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至于厉王,王心戾虐,万民弗忍,居王于彘,诸侯释位,以间王政。’顾炎武《日知录》卷二五‘共伯和’条以为即指共伯和干王位事,疑是。
共伯和干王位为西周末年大事,而《史记·周本纪》综述儒家传统之说,以为‘召公、 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则显与史实不合。
[三二]及宣王立,四年,使秦仲伐戎,为戎所杀。王乃召秦仲子庄公,与兵七千人,伐戎破之,由是少却。(注:‘并见《竹书纪年》。’) 《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存真》、《辑校》所引无‘由是少却’四字,‘使秦仲伐戎’作‘使秦仲伐西戎’。
[三三]《书纪年》曰:宣王三十年,有兔舞镐。《太平御览》卷九0七兽部
《纪年》曰:宣王三囗年,有兔舞镐。《初学记》卷二九兽部
《纪年》曰:宣王四十年,有兔舞镐。《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二九
案:《辑校》引有《通鉴外纪》卷三所收一条,然《外纪》未注明出《纪年》,现不入辑。《辑校》云:‘《初学记》二十九引作“宣王三年……”。’据明晋府刻本《初学记》‘三’‘年’之间空一字,当为‘十’字,非‘三年’,《辑校》误。
[三四]后二十七年,王遣兵伐太原戎,不克。(注:‘并见《竹书纪年》。’) 《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存真》云:‘《西羌传》伐太原戎在秦仲伐西戎后二十七年;条戎之役在伐太原戎后五年;下败北戎,灭姜邑,在此后二年。据此差次以补之。’因列此役于宣王三十一年,《辑校》同。
[三五]《纪年》曰:周(灵)[宣]王三十三年,有马化为狐。《开元占经》卷一一八
《纪年》曰:周宣王时,马化为狐。《广韵》卷四(四十祃)
《纪年》曰:周宣王时,马化为狐。《太平御览》卷八八七咎征部
《书纪年》曰:宣王时,(乌)[马]化为狐。 《太平御览》卷九0九兽部
案:干宝《搜神记》卷六云:‘周宣王三十三年,幽王生,是岁有马化为狐。’当本《纪年》。
[三六]后五年,王伐条戎、奔戎,王师败绩。(注:‘并见《竹书纪年》。’) 《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存真》、《辑校》列于宣王三十六年。
[三七]后二年,晋人败北戎于汾隰,戎人灭姜侯之邑。(注:‘并见《竹书纪年》。’) 《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存真》、《辑校》列于宣王三十八年。
[三八]明年,王征申戎,破之。(注:‘并见《竹书纪年》。’) 《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存真》、《辑校》列于宣王三十九年。
[三九]后十年,幽王命伯士伐六济之戎,军败,伯士死焉。(注:‘并见《竹书纪年》。’) 《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订补》云:‘案《西羌传》作“后十年”,谓周宣王三十九后十年。宣王四十六年卒,又三年即当幽王三年。’是。《存真》、《辑校》、《订补》均泥于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惟特记晋国,起自殇叔’之语,因自殇叔始即列晋国年次,而以幽王之事附见。《后序》之语,当与《晋书·束皙传》参证,传文明言: ‘其《纪年》十三篇,记夏以来至周幽王为犬戎所灭,以【晋】事接之。’是《纪年》记周事当至幽王之亡为止,《太平御览》所引有‘幽王八年’,‘幽王十年’事(见下),可证。昔人误会《束皙传》之‘以事接之’,即为《后序》所云‘编年相次’之意,实则《晋书》当脱‘晋’字,所谓‘以事接之’,指幽王死后方接以晋事。此处脱‘晋’字,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一三‘竹书纪年’条及《二十二史考异》卷二一已指出:‘“事”上当有“晋”字,刊本脱。’至《后序》所云‘起自殇叔’,当谓《纪年》记晋国事起自殇叔,殇叔以前《纪年》无晋事而已。本条《存真》、《辑校》列于晋文侯元年,《订补》以为‘当作“二年”’。
[四0]《纪年》曰:幽王八年,立褒姒之子曰伯服,为太子。《太平御览》卷一四七皇亲部
《纪年》曰:幽王立褒姒之子伯盘,以为太子。 《太平御览》卷八五皇王部
《汲冢纪年》云:平王奔西申,而立伯盘以为太子。《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正义
案:《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正义引束皙云:‘案《左传》“携王奸命”,旧说携王为伯服。伯服,古文作伯盘,非携王。’此束皙校正《纪年》之语。《国语·郑语》、《史记·周本纪》皆谓褒姒之子名伯服,旧释《左传》者亦称之为伯服,并以伯服为携王。和峤、荀勖初释《纪年》时,当据《国语》等书释作伯服,故束皙正之。案《纪年》原文应作‘般’,‘般’即古文‘盘’字。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七云:‘《尚书》甘盘,《史记·燕世家》作甘般。《商书》盘庚,《国语》作般庚。’甲骨文盘庚亦作般庚。‘般’、‘服’形近,《国语》等书因误般为服,和、荀循旧误以释《纪年》,束皙正之,是。古本《纪年》当已据束皙之说作‘伯盘’,后人复据《国语》、《史记》等书臆改为‘伯服’,今影宋本引此一作‘伯盘’,一作‘伯服’,犹改之未尽者,而清代鲍刻本乃全改为‘伯服’。《存真》、《辑校》未见宋本,仍作‘伯服’,《订补》已及见影宋本,亦未指出。又《辑校》、《订补》所引《御览》皆讹作卷八四,《存真》作八五,不误。
《存真》、《辑校》改‘幽王八年’为晋文侯七年。
[四一]《书纪年》曰:幽王十年九月,桃杏实。《太平御览》卷九六八果部
案:《订补》云:‘朱本无此条。’实则《存真》改‘幽王’为‘幽公’,列入晋幽公十年,注云:‘《太平御览》九百六十八。’《辑校》既录此‘幽王十年’条,又据《存真》收幽公十年条,误。《存真》、《辑校》列于晋文侯九年。
[四二]盟于太室。《纪年》。《北堂书钞》卷二一帝王部
案:《辑校》误作卷二二,《今本竹书纪年疏证》同误。
《左传·昭公四年》:‘周幽为大室之盟,戎狄叛之。’《纪年》所记当即此事。《存真》未收,《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今本《纪年》云:‘(幽王)十年春,王及诸侯盟于太室。’现姑从今本列此。
[四三]《汲冢竹书纪年》:(伯盘)与幽王俱死于戏。先是,申侯、鲁侯及许文公立平王于申,以本大子,故称天王。幽王既死,而虢公翰又立王子余臣于携。周二王并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正义
《汲冢纪年》曰:幽王死,申侯、鲁侯、许文公立平王于申,虢公翰立王子余,二王并立。《通鉴外纪》卷三
案:《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至于幽王,天不吊周,王昏不若,用愆厥位,携王奸命。’此携王即王子余臣。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七云:‘携,地名,未详所在。《新唐书》:《大衍历议》谓丰岐骊携皆鹑首之分,雍州之地,是携即西京地名矣。’《国语·鲁语上》:‘幽灭于戏。’韦昭注:‘幽,幽王,为西戎所杀。戏,戏山,在西周也。’与《纪年》同。
《存真》、《辑校》列于晋文侯十年。《订补》云:‘《左传》疏引原不系年,此据《国语》与《史记》幽王十一年死,系之于此。’现列于幽王十一年。
[四四]《汲冢纪年》曰:自武王灭殷,以至[于]幽王,凡二百五十七年。《史记·周本纪》集解
《汲冢纪年》:西周二百五十七年。《通鉴外纪》卷三
《汲冢纪年》曰:自武王至幽王二百五十七年。 《通鉴外纪》卷三
案:日本高山寺藏古钞本《周本 纪》‘以至幽王’作‘以至于幽王’(见《史记会注考 证校补》卷四页六0),以《集解》所引‘汤灭夏以至于受’(见上)例之,是,据补。
[附 ]五帝纪
[一]《竹书》云:昌意降居若水,产帝干荒。《 山海经·海内经》注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一云:‘《大戴礼·帝系》曰:“黄帝居轩辕之丘,娶于西陵氏之子,谓之嫘祖氏,产青阳及昌意。青阳降居泜水,昌意降居若水。”《史记·五帝本纪》“泜”作“江”,余同。索隐曰:“降,下也,言帝子下为诸侯。”……《海内经》曰:“黄帝妻雷祖,生昌意。昌意降居若水,生韩流。……”郭注引此纪证之,谓干荒即韩流也。’
[二]《汲冢书》云:黄帝仙去,其臣有左彻者,削木作黄帝之像,帅诸侯奉之。《意林》卷四(《抱朴子》)
(《抱朴子》又曰:《汲郡冢中竹书》言:黄帝既仙去,其臣有左彻者,削木为黄帝之像,帅诸侯朝奉之。《太平御览》卷七九皇王部
《抱朴子》曰:张华《博物志》曰:黄帝仙去,其臣左
彻者削木为黄帝像,帅诸侯奉之。亦见《汲冢书》。《太平御览》卷三九六人事部
案:此不见今本《抱朴子》,平津馆本《抱朴子》以为外篇佚文。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九云:‘案《博物志》云:“黄帝仙去,其臣左彻者削木象黄帝,帅诸侯以朝。七年不还,左彻乃立颛顼,左彻亦仙去也。”其说与《纪年》注亦同亦异,疑非事实。夫颛顼之于黄帝,世代悬隔,焉得云七年即立颛顼乎?’所云《纪年》注指今本。
《意林》一条、《御览》卷三九六一条,《存真》、《辑校》、《订补》失收。
[三]《竹书》曰:颛顼产伯鲧,是维若阳,居天穆之阳。《山海经·大荒西经》注
案:《史记·夏本纪》:‘鲧之父曰帝颛顼。’索隐:‘皇甫谧云:“鲧,帝颛顼之子,字熙。”……《系本》亦以鲧为颛顼子。’《山海经·海内经》注引《世本》同,与《竹书》合。
[四]《竹书纪年》曰:尧元年景子。《隋书·律历志》
案:‘景’本为‘丙’,避唐讳改。《存真》云:‘古人不以甲子名岁,自王莽下书言:“始建国五年,岁在寿星,仓龙癸酉。”又云:“天凤七年,岁在大梁,仓龙庚辰。”是始变古。原古人之法,以岁星定太岁之所舍,星有超辰,则太岁亦与俱超,故不可以甲子名岁也。东汉以来,步历家废超辰之法,乃以甲子纪年,以便推算。此“丙子”二字,疑荀勖、和峤等所增也。’
[五]《括地志》云:……《竹书》云:昔尧德衰,为舜所囚也。《史记·五帝本纪》正义
《汲冢竹书》云:舜囚尧于平阳,取之帝位。《广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对傅奕废佛僧事》
《汲冢书》云:舜放尧于平阳。《史通·疑古》
案:《存真》未收,仅于案语中谓《史记·五帝本纪》正义引《竹书》云云、《广弘明集》十一引《汲冢竹书》云云,云:‘案《史通·杂说篇》引此以为《琐语》文,故不录,《路史》注以为《纪年》文,妄也。’其说盖本于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云:‘赵绍祖曰:“其言不似《纪年》本文”,此论甚确,(刘)知几定以为《琐语》,信也。’案刘知几《史通·疑古》两引‘舜放尧于平阳’,一云出《汲冢琐语》,一云出《汲冢书》。其云出《汲冢书》者尚有‘益为启所诛’、‘太甲杀伊尹’、‘文丁杀季历’三事,据《晋书·束皙传》及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此三事皆出《纪年》,则‘舜放尧于平阳’一条当亦为《纪年》之文。其又云出《汲冢琐语》者,盖此事又见《琐语》,不能执此即定其非《纪年》。《存真》误以《疑古》为《杂说》,与陈逢衡《集证》同,盖本此而未检视原书,所误亦同。赵绍祖《校补竹书纪年》卷一引作《史通·疑古篇》,不误。《辑校》不录,《订补》补辑。
《订补》云:‘《太平寰宇记》濮州鄄城县下有“尧城在城北五里”。又有“偃朱城在县西北十五里”。万廷兰校注云:“案原本二城下皆引《纪年》云云,且云:《十道志》已录,今不欲去之。究竟事涉荒诞,不见经传,非圣者无法,不如去之。”是万氏所见《寰宇记》原本有引《纪年》二则,而为万氏所删去,刻本遂不见此文。干隆癸丑乐氏刻本亦脱去之。此二则文虽不见,然以万校语词观之,可确信其与《五帝本纪》正义所引相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中之《辨〈太平御览〉、〈寰宇记〉之误》条,所引《寰宇记》文,即万氏所见之原本。案《寰宇记》所云‘尧城在城北五里’、‘偃朱城在县西北十五里’,与正义所引《括地志》之文同,《括地志》于此文后即两引《竹书》云云。原本所云‘《十道志》已录’,疑《十道志》亦录自《括地志》,并改《竹书》为《竹书纪年》。以未见原本,不入辑。
[六]《括地志》云:……《竹书》云:舜囚尧,复偃塞丹朱,使不与父相见也。《史记·五帝本纪》正义
案:《存真》未收,仅于案语中引之,以为《琐语》文。《辑校》不录,《订补》补辑。参前条。
[七]《括地志》云:……《汲冢纪年》云:后稷放帝子丹朱于丹水。《史记·高祖本纪》正义
《竹书》亦曰:后稷放帝朱于丹水。《山海经·海内南经》注
《汲冢纪年》云:后稷放帝子丹朱。《史记·五帝本纪》正义
案:《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0注见本书附录。
[八]命咎陶作刑。《纪年》云。《北堂书钞》卷一七帝王部
[九]《汲冢纪年》曰:三苗将亡,天雨血,夏有冰,地坼及泉,青龙生于庙,日夜出,昼日不出。《通鉴外纪》卷一注
案:《外纪》注引作《随巢子》、《汲冢纪年》云云。《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二注,见本书附录。
《墨子·非攻下》:‘昔者三苗大乱,天命殛之。日妖宵出,雨血三朝,龙生于庙,犬哭乎市,夏冰,地坼及泉,五谷变化,民乃大振。高阳乃命玄宫,禹亲把天之瑞令,以征有苗。’与《纪年》略同。
晋 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