余按“射妻”系指示敌人进至何处,与酉篇66之“狎郭”相当,并非指自己的动作,于解之谬,不待辨而明。合酉篇观之,射栖(妻当作栖。)殆谓敌矢已可及郭也,郭会即彼之入郭,城会即彼之狎城。
此外王又谓“蓝”字皆误,改补作“望见寇,举一烽、一鼓,入境,举二烽、二鼓,射妻,举三烽、三鼓,郭会,举四烽、四鼓,城会,举五烽、五鼓”。孙、吴均认“蓝”确“鼓”字之误,但其余增改太多,未可必信。
余按“蓝”同“篮”字,篮,大笼筐也,通典一五二“见贼烧柴笼”,今粤俗常谓盛物者为篮,字并不误。
太平御览卷三三五引汉书音义云:“高台上作桔槔,头置兜零,以薪草置其中,常悬之,有寇则然举之曰烽。”又史记一一七裴骃集解引汉书音义云:“烽如覆米,县着桔槔头,有寇则举之。”篮即兜零之别称。古代烽制,一竿为一烽,每邮亭竖烽竿多个,举二烽者将两个烽之桔槔举起也,三烽、四烽、五烽均依此类推。复次,每竿悬篮数亦不定一个,故有举竿多少之别,更有举篮多少之别,如依王说,有不可通者两点:鼓止言击不言举,如申篇4“鼓三举一帜……”是,一也。各亭相距常数里,鼓声往往不如物影之易达,二也。
末句“守烽者事急”,孙云“此下疑有脱文”,吴云“疑当在上文寇烽、惊烽之上”,皆非也;按此句实前文“其事急者”之注,后人误混入墨子本文。
9 候无过五十,寇至堞,随去之,无弇逮;日暮出之,令皆为徽职。距阜、山林,皆令可以迹平明而迹,无迹;各立其表,城上应之。候出置田表,斥坐郭内外,立旗帜,卒半在内,令多少无可知。即有惊,举孔表,见寇,举牧表,城上以麾指之,斥步鼓、整旗以备战,从麾所指;田者男子以战备从斥,女子亟走入。即见寇,鼓,传到城止。守表者三人,更立捶表而望,守数令骑若吏行旁视,有以知其所为。其曹一鼓。(望见寇,鼓,传到城止。)
此复言斥候之分配及工作,多为酉篇66之复出,但仍有补充。
候无过五十,六句,均见酉篇66。
距阜即巨阜,见前5,以下四句亦见酉篇66。“可以迹”下当依彼补“者”字。无“迹”即彼“无下里三人”之脱误。
候出置田表五句,略同酉篇66。惟“置”,彼作“越”;“斥”,彼作“遮”;又“立旗帜”,彼作“立其表”,小异。
惊同警,参前8节及酉篇66。孙疑“孔表”当作“外表”,“牧表”当作“次表”,其说可信;据酉篇言,由城外十里以至城,沿途约立三表,故有外表、次表之别,吴汝纶谓“孔表、牧表皆表之名”,殊无证据。
城上以麾指之三句,亦见酉篇,“步”,苏改为“坐”,语不可通(参酉篇),余按桴、步音相近,桴为击鼓杖,活用之则为击鼓,“步”字不必改。
“田者”指田间操作之农民,男子闻警,应跟随斥候作战,女子则急急入城。斥候如见寇至即击鼓,以鼓声传到城中为止。
表,三人守之,见酉篇66;捶,彼作垂,汉简作棰,古字囗、木旁通用,俞改为“邮”,非是,说详酉篇。旁视犹言四处巡视,观其尽职与否。
其曹一鼓,言凡守表之斥候,各掌一鼓。望见寇三句复出前文,应是后来之注。
10 斗食,终岁三十六石,参食,终岁二十四石,四食,终岁十八石,五食,终岁十四石四斗,六食,终岁十二石。斗食,食五升,参食,食参升小半,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日再食。救死之时,日二升者二十日,日三升者三十日,日四升者四十日,如是而民免于九十日之约矣。城中无食,则为大杀。
此言管制粮食及节食之法。古代的升斗比现时为小。
每日再食即一日两顿,斗食者每餐五升,每日一斗,依每月卅日,每年十二月平均计之,故一岁为三十六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