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价值主体”:“主体性”不可消解的维度(3)
再次,这一主体是“责任主体”。所谓“责任主体”,即是对自身和社会历史的发展的风险与后果承担责任的主体。人是自由的存在,这同时也意味着人是为自己的自由创造和自我决定承担责任的存在,自由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两种价值。同时,由于人成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人对自然、对他人和对自身的关系如何,在根本上取决于自己的自觉活动,人的行为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命运息息相关,这就内在地要求人们树立这样一种责任意识:社会历史发展的命运就掌握在人自己手里,人所面临的最大对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人自身,因此,人必须充分自觉到自己的行动给社会历史发展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和代价,切实地为自己活动的后果承担应有的责任。
当人成为“自由”、“目的”和“责任”主体的时候,很显然,这样的“主体”必然首先是“价值主体”而不是“认知主体”。在我们看来,这是马克思哲学“主体性”原则中最为精髓和最富当代意义的内容。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性”原则在新的基础上深化了康德关于“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划界和“价值主体”优先的思想,这样的“价值主体”是不能也不应被解构的。
[1][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5页。
[2][美]洛克摩尔:《在康德的唤醒下——20世纪西方哲学》,徐向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2页。
[3][德]海德格尔:《面向思的事情》,陈小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5页。
[4]《海德格尔选集》下,孙周兴选编,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882页。
[5][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韦卓民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页。
[6]同上书,第156页。
[7][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0页。
[8]同上书,第34-35页。
[9]同上书,第95页。
[10]同上书,第131页。
[11][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33页。
[12]同上书,第133页。
[13]参见[德]维尔默:《论现代和后现代的辩证法》,钦文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7页。
[14]参见[德]维尔默:《论现代和后现代的辩证法》,钦文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8页。
[15]同上书,第91页。
[16]参见[英]卢克斯:《个人主义:分析与批判》,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47-76页。
[17][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4页。
[18]同上书,第110页。
[19]《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9页。
[20]同上书,第103页。
[21][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22]同上书,第6页。
[23][德]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页。
[26]对此详细论述,请参见贺来:《马克思哲学与“人”的理解原则的根本变革》,《长白学刊》2002年第5期,第33页。
[2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95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8页。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26页。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4-25页。
二、“主体性”原则与有尊严的幸福生活
阐发“价值主体”作为主体性原则不可消解的维度,其根本旨趣在于为人的尊严和幸福进行论证与申辩。近年来在我们国家,人的“尊严”和“幸福”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热烈讨论的话题,“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第一次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这的确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事件。那么,有尊严的幸福究竟如何成为可能?须具备哪些基本的前提条件,它才有可能成为现实?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是马克思哲学“主体性”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对这些课题的回应中,马克思哲学“主体性”原则所固有的人文关怀和人文向度将显现其深刻的时代内涵。
(一)“人真正成为目的”: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
把人视为“内在的目的”,而不是把人视为达到某种“外在目标”的工具和手段,这是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也是马克思哲学“主体性”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人成为“内在的目的”意味着,“人”是与“物”有着根本区别的特殊存在。人们可以把“物”作为实现“外在目标”的工具和手段,但由于人区别于物的特殊存在方式,他永远不应被视为如同物一般的工具与手段,具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和尊严。
把人当成工具和手段而不是把人当成目的,这是人类历史上屡见不鲜的现象。其中有三种最为突出的表现。第一,把人当成共同体的工具。第二,把人当成物的工具。第二,把人当成历史的工具。
把人当成共同体的工具,即是把人视为抽象共同体达成自己目的的手段,认为后者是人的生存命运的最后主宰者,拥有绝对的、无条件的最高权威。马克思曾用“人的依赖关系”来概括人的这种生存状态,认为这是前现代社会人的存在状态的本质特征:“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1]很清楚,在人的这种存在状态中,个人必然成为共同体满足自己利益和需要的工具。
把人视为物的工具,就是在物与人的关系中,把物视为人的主宰,认为物具有最高的绝对价值,有着对人无条件的支配性和主宰权。马克思曾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来描述这种人的生存状态,认为在这种状态中,“活动的社会性,正如产品的社会形式以及个人对生产的参与,在这里表现为对于个人是异己的东西,表现为物的东西;不是表现为个人互相间的关系,而是表现为他们从属于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是不以个人为转移而存在的,并且是从毫不相干的个人互相冲突中产生出来的”[2]。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人的价值必然还原为“物的价值”,人沦为“物化”的存在,成为物的手段和工具。
人成为历史的工具,即是说把人视为实现某历史目的和意义的工具与手段。按照这种观点,人类历史遵循着自然界一样的因果必然性,在历史的这种铁的必然性面前,人所能做的是放弃自我选择,无条件服从这种必然性,受历史必然性的驱策,做它的工具。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对此做了十分明确的表述:面对“绝对必然性”的世界历史,“自古到今努力的目标,也就是茫茫大地上千秋万岁一切牺牲的祭坛”[3],人的“欲望、兴趣和活动”,都不过是“世界精神为完成它的目的——使这目的具有意识,并且实现这目的——所用的手段和工具”[4]。
以上三者,虽然在具体表现形式和内涵上并不完全相同,但只要人成为手段和工具,他实质上就是被视为如同物一样的被规定、被支配的存在。在此条件下,是根本谈不上人的尊严和幸福的。
因此,人的尊严和幸福要成为可能,就必须克服人被工具化的命运,把人确立为真正的目的。在此方面,马克思哲学继承德国古典哲学的优秀遗产,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康德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肇始者,在哲学史上第一次深刻论证了“人是目的”这一思想。康德在其哲学体系中自觉区分了理论理性与价值理性并由此区分了“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前者所面对的是受机械因果必然性规律支配的“自然界”,而后者所面对的则是由自由规律所规定的人的实践领域。在前者那里,“任何东西都不能由自由概念来解释,而在这里自然的机械作用必须始终构成向导”[5],但后者恰恰要超越自然的机械作用而成为自由和自律的,“德性的唯一原则就在于它对于一切法则的一切质料(亦即欲求的客体)的独立性,同时还在于通过一个准则必定具有的单纯立法形式来决定意愿。……道德法则无非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而这种自律本身就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件,唯有在这个条件下,一切准则才能与最高实践法则符合一致”[6]。因此,人服膺于道德价值法则,就是服从自己的自由意志,因而也就是确立自身作为价值主体的存在。随着人成为“价值主体”,人作为至高无上的目的也得以确立:“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必须服从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的目的。”[7]遵守“每个人都应被视为目的”这一“绝对命令”,所组成的将是一个人与人互为目的的“目的王国”,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成为这一目的王国的成员。“目的王国”区别于“自然王国”,它不受制于任何机械必然性,因而它永远不能被“物化”为外在的手段和工具。正因为这一点,人真正确立了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目的王国的一切,或者有价值,或者有尊严。一切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8]
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对康德有许多深刻的批判,但把人自由的生活领域与受机械必然性支配的自然领域区分开来,强调人不能像物一样成为工具和手段的特殊本性,从而为有尊严的幸福生活奠定坚实的基础,在此方面,他与康德有着深层的一致。
在马克思看来,人是一种与物有着根本区别的特殊存在者。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这样论述道,“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9];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更进一步这样说道:“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10]马克思这些论述表明,人之区别于物,最为根本之处就在于他摆脱了“物”的存在方式,而真正成为“以自身为根源”、具有“自为本性”的自我创造性存在,他意味着人的生命存在与物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人超越了物种规定的限制,不再受生命本能的完全支配,具有了自我主宰和自我创造的“自由”和“自觉”的特性。
“自由”和“自觉”的生命活动特性意味着人的生命的“主体性”、“目的性”和“价值性”。这表明,人不是如同物一样被外在力量所支配、由自然本能所规定的“客体”,而成为了自己存在和活动的主人与主宰。而且,由于人的活动摆脱了本能生命的支配,成为自我主宰的活动,这同时也就意味着人被赋予了超越物的更高价值追求,这一价值追求最根本的就是成为具有“自由个性”的人,“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11],成为人的最高追求。通过自身的创造性活动,完善自己的生命,实现自己的价值,在此意义上,人又成为禀赋目的性和价值性的生命存在。
随着人的“主体性”、“目的性”和“价值性”的凸显与确立,人真正避免了被“工具化”的命运而成为自己命运的主宰。
首先,人不再成为“共同体”的工具,相反,人成为了“共同体”的目的。对此,马克思明确地说道:“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个体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12]压制个人自由和独立的“共同体”,只能是抽象的“虚幻的共同体”。推动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是真实的“共同体”最为重要和根本的目的,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才说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真正的“共同体”将是“把每一个人都有完全的自由发展作为根本原则”的“自由人的联合体”。
同时,人也不再是物的工具和手段,而成为物的目的。马克思哲学的重大主题之一就在于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物质的普遍样态——商品的拜物教的批判,破除使人沦为物的工具的社会关系,并由此建立的一个人控制物、物为人服务的新型社会。马克思说道:“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物质变换。”[13]在人与物的关系中,人是“主词”,物是“宾词”,这是人的“主体性”、“目的性”和“价值性”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