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杰瑞米·边沁
杰瑞米·边沁(1748~1832年),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法学家、经济学家,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出身于一个律师家庭,自幼聪明好学。成年后担任伦敦大学教授,并被法国革命政府选为法国荣誉公民。他鼓吹功利主义的政治法律思想,提倡改革政治和法律制度,信仰绝对平均主义的民主原则。他判定,只有使政权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建立大多数人的统治,才能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著作主要有《道德与立法原理》等。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一书中,作者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人类行为的本质、防范犯罪的方式及建立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与原理。
边沁认为,正像自然界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就是善于“趋乐避苦”。“趋乐避苦”是人的本能,这种本能支配着人类的一切行为。因此,我们判断一个行为的好坏决定于这种行为能否具有增加快乐减少痛苦的作用。边沁指出,“乐”就是指“功利”,功利意味着对任何人来说,任何事物都可能产生福利与幸福而防止发生灾祸与不幸。他把苦与乐分为“单纯”和“复杂”两类。“单纯”的乐是指由器官感觉、财富、技能、美名、权力产生的快乐等;“单纯”的苦是指贫穷、感觉、仇恨或者恶名产生的痛苦等。“复杂”的苦由多种“单纯”的苦汇集而成,“复杂”的乐也由多种“单纯”的乐聚集而成。不管所有的苦与乐是怎样产生的,它们的性质都是一样的。
边沁的“避苦求乐”原则分别对快乐和痛苦做出了十分详尽的分类,并提出了快乐和痛苦的计算方法。该原则主要是用于指导立法的,实际上也被当作一个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基本原则。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中,边沁还论述了刑法问题。他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使用奖惩办法以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政府可以根据危害幸福的行为及其犯罪的程度对制造危害行为的人做出惩罚。边沁认为,如果一种行为造成了伤害,那么它的动机也就是伤害性的。并因此而产生了派生的伤害,它涉及整个社会或其他一批不可确定的个人。派生伤害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痛苦,另一部分是危险。一件过去的犯罪行为,既可能包含着削弱防止这种罪行发生的政治法令的效力,也有可能削弱防止这种行为的道德性法律的力量,因此,必须对犯罪者予以严格的惩罚。根据功利原理,如果惩罚被认为确有必要,那是因为它可以起到保证排除更大罪恶的作用。
《道德与立法原理》是边沁在政治学和法学方面的代表作,也是其功利主义思想的一个着重体现。由于深感当时英国的法律和政治制度缺少一个基本的指导思想,边沁沿着自己的功利主义思路写成了《道德与立法原理》一书,将功利主义思想融入政治和法律制度。在书中,作者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探讨了人类行为的本质、防范犯罪的方式及建立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与原理,并阐述了立法、道德以及政治之间的关系。该书的出版使功利主义成为西方各国立法与行政的一个重大原则,对西方政治学和立法原则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到今天,该书仍然是西方政治学界和法学界广泛参阅的重点书目,一些理论还有着大批的信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