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城守各篇简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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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飞冲,孙谓即冲车,不确。余疑是抗冲之械,或即德安守城录之撞竿,武备志又有撞车图。

“县”下各本多无缺文,孙疑即74及99之县梁。批屈,疑系“翅膀”之义,连楼字为句,即有翼的楼,参看下节。

50 五步一堞,下为爵穴,三尺而一。

我初稿依孙、吴的读法,以“楼五十步一”为一节,又“堞下为爵穴,三尺而一”另为一节,后来复检苏说,他云:“案堞,女墙也,当为五步一堞,‘十’字衍,下言五步一爵穴,可证。”细思之,实比孙说为优;因本篇文例常先言若干步,再举出应置备什么物事,如读为“楼五十步一”,则与常例不相符,而且堞在什么地位设置,也感到落空,故改从苏说,并衍“十”字。“三尺”,余以为“三丈”之误,三丈即五步,盖注文或别家之文也。参看下97。

51 为薪,皋二围,长四尺半,必有洁。

前24已言五十步积薪,此又再详其度。二围者大二围也(前文18积搏、28积秆皆大二围以上),“皋”,孙疑即前之颉皋,但与薪无关,又不可通,余以“辜”之讹,辜较二围犹谓大概为二围。洁即举重力之单位,详下文106。

52 瓦石重二斤以上,上城上。

前14二步积石,石每枚重十五斤以上,此处又放宽尺度,改为重二斤以上。第二“上”字是动词,言尽上之于城上也。

53 沙五十步一积,灶置铁鐕焉,与沙同处。

沙及灶鐕均见前19,彼处言廿五步,此言五十步,盖墨子弟子所闻各有不同。

54 木大二围,长丈二尺以上,善耿其本,名曰长从,五十步三十。

此言积木之法。

耿、绠同音,谓用索联好木本,勿使走散。

从按即枞字,长木也,亦有冲撞之义,每五十步放三十枚。

55 木桥长三丈,毋下五十。

此言木桥之设置。

56 复使卒急为垒壁,以瓦盖复之。

此言垒壁。复即覆,谓以瓦遮盖之,但余疑第一个“复”字是衍文。

57 用瓦木罂盛水,且用之,容十斗以上者五十步而十,五斗者十步而二。

前16已言五步一罂盛水,此节再补充其说。

“且用之”,谓随时可取用,非储而不用。

前16言汲水之奚蠡容一斗,故盛水之罂须五斗至十斗。五步一罂即十步二罂,亦即五十步十罂,申言之,每五步内有大、小罂各一具,前9节所谓小大相杂也。

58 臿、筑,七尺一,筑有锑。

此节与前37“七尺一渠”相照应。臿、锹也,所以插地起土,筑是舂土之杵,渠须掘坎埋之,故置臿、筑备用。

有锑,旧解不明,余按锑即蒂字,筑土之杵,手持处须较细,故名曰蒂。

59 居属,五步一。垒五。

居属,即斪斸或句欘,锄之类。

垒亦作蘲,盛土之笼,与锄相依为用者,故每五步内置五枚。

60 长斧,柄长八尺。

前12节二步置一长斧。

61 十步一长镰,柄长八尺。

镰以刈草或割绳等用。吴以“十步一”属上长斧,兹依孙读。

62 十步一斗。

斗即斫,吴以“十步一”属上长镰,则“斗”变为一字句,兹依孙读。

63 长椎,柄长六尺,头长尺,兑其两端,三步一。

前12节二步置一长椎,此作三步异。

兑即锐字,旧讹斧,据孙改。椎即锥,头端是尖的,故云“锐其端”,“两”字疑衍文(与下71之“两末”不同)。

自49城上之备起至此节止,多是补充前文未尽之说。

64 城四面四隅皆为高磿,使重室子居其上候适,视其状与其进退、左右所移处;失候斩。

此节叙城楼望敌之法,可与前36节参看。

四面谓正四方,再加上四角,即城之八面。

磿即5节楼撕,王云,磿音枥,楼之异名。重室子谓贵家子弟,候、斥候,望也,使居高楼执行望敌任务,参酉篇5。古态字,态状即状态。梁思成论敦煌壁画中所见院的部署,“一般的庭院四角建楼的布置,至少在形式上还保存着古代防御性的遗风。”(文物参考资料二卷五期一一页)按这里的高磿就是古代四隅设防楼的例子。

失候斩者,斥候失职,不报告敌之动态,贻误甚大,故处以斩刑。

65 适人为穴而来,我亟使穴师选士,迎而穴之,为之具内弩以应之。

此节言抵御敌人穴攻之方法,苏以为本是备穴篇文而错入于此者。

亟,急也。穴师者精于开穴之工师,审知敌人在某处穴攻,即就其处开穴迎拒之,乃以穴御穴之法。内弩,短弩也,备穴中射敌之用。

66 民室材木、瓦石可以益城之备者,尽上之,不从令者斩。

此节言征缴民间材料,备守城之用。尽上之者犹言尽数上缴于公家。

67 守法: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计之,五十步四十人。城下楼卒率一步一人,二十步二十人。城小大以此率之,乃足以守圉。

此言分配守卒之方法。五十步四十人一节,孙谓就城下分配言。丁女指成年之女子(通典亦称壮女),与丈夫对举。古文上作“二”,下作“囗”,两字甚易混,余谓“城下”乃“城上”之讹,今粤语称城上为“城楼”,可证。率、大约也,一步一人,则五十步应五十人,前文言“五十步四十人”,故曰大约。圉同御。

68 客冯面而蛾傅之,主人则先之知,主人利,客病。

此分析蚁附攻法之利害。面即城的四面,敌人冯城而蜂拥进攻(蛾即蚁字),守者如先知其谋,则守者利而攻者不利。“之知”是古代文法,不必乙为“知之”。

69 客攻以遂,十万之众,攻无过四队者;上术广五百步,中术三百步,下术百五十步,诸不足百五十步者主人利而客病。广五百步之队,丈夫千人,丁女子二千人,老小千人,凡四千人而足以应之,此守术之数也。使老小不事者,守于城上不当术者。

此分析队攻之利害,遂犹今言队伍展开线,穆天子传屡言七萃之士,萃、遂只方音小异,又遂、队、术三字同音。敌众虽十万,大约不过分四队进攻,其说颇类乎近世不宜多线战争之军略。攻道之面狭,则利于守者。五百步须用四千人拒战,盖比城下之守(前67言五十步四十人),增加十倍。无事之老弱,则使守城上不当攻道之处。

70 城持出必为明填,令吏民皆知之。从一人百人以上,持出不操填章,从人非其故人及其填章也,千人之将以上止之,勿令得行;行及吏卒从之,皆斩,具以闻于上,此守城之重禁也,大奸之所生也,不可不审也。

此节严出城之禁。明填或填章即今护照及放行单之类,犹云填明事由。从人非其故人一句,李云“谓从者易人并易章也”。申言之,故人即“原人”,按荀子注“故犹本也”,亦即“本人”,李说可从。孙训“故人”为“故所属吏卒”,非也,所属吏卒非先得许可也是不能随便带出城的。简的来说,无照者和人照不符者均由千夫长拘留,不服令者先斩后报。“百人以上”四字余疑是注文,即极其量之数,运本改为“百人以下”。

71 大鋋前长尺,蚤长五寸,两鋋交之,置如平,不如平不利,兑其两末。

此言军械鋋之制置。鋋为小矛,蚤即爪字。两鋋交之以下,旧注都解释不明,或谓两鋋之“鋋”可能系“蚤”之误,即是两蚤安置要平匀,使用起来,才不致失去重心;兑其两末的“其”指蚤而言,所以便利向左右钩刺。录之以备参考。两末与“两端”不同。

72 穴队若冲队,必审如攻队之广狭,令邪穿其穴,令其广必夷客队。

此言以隧道御隧道之法;队即隧道,与69节之遂不同,若,及也,或也。

“如”,犹相当或因应,言我所挖之隧,须求其与敌隧之广度相应,但不作对冲而作斜出,使可以夷平敌隧。

73 疏束树木,令足以为柴搏,毌前面;树长丈七尺一,以为外面。以柴搏从(纵)横施之,外面以强涂,毋令土漏,令其广厚能任三丈五尺之城以上,以柴、木、土稍杜之,以急为故。

前面之长短,豫蚤接之,令能任涂,足以为堞,善涂其外,令毋可烧拔也。

此言城外堆积柴搏之法。

前面似指前头,柴束长短不齐,故当齐其一端,以便涂土;毌即“贯”之古字,连贯也。积柴搏之先,须择高丈七尺之树一条施于外面,然后就其内堆积柴搏。堆迭之法,纵横相杂,外面涂上粘韧之土,毋使其落下,柴搏之广厚,足为城高(三丈五尺)之屏蔽而止。又再用柴、木、土等佐之(按杜是“佐”字之误,毕以杜为木名,非是),以急(坚也)为好(故,巧也)。前面之长短,亦豫先(豫蚤即“豫早”。)整齐之,使可涂土,足充城堞之用,勿令敌人得以烧毁或拔去。孙解“故”为“事”,又说柴搏之上筑堞,均不确。

74 大城丈五为闺门,广四尺。为郭门,郭门在外,为衡,以两木当门,凿其木,维敷上堞。为堑县梁,穿断城,以板桥邪穿外,以板次之,倚杀如城势。城内有傅堞,因以内堞为外,凿其间,深丈五尺,窒以樵,可烧之以待适。令耳,属城为再重楼,下凿城外堞,内深丈五,广丈二。楼若令耳,皆令有力者主敌,善射者主发,佐皆厉矢。治裾。诸延堞高六尺,部广四尺,皆为兵弩简格。

此节大概言城门、板桥及城堞等作法,语多难解,以下摘述其大意。

丈五为闺门,谓闺门之高丈五尺,闺门见前47。

维敷意犹维系,谓就关制郭门之两木,凿孔、系绳而上连于堞也。

堑县(与悬同)梁即后世之钓(吊)桥。取板桥令从城穴向外邪伸出(即令),板桥长未达地,则再以板接之(次者再接之谓);板桥之斜度或坡度(倚杀),视城之形势为之,“如”即前72审如之“如”,因应也。兹约示堑悬梁之概状如下:(图形,尚无资料。)

以内堞为外堞,似是作退守之准备或敌人攻入时之抵御,故云烧樵待敌;窒,充塞也。

令耳,运注为“囗沟备水”,与下文要严守令耳之情状不符。余疑“令耳”应一逗,即“属城为再重楼”的名称,试看下文“楼若令耳”,也可为证。

厉矢见戌篇28。厉,利也。佐指辅佐之人,与“主”字相应,孙拟改为“佐以厉矢”,不合,可与下节“佐一人”比观。

治、置音近,余疑治裾即寅篇10之置裾(裾字断句,余与运本暗合,但它以为“城”则误),“诸”字当连延堞为句(下101有诸藉车可证)。

毕云,简同阑,孙谓籣以盛弩,格即歧阁;余按通典一五二:“城外四面壕内去城十步,更立小隔城,厚六尺,高五尺。”似与本文延堞有关,阑、格之义同为“阻”,“皆为兵弩简格”句如解作皆置兵弩以阑格之,于文亦通。“部广”即各堞的宽度,孙解“部”为守堞者之分域,未确。

75 转射机,机长六尺,狸一尺,两材合而为之辒,辒长二尺;中凿夫之为通臂,臂长至桓,二十步一,令善射之者,佐一人,皆勿离。

此言转射机之法;隋书礼仪志有旋机弩,或即此。机有反动力,故须埋入土一尺。

辒与前3节之轒辒异,在此处得有两解:(一)辒、稳同音,稳定即须具镇压之力。(二)辒为钤限之义,使其不至摇摆,故合两材为之,摇摆则发矢之瞄准不灵也。两义似兼包之。

“夫”者露出之部分(见前37节),中凿夫之(犹凿夫之中)即于夫之半长处凿孔,插入通臂,臂长伸至垣(桓字讹),所以减小其反动力。“善射之者”按应作“善射者主之”,方与“佐一人”语气相应,后见李引运本亦有“主”字。

76 城上百步一楼,楼四植,植皆为通舄,下高丈,上九尺,广、长各丈六尺,皆为宁。

前26百步一木楼,但高、广不同;又43百步一土楼,高、广未详;此则重楼也,似与42之楼勇相当。

植,柱也,楼四角各一柱。舄同,柱下石也(参巳篇13)。唯为再重楼,故上下层各有高度。宁,毕云即亭字,不确。考书经之“宁王”,自汉以后二千年,均如此读,到近世大量金文发见,始由吴大澄等证实为“文王”之讹(因古代“文”、“宁”两字写法相近。),“文”、“门”古音甚相近,以墨子一书借音字之多,且同一字而写法屡异,我敢信“皆为宁”实“皆为文”之误,读法则应曰“皆为门”,穴之有户,见巳篇8,楼似不应有亭。运以为“窗”,亦无据。

77 三十步一突,长九尺,广十尺,高八尺,凿广三尺、长二尺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