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城守各篇简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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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巳)备穴第六十二

1 禽子再拜再拜曰:敢问古人有善攻者,穴土而入,缚柱施火,以坏吾城,城坏,或中人为之奈何?

余按或中人当城中人之误。又据本文,穴攻之用,志在坏城,与用隧道攻入城内略异,前者近于现代之爆破战术,后者称坑道战术。周书三一韦孝宽传:“又于城四面穿地作二十一道,分为四路,于其中各施梁柱,作讫,以油灌柱,放火烧之,柱折,城并崩坏。”

2 子墨子曰:问穴土之守耶?备穴者城内为高楼,以谨候望适人,适人为变筑垣聚土非常者,若彭有水浊非常者,此穴土也,急堑城内穴其土直之。穿井城内,五步一井,傅城足,高地一丈五尺,下地、得泉三尺而止。令陶者为罂,容四十斗以上,固幎之以薄革,置井中,使聪耳者伏罂而听之,审知穴之所在,凿穴迎之。

此节约言备穴之掘堑及罂听两法。

筑垣聚土与平常不同,此“变”状也,又或(若,或也。)旁(彭,旁通。)见浊水,皆敌人穴土之现象。堑同堑,直之者与之相当,此就已审知敌穴所在而言,子篇65节“适人为穴而来,我亟使穴师迎而穴之,为之具内弩以应之”三句,苏以为本篇之文,或可接在此处。周书三一韦孝宽传:“遂于城南凿地道,……孝宽复掘长堑要其地道,仍饬战士屯堑,城外每穿至堑,战士即擒杀之。又于堑外积柴贮火,敌人有伏地道内者,便下柴火,以皮囗吹之,吹气一冲,咸即灼烂。”

如未知敌穴所在,则须用穿井方法;此系临时之井,故五步而为一,与子篇27节百步一井异。“傅城足”者,贴近城根,使易于审听。至于井之深浅,随地势高低而异,下地,低地也。太白阴经云:“天井:敌攻城为地道来攻,反自于地道上直下穿井以邀之,积薪井中,加火熏之,敌人自焦灼矣。”

幎同囗,封也,,生革也。太白阴经云:“地听:于城中八方穿井,各深二丈,令人头覆戴新瓮(即瓮),于井中坐听,则城外五百步之内有掘城道者,并闻于瓮中,辨方所远近。”通典云:“以新罂用薄皮裹口如鼓。”又德安守城录云:“闻虏于太山庙穴地道,高广丈有半,将由景福寺出,公集僚属议。”张斌曰:“兵法当设瓮听,以无目人司之,知其远近。”皆此种罂听之遗法,用瞽目人者取其用心专一。

3 令陶者为瓦窦,长二尺五寸,六围,中判之,合而施之穴中,偃一、覆一,善涂其窦际,勿令泄,两旁皆如此,与穴俱前,下迫地,置康若囗其中,勿满,囗、康长亘窦,左右俱杂,相如也。穴内口为灶,令如窑,令容七八员艾,(左右窦皆如此,)灶用四橐。穴且遇,以颉皋冲之,疾鼓橐熏之,必令明习橐事者勿令离灶口。连版:以穴高下、广陕为度,令穴者与版俱前,凿其版,令容矛,(参分其疏数,)令可以救窦。穴则遇,以版当之,以矛救窦,勿令塞窦;窦则塞,引版而,过一窦而塞之,凿其窦,通其烟,烟通,疾鼓橐以熏之。从穴内听穴之左右,急绝其前,勿令得行。若集客穴,塞之以柴涂,令无可烧版也。然则穴土之攻败矣。

此节详述以穴御穴之法。通典云:“审知穴处,助凿迎之,与外相遇,即就以干艾一石,烧令烟出,以板于外密覆穴口,勿令烟泄,仍用囗袋鼓之。”即就本节所言加以变通者,囗袋系近世所用之羊皮风箱。

囗窦,旧本作“月明”,王校改为囗罂,“明”字与“罂”字之上截虽多少相似,但寻绎全节文字,殊不可信。下文百余字都未说及“罂”,而“窦”字共九见,若上文未说“窦”,则“窦”字突如其来。且瓦罂是整个的,有底的,如果要破分为两边,固易碎坏,而且燃、囗生烟,必须用管状物品而后可以通流,如果制囗罂来应用,临时又须除去其底,有种种不方便,故知陶者所制的断是“囗窦”,必非“囗罂”,兹依所考校正。

泻水之口,通称为“窦”,近世或以木制,或以瓦制,瓦制者为圆管状,像自来水管,但本书所用者系中破为二(即“中判之”,判,分也。),一仰(偃,仰也。)一覆,合之仍成圆管,岂古代陶艺未甚发达,故两片分制,抑或如此而后便于配放、囗欤?

六围,王校改为“大六围”,但从下文观之,每穴不止一窦,大六围就大约三丈,径约一丈,殊背事理。余以为“六”应“大”之讹,即大一围也,依此,则径约尺余。又旧说,五寸亦曰一围,惟墨子书之一围,均就一抱言之。

“偃一覆一”下,旧本有“柱之外善周涂其傅柱者勿烧柱者勿烧柱善涂其窦际勿令泄两旁皆如此与穴俱前”一段,毕以第二个“柱者勿烧”四字为衍文,“柱善涂其窦际”为一句,孙从之,并云“三十四字并说穴柱,与上下文不相蒙,疑当在后文无柱与柱交者下”;吴又沿用其说。今细审之,孙说实未尽合;“柱之外善周涂其傅柱者勿烧柱”十三字(“者勿烧柱”四字为衍文,非“柱者勿烧”为衍文,毕说亦须略为修正。)确应依孙移正于后,但“善涂其窦际”以下十七字,仍应承上“偃一覆一”言之,其理由就是:(一)窦用上下两片合成,则中间必有缝,烟易旁泄,“善涂其窦际勿令泄”即在补救此种缺陷。(二)柱与窦迥不相涉,惟窦乃有缝隙(际,缝也。)柱则并无缝隙,孙不知“瓦罂”应作“瓦窦”,故而有此误会。

“两旁皆如此与穴俱前”者,言穴之两旁俱置窦,开穴至何处,瓦窦即跟着一路安置,因窦多然后烟多,烟多然后能迷敌。下迫地一句,孙云:“此文不属,疑当接上‘偃一覆一’句,盖谓施罂穴中,其下迫地也。”余按此句再提及窦之位置高下,并非与前文不接,孙之“施罂穴中”应改为“施窦穴中”。

康即囗,若,及也。置囗及囗勿满,即令其内留余地,使空气流通,易于燃烧,如过于充实,囗、囗必难燃,此亦周人已识得初级物理之证。

长亘窦者,言放置囗、囗之法在深的方面虽不可满,但在长的方面则应满载与窦相齐,盖必如是而后能多发烟之故。“左右俱杂,相如也,”两句系说囗、囗两项都要匀合分配,使易于燃烧。

窑同囗,见前辰篇1节。员即丸,王充论衡顺鼓篇云:“一丸之艾。”将艾草扭结成球,谓之艾丸,置艾囗七八丸者,取其易于引火。

左右窦皆如此一句,按系后人释“左右俱杂相如也”两句之注文,故用括弧别之。

橐是鼓风之箱,见子篇93及辰篇1。

颉皋见子篇49节,乃起重省力之具,当我掘穴将与敌穴相遇之时,即借颉皋之力,将相隔之土层冲破,急鼓起风箱,用烟来熏敌,管理风箱者须用平时熟习此种工作之人。

连版者编连之木板(版,同板。)其高度、宽度应与穴相当,穴掘至某处,即将连版同时推进,所谓“令穴者与版俱前”也。板无孔则熏烟无从通至敌穴,故须凿多孔,“参分其疏数”一句亦后人解“凿其版”之注,言孔或疏或密。

“令容矛”当下接“令可以救窦”为句。

穴则遇,言我穴与敌穴即相通也,故须用板阻之,窦塞则烟不通,持矛者预备救窦(即通窦),兼战斗之用,窦被塞即引连版退却,遇着有被塞(而塞之,而,如也。)之窦,即把它凿通以通烟。

我所掘之穴,未必正对敌穴,故须旁听左右,如知其从某方向斜出我穴,即急阻绝其前进,否则熏敌之计难以施也。

若集客穴,犹言我方已冲到敌穴,此时须改用涂泥之柴(柴涂犹涂柴)塞之,因板并未涂,易被敌人所烧也。

4 寇至吾城,急非常也,谨备寇穴。穴疑有,应急穴;穴未得,慎毋追。

此言如何应付敌人之穴攻。

孙、吴两本均以“穴疑有应寇”为句,但文义不可通。余谓“寇”字应移在“谨备”之下,言敌人既临吾城,慎防其用穴攻也。“应”字连下“急穴”为句,谓既疑敌人用穴攻(穴疑有),我方急须掘穴以拒也。

穴未得,慎毋追两句,孙云:“似言未得敌穴所在,则勿出城追敌。”余按敌方穴攻,并未败退,何得遽言追敌?“追”字仍应就穴而言,谓未确知敌穴所在,我所试掘之穴不应再向前进,否则反以资敌也。

5 凡杀以穴攻者,二十步一置穴,穴高十尺,凿十尺,凿如前,步下三尺,十步拥穴左右横行,高、广各十尺。

此言抵抗穴攻之法。

杀,破灭也,在此处当解为“破”,“凡杀以穴攻者”犹言破穴攻之计,与后午篇21节“凡杀蛾傅而攻者之法”句法相同。

高十尺,凿十尺,凿如前,吴云:“十尺凿三字误重,当删。”非也。孙云:“言其穴广与高等。”正得其意;但余以为凿十尺是“广十尺”之误,下文言高、广各十尺,可证。凿如前,即向前凿去。

步下三尺,孙云:“谓每步则下三尺,然所下太多,疑步上有脱字。”非也。一步为六尺,每隔一步,比地面再低三尺,是举其倾斜之度,兹以草图示之:

(图形,尚无资料。)

即句长三尺,股长六尺,换言之则股长倍于句,依三角学公式,其坡度为三十度角,准此法掘去,无论掘深若干,坡度仍保持不变。由是知战国时代已识应用三角简单原理,惜后继者不能发扬光大耳。吴云:“以句股法计之,穴高十尺则穴身当长二十尺。”殊费解,因穴长与穴高无一定之数学联系。十步拥穴左右横行,谓掘穴深入十丈,则向穴之左右两方各掘横行之穴,其高、广亦各十尺,日军在缅甸、琉球等处所挖狐穴,盖取法乎墨子而加以改进者,例如穴道作“之”字形,与十步左右拥穴之意相近,谁谓古书不必读耶?

6 杀、俚两罂,深平城,置板其上。板以听。

此言杀置罂听之别一方法,罂听已见前2节。

孙以“杀”字连上高广各十尺为句,云:“凡穴直前十步,则左右横行别为方十尺之穴,谓之杀,以备旁出也。”余按“杀”系置在城上豫备投掷敌人的地方,见寅篇11,穴内何得有杀?且“杀”字如连上读,则在何处埋罂(俚即埋),殊欠分明,故知“杀”应属下方合,即谓每杀应埋两罂,其深度令与城相平。

字典无字,孙疑即上文之连版,非是。连版用以遮敌,此则排在罂面,余以为读如册,覆盖之义,此句即对上句“置版其上”,再作申明,言盖版于罂上以听取罂内之传声;前文2节系用生皮蒙罂,此则用板盖罂,乃罂听之又一法。

7 井,五步一。

此句与前2节文复出。

8 密:用若松为穴户,户内有两蒺藜,皆长极其户,户为环,垒石外,高七尺,加堞其上。勿为陛与石,以县陛上下、出入。具炉橐,橐以牛皮;炉有两以桥鼓之。百十每,其重四十斤,然囗杜之,满炉而盖之,毋令气出。适人疾近吾穴,穴高若下不至吾穴,即以伯凿而求通之。穴中与适人遇,则皆圉而毋逐,且战北以须炉火之然也,即去而入壅穴。

此言穴内之置备。

密,吴读为“必”,景羲读为“穴”,后说较稳,但景羲依旧读“五步一穴”为句则非是。“穴”是一字标题,与6节之杀、7节之井同。

是木名,字书无其字,未详,参戌篇29。

户止言高,不言长,故长极其户句可作两解:(一)蒺藜之长,与户高相等。或(二)其户应作其穴言,蒺藜之长,与穴长相等。二者未知孰是。户为环即门环。

为之讹文,即埻字,言穴外累石为郭以备拒守,其高七尺,上再加堞。

陛,阶也。穴之坡度为三十度,已见前5节,则掘穴愈深,上下愈不便,但苟作阶级或堆石以备升降,万一敌人攻入,反被利用,故特声明“勿为陛与石”。县陛之制,必利用纤法为之,有事时易于破坏也,参下15节环利率。

桥是牵扯之具,见子篇81节,以桥鼓者用桥以鼓橐(风箱),依本节则橐系皮制,取其气不易泄,故通典谓之囗袋(引见前文3节)。

“百十每”,旧无解。余按置字古文作,上截之省写近于“百”,下截近于“十”,后人不识,故误析为“百十”两字。又古时“煤”字指火烟熏积之煤灰,不指石囗,但“每”、“煤”同声,此处之“每”实即借作“煤”字;所以知者,炉必有燃料,下文既另提出囗,则重四十斤者必非囗,一也。囗质甚轻,柴亦不重,今言四十斤,可信为密率较大之燃料,即非煤莫属,二也。下文“然囗杜之”一句,“杜”字旧无解;按“佐”可误“杜”,见子篇73节,今世之发煤炉火者常佐以木囗,使易于燃烧,其法当承自上古,如谓燃囗以杜塞之,于事理难通,三也。汉人已识用煤,为用当可上推至战国,四也。故知本文断应改正为“置每(即煤),其重四十斤,然囗佐之”。

穴高若下两句,言敌人之穴或比我们的穴高,或比我们的穴低,不定恰恰相对。“伯”,孙疑“倚”字之误,邪也,谓邪凿而与之相通。

圉即御,止拒战而不追,且佯战败以待鼓烟熏之。壅即拥,拥穴见前5节。

9 杀,有,为之户及关钥,独顺得往来行其中。(穴垒之中各一狗,狗吠即有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