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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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份等级与经济地位的关系

(一)“贫”与“贱”之关系与贱民类别的出现:上古至五代

在早期社会,“贫”与“贱”往往相提并论,使今天的读者有贫者必贱的错觉,而其实“贱”一字在早期并无今天道德上的贬义,而泛指无官位的人,是相对于有官职者“贵”的地位。处贫贱的人(尤其士人)不会因而感到耻辱。令人羞耻的职业当然存在:春秋时齐国有一个乞丐,后来改行在马厩当马医作役,别人问他是否感到耻辱,他回答说:“天下之辱,莫过于乞,乞犹不辱,岂辱马医哉。”(《列子·说符篇》)但是类似乞丐、兽医等的卑贱的职业在此早期似乎仍不成为法制上受歧视的类别,也不被冠以“贱民”之类的名称。换言之,贫与贱在此时的混淆,与古代社会分等的制度有关。当时除了统治者及编户齐民,以及至迟在春秋间出现的士、农、工、商四民社会类别[11]外,就是一无法律保障的奴隶与罪犯[12],即只有自、庶、奴的简化分等。汉律以庶民相对于奴,不属奴役而受人鄙视的职业虽在社会上确实存在,但这些职业类别仍未有法律上的意义[13],此时仍未有后世法律上所定之“贱民”类,“贱”一字也自然还没有后来“贱民”所蕴涵的意思,主要仍是“无位”的意思。今天的读者对贫与贱(尤其当用在士人身上时)在词意上的可能误会,主要是来自上古与后世法制上的巨大差异。

贱民作为有别于四民的特别阶层,并且有不同于古代奴隶的法律地位,恐怕是晚至5世纪的事情。当时并无贱民一词,在法制上,这些人被称为“杂户”。据清代刑法学者沈家本(1840-1913)的研究,杂户一词,起于豪族开始支配社会政治的北朝,所谓杂户包括乐户、驿户、隶户、营户等[14]。元代(14世纪初)的《吏学指南》一书指出杂户为“前代以来配隶诸司课役者,并不同百姓之属”[15]。这些杂户有其专业,不能与良民通婚,经过法律特别的除豁才可以成为良民,但却比秦汉时的奴隶有较多的自由,就是后来明清时代贱民的前身(见下文)。换言之,从士族升起的南北朝时代开始,“贱民”一词有更具体确切的法律含意及社会基础。虽然5世纪中期的北魏法律禁止皇族及士民之家与“百工技巧卑姓为婚”[16],但是工商之类到底为四民之类,身不属贱,无论在法律或社会地位上仍比杂户为高。良人、贱人作为一种客观的、法律上的分等从此时开始发展,至阶级分明的唐代更为稳定与成熟[17]。“贱”一字除了原有相对于“贵”的意思,即“无位”的意思之外,还获得了相对于“良”的新意思,即“小人亦耻为之”的“良贱之贱”[18]。因此,虽然此时做卑贱工作的人与先秦至汉代的一样注定是贫者,但是“贱”字这个新的意义,应加强它与“贫”的分异。前者是四民引以为耻的社会身份,后者是中性的经济身份,也应是大部分四民自认所属的经济身份。这个转变,无疑地发生在唐至五代这个时期。

(二)宋以来社会身份等级变化及贫民阶层的诞生

中国社会结构在宋代有划时代的发展,魏晋至唐代的士族豪门已没落,代之而起的是布衣阶层,社会流动随着科举制度的进一步巩固而比前代活泼。有学者认为由于印刷术的发达、科举制的开放、政府的鼓励,宋代,尤其是南宋的士人大幅度增加,而其中不少出身清贫。自先秦以来,入仕首先成为庶民阶级可以真正期盼的前景,科举成为社会地位提升的具体可行的途径[19]。文人在政治、文化上的领导地位也获得了社会普遍公认,士人对这地位的认同显然比对经济地位的认同强得多。如果说先秦的贫士如颜回,原宪等的形象非常鲜明及有典范性,那么南宋以贫士自居的士人的特点似乎在于他们空前的普遍性。虽然宋代士子的“贫”同样难以有客观的定义,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自命贫穷的士人,对贫穷这个状况已经没有子贡式的质疑,甚至中举当官的,也往往以贫穷来形容及表示自己的清廉与气节[20]

与此同时,良贱之分也在宋代有全新的社会意义,主要的原因是贱民在此时获得了法律上的解放:唐代及以前的奴婢及杂户仍有许多是因入罪而被贬为贱民的,到了宋代,这类的贱户已大为减少,许多所谓奴婢其实是良民,而贱民或杂户在宋代的法律定义已甚为松弛[21],不过法律上对贱民的解放却让所谓“贵”与“贱”的观念获得了更丰富的社会涵义。在一般人的心目中,贵贱、良贱等分等不再是僵硬的法定分等,或“高位”与“无位”之分,而主要在职业性质,这在当时的家训中可看得清楚,袁采(1140—1190)在《世范》中的《子弟当习儒业》中说:“士大夫之子弟,苟无世禄可守,无常产可依,而欲仰事俯育之计,莫如为儒。其才质之美,能习进士业者,上可以取科第致富贵,次可以开门教授,以受束脩之奉。其不能习士业者,上可以事书札,伐笺简之役;次可以习点读,为童蒙之师。如不能为儒,则巫、医、僧、农圃、商贾、技术,凡可以养生而不至于辱先者,皆可为也。子弟之流荡,至于为乞丐、盗窃,此最辱先之甚。”[22]明显地,习儒是唯一高贵的选择,上者还可能因此而举业;其他的职业虽然不违反法律,可解决生计问题,但仍属次等的选择,等而下之的是为法律及社会所难容的盗与乞。其实袁采对职业的分类正符合宋代的科举资格限制,按自北宋后期以下的规定,没有资格应试的除了不孝不悌的人外,还包括工商杂类及僧道归俗之人,考进士的更要找三人作保,以保证考生不是出身工商杂类及曾为僧道者[23]。因此,虽然宋代在法律上解放了许多原为奴隶的贱户,但是社会并没有因此得到真正的平等;由于社会成员的复杂化、以儒学为主的科举制的强化,贵与贱反而得到了另一种更具体而深刻的社会意义:最高贵为儒业;其次应为有资格应试的农民;最下贱为乞盗奴仆,中间为百工商贾等虽不属贱,但理论上无机会攀升到社会高层的人。

宋代社会摆脱了门第大族的支配,庶民专业的贵贱之分,开始有另一层社会意义。在科举制与政权的紧密配合下,儒业在各行业中自然居最高贵的位置,而士人在宋代的崇高地位及数量上的激增,使得他们对贫穷较不在乎,贫穷更不造成任何道德上的问题或焦虑,贫与贱的差别已为社会把握颇稳。许多士人因而甘心安于清贫,甚至有一股风气让一些中了科举的士人宁放弃入仕所带来的名利而以高士自居[24]

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宋代异常发达的商业发展,社会上可看到新的财富累积,财富与商业的观念并开始发生重大的变化,但是这些观念的变化在宋代似乎只在经济思想的层面上产生影响,而仍未深入个人道德的层面。学者发现宋代已有人公然批判重本抑末的概念,而站在商人的立场为“末业”辩护,士人兼商的也渐不罕见[25]。这方面的变化一直延续至明清时代,并深刻地影响了后世财富与贫穷的道德意义(见下文)。不过在宋代这个变化的开端,日益明显的商业财富似乎仍未能动摇四民社会秩序及其价值观,也未能真正打破传统中贫贱之间的界限。

但是有一点值得我们特别注意,那就是在经济上有空前发展的宋代,社会首次“发现”了都市贫民阶层,使得政府觉得需要制定一套长期济贫的政策;这清楚地表现在宋政府自11世纪开始对贫弱老者的救济政策上,南宋政府对此更为积极,这是前代政府从来没有做过的。以前长期的济贫只是宗教团体(特别是唐代的佛寺)的工作,而济贫对佛教信仰而言,有特别的宗教哲学意义及传教的作用;贫穷是一个普遍性的道德问题,与俗世的观念有所不同。对俗世,贫民主要是个制造具体社会问题的社会类别。宋政府将贫民问题作为行政问题来作系统性的处理,反映了它对作为社会类别的穷人有了崭新的了解,宋代官方救济机构主要收容都市中贫穷的老病之人及弃婴,所创的安济坊、居养院等开启了持续近九百年的养济院的官方济贫制度的先河[26]。在这个财富比前代充裕而且不再是控制在少数大族手中,人身关系有革命性的解放,同时在社会观念上贫穷清楚地有别于卑贱的时代,穷人首次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类别,而且主要在财富最为集中、品流最为复杂的都市内,是一个可以理解并且很有意思的现象。可以说,新的财富使社会秩序产生大幅度的变化,使得旧有的社会分类方式不足以涵盖新的复杂性,新的类别必然应运而生。

而政府特别针对贫民而设办的救济机构,表示贫穷已被视为一种具体的社会问题。更重要的是“贫穷”这个概念从宋代开始成为一个清楚而独立的社会类别概念,虽然“贫”与“士”或与“宦”在此时常被联想在一起,文献中也经常以传统的“鳏寡孤独”来形容待济的人,似乎贫穷这个概念在积极方面还是离不开崇高的文化地位,或在消极方面与人伦上的缺憾是同义词;但是实际上从宋代济贫机构的政策看来,贫穷已开始有纯粹经济社会性的定义,不一定带自文化上或伦理上的其他因素,这种发展已然非常明显。其中一个有力的例证,就是北宋12世纪初开始设立的埋葬贫人的漏泽园,这些贫人公墓后来竟有分葬良贱的情形[27]。这个实例足以证明贫穷类别已包容了良与贱而自成一独立的社会类别了,需要救助的不一定只有贫而贱者,贫而良者,已不罕见了。其他济贫机构在订定收容标准时也同样说明了这一点。有关细节,下文有更详细的描述。

然而官方的长期济贫机构在宋亡后约三百多年间没有进一步发展,反而萎缩。这当然并不说明元明间的贫穷问题减轻了,而是这三百年间的社会经济发展没有如宋代一样使都市贫穷成为突出的问题。而穷人再次成为触目的社会类别是在16世纪以后的中明以后,这个时期与南宋相同的地方在于快速的经济发展,及活泼的社会流动。