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观汉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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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永昌太守铸黄金之蛇献之冀,益州刺史种皓发其事。大将军夫人躬先率礼,淑慎其身,超号为开封君,即大将军梁冀妻也。(四)聚珍本

(一)“梁冀”,字伯卓,梁商长子,范晔后汉书卷三四有传。又见汪文台辑谢承后汉书卷一、司马彪续汉书卷三、华峤后汉书卷一、张璠汉记。

(二)“父商献美人支通期于顺帝”,范晔后汉书梁冀传云:“初,父商献美人友通期于顺帝,通期有微过,帝以归商,商不敢留而出嫁之,冀即遣客盗还通期。”李贤注云:“东观记‘友’作‘支’。”此条即据李贤注,又酌取范书文句辑录

(三)“作平上軿车”,此条上聚珍本尚有以下一段文字:“梁冀拜步兵校尉,上书:‘列校之职,上应天工,下厌群望,实非愚臣所宜。’”姚本亦辑有此段文字。按二本系据陈禹谟刻本书钞卷六一辑录。据孔广陶校注本书钞和御览卷二四二所引,“梁冀”当作“梁不疑”。今于梁冀传中不录此条,而辑入梁不疑传。

(四)“即大将军梁冀妻也”,此条不知聚珍本从何书辑录。“永昌太守铸黄金之蛇献之冀,益州刺史种皓发其事”为一事,“大将军夫人躬先率礼”云云又为一事,二事不相关涉,聚珍本当从两处辑录。聚珍本注云:“‘大将军夫人’以下十九字当是诏策之词,‘即大将军梁冀妻也’句恐为后人加注,而节录者误作正文。又范书本传,冀妻孙寿封襄城君。梁商传:夫人阴氏薨,追号开封君。此以号开封君者为冀妻,疑亦有误。”

梁不疑

梁不疑拜步兵校尉,(一)上书曰:“列校之职,上应天工,下厌群望,(二)实非过少所宜任也。” 书钞卷六一

(一)“梁不疑”,梁商次子,范晔后汉书无传,梁冀传略载其事。又见汪文台辑谢承后汉书卷一、司马彪续汉书卷三。

(二)“群”,原作“郡”,御览卷二四二引作“群”,今据改。

张纯

张纯,(一)字伯仁,建武初,先诣阙,封武始侯。(二)文选卷三八任昉为萧扬州荐士表李善注  张纯,字伯仁,为太中大夫,(三)在朝廷累世,明习故事。建武初定,旧典多缺,每有疑义,辄以访问,以断是非,一日或数四引见。(四)书钞卷五六

张纯,字伯仁,为虎贲中郎将,纯素重慎周密,时上封事,辄削去草。御览卷四三

张纯,字伯仁,为大司空,(五)务于无为。(六)书钞卷五二

张纯,字伯仁。建武二十六年,纯奏议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禘之为言谛,谛定昭穆尊卑之义也。禘祭以夏四月。夏者阳气在上,阴气在下,故正尊卑之义也。祫祭以冬十月。(七)冬者五谷成熟,时备礼成,(八)骨肉合聚饮食也。”(九)书钞卷九〇

子奋,字稚通。兄根,常被病。纯病困,敕家丞翕曰:(一〇)“吾无功于时,猥蒙爵土,身死之后,勿议传国之事。”纯薨,大行移书问嗣,翕上书奋。中元二年,诏书封奋。奋上书曰:“根不病,哀臣小称病,令翕立后。臣时在河南冢庐,臣见纯前告翕语,自以兄弟不当蒙爵土之恩,愿下有司。”帝以奋违诏,收下狱,奋乃袭封。奋既嗣爵,谦俭节约,闺门和平。(一一)文选卷三八任昉为萧扬州荐士表李善注、书钞卷四八、类聚卷五一、御览卷五一五

(一)“张纯”,京兆杜陵人,范晔后汉书卷三五有传。又见汪文台辑司马彪续汉书卷三。袁宏后汉纪卷八亦略载其事。

(二)“封武始侯”,此句下尚有“子奋,字稚通”云云一段文字,已移置于后。

(三)“为太中大夫”,建武五年张纯为太中大夫。见范晔后汉书张纯传。

(四)“或数四引见”,此条唐类函卷五〇引作“张纯,字伯仁,为太中大夫,在朝累世,明习故事。建武初,旧典多阙,每有疑议,辄以访纯,自郊庙婚冠丧纪礼仪多所正定,一日或数四引见”。姚本即据唐类函所引辑录,字句全同。聚珍本亦同,仅删“张纯,字伯仁”五字。

(五)“为大司空”,建武二十三年,代杜林为大司空。见范晔后汉书张纯传。

(六)“务于无为”,此条姚本、聚珍本皆未辑录。

(七)“祫祭以冬十月”,原误作“禘祭以冬十二月”。范晔后汉书张纯传载纯奏议云:“祫祭以冬十月。”今据改正。

(八)“时”,范晔后汉书张纯传所载纯奏议作“物”。

(九)“骨肉合聚饮食也”,此条陈禹谟刻本书钞卷九〇引云:“建武二十六年,诏纯曰:‘禘、祫之祭,不行已久矣,宜据经典,详为其制。’纯奏曰:‘礼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春秋传曰:“大祫者何?合祭也。”毁庙及未毁庙之主皆登,合食乎太祖,五年而再殷。汉旧制三年一祫,毁庙主合食高庙,存庙主未尝合祭。元始五年,诸王公列侯庙会,始为禘祭。又前十八年亲幸长安,亦行此礼。禘之为言谛,谛定昭穆尊卑之义也。禘祭以夏四月,夏者阳气在上,阴气在下,故正尊卑之义也。祫祭以冬十月,冬者五谷成熟,物备礼成,故合聚饮食也。斯典之废,于兹八年,谓可如礼施行,以时定议。’帝从之,自是禘、祫遂定。”其下注“补”字,即谓已据他书增补。查范晔后汉书张纯传,可知陈本书钞系据范书张纯传增补。姚本、聚珍本皆从陈本书钞辑录。

(一〇)“家丞翕”,范晔后汉书张纯传李贤注云:“东观记曰家丞名歙。”

(一一)“闺门和平”,文选卷三八任昉为萧扬州荐士表李善注引云:“子奋,字稚通。兄根,常被病。纯病困,敕家丞翕:‘司空无功,爵不当传嗣。’纯薨,大行移书问嗣,翕上书夺,诏封奋。奋上书曰:‘根不病,哀臣小称病,今翕移臣。’”“夺”字乃“奋”字之误。书钞卷四八引云:“纯临死,谓家人曰:‘吾无功于时,猥蒙爵土,身死之后,勿议传国之事。’”类聚卷五一引云:“张纯临终,谓家丞曰:‘吾无功于时,猥蒙爵土,身死之后,勿议传国爵。’子奋,上诏奋嗣爵,奋称纯遗旨,固不肯受。帝以奋违诏,收下狱,奋乃袭封。”御览卷五一五引云:“张纯封武始侯,有子根、奋。及纯病,敕家丞翕曰:‘无功于国,猥蒙大恩,爵不当及于后嗣。’纯薨,大行移书问嗣,奋。中元二年,诏书封奋。奋上书曰:‘不病,哀臣小称疾,令翕立后。臣时在河南冢庐,臣见纯前告翕语,自以兄弟不当蒙袭爵之恩,愿下有司。’诏不听。奋既嗣爵,谦俭节约,闺门和平。”“大行移书问嗣,奋”,“奋”字上脱“翕上书”三字。此条即综合各书所引辑录。

曹褒

曹褒,(一)字叔通,笃学有大度,(二)常慕叔孙通为汉礼仪,昼夜研精沉思,(三)寝则怀铅笔,行则诵文书。(四)当其念至,忽忘所之。(五)事类赋卷一五  褒笃学有大度,举孝廉,拜车府令。书钞卷五五

曹褒在射声,(六)营舍有停棺不葬百余所,褒亲自履行,问其意故。吏对曰:“此等多是建武以来绝无后者。”褒怆然,为买空地,悉葬其无主者,设祭以祀之。迁城门校尉、将作大匠。(七)时疾疫,褒巡行病徒,(八)为致医药,经理饘粥,多蒙济活。(九)御览卷四一九

曹褒为河内太守,(一〇)时旱,春至六月无雨,谷贵,百姓颇流离。褒到,省吏职,(一一)退去贪残,屡得澍雨。其秋大熟,百姓给足,流民皆还。(一二)御览卷一一

(一)“曹褒”,范晔后汉书卷三五有传。又见汪文台辑司马彪续汉书卷三。袁宏后汉纪卷一二亦略载其事。

(二)“有大度”,此三字原无,书钞卷五五引有,今据增补。

(三)“研精”,此二字原无,书钞卷一〇四引有,今据增补。

(四)“文书”,书钞卷九八、类聚卷五五引作“诗书”。

(五)“忽忘所之”,此条书钞卷九七两次引征,字句较略。

(六)“射声”,即射声校尉,掌宿卫兵,秩比二千石。据范晔后汉书曹褒传,褒于永元四年迁此官。

(七)“迁城门校尉、将作大匠”,此句原无“城门校尉”四字,聚珍本有,书钞卷三九引亦有,今据增补。按范晔后汉书曹褒传亦云褒由射声校尉“迁城门校尉、将作大匠”。

(八)“褒巡行病徒”,此下四句聚珍本作“褒愍哀病徒,亲自省治,医药饘粥,多蒙济活”。书钞卷三九引作“愍哀病徒,亲自省致,医药粥糜,好者知感”。聚珍本是综合书钞、御览所引而成,个别文字又作了校改。

(九)“多蒙济活”,此条御览卷八五九亦引,字句疏略。

(一〇)“曹褒为河内太守”,据范晔后汉书曹褒传,褒在永元七年为河内太守。

(一一)“省吏职”,此句当是四字句,与以下几句文例相同。范晔后汉书曹褒传作“省吏并职”,当据补“并”字。

(一二)“流民皆还”,“民”字范晔后汉书曹褒传作“囗”,误。此条姚本、聚珍本漏辑。

郑兴

郑兴从博士金子严为左氏春秋。(一)范晔后汉书卷三六郑兴传李贤注  光武帝问郊记事,郑兴曰:“臣不为谶。”上曰:“卿之不学,非之耶?”兴曰:“臣于书有所未学,无所非之也。”(二)书钞卷九六

(一) “郑兴”,字少赣,河南开封人,范晔后汉书卷三六有传。又见汪文台辑谢承后汉书卷一、司马彪续汉书卷三、华峤后汉书卷一。袁宏后汉纪卷六亦略载其事。

(二) “无所非之也”,此条姚本、聚珍本皆未辑录。

郑众

郑众,(一)字仲师,建武中,太子及山阳王因虎贲将梁松请众,(二)欲为通引籍,(三)赂遗缣帛,众悉辞不受,谓松曰:“太子储君,无外交义,汉有旧防,诸王不宜通宾客。”松讽以长者难逆。众曰:“犯禁触罪,不如守法而死。”太子及王皆奇之。(四)书钞卷三七  庐江献鼎,诏召郑众问齐桓公之鼎在柏寝台,见何书?春秋左氏有鼎事几?众对状,除为郎中。(五)御览卷七五六

永平八年,(六)匈奴遣使求和亲,上遣郑众持节使匈奴。众素刚烈,至北庭,虏欲令拜,众不为屈。单于大怒,围守闭之,不与水火,欲胁服众,众拔刃自誓,(七)单于恐而止。御览卷四三八

永平中,遣郑众使北匈奴,众因上书言:“臣前奉使,不为匈奴拜,单于恚恨,(八)故兵围臣。(九)今复衔命,必凌折臣。臣诚不忍将大汉节对毡裘独拜。(一〇)如令匈奴遂能服臣,将有损大汉之强。”上不听,众不得已,既行,后果为匈奴所杀。(一一)类聚卷六八

(一)“郑众”,范晔后汉书卷三六有传。又见汪文台辑司马彪续汉书卷三、华峤后汉书卷一。袁宏后汉纪卷一四亦略载其事。

(二)“虎贲将”,聚珍本作“虎贲中郎将”,与范晔后汉书郑众传同。

(三)“欲为通引籍”,此句聚珍本作“欲为通籍”,御览卷四二七引同。范晔后汉书郑众传作“欲为通义,引籍出入殿中”。

(四)“太子及王皆奇之”,聚珍本脱此句。

(五)“除为郎中”,此条事类赋卷一六、玉海卷八八亦引,文字微异。

(六)“永平”,原误作“永和”。永平为明帝年号,永和为顺帝年号。郑众卒于章帝建初八年,没有活到顺帝时期,“永和”二字必误。聚珍本作“永平”,与范晔后汉书郑众传合,今据改正。

(七)“众拔刃自誓”,原无“众”字。此句姚本、聚珍本作“众拔刀自誓”,书钞卷四〇引作“众按刀自誓”,今据补“众”字。

(八)“恚恨”,原误作“悉恨”,姚本同误。御览卷六八一引作“恚恨”,与范晔后汉书郑众传同,今据校改。聚珍本作“恚怒”。

(九)“故兵围臣”,此句姚本、聚珍本作“放兵围臣”,御览卷六八一引作“遣兵围臣”,范晔后汉书郑众传作“故遣兵围臣”。按范书当是东观汉记旧文。

(一〇)“独”,此字原无,书叙指南卷一九引亦无此字,聚珍本有,御览卷三四一、卷六八一,记纂渊海卷四九引亦有,今据增补。

(一一)“后果为匈奴所杀”,此句疑为类聚作者妄加。据范晔后汉书郑众传记载,众被迫北使匈奴,在路途上连续上书,有诏追还,拘系廷尉,会赦归家。建初六年,代邓彪为大司农,八年卒官。书钞卷五四两引华峤后汉书,亦言郑众为大司农。是众非为匈奴所杀,而卒于任大司农时期。

范升

范升,(一)字辨卿,迁博士,每有大议,辄见访问。书钞卷六七

(一)“范升”,范晔后汉书卷三六有传。

陈元

陈元上疏曰:(一)“抉瑕擿衅,掩其弘美。”(二)文选卷二五傅咸赠何劭王济李善注  光武兴立左氏,而桓谭、卫宏并共毁訾,故中道而废。(三)聚珍本

(一)“陈元”,范晔后汉书卷三六有传。又见汪文台辑华峤后汉书卷一。四库全书考证云:“陈元传,按此传姚本前后两见,一编王綝传后,一编尹勤传后,并讹贺玄,永乐大典同。”

(二)“掩其弘美”,陈元习左氏春秋,光武帝建武初,议立左氏传博士,范升奏以为左氏传浅末,不宜立。陈元诣阙上疏辩之。范晔后汉书陈元传详载其事。此二句即疏中语。

(三)“故中道而废”,此条聚珍本辑录,不知摘自何书。

贾逵

贾逵,(一)字景伯,能讲左氏及五经本文,以大小夏侯尚书教授。长八尺二寸,(二)诸儒为之语曰:“问事不休贾长头。” 御览卷六一五  明帝永平十七年,(三)神雀五色翔集京师,帝以问临邑侯刘复,(四)不能对,荐贾逵博物。(五)对曰:“昔武王修父之业,鸑鷟鸣于岐山,(六)宣帝威怀戎狄,神雀仍集,(七)此降胡之征也。”(八)帝召贾逵,(九)敕兰台给笔札,使作神雀颂。(一〇)稽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