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章
大射第七
三耦卒射。宾降,取弓矢于堂西。(不敢与君并俟告。取之以升,俟君事毕。)
[疏]“三耦”至“堂西”。
注“不敢”至“事毕”。
释曰:自此尽“其而俟”,论第二番射三耦讫,次公卿大夫之事。但此宾先降,取弓矢即升堂者,以其“不敢与君并待告”,故下云司射告射于公,小射正取公之决、拾,并授弓拂弓,是君得告,乃取弓矢,是不敢与君并俟告也。云“取之以升,俟君事毕”者,案下文云“公将射,则宾降堂西,袒、决、遂,执弓,三挟一个,升自西阶”,是君事毕。君事毕,宾降,袒、决、遂,乃更升。若然,宾於此不即袒、决、遂者,去射时远,故不可即袒也。
诸公、卿则次,继三耦以南。(言继三耦,明在大夫北。)
[疏]“诸公”至“以南”。
注“言继”至“夫北”。
释曰:言“次”者,但射位在堂东,次在洗东南,今诸公卿东南次前,北至三耦之南,以次西面立。云“继三耦,明在大夫北”者,以其三耦在北,大夫在南,而言继三耦,明在大夫之北也。
公将射,则司马师命负侯,皆执其旌以负其侯而俟。(君尊,若始焉。)
[疏]“公将”至“而俟”。
注“君尊若始焉”。
释曰:云“君尊,若始焉”者,案上始时,司马命负侯,三耦将射,司马命去侯。今三耦卒射,君将射,司马使更命负侯,是君尊若始焉。
司马师反位。隶仆人埽侯道。(新之。)司射去扑,阼阶下,告射于公,公许。西阶东,告于宾。(告当射也。今文曰阼阶下,无。)
遂扑,反位。小射正一人,取公之决、拾于东坫上。一小射正授弓、拂弓,皆以俟于东堂。(授弓,当授大射正。拂弓,去尘。)
[疏]“小射”至“东堂”。
注“授弓”至“去尘”。
释曰:据此经上下,或云“大射正”,或云“司射”,或云“小射正”,不同者,今行射礼,大射正一人,为上,司射次之,或云小射正。若然,大射正与司射各一人,据其行事,小射正不止一人而已。此云“小射正一人,取公之决、拾於东坫上”,下云“小射正奉决拾以笥”,与此一人。此又云“小射正授弓”,与取决、拾别,则小射正二人也。云“授弓,当授大射正”者,下云“大射正执弓”,以袂以授公,明此小射正授弓者,当授大射正也。
公将射,则宾降,堂西,袒、决、遂,执弓,三挟一个,升自西阶,先待于物北,一,东面立。(不敢与君并。,矢。东面立,乡君也。)
[疏]“公将”至“面立”。
注“不敢”至“君也”。
释曰:云“公将射,则宾降”者,案前文宾降堂西取弓矢,无宾升堂之文,但文不具,其实即升矣,是以此文云宾降。云“,矢”者,案《周礼矢人》矢长三尺,则此宾立於物北三尺矣。
司马升,命去侯如初,还右,乃降,释弓,反位。(还右,还君之右也,犹出下射之南,还其後也。今文曰右还。)
[疏]注“还右”至“右还”。
释曰:云“还右,还君之右也”者,君为下射,宾为上射,司马在君之西南,扬弓命去侯讫,还君之右东而南,西向,降自西阶。“犹出下射之南,还其後也”者,由如上文初将射时,司马立於物,南扬弓,命去侯讫,出於下射之南,还其後,降自西阶,前後是同,故取彼解此。云“今文曰右还”,不从右还者,若右还,则右还於上射,不得还君,故不从也。
公就物,小射正奉决、拾以笥,大射正执弓,皆以从於物。(笥,萑苇器。大射正舍司正,亲其职。)
[疏]“公就”至“於物”。
注“笥萑”至“其职”。
释曰:前解大射正与司射别人,案此注大射正舍司正亲其职,则大射正与司正为一人。又案上文司射请立司正,遂立司射为司正,则司射又与大射正为一人,与上解似相违者,以大射正与射人俱掌射事,相当,则大射正与司射别。若通而言之,射人不对大射正,射人亦名大射正,故此以射人为大射正也。
小射正坐奠笥于物南,遂拂以巾,取决,兴,赞设决,朱极三。(极犹放也,所以韬指,利放弦也。以朱韦为之。三者,食指、将指、无名指。无极,放弦契於此指,多则痛。小指短,不用。)
小臣正赞袒,公袒朱襦,卒袒。小臣正退俟于东堂,小射正又坐取拾,兴。赞设拾,以笥退奠于坫上,复位。(既袒乃设拾。拾,当以襦上。)
[疏]注“既袒”至“襦上”。
释曰:案上文设决讫,乃云“公袒朱襦”,始云“小臣正赞设拾”,拾当拾敛肤体,宜在朱襦之上。故郑云“既袒乃设拾,拾当以襦上”。《乡射》云“袒决遂”,以其无襦,故遂与决得俱时设。若大夫对士射,袒囗襦,设遂亦当在袒後。
大射正执弓,以袂顺左右隈,上再下壹,左执付,右执箫,以授公。公亲揉之。(顺,放之也。隈,弓渊也。揉,宛之,观其安危也。今文顺为循,古文揉为纽。)
[疏]“大射”至“揉之”。
注“顺放”至“为纽”。
释曰:云“顺,放之也”者,以袂向下,於弓隈顺放之。云“观其安危也”者,案《考工记弓人》云“其弓安,其弓危”者,以弓弱者为危,其弓强者为安,则此云观安危者,谓试弓之强弱。
小臣师以巾内拂矢而授矢于公,稍属。(内拂,恐尘及君也。稍属,不矢。)大射正立于公後,以矢行告于公。(若不中,使君当知而改其度。)下曰留,上曰扬,左右曰方。(留,不至也。扬,过去也。方,出旁也。)
公既发,大射正受弓而俟,拾发以将乘矢。(公,下射也,而先发,不留尊也。)
[疏]“公既”至“乘矢”。
注“公下”至“尊也”。
释曰:案上三耦射者,上射射讫,乃次下射。此公为下射,当後射,今君射前於宾,故郑云“先发不留尊也”。
公卒射,小臣师以巾退,反位。大射正受弓。(受弓以授有司於东堂。)
小射正以笥受决、拾,退奠于坫上,复位。大射正退,反司正之位。小臣正赞袭。公还而后宾降,释弓于堂西,反位于阶西,东面。(阶西东面,宾降位。)
[疏]注“阶西”至“降位”。
释曰:案上文宾受献讫,降立於阶西东面,此云“反位於阶西,东面”,故云反位也。
公即席,司正以命升宾。宾升复筵,
[疏]“公即”至“复筵”。
释曰:此公与宾复升即位者,公卿以下当继射,公与宾当观之,故升就位也。
而后卿大夫继射。
诸公卿取弓矢于次中,袒、决、遂,执弓,三挟一个,出,西面揖,揖如三耦,升射。卒射,降如三耦。次,释弓,说决、拾,袭,反位。众皆继射,释获皆如初。(诸公卿言取弓矢,众言释获,互言也。)卒射,释获者遂以所执馀获阼阶下,北面告于公,曰:“左右卒射。”(司射不告者,释获者於是有事,宜终之也。馀获,馀也。无馀则无所执。古文曰馀。)反位,坐委馀获于中西,兴,共而俟。
司马袒执弓,升,命取矢如初。负侯许诺,以旌负侯如初。司马降,释弓如初。小臣委矢于,如初。(司马,司马正,於是司马师亦坐乘矢。)
[疏]“司马”至“如初”。
释曰:自此尽“就席”,论射讫,取矢委於之事。
注“司马”至“乘矢”。
释曰:知“司马,是司马正,司马师亦坐乘矢”者,此经皆言“如初”,案上番射,司马正与司马师乘矢,故知也。
宾、诸公、卿、大夫之矢皆异束之以茅。卒,正坐,左右抚之,进束,反位。(异束大夫矢,尊殊之也。正,司马正也。进,前也。又言束,整结之,示亲也。)
[疏]注“异束”至“殊之也”。
释曰:公卿皆异束,但言大夫者,公卿自相对,其矢俱束之,及其脱之,亦拾取。但三耦之内,大夫以士耦之,士矢不束,大夫束之,故曰尊殊之。下注云:“不言君矢,小臣以授矢人於东堂下可知。”知者,以其小臣取矢,明取之以授矢人。
宾之矢,则以授矢人于西堂下。(是言矢人,则纳射器之有司,各以其器名官职。不言君矢,小臣以授矢人于东堂下可知。)
司马释弓,反位,而后卿、大夫升就席。(此言其升,前小臣委矢於。)
[疏]注“此言”至“於”。
释曰:云“此言其升,前小臣委矢於”者,案上文司马降,释弓如初,在小臣委矢之上,其司马降释弓之时,卿大夫即升就席。委矢当依司马命取矢之下,不失其次,故不即见卿大夫升事,是以於此特言“司马降释弓”,与卿大夫升为节耳,故郑亦言其次第也。
司射阶西,释弓,去扑,袭,进由中东,立于中南,北面视。(释弓去扑,射事已也。)
[疏]“司射”至“去扑”。
释曰:自此尽“共而俟”,论数之事。直言“去扑”,不言去矢,矢亦去之,是以下文司射执弓,挟一个,扑。明此时去矢,後更挟之。
释获者东面于中西坐,先数右获。(固东面矣,复言之者,少南就右获。)二为纯。(纯犹全也,耦阴阳也。)一纯以取,实于左手。十纯则缩而委之。(缩,从也。於数者东西为从。古文缩皆作蹙。)每委异之。(易校数。)有馀纯,则横诸下。(又异之也,自近为下。)一为奇,奇则又缩诸纯下。(又从之。)兴,自前左,(从中前北也,更端,故起。)东面坐。(少北於故。)坐,兼敛,实于左手,一纯以委,十则异之。(变於右也。)其馀如右获。(谓所缩所横者。)司射复位,释获者遂进取贤获执之,由阼阶下北面告于公。(贤获,胜党之也。执之者,齐而取其馀。)若右胜,则曰:“右贤於左。”若左胜,则曰:“左贤於右。”以纯数告。若有奇者,亦曰奇。(告曰:某贤於某若干纯、若干奇。)若左右钧,则左右各执一以告,曰:“左右钧。”还复位,坐,兼敛,实八于中,委其馀于中西,兴,共而俟。
司射命设丰。(当饮不胜者射爵。)
[疏]“司射命设丰”。
释曰:自此尽“彻丰与觯”,论二番射讫,行射爵之事。
司宫士奉丰,由西阶升,北面坐设于西楹西,降复位。胜者之弟子洗觯,升酌散,南面坐奠于丰上,降反位。(弟子,其少者也。不授者,射爵犹罚爵,略之。)
[疏]注“弟子”至“略之”。
释曰:自此以上,其疏见於《乡射》,於此不复言。云“不授者,射爵犹罚爵,略之”者,案《诗》云:“兕觥其,旨酒思柔。”注云:,陈设貌。觥,罚爵,不手授。此饮射爵亦不手授,故云犹罚爵也。案献酬之爵皆手授之,此不手授,故云略之也。若然,士以下饮罚爵者,取於丰,大夫已上皆手授,尊之,故下注云:“授爵而不奠丰,尊大夫也。”其三耦之内,虽大夫亦取於丰者,以其作三耦与众耦同事,故不复殊之。
司射遂袒执弓,挟一个,扑,东面于三耦之西,命三耦及众射者:“胜者皆袒、决、遂,执张弓。(执张弓,言能用之也。右手挟弦。)
不胜者皆袭,说决、拾,左手,右加弛弓于其上,遂以执付。”(固袭说决、拾矣,复言之者,起胜者也。不胜者执弛弓,言不能用之也。两手执付,无所挟也。)
[疏]注“固袭”至“挟也”。
释曰:云“固袭说决、拾矣,复言之者,起胜者也”者,起胜者,射毕之时,降堂,皆就次袭说决拾矣,故云固袭。今复言之者,以其胜者更袒决遂,故复言。不胜,袭,说决拾,欲与胜者相起复发,故复言之也。
司射先反位。(居前,俟所命入次而来饮。)
三耦及众射者皆升,饮射爵于西阶上。(不胜之党无不饮。)
[疏]注“不胜之党无不饮”。
释曰:以其经云“三耦及众射者皆升饮射爵”者,言升之,明知不胜之党无不饮。但大射者,所以择士以助祭,今若罚爵,在於不胜之党,虽数中亦受罚。及其助祭,虽饮射爵亦得助祭。但在胜党,虽不饮爵,若不数中,亦不得助祭。以其饮罚据一党而言,取其助祭取一身之艺,义故不同也。
小射正作升饮射爵者,如作射。一耦出,揖如升射。及阶,胜者先升升堂,少右。(先升,尊贤也。少右,辟饮者,亦因相饮之礼然。)
[疏]注“先升”至“礼然”。
释曰:云“亦因相饮之礼然”者,案《乡饮酒》、《乡射》献酬之礼,献者在右,酬者在左,故云“亦”也。
不胜者进,北面坐取丰上之觯,兴,少退,立卒觯,进,坐奠于丰下,兴,揖。(立卒觯,不祭,不拜,受罚不备礼也。右手执觯,左手执弓。)
[疏]注“立卒”至“执弓”。
释曰:案《乡饮酒》皆祭坐卒爵、拜既爵,故此决之,受罚不备礼也。云“右手执觯,左手执弓”者,以其执弛弓不释於地,明知未饮时两手执弓。今受罚爵,右手执爵,为便左手执弓可知。
不胜者先降,(後升先降,略之,不由次也。降而少右,复并行。)
[疏]“不胜者先降”。
注“後升”至“并行”。
释曰:云“後升先降,略之,不由次也”者,案上文“胜者先升”,此文“不胜者先降”,故云略之不由次。云“降而少右,复并行”者,见下文“与升饮者相左”,明降至堂下,此二人少右,复并行,以其辟升者在左故也。
与升饮者相左,交于阶前,相揖,次,释弓,袭,反位。仆人师继酌射爵,取觯实之,反奠于丰上,退俟于序端。(仆人师酌者,君使之代弟子也。自此以下,辩为之酌。)
升饮者如初,三耦卒饮。若宾、诸公、卿、大夫不胜,则不降,不执弓,耦不升,(此耦谓士也。诸公卿或阙,士为之耦者,不升。其诸公卿大夫相为耦者不降席,重耻尊也。)
[疏]“若宾”至“不升”。
注“此耦”至“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